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印章丢失补办的程序

实务观点 9 月 5, 2023

实践中,社会组织难免会遇到印章丢失,需要补办的情形。那么社会组织印章遗失补办的程序、所需的手续应该如何确定?

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管理明确规定了印章丢失补办的程序

民政部、公安部发布的《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以及民政部发布的《民本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均规定了完全相同的印章丢失补办的程序,即“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以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也就是第一步,需要登报声明印章作废;第二步,按照本规定的程序,社会团体或民非应当持登记证书,取得相应的登记机关批准开具同意刻制印章的介绍信,然后到相应的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刻制印章。

民政部、公安部对基金会没有出台专门的印章管理规定,但可参照社会团体及民非两类社会组织的印章管理规定其中的程序,确定印章丢失补办的程序。

二、社会组织出现法定代表人失能的,印章丢失如何补办?

除了前述的两个“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网站上的“办事指南”栏目,还提供了“印章刻制办事指南”,其中对于“社会组织印章遗失申请刻制新章”列出了指导的办理流程:(1)遗失补办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的印章作废声明原件;(3)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4)理事会会议纪要(加盖公章);(5)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各1份。备注:如公章遗失,(1)(3)(4)项无需加盖公章。

如果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因为被公安机关逮捕、被判刑、身患重病意识不清等原因失能,甚至有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去世,还有一种可能是原法定代表人被理事会罢免了,但是新任的法定代表人又尚未完成选任和变更登记,总之就是社会组织确实可能出现法定代表人无法或不能在印章补办手续上签字的情形。那么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如何帮助社会组织完成印章丢失补办的程序呢?

实际上,民政部在其网站上提供的“指南”并不是其正式发布的部门规章,对行政机关的工作只是具有参考价值,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上的最终法律依据。真正决定行政机关印章丢失补办程序是否合法的依据,还是本文第一部分介绍的两个“印章管理规定”。再来分析两个“印章管理规定”中所说的法定的印章丢失补办程序:“(社会组织)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以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从这条规定可以补充完整的主语来看,这里需要(社会组织)声明作废、然后(社会组织)申请重新刻制。那么民政登记机关所需确认的,是印章补办的意思确实来自社会组织而非其他人,就可以满足补办要求了。

我们知道,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对外代表社会组织表达社会组织需要补办印章的意思,但是实践中也可能存在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失能或者理事会意思不一致的情形,而最终能代表社会组织意思的,是社会组织的理事会。因此民政部为了避免出现法定代表人绕过理事会自行补办印章的情况,在“指南”中同时要求了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理事会的决议均同意补办印章。了解了其中的原理,那么对于法定代表人不能签字的情形,我们也就知道的处理的方法:只要社会组织可以提供理事会决议,表明补办印章确实是社会组织按照章程作出的集体决策,而不是某些个人的主张,那么法定代表人是否签字,并不影响民政部门配合办理印章补办手续了。即便法定代表人不同意理事会的印章补办意见,将来对民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政部门也是依法处理,败诉风险很低的。

三、社会团体的会员大会可以代替理事会确定社会团体申请补办印章的意思

最后,对于社会团体来说,其章程一般规定了会员(代表)大会是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之上的权力机构。因此,对于社会团体来说,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也不必拘泥于按照《指南》必须提供理事会决议,社会团体如果能依照章程召开的会员大会,提供含有会员签字确认的会员大会的决议,那么是可以代替理事会决议,作为社会团体申请补办印章意见的依据。

作者丨王延斌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研究员
联系方式:18911883662(微信同号)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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