作者: 致诚社会组织

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党小组党史学习简讯0402-0408

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党小组党史学习简讯

202142-202148日)

4月2日下午,中致中心党小组组织党员、工作人员通过“中华英烈网”纪念祭扫英烈,学习弘扬英烈精神,向革命先烈表示崇高的敬意。

4月2日下午,中致中心召开理事会,讨论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问题,并于4月6日通过“致诚社会组织”微信公众号正式发布声明。中致中心党员干部将带头抵制非法社会组织,与各方力量共同维护社会组织生存环境,推动社会组织行业健康发展。

 

 

4月6日下午,致诚联合党支部召开党员扩大暨党史学习会议,致诚党支部书记佟丽华面向全体党员讲党课,中致中心党小组党员和工作人员参与学习。会上还讨论通过了《致诚党支部-中致中心党小组党史学习教育方案》。

4月7日下午,致诚联合党支部组织党员、工作人员通过“共产党网”观看党史学习教育视频《<党史故事100讲>之五四运动 唤醒民众》和《<党史故事100讲>之首译宣言 传播真理》,中致中心党小组参与学习。

4月8日下午,致诚联合党支部组织党员、工作人员通过“共产党网”观看党史学习教育视频《<党史故事100讲>之一大首聚 开天辟地》和《<党史故事100讲>之酝酿建党 各地响应》,中致中心党小组参与学习。

采访 | 郭敬明承诺的300万元到账,“反剽窃基金”或开创行业先河

郭敬明承诺的300万元到账,“反剽窃基金”或开创行业先河

引言:近日,”反剽窃基金“的设立,何国科律师就有关问题接受了《公益时报》采访。本文来自《公益时报》。

最近一段时间,关于“反剽窃基金”的相关内容成了圈里圈外热议的话题。

由于涉及知名公众人物,该话题在微博上热度一直很高。2月26日中午11点35分,作家庄羽更新了一条微博,晒出了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关于设立“反剽窃基金”的复函。复函显示,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同意由庄羽联合相关人士和机构发起设立“反剽窃基金”,并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管理规定,做好对资金的专项管理,善款善用,为保护著作者合法权益、繁荣文化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作家庄羽在微博中晒出的相关文件和捐赠发票

在此条微博中,庄羽还晒出了一张金额为46万元的捐赠发票,交款人为“庄羽”,开票日期显示为2021年2月25日。这也意味着,自“郭敬明道歉”事件以来备受关注的“反剽窃基金”正式成立。

而在当天14点12分,此事件的另一主角郭敬明也更新了一条微博,表示自己已经知晓“反剽窃基金”成立事宜,并将立刻安排汇款300万元到该基金账户。记者从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方面获悉,该笔款项已于3月1日汇入基金会账户。记者还了解到,郭敬明并未和基金会直接联系,相关信息由庄羽和郭敬明双方律师从中沟通。

大家可能也注意到了,不论是庄羽发的微博还是郭敬明的微博,转赞评数量都非常高,由此也可看出广大网友对此事件的关注程度。那么,该事件为何有如此高的关注度?我们先来简单地回顾一下来龙去脉。

迟到15年的道歉

此事还要追溯到2020年12月。当时,包括庄羽、汪海林在内的110多名编剧、导演和制片人,联名抵制郭敬明和于正。一时间,引发极大震动。

此次联合抵制似乎产生了一些作用。郭敬明在2020年12月31日零点零分发出一条微博,对抄袭风波做出了正面回应,也谈到了这场持续多年的抄袭和维权争论。

时间回到2006年。当年,法院判决郭敬明的小说《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庄羽的小说《圈里圈外》,法院当时的判决是:1郭敬明赔偿庄羽20万元;2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道歉,或者直接将判决书内容刊登在报纸上。

郭敬明在微博中写到:“年少轻狂的虚荣和抗拒让我选择了逃避道歉,以直接在报纸上刊登判决书来履行法律惩罚。当时自己一度很反抗,不肯承认自己的错误……”

对于郭敬明的道歉,庄羽表示接受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想法。

2020年12月31日早上8点33分,庄羽发了这样一条微博:“时隔十五年,收到郭敬明的道歉,如郭敬明先生所说,这的确是一份迟来的歉意,我接受郭敬明先生的道歉……”

她在此条微博中写到,对于郭敬明提出的赔偿提议,她有一个新的建议,即将《圈里圈外》这本小说出版后获得的所有版税以及全部受益,同《梦里花落知多少》的收益合并在一起成立一个反剽窃基金,用以帮助原创作者维权。

此举在影视行业内外引发极大热议和称赞,郭敬明也表态称“会按照您的提议,一起成立基金,希望可以为创作者们创造更好的原创环境”。

此后,庄羽一直在努力推动“反剽窃基金”的成立,并在自己的微博公布最新进展。

为原创作者提供资金和法律援助

对于郭敬明的道歉,庄羽表示接受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想法。

2020年12月31日早上8点33分,庄羽发了这样一条微博:“时隔十五年,收到郭敬明的道歉,如郭敬明先生所说,这的确是一份迟来的歉意,我接受郭敬明先生的道歉……”

她在此条微博中写到,对于郭敬明提出的赔偿提议,她有一个新的建议,即将《圈里圈外》这本小说出版后获得的所有版税以及全部受益,同《梦里花落知多少》的收益合并在一起成立一个反剽窃基金,用以帮助原创作者维权。

此举在影视行业内外引发极大热议和称赞,郭敬明也表态称“会按照您的提议,一起成立基金,希望可以为创作者们创造更好的原创环境”。

此后,庄羽一直在努力推动“反剽窃基金”的成立,并在自己的微博公布最新进展。

2021年1月19日,庄羽在微博公布了成立“反剽窃基金”的进展。她在文中提到,已于1月4日完成了《圈里圈外》一书全部收益的核算:2003年至2009年6月(《圈里圈外》所有对外授权文字出版权、影视版权到期截止日)共计收入版税198000元(税后);电视剧版权250000(税后);2003年之前及2009年6月至今无收益;截止到2021年1月线上阅读收益9806.27元,合计457806.27元。

此外,她在微博中还提到,《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的收益核算还在进行中,到目前为止对方尚未给出具体数额,“希望郭敬明先生能够尽快向公众公布具体数额,并在基金成立后直接捐入基金账户”。

《梦里花落知多少》和《圈里圈外》封面图(图片来源:网络)

庄羽表示,成立反剽窃基金“旨在为像我当年一样无助的原创者提供资金支持和法律援助,提升全社会对知识版权保护的关注。愿社会的善意薪火相传”。

同时她谈到,个人的捐款对于成立一个基金来说杯水车薪,只能作为启动资金。“现正式向出版和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的企业、网络平台发出邀请作为反剽窃基金的联合发起人或者捐赠人,提供资金支持。相信作为共同发起人或者捐赠人的企业和个人用参与公益、打击剽窃,支持原创的方式提升社会影响力,可以得到公众的信赖与支持。”

关于“反剽窃基金”成立的相关事宜及后续运作等问题,《公益时报》记者也采访了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秘书长于晓表示,作为一名作家,庄羽女士通过自己的维权经历,深切感受到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会同意庄羽女士发起设立反剽窃基金的初心就是希望有更多的人能够意识到保护原创作品的重要性,从而鼓励创新,抵制剽窃。我们希望有更多的社会力量加入,支持反剽窃基金行稳致远。”

据了解,“反剽窃基金”是目前全国第一只以‘反剽窃’为主题的专项基金,虽然初始基金的规模不是很大,但基金会方面希望其能够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通过公益行为整合多方资源力量,共同营造鼓励创新的发展氛围。该专项基金捐赠渠道面向社会开放,基金成立后不仅要推动著作权保护,还计划开展一系列面向海内外青少年的文化推广活动。

对于设立该基金的积极意义,于晓谈到,“一方面,我们将主动开展保护原创作品的各类公益项目,宣传著作权知识,提升创作者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全民尊重和保护著作权的自觉性;二是伸张正义,助力打击各类侵权行为,让侵权者受到相应惩处,让有意剽窃者有所顾忌而不是心存侥幸,让被侵权者有所依靠而不是孤立无援无能为力。”

“反剽窃基金”积极意义值得肯定

那么,设立“反剽窃基金”是否可行?通过公益力量去维护原创作者的权益是不是存在一定难度?记者也就这些问题采访了一些公益领域的专家。有专家表示,由于该事件还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因此目前“不便进行公开谈论”,也有专家对此基金的设立表示肯定和鼓励。

早在今年1月初,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国科就关注到了相关报道,也曾就此接受媒体采访。在他看来,成立“反剽窃基金”具备一定的可行性。

“国内从事文学研究、文学保护相关的社会组织有100多家,其中有基金会及其他社会团体,此外还有中国作家协会等。反剽窃是在尊重著作权人、保护作者的知识产权,是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的公益事业,成立反剽窃基金符合慈善法规定的慈善活动范畴。”何国科谈到。

据他透露,当时基金尚未成立,关于专项基金该怎么做、应该注意哪些问题,他也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转达给了庄羽,对方则根据这些意见联系了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最终促成“反剽窃基金”落地。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福利与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德健博士表示,“从慈善目的来看,除了传统的扶贫济困,还有科教文卫、生态发展、环境保护等。反剽窃基金出于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将‘反剽窃’作为一个比较明确的慈善目的确定下来,不管是在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正面宣传,还是在扩展现有慈善目的范畴等方面,都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此外,该基金的设立也能提升公众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理念。”

研究者表示,目前公益领域鲜有类似的专项基金,因此“反剽窃基金”也开创了行业先河。李德健谈到,作为一个新成立的基金,“反剽窃基金”能够做的事情很多,而要保证基金的持续运作,首先要保持和利益相关方的互动,比如创作者、行业从业者、政府管理部门等,其意义不限于公益行业内,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发挥公众教育的作用,“而这也是一个长期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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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公告2021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1.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2.泛海公益基金会

3.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

4.华润慈善基金会

5.黄奕聪慈善基金会

6.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

7.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

8.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9.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

10.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11.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

12.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13.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14.中华文学基金会

15.紫金矿业慈善基金会

16.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

17.白求恩公益基金会

18.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

19.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

20.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

21.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

22.陈香梅公益基金会

23.济仁慈善基金会

24.凯风公益基金会

25.实事助学基金会

26.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27.致福慈善基金会

28.中华艺文基金会

29.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

30.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

31.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

32.健坤慈善基金会

33.民福社会福利基金会

34.润慈公益基金会

35.善小公益基金会

36.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

37.太平洋国际交流基金会

38.陶行知教育基金会

39.新华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

40.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

41.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

42.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

43.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

44.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45.中国牙病防治基金会

46.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47.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48.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49.中山博爱基金会

50.中国国际中文教育基金会

51.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52.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

53.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54.中国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

55.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

56.余彭年慈善基金会

57.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

58.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

59.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60.中国扶贫志愿服务促进会

61.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

62.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

63.中华志愿者协会

64.国际儒学联合会

65.智惠乡村志愿服务中心

66.德源希望教育救助中心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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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观点 |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补丁公告”能带来多大利好?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补丁公告”能带来多大利好?

编者按:就近期出台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衔接政策,致诚社会组织何国科律师接受了《中国慈善家》杂志的采访,本文转载自《中国慈善家》杂志,作者邱慧。
岁末年初,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话题再成为舆论焦点。
事情要回溯至两个月前。2020年12月30日起,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以下简称为“三部门”)及各地陆续发布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与2019年相比,2020年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数量大幅度减少。
以北京市为例,2019年获得这一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有770家,2020年则仅有265家。“这或意味着上百亿的公益性捐赠享受不到税收优惠,会极大打击捐赠者的信心。”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告诉《中国慈善家》。
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数量大幅度减少,原因在于2020年5月出台的新规——《关于公益性捐助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财税〔2020〕27号文)。
在业界的争议声中,2021年2月7日,三部门针对上述公告再度联合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衔接事项的公告》)。其中就财税〔2020〕27号文中对于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评估等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和放宽。
2月新规一出台就被业内视为财税〔2020〕27号文的“补丁公告”。多位受访专家表示,政策不衔接的问题本不应该发生,“补丁公告”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弥合了财税〔2020〕27号文的瑕疵。
 
政策衔接出现问题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是国家用于鼓励企业和个人向公益事业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指个人、企业等捐赠人自愿、无偿向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组织或政府等部门捐赠合法财产,用于公益目的,捐赠人即可按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优惠。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其中确立了新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制度。尽管此后三部门也针对该优惠政策发文,但在实践中,公益性组织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短,一年审核一次、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长期难获得该项资格、部分地区不认可异地捐赠等现实问题频出,亟待调整。
2020年5月21日,三部门正式发布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确认,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均可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研究中心主任黄浠鸣看来,这一政策的出台回应了当下实际需求,尤其是解决了先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布滞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每年确认、有效期短,少数地区不认可跨区域捐赠,社会服务机构难以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问题。
但同时它也带来了新的问题。该公告提到,社会组织要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满足的其中一个条件为,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而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制度中,参与评级的条件之一是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这意味着,成立未满两年的社会组织没有申请资格。
据何国科团队的调研,截至2020年5月31日,107家参与问卷调查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中,55家表示根据公告要求,客观上无法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占比51.4%。
此外,关于组织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问题,也与前序政策民发〔2016〕189号文出现了衔接上的问题。后者根据不同的组织类型、资产规模、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等标准就划分了不同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同时规定了年度管理费用比例的例外情形。财税〔2020〕27号文却没有区分组织类型、资产规模,仅仅根据社会组织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制定了相应的“统一”标准,而且要求组织2018年度、2019年度的相关支出都得按照这一新标准来处理。
黄浠鸣指出,慈善组织、捐赠人对于政策文件的颁行无法进行事先预判,如果适用财税〔2020〕27号文中关于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则会产生慈善组织在2018年度和2019年度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民发〔2016〕189号文的规定却无法满足2020年出台的新政策的情况。通过调研,有些慈善组织表示适用新规导致用事后的法律来规范事前的行为,远超慈善组织和捐赠人的政策预期;相关部门同样很难执行新规,就容易导致出现政策衔接不上的问题。
在财税〔2020〕27号文发布后的一个月,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国科发布了一项调研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5月31日,107家参与问卷调查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中,55家表示根据公告要求,客观上无法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占比51.4%。
何国科告诉《中国慈善家》,如果因新旧政策衔接,导致大量资金无法抵税优惠,则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刻不容缓的“补丁公告”
对于2月7日发布的《衔接事项的公告》,多位专家表示,这份公告已经到了最后时间点,刻不容缓,“再不出台就晚了”。
一位不愿意具名的专家透露,2020年因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情况,捐赠额扣税优惠政策为全额抵消,而非日常情况下的捐赠全额的12%。而按照财税〔2020〕27号文中的要求,去年大批疫情中的捐赠无法享受税收优惠。“这是严重的政策失误。”这位专家说。
黄浠鸣告诉记者,财税〔2020〕27号文出台后,关于评估、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等相关问题就已经浮现出来。地方民政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也出现相似的困扰,多次向她的团队咨询,团队也曾采用口头及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020年12月30日起,各地陆续公布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名单,与前一年数量相差甚远。临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5月31日,业内情况愈加紧迫,呼吁政策调整的声音更为激烈,行业内专家学者、公益组织纷纷加入研讨。2021年1月底,大家才把意见以正式的书面材料形式提交给三部门。
何国科坦言,如果是在2020年11月左右推出这一《衔接事项的公告》,效果会更好,各地方在公布名单时也有据可依。他预判,2021年5月汇算清缴之前,各地会陆续出台第二批公告。
前述不愿具名的专家坦言,《衔接事项的公告》本可避免。如果财税〔2020〕27号文在出台前多方调研,组织专家研讨会或是向社会公告征询意见,政策就会更符合实践需求,后来出现的问题也会大大减少。
 
治标之后还需治本
《衔接事项的公告》发出的当天,广西心香公益社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心香社工”的李冬靖第一时间将这一“重大利好”转发至自己的社交平台。2021年1月,“心香社工”刚刚拿到公开募捐的资格,也是广西省级首个拿到公募资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李冬靖称,往年要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要自己去税务机构碰运气,反复提交公益相关的材料作证,税务部门没有明确的文件参考,也很难做出评判。这样一来,能申请下来的几率几乎为零。而另一面,捐赠人对此也没有概念。
“捐赠者都是需要教育和引导的。”李冬靖认为,有了明确的公告文件,捐赠者的热情也会被带动起来。
在何国科看来,从短期看,《衔接事项的公告》对于2018年、2019年新成立的社会组织的确是个利好举措。
新规中明确,从2018年至该公告发布之日最近一期的评估等级达到3A以上(含3A)的社会组织可以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于2019年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2019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已接受评估但尚未出具结论的社会组织,确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其评估等级。
此前,按照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对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成立的社会组织,截至2020年已经满两个年度的,可以申请社会组织评估。而在实践中,各地民政部门对申请评估两个年度理解不同,导致2018年成立的社会组织在2020年度未被纳入可以申请评估的对象。
数据显示,2018年度和2019年度我国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共约10.5万家,其中最具公益性的组织——基金会约有1300家。据测算,约有1000家基金会或因无法纳入等级评估而无法获得税前扣除资格。
何国科指出,对于2018年度登记的社会组织,2020年度尚未申请评估的问题,各地民政部门可以给予2018年度登记社会组织一个政策空间,即允许2018年度登记的社会组织补充申请2020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只要补充申请评估了,即使尚未出具结论的,就可以认为满足‘暂不考虑其评估等级’的规定。为了保证捐赠人的权益,我们建议各地民政部门给予2018年度成立的社会组织这个政策空间。”
他提醒2018年成立的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各地民政部门是否有关于补充2020年度评估的通知,想要被确认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需要主动去申请评估。
此前,关于公益组织获得税前扣除资格必须评上3A的问题,在业内争议较大。主流观点认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国家给予捐赠方的优惠,而非给社会组织的优惠政策,两者之间无必然联系。
中国人口基金会副秘书长宋宏云对《中国慈善家》表示,《衔接事项的公告》是现行制度框架下的适度调整,从根本上并没有彻底解决慈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在等级评估等方面仍需进一步调整和改革。
在何国科看来,评估的目的是以评促建,以评估的方式来促进基金会建设,实现基金会的的高质量发展,但评估跟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挂钩,从法理层面来看,还需要再考量。
黄浠鸣也提到,等级评估规定是关系到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长期性关键问题。她指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是优秀社会组织的选拔机制、评判标准,将这样的标准作为税收优惠资格的前提,合理性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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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观点 | 解读《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

实务观点 | 解读《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

为鼓励社会公益性捐赠,做好《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与相关文件的衔接工作,并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解读:衔接政策是为了鼓励社会公益性捐赠,并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降低2020、2021两个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门槛。
一、确认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部分条件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解读:衔接政策适用于确认2020-2022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2018年和2019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社会组织2018年、2019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按照189号文执行(点击查看189号文)。也就是说,对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按照规模大小,年度管理费可以控制在12%-20%,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低于上年度净资产的6%-8%。
(二)社会组织2018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最近一期的评估等级达到3A以上(含3A)。对于2019年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2019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已接受评估但尚未出具结论的社会组织,确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其评估等级。
解读:按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对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成立的社会组织,2020年已经满两个年度,可以申请社会组织评估,并要获得3A的评估等级。但是实践中,各地民政部门对申请评估两个年度理解不同,导致2018年的成立的,2020年度未被纳入可以申请评估的对象。本条就从侧面来解决这个问题。
第一,对于2019年成立的社会组织,这个很好理解。比较难理解的是“以及”后面的内容。“以及2019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已接受评估但尚未出具结论的社会组织”。这个意思是说在2019年、2020年已经申请了评估,但评估等级在本公告发布之时尚未出来的,那么确认2020-2022年资格时可以暂不考虑评估等级。
说的更直白一点:2020年度-2022年度,社会组织要被确认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要么有3A以上的评估等级,要么已在申请评估的路上,不能未参加评估。
第二,对于2018年度登记的社会组织,2020年度尚未申请评估的问题,各地民政部门可以给予2018年度登记社会组织一个政策空间,即允许2018年度登记的社会组织补充申请2020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只要补充申请评估了,即使尚未出具结论的,就可以认为满足“暂不考虑其评估等级”的规定。为了保证捐赠人的权益,我们建议各地民政部门给予2018年度成立的社会组织这个政策空间。
所以,2018年成立的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各地民政部门是否有关于补充2020年度评估的通知,想要被确认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就需要主动去申请评估。
(三)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社会组织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解读:尚未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或者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到期尚未申请的,确认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时候,暂不考虑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四)按照本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在资格有效期内,应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解读:衔接政策给出了一个过渡期,即在2020年度-2022年度期间,在资格有效期内,要取得3A评估等级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简而言之,过渡期内,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会失去这个资格;2021年还未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或者不能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也会失去这个资格。
二、确认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社会组织2019年和2020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按照《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的规定,确认2021年-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审查社会组织2019年、2020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财务数据。但是,由于《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发布在2020年5月,很多既成财务数据不可改变,那么在确认资格的时候,按照189号文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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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观点 | 2019年度中国社会组织行政处罚概览及实务建议

中国社会组织行政处罚概览(2019年度)

        根据各民政部门官网、社会组织信息网站,对于民政部、北京市民政局、广东省民政厅、深圳市民政局等多家民政机关在2019年行政处罚数据作出调查。在所调查的数据中,共有不同机关对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229起,其中民政部行政处罚8起,北京市民政局处罚107起,上海市民政局11起,天津市民政局5起,广东省民政厅58起,浙江省民政厅4起,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27起,杭州市民政局5起,深圳市民政局4起。

       共计包括对社会团体的处罚 117起,民办非企业单位83起,基金会29起,其中有慈善组织(受到慈善法相关法律法规处罚的)18起。

慈善组织(社团、基金会)行政处罚情况

        在18起依据慈善组织相关法律的行政处罚中,北京市民政局处罚17起,其中包括“警告”处罚16起,“没收违法所得”1起,以及深圳市民政局“警告”处罚1起。

        中关村教育基金会、北京博祥公益基金会等10家慈善组织在2017年“未按照规定完成公益支出额度”, 甚至其中包括北京新发展慈善基金会、北京中瑞诚公益基金会等7家慈善组织2017年度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比例为0,可以说是没有开展任何慈善活动。因此,慈善组织的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是否达标是其业务和行政执法的重点。

        另外包括深圳市乐行善扶贫助学促进会、北京康源公益基金会等5家慈善组织未按照规定报送2018年年度报告;北京市环亚青年交流发展基金会未向社会公开基金会章程等慈善信息,并且该慈善组织以投资名义向北京德凯伟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提供335万元借款,违反了《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于以上慈善组织及其违法行为,各相应机关都根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警告的处罚。另外,北京医学奖励基金会直接为企业宣传产品,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慈善法》第一百条,没收其违法所得。

       

        在所调查的数据中,共有对基金会的处罚29起,适用上述慈善组织相关条款处罚17家,另外12起适用《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进行处罚。

        在12起行政处罚中,民政部处罚1起:欧美同学基金会未按规定向民政部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2016年年度工作报告,接受2016年年度检查,责令其停止活动一个月。
        北京市民政局处罚8起:其中1起撤销登记处罚,北京市华夏医疗保健基金会不按照规定参加2014-2017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另外7起警告处罚,包括北京火伴公益基金会、中关村华戎军民融合装备新技术发展基金会两家未完成2017年公益支出额度,北京市刘光鼎地球物理科学基金会、北京市环亚青年交流发展基金会等4家组织未进行住所变更登记,北京健和公益基金会在基金会网站发布与实际捐赠情况不符的捐赠信息,在编制2016年度、201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弄虚作假,未按会计制度的要求将捐赠的医疗设备计入当年的财务报表,违反了《慈善法》第七十一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和《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违法行为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六)项,故适用《基金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各其他省市还包括了上海市民政局处罚1起(责令停止活动3个月),和深圳市民政局处罚2起(警告并限期一个月内改正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社会团体行政处罚情况

        各级机关,不论是民政部、直辖市市局、省厅、省会市局、地方市局,对社会组织所做出的行政处罚都包含了“社会团体”类型。

        在所收集的的117家社会团体中,包括“警告”处分51起,“撤销登记”53起,“责令限期停止活动”13起(包括停止活动1个月1起、3个月7起、6个月5起),另有包含在上述117起处罚中的“没收违法所得”2起和“撤换主要负责人”1起。

        调查显示,社会团体行政处罚中适用依据最多的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即社团中“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监督检查的”的情况最多。其中,中国农民企业家联谊会、北京市天安门地区工商企业协会等未按照规定参加2018年年检;浙江省农资应用与推广协会、浙江省生产力学会等连续两年等未按照规定参加  ,广州民族影视促进会、广州市青年创业者协会等连续三年未提交年度报告,广东省供应链管理协会、广东省工业合作协会等多家社会团体2013-2016年连续四年未参加年检。
        由此可见,很多社会团体遭受行政处罚的主要问题就在于不参加或不按照规定进行年检,一方面反映了社会团体对于监督检查办法的漠视;另一方面反映出诸多社会团体持久性、积极性不高,甚至个别社团长达三年、四年未参加年检,也就是说长达三、四年社团不再有工作人员、未举办活动、成为“僵尸”社团,已经名存实亡。
        在所统计的数据中,社会团体行政处罚不仅数量最多,其不同种类的违法行为以及所适用的处罚条款也是最多的。除了94起不按照规定参加年检的处罚外,另外还包括深圳市天天环保志愿者协会等多家社团,因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给予了警告处罚;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中国商业经济学会违规设立分支机构分别被处以责令停止活动一个月、三个月的处罚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行政处罚情况

        2019年,包括民政部等各机关共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共作出行政处罚83起,其中包括民政部处罚1起、北京市民政局处罚23起、上海市民政局7起、天津市民政局3起、广东省民政厅39起、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39起、杭州市民政局2起。其中,18起处以“警告处罚”,其余65起均作出“撤销登记”处罚。

        根据数据,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的83起行政处罚中,适用《民办非企业单位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就有76起,占比高达91.57%。在这76起处罚中,北京市天山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北京行知社工服务发展中心等多家组织,未在5月31日前将2018年度工作报告送至相应单位,给予了警告处罚;

        杭州童星荟文化艺术交流中心、曙光防盲和低视力康复研究院等连续两年,广东贝斯特培训中心、广东省美协美容美发职业培训学校等机构连续三年,广州市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指导中心、广州市航天科技技工学校等连续四年未提交年度报告参加年检。不按照规定参加年检的,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处以撤销登记的处罚。在76起因年检问题作出的处罚中,撤销登记65起,占比约85%。由此可见,与社会团体相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也是巨大问题。另外“撤销登记”处罚数量和占比之高,可见这些民办非企业单位已经只存在“名称”。

        除了“年检”问题,另外还有北京正阳美术馆、北京均衡病例组合技术研究中心等4家组织变更住所而未登记,中关村亚太生命科技研究院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中关村双创互联网科技人才发展研究院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北京强国知识产权研究院开展“2019年度企业卓越经理人评选”业务等行为,分别被处以了警告处罚。

常见行政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社会组织常见的行政违法行为包括:

1、是否按时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

2、是否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3、是否及时对住所等事项办理变更登记;

4、是否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进行活动。

5、慈善组织是否完成年度公益、慈善支出额度;

6、慈善组织是否完全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7、慈善组织是否违背其公益慈善宗旨进行活动等。

建议

        针对各类社会组织所受到的行政处罚,给出以下几点建议:

1、社会组织应该按其宗旨和章程进行活动; 

2、社会组织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按时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办理变更登记,规范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

3、慈善组织应该按规定完成其慈善活动支出,控制管理费用,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注:以上数据均来自民政部及各省民政部门官网
本文由西南大学高铭轩同学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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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

  为鼓励社会公益性捐赠,做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与相关文件的衔接工作,并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确认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部分条件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2018年和2019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社会组织2018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最近一期的评估等级达到3A以上(含3A)。对于2019年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2019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已接受评估但尚未出具结论的社会组织,确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其评估等级。

  (三)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社会组织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四)按照本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在资格有效期内,应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二、确认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社会组织2019年和2020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21年2月4日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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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信托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及其他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慈善信托公信力,促进慈善信托和慈善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和《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3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慈善信托的信息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统称民政部门)、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法定管理职责,依法公开慈善信托相关信息。


第四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时,由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慈善信托的其他受托人、委托人、监察人、具体执行方等应当积极配合和准确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条 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信息公开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依法进行,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

备案的民政部门,要求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同时在其他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公开的,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从其规定。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和监察人等慈善信托参与方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七条 民政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对其备案的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的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管管理。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定职责,对其监管的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九条 慈善信托当事人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公开更多信息。

鼓励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受托人和监察人报酬的收取标准和方法,公开其对受益人的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鼓励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在其网站公开慈善信托有关信息。


第二章 慈善信托设立环节的信息公开


第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慈善信托备案之日起7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慈善信托备案事项,包括:

(一)备案编号;

(二)备案日期;

(三)备案机关;

(四)慈善信托名称。


第十一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自收到备案回执之日起7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慈善信托设立情况说明,包括:

(一)慈善信托目的;

(二)慈善信托期限;

(三)同意公开的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如设置监察人,监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四)信托财产种类及信托文件约定数额、初始数额;

(五)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

(六)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需要公开的信息或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慈善信托存续环节的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慈善信托发生变更的,民政部门应当自进行变更备案之日起7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慈善信托变更备案事项,包括:

(一)变更备案日期;

(二)变更事项类型,包括增加新的委托人、增加信托财产、变更信托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

(三)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慈善信托财产未达到在其信托文件约定数额,且增加信托财产的,民政部门需要公开相关变更备案事项。

同一慈善信托,当月发生两起或两起以上变更事项的,民政部门可以在下月24日前一并公开其变更备案事项。


第十三条 慈善信托发生变更的,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自收到备案回执之日起7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慈善信托变更备案事项,包括:

(一)变更理由;

(二)增加新的委托人的,应当公布新增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除外);

(三)增加信托财产的,应当公布新增信托财产的种类及数额;

(四)变更信托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的,应当公布变更后的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

(五)其他依法需要公开的信息或说明的事项。

慈善信托财产未达到在其信托文件约定数额,且增加信托财产的,慈善信托的受托人需要公开相关变更备案信息。


第十四条 慈善信托重新备案的,民政部门应当自进行重新备案之日起7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慈善信托重新备案事项,包括:

(一)重新备案的慈善信托名称;

(二)重新备案日期。


第十五条 慈善信托重新备案的,变更后的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自收到备案回执之日起7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重新备案事项,包括:

(一)变更受托人理由;

(二)变更后的受托人名称;

(三)原受托人出具的慈善信托财产管理处分情况报告;

(四)其他依法需要公开的信息或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自向民政部门报送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和慈善信托财产状况的年度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年度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

年度报告的内容、基本格式等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及其管理人员有关关联交易情况和其他关联交易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慈善信托终止环节的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慈善信托终止的,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关于终止事由、日期、剩余信托财产处分方案和有关情况的报告之日起7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慈善信托终止事项,包括:

(一)慈善信托名称;

(二)慈善信托终止日期。


第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自将处理慈善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清算报告。

慈善信托若设置信托监察人,清算报告应事先经监察人书面认可。


第五章 信息公开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或者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采取行政处罚和监管措施的,应当及时公开相关结果。


第二十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建立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慈善信托公开的具体事务。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民政部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信托信息公开进行监督,对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受托人的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社会公开的,由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本办法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据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等措施。

信托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年*月*日起施行。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市财政局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街道(乡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街道(乡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01

出台背景


市委十二届十次全会要求,“完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机制,重点推进街道、乡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制度建设,培育发展各类社会治理主体,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作用和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功能,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为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部署要求,相关部门在回天地区开展完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机制的试点工作,主要针对基层治理中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规模不大、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进一步加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探索实践。试点工作开展一年多来,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昌平区政府有关部门,对试点任务及时进行总结,梳理出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街道(乡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02

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从改善准入环境、建立供需目录、加大支持力度、做好管理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政策措施。


改善准入环境方面,主要是放宽准入条件和推动社区社会组织联合申请承接项目,为各类社会组织畅通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渠道。


建立供需目录方面,主要是通过梳理调研供需双方的公共服务需求和供给能力,以及街道(乡镇)自身公共服务职责,形成“三目录”(公共服务需求目录、社会组织服务供给目录,以及街道(乡镇)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明确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边界和内容,将三方职责、能力和需求有机对接。


加大支持力度方面,主要是建立起街道、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三方对接机制;加强资金统筹管理,提高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规模;对于适合社会组织承担以及能够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优势的公共服务领域,向社会组织倾斜购买;创新购买方式,形成多元化公共服务投入模式;对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项目,可向社会组织跨年度(最多3年)购买,形成社会组织稳定的资金来源;有条件的街道(乡镇)可设立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实现购买信息透明公开;加强绩效管理,充分运用绩效评估评价等手段,以评促建;实现优秀社会组织和服务项目品牌化,扩大社会影响力。


03

预期效果


通过完善街道(乡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制度机制,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准入环境,加大支持力度,扩大购买规模,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承接更多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持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中发挥更大作用,为基层治理提供有力支撑,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关于进一步做好街道(乡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京财综〔2020〕2588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街道(乡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

  为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促进街道(乡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深化发展,提升基层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01

明确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部署要求,围绕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街道(乡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制度机制,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支持社会组织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基层减负事项,探索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促进社会组织专业化发展,增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能力,为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有力支撑,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02

把握基本原则


注重创新发展。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在近年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符合各自特点的制度机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深化发展。


扩大购买范围。按照政社分开的要求,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将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纳入街道(乡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不断拓展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规模。


促进基层治理。通过街道(乡镇)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进一步提升社区(村)公共服务水平,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健全管理和服务机制,构建具有首都特色的基层治理新格局。


提高工作实效。坚持公开透明,加强全成本预算绩效管理,根据不同类别项目执行方式研究创新评估、评价的方式方法,加强绩效结果应用,推动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相挂钩。


03

改善准入环境


(一)放宽准入条件。依法注册登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社会组织,均可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不对社会组织的注册地址和成立年限做硬性规定。支持京外社会组织在京承接购买服务事项,支持全国性社会组织把资源和工作力量向社区下沉,承接我市街道(乡镇)购买服务事项,提升项目执行的专业性。


(二)推动联合申请。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社会组织联合会进行备案管理,通过联合会申请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畅通社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渠道。鼓励社会组织联合会联合社区社会组织组团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孵化培育、规范管理、资金代管、项目委托代签、服务代理等方面的支持。


04

建立供需目录


(一)制定需求目录。街道(乡镇)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社会治理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居民对公共服务的共性及个性化需求,梳理本地区公共服务需求。建立公共服务需求征集机制,明确需要的服务类型和受益群众,形成公共服务需求目录。


(二)制定供给目录。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要对本地区社会组织基本情况、服务领域、服务成效等进行调查,形成社会组织服务供给目录,为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和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供参考。


(三)完善指导性目录。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自身职责和社区(村)公共服务需求,将政府职责范围内并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组织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和社区减负事项等,进一步纳入街道(乡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街道(乡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内容和范围。


05

加大支持力度


(一)建立对接机制。按照基本公共服务规划和服务标准,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服务对象三方对接机制。创新对接方式,通过线上线下多种形式,积极协调推进,形成街道(乡镇)履职购买,社会组织积极承接,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提供专业支持,社区居民踊跃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做好资金保障。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与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加强统筹管理,通过优化支出结构和方式,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力度。各街道(乡镇)可在市对区转移支付的社会建设资金、社区公益事业补助资金等相关经费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不断提高街道(乡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规模。


(三)明确支持重点。注重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对于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文化体育、就业创业、减灾救灾、精神慰藉、卫生健康等领域的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对于适合由社会组织承担的城乡社区类公共服务事项、社区减负事项、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备案管理等事项,原则上应向社会组织购买。


(四)创新购买方法。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同时,创新购买形式,探索差额购买、公益创投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多方筹措项目资金。以财政投入撬动社会资本,形成多元化的公共服务投入模式。


(五)鼓励连续购买。对于购买需求相对固定、连续性强、价格变化较小的公共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向社会组织跨年度购买,签订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


(六)建立信息平台。鼓励有条件的街道(乡镇)设立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规定、目录清单、工作计划、项目信息、社会组织信息和做法成效等,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七)加强绩效管理。坚持以评促建,将绩效理念和成本意识贯穿于预算管理全过程。各区财政部门和街道(乡镇)要选取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估、评价,特别是第三方绩效评价。不断创新评价的标准、手段、方法和路径,并将评估、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八)突出品牌化建设。结合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际,打造一批有特色、有影响、深受群众欢迎的社会组织和服务项目,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提高社会组织影响力,以点带面,扩大基层公共服务覆盖面,梳理总结品牌项目工作经验,促进社会组织和项目可持续化发展。


06

做好管理服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社区减负事项,根据基层治理实际,加大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领导力度,明确工作重点,做好经费保障,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困难,确保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健康发展。


(二)推进“两个覆盖”。坚持党建引领,加强对社会组织各项工作的领导,指导社会组织加强党的建设,推动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社会组织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过程中,注重团结动员群众,协调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促进公共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


(三)注重业务指导。各区财政部门加大对街道(乡镇)和社会组织的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创新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措施。各区社会建设和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进行分类指导和规范管理,增强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能力提升。


(四)做好宣传推广。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要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扩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的影响力和认可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2020年12月23日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