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们认为,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扩大解释。
二、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不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三、劳动者感染疫病究竟能否认定工伤?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三) 受指派参加抢险救灾、防治疫病或者因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或者感染疫病的。
四、工伤保险缴纳问题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