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词】慈善信托

7 月 6, 2016 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

理解慈善信托,需从信托开始。

信托缘起于英国,被誉为英国人在法律领域所取得的最伟大最突出的成就。发展至今,信托已成为世界各国重要的专业化财产管理工具。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公益信托是为了特定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它的范围比慈善信托要广,故《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综合理解慈善信托:

第一,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的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第二,受托人是指通过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等方式,接受委托或指定,负责对慈善信托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主体,受托人不包括自然人,仅限于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由委托人自行确定

第三,慈善信托财产应具有独立性。根据信托的一般原理和《信托法》的规定,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慈善信托文件中必须准确计算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和设立时的状况。

慈善信托具有双重性,以慈善为目的,以信托为手段。

参考资料:郑功成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解读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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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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