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捐成本的理解与适用

实务观点 8 月 21, 2024

募捐成本的理解与适用


慈善法在修改过程中,有人大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现行慈善法对慈善募捐成本未作明确要求,实践中有的慈善组织募捐成本过高,造成慈善财产浪费,不符合慈善活动厉行节约的要求,建议对募捐成本作出规范。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慈善法修改决定,吸纳了该建议将“募捐成本”纳入慈善法规制范围。

新修改的慈善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条均对“募捐成本”有所规定,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明确慈善组织每年向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将募捐成本的情况报送给民政部门;二是公开募捐方案中需要明示募捐成本;三是募捐成本列支原则和募捐成本的标准;四是募捐成本超出标准的法律责任。

从募捐成本入法的相关条款来说,这将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造成深远的影响,同时如果慈善组织由于“募捐成本”不符合法律政策的规定,将会被取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此,慈善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募捐成本“高度重视,准确理解,严格执行。慈善法修改后授权民政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明确募捐成本的标准,鉴于目前三部门尚未制定和完善募捐成本相关规定,那么我结合实务情况谈谈我对募捐成本的理解和适用。

募捐成本的概念

笔者认为,募捐成本,顾名思义是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在募捐方式上包括了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过程中体现在募捐活动的筹备阶段,进行阶段等;目的上是帮助慈善组织实现更好的募捐效果;费用构成上包括开展募捐活动产生的物料费、设计费、印刷费、广告费、租赁费、设备使用费,以及募款人员的工资、社保等。

 

在财务会计上,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中,也明确有筹资费用的概念,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同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也规定,对于一些同时具有业务、管理、筹资多目的的活动,相关费用要进行合理分配。例如慈善组织开展一个慈善晚会,这个活动既作为公益理念的倡导的公益活动,同时也作为开展公开募捐的活动。那么这个活动的费用就应该合理拆分到业务活动支出、筹资费用两个类型的费用中去。从上述规定来看,应该说《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的筹资费用概念跟“募捐成本”有很高的关联度,甚至可以说“募捐成本”在财务会计体现中就是筹资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新《慈善法》还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于慈善活动支出(属于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募捐成本(相当于筹资费用),这三类费用都是分别定义的,且逻辑上是互斥的。也就是说如果某一笔费用属于募捐成本(筹资费用),那么就不能同时再认定为业务活动成本(慈善活动支出)。

募捐成本遵循最必要原则

根据新修改慈善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要“遵循募捐成本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最必要原则,是募捐成本列支的基本原则,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中,”最必要,是指在采取行动或措施时,应当选择对个人权利或自由造成最小损害的方式,同时又能有效地实现法律目的的原则。比如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也明确提出处理个人信息的要遵循最必要原则。在实践案例中,判断最必要原则的有几个维度:

 

一是必要性,即慈善组织列支该成本的时候,是否开展募捐活动必须产生的。比如开展一个慈善晚宴,租用一个场地费用是必要的,但是是否花费昂贵的费用租赁一个场地可能就是不必要的,所以慈善组织在列支该成本的时候,一定需要将必要性做充分的说明,当然对必要性的判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二是最小损害,即慈善组织列支该成本的时候,是否会对捐赠人造成重大误解和损害,比如一个募捐活动,募集了100元,募捐成本是80元,这个对公众和捐赠人而言,并非最小的损害。最小损害,是需要具体分析判断,募集的资金,有合理的费用列入募捐成本,大部分的费用都用于受益人中。

 

三是有效性,即慈善组织列支的该成本,是能产生有效的成果的。比如花了100元的募捐成本,最终募集50元,这种投入和收益是不对等的,慈善组织在列支募捐成本的时候需要认真的评估,是否需要将该成本列入募捐成本。

 

四是合比例性,即判断该募捐成本是否符合一定法定的比例,需要在立法中明确募捐成本在整个募捐活动中不可超过的比例线。

 

是故,慈善组织在理解和认知募捐成本的时候,首先是需要明确是最必要的,需要严格控制支出,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将更多的慈善财产用于慈善目的。

募捐成本的标准

新修订的慈善法明确规定,募捐成本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2016年,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明确了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概念和范围,也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的年度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进行了明确,对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根据净资产规模大小,分别规定了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比例,同时对于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超标准等特殊情况的处理原则。修改后的慈善法,也需要将募捐成本的标准在该规定中进行明确,应该修订为《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

 

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在修订该规定时候,首先是需要明确募捐成本的概念和范畴,其次是需要明确募捐成本的标准,最后也需要对客观情况募捐成本难以符合比例的处理原则。结合慈善领域的实务情况,笔者认为制定募捐成本的标准有几个维度的建议:

 

一是按照年度计算,即慈善组织年度的募捐成本不超过年度支出的比例上限,具体的比例上限建议通过调研方式来进一步确定;


二是单个公开募捐项目备案时,需要慈善组织明确该公开募捐项目的募捐成本的比例,且该比例不得超过年度支出的比例上限;


三是不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和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募捐成本比例应当是一致的,因为募捐成本是一个组织年度开展慈善募捐产生的必要费用,跟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无关。比如开展一个慈善晚宴,需要租赁场地、餐饮等费用支出,这些必要费用的支出成本跟是否是属于有公开募捐资格和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没有必然联系。


四是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和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募捐成本的比例可以按照实际发生分别归入各自年度支出中,且均不超过法定比例。


五是如果单个慈善募捐项目,有捐赠人愿意单独承担募捐成本的,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思表示,以解决在单个慈善募捐项目中,募捐成本可能会超过最终募集财产的金额的问题。

慈善成本的概念仍需普及

对大多数公众而言,对于慈善组织收取“慈善成本”存在一定的认知层面的不理解,希望自己捐赠的100元能够全部用在受益人身上。但是实践中,慈善活动各式各样,慈善组织也从传统的直接给钱给物,到给受益人提供专业服务,这种慈善服务的转变,带来的就是慈善组织使用慈善财产方式,不再是直接把钱给受益人,而是由慈善组织自己消耗后(比如培养人员、志愿者、购买专业服务),为受益人提供专业服务(医疗、心理、法律等)。

 

慈善是有成本的,任何慈善活动即使是全部资金给受益人,也存在银行转账的手续费、快递成本、人员开销等费用。“零成本”的慈善是不存在的,而那些宣称零成本的慈善,不过是由其他人为慈善组织成本额外买单了。为减少公众大的误解,慈善组织以及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普及概念,慈善组织也要更加清晰、明确的科目对外披露,让公众充分认识和理解募捐成本的必要性,构建起社会善意和良性的慈善氛围,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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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何国科

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主任

仅代表个人意见,供慈善行业探讨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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