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法律政策 8 月 30, 202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民非组织)会计信息质量,助力推动民非组织高质量发展,我们起草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民非会计制度》)。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民非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2004 年制定发布的《民非会计制度》,是我国首次对民非组织制定的会计制度,填补了我国会计制度的一项空白,对规范民非组织的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民非组织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民非会计制度》制定发布20年来,我们于2020年发布一项解释,未曾系统修订制度,而民非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以及民非组织的自身业务活动发生变化,应及时修订完善《民非会计制度》,解决实务问题,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服务民非组织高质量发展。

(一) 修订《民非会计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社会组织发展精神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为新时代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科学指引。会计核算对于提高社会组织会计信息质量和资源配置效率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修订《民非会计制度》是贯彻党中央关于社会组织发展精神的具体举措,是落实新时代社会组织工作方针的必然要求。
(二) 修订《民非会计制度》是有效衔接民非组织法治和监管的制度需要。
民非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修订完善,行业主管单位的管理要求不断规范,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也不断强化,对民非组织的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核算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修订《民非会计制度》有利于推动会计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衔接,推动民非组织法治化发展;有利于会计制度与行业管理协同配合,促进民非组织高质量发展;有利于会计制度与监管规定形成政策合力,推动民非组织规范化发展。
(三) 修订《民非会计制度》是推动我国民非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
民非组织的规模持续扩大,业务模式更加多样,接受捐赠的形式和种类不断丰富、对外投资的类型也在创新,出资设立其他民非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涉及纳税义务等事项不断增多,民非组织高速发展对会计处理方式产生了深刻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对民非组织会计信息质量有了更高要求。会计核算要适应实务发展需要,记录和反映新的业务活动,及时解决模式创新后出现的会计处理问题,为推动民非组织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起草过程
《民非会计制度》的修订主要经历了以下过程:
(一)课题研究阶段。
2022年,我们正式启动《民非会计制度》的修订工作,并邀请多个专家团队,分别就制度执行的共性问题、基金会执行问题、社会团体执行问题、社会服务机构执行问题和宗教活动场所执行问题等专题开展课题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研究报告,为《民非会计制度》的修订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专题调研阶段。
2023年以来,我们就民非组织会计核算情况深入开展调研,采取实地走访、现场座谈等形式,与来自业务主管单位、监管机构、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场所、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代表处等68家单位充分交流,听取意见建议,较为全面地了解掌握了制度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充分吸收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形成了《民非会计制度》讨论稿。
(三)形成征求意见稿阶段
今年4月以来,我们就讨论稿先后多次听取了监管机构、部内司局、部分民非组织的意见建议,就修订内容进行了逐条研讨,对其中重点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并经会计司技术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修改完善形成了《民非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
三、重点修订内容
(一)增加部分会计处理规定。
1.增加适用制度的组织类型。根据有关监管要求和实务意见,在制度适用范围中增加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国际性社会团体、外国商会等民非组织。与《民法典》、《慈善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衔接,修订了民非组织的三个特征。与《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相衔接,将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统一表述为宗教活动场所。
2.增加服务捐赠会计处理规定。近年来,服务、劳务捐赠的形式和数量不断增加,服务、劳务捐赠与货币或实物捐赠一样,如果满足资产的定义,且其成本或价值可以可靠计量,应当予以确认。但服务、劳务捐赠也较为特殊,其捐赠价值较难确定,存在一定的虚增收入和避税风险。由此,我们基于以上情况对服务、劳务捐赠的会计核算进行规定,即:民非组织接受的服务、劳务捐赠,如果捐赠方提供了合法有效凭据,且凭据上标明的金额能够反映受赠劳务、服务的公允价值,民非组织可以按照凭据金额入账,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3.增加部分会计科目。为了满足实务核算和监管需要,增加其他长期投资科目核算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除股权和债权以外的其他长期投资,增加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实务中摊销期在1年以上的待摊费用,增加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科目核算本年度发现的前期差错更正,增加应交税费科目核算民非组织应当缴纳的税费等。
4.增加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一是加强关联方披露,要求民非组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均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同时增加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情况的说明。二是细化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要求,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披露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变动情况、持有股权的权益变动情况。同时增加民非组织持有股份情况的说明。三是增加慈善信托项目披露要求。对于民非组织参与的所有慈善信托项目,在慈善信托单独核算的基础上,应当在慈善组织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慈善信托设立情况、变更或终止情况等。
(二) 修订部分会计处理规定。
1.修改限定性净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为适应实务管理需要,对于设置某日期内使用而形成的限定性净资产和设置用途限制而形成的限定性净资产,我们简化了限定性净资产的重分类要求,将各项费用区分限定性和非限定性分别核算,修定后的会计处理方法,符合目前民非组织的实务实践,有助于会计人员理解和操作,提高会计核算效率。
2.修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删除权益法核算要求,统一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并增加相关披露要求。主要考虑是:一是民非组织更加关注可用于各类项目支出的货币资金,成本法加计提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方法更加符合民非组织的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二是权益法核算主要反映所有者权益份额因投资而发生的增减变动情况,民非组织的资源提供者向民非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没有所有者权益的概念,所以相较于权益法而言,成本法更符合民非组织的特征。
3.修改资产减值损失核算科目。民非组织的资产减值损失和管理费用存在本质区别。资产减值损失是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确认的损失,管理费用是为组织和管理民非组织业务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会计核算内容和计量方法不同,增设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单独核算。
(三) 删除合并报表会计处理规定。民非组织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关注个别报表中的会计信息,合并报表参考价值有限,所以删除有关合并报表要求,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强披露。
四、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1.您是否同意《民非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如有不同意见,请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2.您认为慈善信托应该适用什么会计准则制度?请说明理由。
3.您是否同意关于服务、劳务捐赠的会计处理?如有不同意见,请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4.您是否同意删除合并报表处理规定?如有不同意见,请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5.您是否同意关于限定性净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如有不同意见,请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6.您是否同意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如有不同意见,请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7.您是否同意增加其他长期投资、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资产减值损失、长期待摊费用、应交税费等会计科目,如有不同意见,请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8.您是否同意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如有不同意见,请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9.您是否有其他修订意见和建议,请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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