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如何做好著作权风险管理

实务观点 10 月 8, 2022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科技水平的发展,我国各领域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愈加严格。社会团体在开展活动过程中也不能忘记了做好著作权风险管理,尤其是涉及对外宣传、报告撰写等与著作权高度相关的类型的活动时更加要重视著作权风险管理工作。

一、做好内容制作的素材来源授权工作

社会团体在开展对外宣传时,例如撰写微信公众号文章、微博、拍摄宣传视频时,难免会使用各种插图、背景音乐、视频包装等素材。如果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不注意素材来源的授权,而是在百度或者一些非正式的素材检索平台中查找素材,那么很容易将一些图片社、素材公司具有版权的素材有意或无意地加入到社会团体制作的文章、视频等作品中,从而导致著作权纠纷风险。而且这种滥用素材的行为也容易给社会团体造成负面的舆论影响,降低社会团体来之不易的社会公信力。

建议社会团体要建立自行制作作品的著作权管理制度,要求员工使用的素材尽量选用工作中原创拍摄或者自己制作的素材,如果要使用外部素材,那么必须在商用素材库中付费购买授权的素材,并保留素材购买记录,或者使用无版权的免费素材。这样基本上可以防范绝大部分著作权法律纠纷风险。

二、做好内容外包制作方的合同著作权管理

社会团体开展对外宣传工作时,涉及到比较专业类型的工作,例如纪录片、宣传片的拍摄、大型活动的视频包装等,一般采取外包方式,购买专业视频制作公司的服务。那么社会团体在与这些制作公司签署合同时,也有两个注意事项。

第一,社会团体可以在制作合同中约定,制作公司选用素材应当获取素材作者的授权,这样可以降低制作公司滥用他人素材的风险,即便出现问题,社会团体可以要求制作公司承担明确的违约责任。

第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需要与制作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制作成果的著作权归属。一些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可能会问,我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著作权不应该属于我吗?实际上我国《著作权法》为了保护创作者的利益,恰恰做出了相反的规定。该法第19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如果社会团体有必要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一定要记得在委托制作协议中明确约定成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社会团体。

三、出现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应对思路

一些社会团体发布的微信公众号文章等含有图片社具有版权的图片,但是却没有获得图片社的授权。很容易收到图片社的律师函甚至是起诉状,要求赔付高额的费用。这种情况反映出社会团体平时的著作权管理工作不到位,那么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给社会团体带来更大的经济和社会公信力损失。

那么面对图片社的著作权侵权赔偿诉求,我们一般建议社会团体与图片社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目前人民法院对于图片社主张的微信公众号、网站页面等网络文章使用图片侵权的赔偿诉求,支持的赔偿额度一般在几百元的标准。社会团体在面对某个具体的图片社的赔偿诉求时,可以将该图片社的名称输入中国裁判文书网,很有可能可以找到该图片社大量的侵权纠纷判决。那么从中挑选一些时间较近,与本案类似的判决书,与该图片社谈判,作为赔偿价格的参考,一般都会比较容易达成一致调解结案。这样就不必由法院出具判决书,公开社会团体作为著作权侵权人的负面信息了。

四、报告撰写等涉及员工和外部人员参与的著作权管理思路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像社会团体这样的法人可以作为著作权的权利人。社会团体在开展工作时,时常需要组织员工或外部专家撰写报告,在此过程中当然也要做好著作权的管理工作。

我国著作权规定了自然人为完成法人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了特殊的几类情况(工程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报社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是由作者享有的。因此社会团体组织员工或专家撰写报告,如果对著作权归属不进行约定,那么在著作权权属的问题上很容易产生纠纷。

建议社会团体根据需要考量,如果需要将报告成果的著作权明确归属于社会团体的,那么就与参与报告撰写的所有自然人签署明确的委托创作协议,在协议中约定清楚作品委托创作的报酬,著作权的归属。尤其是社会团体如果受出资方委托,比如政府购买服务撰写的报告,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中明确该报告的著作权应该归属于出资方。那么社会团体就更加应该采取上述的委托自然人创作协议的方式,明确著作权的归属,避免将来出现纠纷。


作者丨王延斌
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研究员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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