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社会组织共同抗疫系列

实务观点 | 疫情期间,行业协会依法助力企业复产复工的五大举措

疫情期间,行业协会依法助力企业复产复工的五大举措

疫情期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求,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作用,指导和帮助企业等会员单位科学精准防疫、有序复工复产。2020年2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对各行业协会商会在疫情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相关事项提供了思路。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的文件要求,笔者梳理行业协会商会在疫情期间行业协会商会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应该积极开展的五大类工作,希望能为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推动企业分区分类分批复工复产

行业协会商会推动企业复工复产,要考虑三点因素:首先是不同地区的疫情风险状况,第二是企业是否属于群众生活必须或重要国计民生领域,三是企业复工的实际困难程度。具体来说:
首先,行业协会商会可支持低风险地区企业全面复工复产,中风险地区企业尽快有序复工复产,高风险地区企业根据疫情态势逐步复工复产。
第二,涉及医疗卫生、药品器械、防护物资、消毒用品等疫情防控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环卫、物流运输等经济社会运行必需,食品、农牧、基本生活用品、市场流通销售等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重要国计民生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全力协助企业创造条件尽早复工复产。
第三,对近期难以复工复产的行业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行业协会商会要主动了解企业实际困难,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配合协调解决。

案例:

  1. 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贯彻分级复工,在会员微信群建立行业企业复工复产情况日报制度,及时了解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并将当天行业及相关行业复工复产统计数据在会员微信群共享,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复工。

  2. 河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积极为当前急需的消毒用品企业尽早复工复产提供支持,协调河南省卫健委、省防疫指挥部为近20家消杀药剂企业办理了临时生产许可证,缓解消毒液紧张局面。

  3. 河南省服装行业协会帮助对接产业链资源,引导省内部分服装企业转产防护产品,截至2月18日,9家企业已经转产且已投产防护物资,产能达到口罩48万只/日,防护服1.26万件/日;12家企业正在转产过程中,预估产能为口罩52万只/日,防护服3万件/日。

二、协助保障企业复工复产防疫需求
行业协会商会在保障企业防疫需求方面可以采取三类措施:首先是制定疫情防控手册、预案或指南,第二是推广居家办公、错峰轮岗等低风险复工形式,第三是为民营中小企业申请或组织采购防护用品。具体来说:
首先,行业协会商会可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沟通,主动制定本行业企业疫情防控手册、防疫预案范本和应急流程指南等,推动企业科学精准落实各项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要求。
第二,行业协会商会可积极推广居家办公、远程会议、灵活用工、弹性工作、错峰轮岗等方式,降低疫情扩散风险。
第三,行业协会商会可以了解汇总本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所需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向各级联防联控机制或物资保障机制提出申请,积极争取调配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搭建防疫物资国际国内采购平台,组织民营中小企业集体采购,或者协调整合行业资源自行生产,以满足当前紧迫需求。防疫用品生产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尽力为企业开足马力生产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支持等,优先保障医护人员、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复工复产的一线企业防疫需求。

案例:

  1.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牵头编制复工复产团体标准。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积极响应复工复产、振兴消费的工作指示和要求,牵头编制了我国茶叶行业首个助力企业科学抗疫复工复产团体标准《茶叶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规范》(T/CTMA 008-2020)和《茶馆行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细则》(T/CTMA 009-2020),旨在进一步提升茶馆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和科学防疫主题责任意识,细化茶馆企业复工前以及复工后的防疫措施和操作规范,科学有序恢复生产经营。

  2.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发布复工指南、推动远程办公,通过官网及会员管理微信群转发了《国务院对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和《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等文件材料,加强协会职工管理,实施远程网络办公,减少人员出行。截至2月29日,协会近4000家会员企业复工复产率已达33%。

  3. 四川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协会积极为企业提供防疫保障支持,截至2月27日累计购置口罩2.8万个、酒精2吨、一次性防护手套1.7万双,发放至全省各行业企业,帮助复工复产。

案例:

  1.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牵头编制复工复产团体标准。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积极响应复工复产、振兴消费的工作指示和要求,牵头编制了我国茶叶行业首个助力企业科学抗疫复工复产团体标准《茶叶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规范》(T/CTMA 008-2020)和《茶馆行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细则》(T/CTMA 009-2020),旨在进一步提升茶馆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和科学防疫主题责任意识,细化茶馆企业复工前以及复工后的防疫措施和操作规范,科学有序恢复生产经营。

  2.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发布复工指南、推动远程办公,通过官网及会员管理微信群转发了《国务院对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和《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等文件材料,加强协会职工管理,实施远程网络办公,减少人员出行。截至2月29日,协会近4000家会员企业复工复产率已达33%。

  3. 四川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协会积极为企业提供防疫保障支持,截至2月27日累计购置口罩2.8万个、酒精2吨、一次性防护手套1.7万双,发放至全省各行业企业,帮助复工复产。

三、协调解决用工用料用能用运困难
行业协会商会可以为企业复工的生产资源提供二方面支持:首先是搭建生产资源对接平台,第二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基础原材料行业、物流仓储行业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分别以不同方式发挥支持性作用。具体来说:
首先,行业协会商会可积极搭建劳动力、原材料、能源、运输服务供需对接平台,及时收集、整理、推送产品供需和招工用工信息,加强与劳务输出量较大地区、原料能源供应大户、骨干物流企业的供需对接,帮助企业稳定就业、畅通供应链。
第二,劳动密集型行业领域的协会商会,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就业情况和用工困难,协调落实救助和纾困政策,缓解因疫情影响导致的用工紧张和就业困难。鼓励行业协会商会面向行业企业开展线上职业培训,帮助企业提高劳动力质量,尽快恢复生产能力。钢铁、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和基础原材料等行业领域的协会商会要倡导会员企业稳定供应和价格,防止集中复工复产带来的区域性、时段性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铁路、民航、公路、港口、物流、仓储配送、对外贸易等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帮助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解决生产原料和产品的运输、仓储、配送、通关等问题。

案例:

  1. 北京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协会开展“共享员工”合作模式,针对企业普遍存在的一线作业员工短缺的突出问题,主动联系对接人力资源、餐饮等行业组织,促成双方会员企业对接合作,帮助10个物流企业与人力资源公司等对接,初步达成约800人的用工合作,促成了物流与餐饮“共享员工”合作模式,缓解员工荒。

  2. 湖南省电子商务协会推广线上营销,积极引导全省电商企业发挥自身专长和优势,免费为会员企业提供线上培训服务,支持和指导企业拓展线上营销渠道,帮助企业“隔离病毒不隔离生意”。

四、提供专业化高质量支援服务
行业协会商会可以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合作,开展至少三个方面的工作:首先是优惠政策普及培训,第二是涉疫法律服务,第三是争取金融优惠。具体来说:
首先,行业协会商会可编制复工复产政策指南和民营中小企业自救指南,搭建线上政策咨询平台,帮助指导企业了解并用好用足税费减免延缴、援企稳岗、劳动用工、金融支持、房租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行业协会商会可以组织法律专家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帮助应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约、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帮助企业降低在进出口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和参加国际展览展会方面的损失,为有需求的企业提供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法律咨询、纠纷调解、供需对接等服务。
第三,行业协会商会可以引导协调大型制造和商贸企业与上下游民营中小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合作,积极寻求地方政府、金融机构或行业龙头企业支持,多渠道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金融领域行业协会商会要倡导金融机构全面落实下调贷款利率、还本付息延期等支持政策,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行业和企业的信贷、发债支持力度。

案例:

  1. 某行业协会和其近百家会员企业,与展会公司就展会合同变更和退费事宜进行协商,协会全程提供法律支持服务,获得了该行业协会和会员企业的好评。

  2. 宁夏企业家协会协调律师助推企业复工复产,组织三个律师事务所7名专业律师,通过会员微信群每日向企业发布法律信息和解答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法律风控方面问题。

  3. 安徽省进出口商会积极帮助企业处理复工复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企业向国外客户出具疫情不可抗力证明,帮助企业解决项目申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与国内外知名展会公司联系,积极谋划安排2020年度境外展会,为进出口企业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铺路搭桥。

  4. 山西省银行业协会积极协调政策性银行为企业提供优惠融资服务。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山西省分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主动履行政策性银行使命担当,快速反应,特事特办,出台多项疫情防控信贷支持政策,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期间相关企业融资需求,为企业复工复产保驾护航。

五、及时反映行业诉求有力支撑政府决策
行业协会商会要发挥对行业企业的联系优势,从至少二方面为政府决策提供助力:首先是通过各类调研了解并反馈疫情影响和政策落实情况,第二是提前研究疫情结束后的生产恢复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具体来说:
首先,行业协会商会要通过电话调查、在线访谈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行业企业的调研,及时跟踪了解疫情对本行业、本领域所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准确摸底企业库存、产能,加强市场运行情况监测和风险预警,调查税费减免延缴、援企稳岗、劳动用工、金融支持、房租补贴等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将信息反馈相关部门,供决策参考。
第二,行业协会商会要提前研究疫情结束后可能出现的产业链配套难、经营难、融资难等问题对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带来的影响,提出风险应对预案。餐饮零售、酒店旅游、影视娱乐、教育培训、畜牧养殖、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领域,协会商会要及时提供行业发展应对指引,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受损情况,提出帮助行业渡过难关的政策建议,协助政府出台支持政策,提振市场信心。

案例:

  1. 中国烹饪协会启动了“餐饮行业复工复产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专项调研。2月25日,中国烹饪协会将《关于餐饮行业复工复产调查分析报告》提交国家有关部委及主管部门,详细分析了餐饮行业复工复产以来的显著变化,餐饮企业在复工过程中遇到的现实困难,并提出了缓解企业复工复产困难的6大类15条政策建议。

  2. 中国旅游景区协会提出产业恢复建议,在经过广泛调研和与相关行业专家进行研讨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旅游景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情况及产业恢复对策建议》的专题报告,对全国旅游景区的产业恢复提出科学建议。

  3. 中国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调研、行业自救和复工指导工作。协会先后完成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影响的调查报告》、《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造成损失政策建议的调查报告》、《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纳税情况调查报告》,为行业复工提供依据。

作者:

王延斌,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我们:

何国科 |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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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观点 | 疫情过后,慈善组织的生存和发展

实务观点 | 疫情期间,如何规范捐赠(下)

本文导语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包括基金会在内的许多公益组织积极响应,在捐款捐物、物流保障、关爱医护人员等抗疫一线任务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支援活动的开展,媒体和公众也关注到在此次疫情应对中,公益组织仍有很多方面需要改进和完善,包括资源、信息的协同管理,对疫情发展趋势的预判,行动的有效性和有序、合规运作等。近日于公益慈善领域引发舆论普遍关注的事件也都与慈善组织的合法、合规运作息息相关,诸多领域的专家对这些事件进行了宏观、准确的分析。事实上,明确的法律条文,在落实到具体的实际工作中时却让公益组织的管理者、执行者感到无从下手。

在此背景下,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联合推出了此系列课程,主讲律师将严格依据国家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基金会实务工作中的需要进行讲解。本次课程共分为六讲,分别从款物捐赠、项目设计、规范用工、志愿服务、疫情过后法律协议的处理等方面提供详细的指引。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副秘书长谭红波

内容提示

1.  疫情过后,慈善组织面临的挑战有哪些?

2.  基金会如何规范处理疫情过后的项目?

3.  疫情过后,基金会如何规范发展?

于新冠肺炎期间紧急开设的六期关于“疫情期间,基金会如何合规运作”系列课程,在今日就要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了。在这紧张而又忙碌的一个星期中,非常高兴能与大家在这里共同学习、共同成长。如果有新来的伙伴没能及时加入本系列课程,可以通过钉钉直播的回放功能参与学习。

在整个抗疫期间,我们无比盼望着全国各地人们平安,也无比盼望着疫情尽快消退;截止至2020年2月22 日,全国有 22个省市实现了新冠肺炎确诊人数的零增加,这无疑是一个好消息。因此,在这个当口,“疫情过后,慈善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成为了全国慈善组织应该重点关注的方向。前几讲课程中我们主要讨论了“疫情期间,基金会如何合规运作”的相关问题,而最后一期课程我们就要重点讨论疫情过后,慈善组织该如何生存和发展?此外,读者或许会注意到我们之前的课程中都是使用“基金会”为主体进行讨论,今日却扩大范围到“慈善组织”。这是因为,捐赠、志愿服务、劳动用工、项目合规等具体问题,不同的非营利法人类型有不同的具体规定和处理方法;而慈善组织在生存和发展中的问题却具有共性。

为什么要重点讲“慈善组织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呢?首先,我本人是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的执行主任,这是以机构的负责人角度去思考的;其次,我本人是一名专职律师,因此也会从法律角度去思考合法、合规等问题。因此,本次课程的内容会以公益和法律的双重视角去讨论:疫情过后,慈善组织所面临的诸多发展问题。

疫情过后,你是否担心你机构的发展? 我们可以思考如下几个问题。
01 今年, 慈善组织的收入会呈下降趋势吗?

自然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慈善组织对此问题的看法不一而同。但是,笔者估测国内公益组织的收入在宏观上会呈现下降的趋势。要明确的是,我国公益组织合法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五大方面:

  1. 会费。比例较小,无法成为支撑机构发展的主要来源;

  2. 社会捐赠。因企业受到经济下行的影响,相比往年没有充足的资金进行捐赠,致使企业类型捐款减少;但是,近年来,个人捐赠能力和捐赠意愿处于上升态势,个人捐赠仍具有很大潜力。

  3. 政府购买服务。实践中,政府部门在经历过疫情期间各种必需的财政支出后是否还有足够的资金购买慈善组织的服务,存在疑问。

  4. 保值、增值收入。受经济下行影响,此收入来源的实现对于中小规模的慈善组织而言,存在现实压力。

  5. 其他合法收入。例如,慈善组织开展合法的收费项目,用于开展公益项目等。

02 疫情过后, 慈善组织面临哪些管理的困难?

疫情期间,慈善组织无法复工,进而影响到公益项目执行难、人员管理难、线上决策难等,涉及到慈善组织方方面面的管理问题。与此同时,慈善组织要想实现生存和发展,必须进行科学管理,这也是慈善组织在平时开展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要求,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必须加以重视。那么,慈善组织可能遇到哪些具体的管理问题呢?举例如下:

  1. 疫情期间和疫情过后,机构都应规范用工。那么,疫情发不了工资的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呢?(读者可重点关注“疫情期间,基金会如何合规运作”系列课程第四讲)

  2. 慈善组织收入减少的前提下,是否考虑招募新人?如何规划和协调?是否压缩项目规模、减少人员参与?(对此,调岗、调薪、裁员等方式应规范处理,以避免更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成本。)

  3. 疫情期间,机构公益项目开展是否受到影响?资助项目、公募项目开展的期限是否存在延期、违约问题?疫情过后,信息公开如何处理?

  4. 疫情结束后的一个期限内,机构公益项目如何开展?

对3、4 两个问题,我们要引入法律上“不可抗力”的概念。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表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可抗力 Force majeure

关于“不可抗力”的几个相关问题

  1. 受疫情影响,导致基金会收入减少,基金会能否以疫情导致基金会收入减少为理由,适用“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不在支付资助款项呢?

  2. 慈善组织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3. 捐赠人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不再支付捐赠款项?

    就以上3个问题而言,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在于,不可抗力的发生原因并非疫情本身,而是由疫情造成政府采取相应疫情防控措施而直接带来的影响。

  4. 基金会已开展的资助项目,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不再执行?

    就本问题而言,应视情况而定。基金会已开展的资助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包含必须外出、实践而不能以线上方式等替代解决的,就属于“不可抗力”例如,环保类基金会需要实地考察的。

  5. 慈善组织的采购协议,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不予采购?

关于“不可抗力”的总结

  1. 由于政府管控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在约定时间、地点履行的,属于不可抗力,而非仅仅因为疫情本身就认定为不可抗力。

  2. 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当事人一方有及时通知义务,以减少损失的发生。

  3. 不可抗力可能是部分免责,也可能是全部免责;例如,项目执行进度已达一半,此时不能因为不可抗力原因,免除当事人一方全部项目款的支付义务。

  4. 属于疫情导致捐赠不能或支出不能的,不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但可以沟通和协商解除。

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建议

整理机构在激情期间所涉及到的全部协议,进行具体分析。对于可以适用“不可抗力”条款的分类处理;对于不可适用“不可抗力”条款的,可适用“情势变更”规定或协商处理。

03 未来你想如何做好你的机构? 有哪些具体方面?

首先,政府购买服务问题。

法条链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2020年3月1日施行)

第二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六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九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第十五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  政府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水平、流程等标准要素,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相关要求。

由以上规定我们了解到政府购买服务在法律上的明确界定,了解到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可以成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了解到的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了解到政府购买服务的特性以及项目标准、要求。对此,慈善组织应该充分认识自身宗旨和业务范围,同时采取适宜的方式,承担政府购买的服务。

 

其次,互联网+科学技术助理慈善事业。

  1. 内部治理的反思。目前,内部治理的混乱是中国很多基金会出现各种问题的一大原因。疫情结束后,如何在互联网时代下做好内部治理和管理成为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2. 宣传工作的反思。互联网时代下,是否可以可利用多媒体平台(微信、微博、抖音、快手等)进行宣传也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3. 项目设计的反思。互联网时代下,应更多利用科技手段来涉及公益项目,让公益项目的相关人都能享有参与感,包括志愿者、捐赠人、受益人等。

 

最后,专业提升问题。

专业能力的提升,是根本性的,体现着社会组织的价值。

  1. 项目的专业性体现在:真实的社会问题+有效的解决办法+规范的管理方式

  2. 提升专业能力有有益于:获得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信任,获得来自各方的资源投入,进而实现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与社会问题的解决。

  3. 管理费问题。疫情期间,公众舆论曾出现对政府机关、慈善组织内工作人员薪资的质疑与评论,两种意见截然相反。其背后所体现的问题是:管理费的使用能否令社会公众信任、尊重。这种信任的来源在于机构、组织的专业能力。

  4. 慈善组织从业人员的能力问题。现实中,慈善组织的工业人员,入职门槛低,但对于其职业素质要求却甚高。既要懂管理,又要懂财务;既要懂法律,又要懂公关;既要懂人情,又要会来事;前做得了政府工作,后关心得到服务对象;既要和蔼可亲、面面俱到,又要遵守法律底线、恪守最高道德标准。此等人才,实属难找,却也体现着中国公益行业的长远发展对于从业人员的严要求、高标准。

结语

首先,非常感谢各位慈善组织工作者在白日以不同形式开展“抗疫工作”之余,还能够在晚上克服苦难来到我们的系列直播课程,共同学习和成长。相信冬天的积雪终会融化,此次疫情也终会为我们所战胜,望大家能够在岗位上做好防护,各自珍重。谢谢!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副秘书长谭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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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观点 | 疫情期间,如何规范捐赠(下)

实务观点 | 疫情期间,如何规范捐赠(下)

本文导语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包括基金会在内的许多公益组织积极响应,在捐款捐物、物流保障、关爱医护人员等抗疫一线任务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支援活动的开展,媒体和公众也关注到在此次疫情应对中,公益组织仍有很多方面需要改进和完善,包括资源、信息的协同管理,对疫情发展趋势的预判,行动的有效性和有序、合规运作等。近日于公益慈善领域引发舆论普遍关注的事件也都与慈善组织的合法、合规运作息息相关,诸多领域的专家对这些事件进行了宏观、准确的分析。事实上,明确的法律条文,在落实到具体的实际工作中时却让公益组织的管理者、执行者感到无从下手。

在此背景下,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联合推出了此系列课程,主讲律师将严格依据国家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基金会实务工作中的需要进行讲解。本次课程共分为六讲,分别从款物捐赠、项目设计、规范用工、志愿服务、疫情过后法律协议的处理等方面提供详细的指引。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副秘书长谭红波

内容提示

1.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物资为什么要从指挥部的安排?

2. 接受捐赠时,捐赠人是否可以指定供应商?

3. 基金会是否可以向政府捐赠?

4. 捐赠的物资能不能卖?如果卖,应该如何合规操作?

5. 基金会募捐的资金,采购防控物资的时候,应该如何开展?

6. 疫情期间,基金会是否可以接受利益回报的捐赠?

7. 疫情期间如何做捐赠的信息公开?

8. 基金会采购医疗防护物资,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01 基金会的非限定性资金可否进行捐赠?

任何一家基金会都不是万能的,都有自己的业务专长,所以法律对基金会有宗旨业务范围的“目的限制”,基金会应结合自身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设计和开展疫情防控的相关业务。

  • 随着疫情的不断发展、变化,越来越多新的状况出现在我们眼前。对此,各类慈善组织、基金会应竭尽所能、发挥专长,根据自身业务范围和能力,设计、开展满足现实需求的多样化的公益项目,而非做单一的一件事,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

  • 例如:疫情期间,各种医疗物资被大量使用,口罩、防护服、医疗器械、药品等等最终都会成为医疗垃圾。这些医疗垃圾就需要专业、有能力的慈善组织进行处理,一些环境保护类基金会即可围绕此范围设计、开展公益项目。

  • 笔者观点: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规定较为宽泛或具有兜底性的,基金会可进行灵活解释,并适时根据自身能力决策是否开展相关的公益项目,量力而行。

基金会的非限定性的资金,能不能用于疫情防控?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我认为遵循法无明文禁止即许可的原则,是可以的;此外,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责任,基金会经过充分考虑并经理事会决策,且将非限定性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的,法律不应该给出负面评价。

准确理解非限定性资金。非限定性资金,指在疫情发生前,基金会的非限定性收入形成的资金,无目的限制和时间限制。对于疫情发生期间,理事、发起人、捐赠人有参与捐赠意愿的,也可以协调、引导其直接捐赠给信任的、具备专业能力的其他慈善组织。

对于基金会将非限定性资金捐赠给相应慈善组织和基金会使用非限定性资金采购医疗物资后再捐赠给医院,我们认为二者不存在本质区别,核心则是要把握好采购安全与合规的问题。(参考:“疫情期间,基金会如何合规运作”系列课第一讲,了解更多>>

02 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可否收取管理费?

《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都规定基金会可以收管理费,且规定了管理费的比例和内容,基金会收管理费有充分的法律的依据。

 

法律依据

《慈善法》第五十三条 

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慈善法》第六十条

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基金会为什么要收管理费?必要性是什么?任何一家基金会在管理费方面都应该大力普及关于基金会管理费的基本观念;同时,基金户应尽力提高专业性、工作透明度,让捐赠人切实体会到管理费的价值和必要性。

  • 所有以“不收管理费和免管理费”作为宣传口径的公益组织,都是在破坏行业生态;个别机构不收管理费是根据自身情况作出的个别性决定,不宜作为宣传点。(管理费并非不产生,所谓的“零管理费”背后的核心是承担主体的问题)

  • 2月5日下午,中央召开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依法防控疫情作了最新指示。其中,明确指出捐赠、受赠行为要依法规范,确保受赠财物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我们认为,从这一指示中不能得出“全部用于疫情防控”就是不收管理费的结论。(此处,可参照于《慈善法》中“全部用于慈善目的”的相关规定)。

疫情期间,基金会应做到合理收取管理费,分项目执行内容来决定是否收取、收取比例。

03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物资是否可以变卖?

先导 | 法律、法规

《慈善法》第53条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7条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7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变卖捐赠物资的操作建议:

  1. 理事会线上决策,委托有资质,有能力的企业变卖;

  2. 签署委托销售协议,明确基金会和企业在变卖捐赠物资的权利义务。

  3. 做好信息公开,公开销售时间、销售额度,销售成本,收入用途。

04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财产 是否可以用于资助企业?

基金会资助的是公益项目,判断项目公益性标准是公共性和有益性。基金会不能资助企业的营利性活动。

基金会在资助协议当中应当明确约定,企业接受了物资和资金的资助的,其生产的产品应该与疫情防控相关,并且明确约定其产品的公益用途,不可用于销售营利。

05 基金会是否可以向政府捐赠?

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法理上,慈善组织管理的慈善财产本质上属于公共财产,而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服务者,具有接受捐赠并合理使用的理论基础和现实能力。

其次,法律规定上,《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 此处,应特别注意“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例如,疫情期间如果基金会或慈善组织向政府捐赠的物资中,有一部分被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用作本部门领导视察或其他工作需要,则属于“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的情况,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

  • 此外,严格意义上讲,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属于“公共卫生事件”而非“自然灾害”;但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据此,在基金会向政府捐赠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发生自然灾害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

  2. 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3. 尊重捐赠人意愿,不能超越捐赠人确定的用途和受益人范围

  4. 不能超越公开募捐公告确定的用途和受益人

  5. 注意“调拨”和“协调”的区别

  • 第一种情况:公开募捐公告和协议中宽泛地以防控疫情作为捐赠用途,未明确用于向政府捐赠的,根据政府的职能和募捐财产的属性,基金会和慈善组织可以向政府进行捐赠;

  • 第二种情况:公开募捐公告或协议中明确提出募捐财产“服从政府调拨”的,可以向政府进行捐赠。《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此为政府合理“调拨”物资的法律依据。

  • 第三种情况:公开募捐公告或协议中明确提出募捐财产“服从政府协调”的,不得向政府进行捐赠。根据《慈善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此法律规定意为政府在物资捐赠和使用的过程中,并非以“使用人”“管理者”的身份实际管理募捐财产,而是以“协调者”的身份进行信息共享、协调。

06 “重要关联方”或“利害关系人”的概念

慈善组织可以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与重要关联方发生公平的关联交易,但是不能指定利害关系人为受益人。

  • 关联交易要注意:公平、公允;相关关联人在理事会决议中回避;做好信息公开。

  • 重要关联方: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 利害关系人:哪些人属于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 利害关系人” 呢?一般应当包括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家庭成员,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血亲和姻亲关系的人,以及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主要来源单位、慈善组织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正在与慈善组织管理人员发生重大交易的交易方以及一切与慈善组织管理人员存在重大利益关联或会对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产生重大影响的个人和组织。——全国人大法工委《慈善法释义》

07 关于海外非政府组织的捐赠如何处理?

疫情爆发以来,物资紧缺的情况一直存在。许多海外的个人及企业关注到国内的情况后,纷纷自愿捐赠物资。那么,基金会在接受来自海外的物资捐赠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受赠人为5A级慈善组织;

  2. 受赠人为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

  3. 向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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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国科 |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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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观点 | 疫情期间,如何规范捐赠(上)

实务观点 | 疫情期间,如何规范捐赠(上)

本文导语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包括基金会在内的许多公益组织积极响应,在捐款捐物、物流保障、关爱医护人员等抗疫一线任务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支援活动的开展,媒体和公众也关注到在此次疫情应对中,公益组织仍有很多方面需要改进和完善,包括资源、信息的协同管理,对疫情发展趋势的预判,行动的有效性和有序、合规运作等。近日于公益慈善领域引发舆论普遍关注的事件也都与慈善组织的合法、合规运作息息相关,诸多领域的专家对这些事件进行了宏观、准确的分析。事实上,明确的法律条文,在落实到具体的实际工作中时却让公益组织的管理者、执行者感到无从下手。

在此背景下,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联合推出了此系列课程,主讲律师将严格依据国家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基金会实务工作中的需要进行讲解。本次课程共分为六讲,分别从款物捐赠、项目设计、规范用工、志愿服务、疫情过后法律协议的处理等方面提供详细的指引。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副秘书长谭红波

内容提示

1.  基金会接受疫情物资捐赠要注意什么?

2.  接受有指定用途的捐赠如何处理?

3.  是否可以接受指定受益人的捐赠?

4.  是否可以接受非医疗物资的捐赠?

5.  基金会业务范围无疫情相关内容,是否可以接受捐赠和开展疫情防治工作?

6.  海外物资如何捐赠,如何减免进口关税?

7.  捐赠过程中对捐赠物资如何作价?

8.  海外非政府组织关于疫情捐赠物资如何处理?

 

先导 | 法律、法规

《慈善法》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注释:捐赠人应基于慈善目的进行捐赠,具体到疫情期间,“抗疫”即是一种具体的慈善目的。

《慈善法》第三十五条 

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注释:疫情期间,捐赠人既可以直接向医院等需要支援者进行捐赠,也可以向基金会、慈善总会等慈善组织进行捐赠。

《慈善法》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注释:捐赠财产应为捐赠者有权处分的财产,这要求基金会在接受捐赠时明确捐赠人捐赠财产的归属,可要求捐赠人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

 

01 基金会处理捐赠问题的基本原则

疫情期间,基金会在实务中可能遇到各种各样疑难、复杂的捐赠问题,除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等明确条文规定外,基金会还应遵循慈善捐赠的基本原则:合法、安全、高效。

具体操作:

  1. 依法募捐,没有公开募捐资格不得募捐;可以联合募捐,可以挂靠公募慈善组织后开展劝募工作。

  2. 募捐方案要备案,紧急的可以补办。

  3. 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摊派和变相摊派。

  4. 处理物资捐赠时,应妥善做好数据汇总和信息公开工作。

  5. 把关受赠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安全

  6. 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可以指定供应商,如存在利益关联,遵守关联交易程序。

  7. 不得向捐赠人提供利益回报,不得以捐赠从事营利性活动。

  8. 确保接受捐赠和采购的物资安全,应满足来源合法、符合标准、处于使用期限内。

  9. 基金会应直接验收,无法做到直接验收的,可以书面验收或通过受赠医院、社区等物资使用方进行反馈;并且应在采购或捐赠协议中对验收工作进行约定,兼顾安全与高效。

注释1:是否可以指定受益人?答案是肯定的。法律、法规仅规定被指定受益人不得为基金会利害关系人。

注释2:指定供应商时,如双方存在利益关联,应遵守关联交易程序。如供应商为基金会发起人,则需理事会进行决策,如理事与基金会存在关联关系的,遵循回避原则。

注释3:书面验收,指捐赠人向基金会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书面文件,基金会据此履行验收义务。

02 基金会如何保证捐赠物资的质量安全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时,应履行自身义务,最大限度控制风险。对此,应要求物资生产和销售企业提供如下资料:

  1. 营业执照(电子版、纸质版均可)

  2. 医疗物资的生产销售资质证明文件(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3. 对公账户付款,能开具税务发票

  4.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品处在有效期内

  5. 大额采购的、属于单位规定需要招投标的,可以灵活处理;参考单一来源采购和比价程序,采取线上提交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条件地组织财务、法务、行业专家人员组成采购小组,线上会议进行采购决策,并最终提交理事会进行线上会议决策。

  6. 存在关联关系的供应商,基金会还要遵循回避原则。

  7. 基金会疫情期间的采购,价格偏高可以理解,但不得与平时的市场价值差异过大;差异过大的采购,存在舆论风险,应慎重处理。

注释:什么是大额采购?应结合基金会内部制度性文件规定的“重大事项”的设定标准来判定。

03 基金会如何保证捐赠人和受益人安全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时,不仅应保证物资的质量安全,也应合理控制捐赠人和受益人的捐赠风险。对此,可进行如下操作:

  1. 签署捐赠意向书或捐赠协议(双方认可的电子签章,可用指定邮箱发送)

  2. 捐赠人是非法人组织的,由团队负责人来签署捐赠意向书、捐赠协议,且可以在捐赠意向书中明确其所代表的组织。

  3. 捐赠人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或有利益回馈要求的,基金会应当坚定地告知其要求不合规,并拒绝相关的捐赠。

  4. 受益人提供物资接收函,包括接收方全称、直接负责人、联系方式、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并可要求受益人反馈接收照片。

注释:利害关系人,包括近亲属关系、控制人与被控制人关系(分公司/会员/员工等)等。(详情请参考“疫情期间,基金会如何合规运作”系列课程第二讲内容)

04 其他类型基金会是否可以接受捐赠 并开展疫情防治工作?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那么,在实践中业务其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包括医疗、卫生等内容的基金会是否也可以接受捐赠和开展疫情防治工作呢?对此,解释如下:

  • 原则:对于业务范围不具有疫情、医疗、救援相关内容的慈善组织,不管是否具备或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均不能超越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的募捐工作。

  • 例外:以文化、经济学研究、科技教育、戏曲等为业务范围的基金会,以非限定性资金捐赠或采购物资用于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应当予以认可;但是,应当经过理事会的同意,且应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

注释:在第2种特殊情况中,基金会只得使用非限定性资金进行捐赠或采购,限定性资金的使用应遵循捐赠人的意愿,严格执行捐赠协议。

05 基金会可以捐赠哪些物资?

基金会捐赠的物资应与疫情防控相关,各基金会可结合自身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公益项目的个性规划。对此,解释如下:

  1. 医用防护用品(口罩、防护服等)、药品、医疗器械、救护车等。

  2. 医疗废弃物处置相关的物品。

  3. 医院管理建设相关的物品,如办公桌、纸张等办公用品。

  4. 医护人员生活保障相关用品(女性用品、基础餐饮、咖啡等)

  5. 由于疫情影响导致的困难群体的生活保障等物资

  6. 其他的合理地用于疫情防控和受疫情影响的群体的物资。

06 捐赠物资如何作价?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物资应以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入账。非现金财产的计价应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遵循合理的价格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上表明的明确金额

  2. 公允价值

注释1: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注释2:如果价格凭证上表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注释3:实务中,基金会及其他慈善组织可在各大网络交易平台上检索价格依据;无形财产等难以难以确定其个性价值的,可委托评估公司完成作价。

07 关于海外非政府组织的捐赠如何处理?

疫情爆发以来,物资紧缺的情况一直存在。许多海外的个人及企业关注到国内的情况后,纷纷自愿捐赠物资。那么,基金会在接受来自海外的物资捐赠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受赠人为5A级慈善组织;

  2. 受赠人为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

  3. 向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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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观点 | 疫情过后,慈善组织的生存和发展

实务观点 | 疫情过后,慈善组织的生存和发展

本文导语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包括基金会在内的许多公益组织积极响应,在捐款捐物、物流保障、关爱医护人员等抗疫一线任务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支援活动的开展,媒体和公众也关注到在此次疫情应对中,公益组织仍有很多方面需要改进和完善,包括资源、信息的协同管理,对疫情发展趋势的预判,行动的有效性和有序、合规运作等。近日于公益慈善领域引发舆论普遍关注的事件也都与慈善组织的合法、合规运作息息相关,诸多领域的专家对这些事件进行了宏观、准确的分析。事实上,明确的法律条文,在落实到具体的实际工作中时却让公益组织的管理者、执行者感到无从下手。

在此背景下,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联合推出了此系列课程,主讲律师将严格依据国家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基金会实务工作中的需要进行讲解。本次课程共分为六讲,分别从款物捐赠、项目设计、规范用工、志愿服务、疫情过后法律协议的处理等方面提供详细的指引。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副秘书长谭红波

本讲内容提示

1.  疫情过后,慈善组织面临的挑战有哪些?

2.  基金会如何规范处理疫情过后的项目?

3.  疫情过后,基金会如何规范发展?

于新冠肺炎期间紧急开设的六期关于“疫情期间,基金会如何合规运作”系列课程,在今日就要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了。在这紧张而又忙碌的一个星期中,非常高兴能与大家在这里共同学习、共同成长。如果有新来的伙伴没能及时加入本系列课程,可以通过钉钉直播的回放功能参与学习。

在整个抗疫期间,我们无比盼望着全国各地人们平安,也无比盼望着疫情尽快消退;截止至2020年2月22 日,全国有 22个省市实现了新冠肺炎确诊人数的零增加,这无疑是一个好消息。因此,在这个当口,“疫情过后,慈善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成为了全国慈善组织应该重点关注的方向。前几讲课程中我们主要讨论了“疫情期间,基金会如何合规运作”的相关问题,而最后一期课程我们就要重点讨论疫情过后,慈善组织该如何生存和发展?此外,读者或许会注意到我们之前的课程中都是使用“基金会”为主体进行讨论,今日却扩大范围到“慈善组织”。这是因为,捐赠、志愿服务、劳动用工、项目合规等具体问题,不同的非营利法人类型有不同的具体规定和处理方法;而慈善组织在生存和发展中的问题却具有共性。

为什么要重点讲“慈善组织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呢?首先,我本人是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的执行主任,这是以机构的负责人角度去思考的;其次,我本人是一名专职律师,因此也会从法律角度去思考合法、合规等问题。因此,本次课程的内容会以公益和法律的双重视角去讨论:疫情过后,慈善组织所面临的诸多发展问题。

01 今年, 慈善组织的收入会呈下降趋势吗?

自然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慈善组织对此问题的看法不一而同。但是,笔者估测国内公益组织的收入在宏观上会呈现下降的趋势。要明确的是,我国公益组织合法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五大方面:

  1. 会费。比例较小,无法成为支撑机构发展的主要来源;

  2. 社会捐赠。因企业受到经济下行的影响,相比往年没有充足的资金进行捐赠,致使企业类型捐款减少;但是,近年来,个人捐赠能力和捐赠意愿处于上升态势,个人捐赠仍具有很大潜力。

  3. 政府购买服务。实践中,政府部门在经历过疫情期间各种必需的财政支出后是否还有足够的资金购买慈善组织的服务,存在疑问。

  4. 保值、增值收入。受经济下行影响,此收入来源的实现对于中小规模的慈善组织而言,存在现实压力。

  5. 其他合法收入。例如,慈善组织开展合法的收费项目,用于开展公益项目等。

02 疫情过后, 慈善组织面临哪些管理的困难?

疫情期间,慈善组织无法复工,进而影响到公益项目执行难、人员管理难、线上决策难等,涉及到慈善组织方方面面的管理问题。与此同时,慈善组织要想实现生存和发展,必须进行科学管理,这也是慈善组织在平时开展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要求,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必须加以重视。那么,慈善组织可能遇到哪些具体的管理问题呢?举例如下:

  1. 疫情期间和疫情过后,机构都应规范用工。那么,疫情发不了工资的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呢?(读者可重点关注本系列课程第四讲)

  2. 慈善组织收入减少的前提下,是否考虑招募新人?如何规划和协调?是否压缩项目规模、减少人员参与?(对此,调岗、调薪、裁员等方式应规范处理,以避免更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成本。)

  3. 疫情期间,机构公益项目开展是否受到影响?资助项目、公募项目开展的期限是否存在延期、违约问题?疫情过后,信息公开如何处理?

  4. 疫情结束后的一个期限内,机构公益项目如何开展?

对3、4 两个问题,我们要引入法律上“不可抗力”的概念。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表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可抗力 / Force majeure

关于“不可抗力”的几个相关问题

  1. 受疫情影响,导致基金会收入减少,基金会能否以疫情导致基金会收入减少为理由,适用“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不在支付资助款项呢?

  2. 慈善组织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3. 捐赠人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不再支付捐赠款项?

    就以上3个问题而言,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在于,不可抗力的发生原因并非疫情本身,而是由疫情造成政府采取相应疫情防控措施而直接带来的影响。

  4. 基金会已开展的资助项目,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不再执行?

    就本问题而言,应视情况而定。基金会已开展的资助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包含必须外出、实践而不能以线上方式等替代解决的,就属于“不可抗力”例如,环保类基金会需要实地考察的。

  5. 慈善组织的采购协议,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不予采购?

关于“不可抗力”的总结

  1. 由于政府管控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在约定时间、地点履行的,属于不可抗力,而非仅仅因为疫情本身就认定为不可抗力。

  2. 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当事人一方有及时通知义务,以减少损失的发生。

  3. 不可抗力可能是部分免责,也可能是全部免责;例如,项目执行进度已达一半,此时不能因为不可抗力原因,免除当事人一方全部项目款的支付义务。

  4. 属于疫情导致捐赠不能或支出不能的,不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但可以沟通和协商解除。

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建议

整理机构在激情期间所涉及到的全部协议,进行具体分析。对于可以适用“不可抗力”条款的分类处理;对于不可适用“不可抗力”条款的,可适用“情势变更”规定或协商处理。

03 未来你想如何做好你的机构? 有哪些具体方面?

首先,政府购买服务问题。

法条链接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2020年3月1日施行)

第二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六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九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第十五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  政府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水平、流程等标准要素,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相关要求。

由以上规定我们了解到政府购买服务在法律上的明确界定,了解到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可以成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了解到的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了解到政府购买服务的特性以及项目标准、要求。对此,慈善组织应该充分认识自身宗旨和业务范围,同时采取适宜的方式,承担政府购买的服务。

其次,互联网+科学技术助理慈善事业。

  1. 内部治理的反思。目前,内部治理的混乱是中国很多基金会出现各种问题的一大原因。疫情结束后,如何在互联网时代下做好内部治理和管理成为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2. 宣传工作的反思。互联网时代下,是否可以可利用多媒体平台(微信、微博、抖音、快手等)进行宣传也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3. 项目设计的反思。互联网时代下,应更多利用科技手段来涉及公益项目,让公益项目的相关人都能享有参与感,包括志愿者、捐赠人、受益人等。

最后,专业提升问题。

专业能力的提升,是根本性的,体现着社会组织的价值。

  1. 项目的专业性体现在:真实的社会问题+有效的解决办法+规范的管理方式

  2. 提升专业能力有有益于:获得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信任,获得来自各方的资源投入,进而实现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与社会问题的解决。

  3. 管理费问题。疫情期间,公众舆论曾出现对政府机关、慈善组织内工作人员薪资的质疑与评论,两种意见截然相反。其背后所体现的问题是:管理费的使用能否令社会公众信任、尊重。这种信任的来源在于机构、组织的专业能力。

  4. 慈善组织从业人员的能力问题。现实中,慈善组织的工业人员,入职门槛低,但对于其职业素质要求却甚高。既要懂管理,又要懂财务;既要懂法律,又要懂公关;既要懂人情,又要会来事;前做得了政府工作,后关心得到服务对象;既要和蔼可亲、面面俱到,又要遵守法律底线、恪守最高道德标准。此等人才,实属难找,却也体现着中国公益行业的长远发展对于从业人员的严要求、高标准。

作者:

何国科,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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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观点 | 疫情期间,如何规范志愿服务

实务观点 | 疫情期间,如何规范志愿服务

本文导语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包括基金会在内的许多公益组织积极响应,在捐款捐物、物流保障、关爱医护人员等抗疫一线任务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支援活动的开展,媒体和公众也关注到在此次疫情应对中,公益组织仍有很多方面需要改进和完善,包括资源、信息的协同管理,对疫情发展趋势的预判,行动的有效性和有序、合规运作等。近日于公益慈善领域引发舆论普遍关注的事件也都与慈善组织的合法、合规运作息息相关,诸多领域的专家对这些事件进行了宏观、准确的分析。事实上,明确的法律条文,在落实到具体的实际工作中时却让公益组织的管理者、执行者感到无从下手。

在此背景下,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联合推出了此系列课程,主讲律师将严格依据国家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基金会实务工作中的需要进行讲解。本次课程共分为六讲,分别从款物捐赠、项目设计、规范用工、志愿服务、疫情过后法律协议的处理等方面提供详细的指引。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副秘书长谭红波

本讲内容提示

1.   疫情期间,应该招募什么样的志愿者?

2.   疫情期间,如何规范使用志愿者?

3.   如何保证志愿者的安全?

4.   志愿者感染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2月4日,武汉一志愿者何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同济医院中法新城院区抢救无效死亡,何辉是武汉志愿者车队的一员,他志愿接送医护人员下班,去世时何辉54岁。

 

2月21日,蓝天救援队机动队队长许鹏在从山东济宁市往武汉运送抗疫物资的途中发生车祸,经抢救无效不幸殉职,年仅39岁!许鹏此前在武汉做志愿者已经连续工作了16天,直到殉职前一直在工作。

 

我们了解,疫情期间,全国各地许多志愿者都在行动,而是在抗击疫情的短短的一个月时间里,就有两位志愿者因为抗疫行动去世。这两位志愿者的工作,作为公益行业的同仁们,我们要给与最高的敬意,对于他们的不幸深切缅怀,同时也要考虑如何更好地保障我们志愿者的权益,更好地考虑慈善组织在组织志愿者参与救援工作的问题;如何规范招募、安排志愿者工作;如何保障志愿者安全?

01 什么是志愿者?什么是志愿服务?

实践中“志愿者”的概念常被滥用,某些单位或机构打着志愿者的名义进行招工,其实质是为了规避编制或劳动合同而招募的临时工;此外,有一些服务也不是志愿服务。对此,应注意以下2个问题:

  • 什么是志愿者?根据《志愿服务条例》第6条规定,志愿者是以自己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 什么是志愿服务?根据《志愿服务条例》第2条规定,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上海地铁涂画事件 / 志愿服务概念的误用

4月22日,上海地铁17号线上出现不和谐一幕。根据监控视频显示,两名年轻男子进入车厢后 ,一人拿出包里的记号笔涂画,另一人还拿出手机进行拍摄。经过核算,清理涂鸦的人工成本和材料成本等共计七千余元,地铁运营公司需要两人进行赔偿。但由于两个大学生经济比较拮据,在民警组织随后的调解中,地铁公司提出了一个更人性化的处理方案:以“志愿服务”来代替经济赔偿,将七千余元折算成80小时的“志愿服务”,陈某和冯某各需服务40小时。

  • 志愿服务的性质:自愿性、无偿性、公益性

    • 自愿性:自由意志不受强迫

    • 无偿性:不应获得与其服务相对应的劳务报酬,但是根据规定志愿者可以领取必要的补贴,对应交通、餐饮等由志愿服务产生的成服务以外的成本。因此,基金会和慈善组织在设计内部志愿服务协议时要特别注意将“补贴”与“劳务报酬”相区分。

    • 公益性。

  • 志愿服务基本原则: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02 基金会在志愿服务中 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服务对象                                 2志愿者                                     3不可抗力

无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                                    公平责任

  1.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基金会等慈善组织承担无过错责任。无论志愿者是否存在过错,慈善组织均负有相应法律责任;但是,损害是由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追偿。

  2.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自身遭受损害的,基金会等慈善组织承担过错责任。即慈善组织以组织自身的过错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3.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损害的,基金会等慈善组织承担公平责任。即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不存在过错,但基于公平、合理的精神,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03 疫情期间,基金会招募志愿者时 应该做哪些事情?

 

  • 记录和出示义务

    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同时,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相应信息。

  • 真实、准确的告知义务

    招募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 尊重和保密义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 适当安排义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 人身保障义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培训义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此外,培训不仅有助于维系志愿者和慈善组织之间的纽带,更有助于使志愿者感受到真正的公益精神,了解到所做事情的价值。

 

04 疫情期间,基金会可以如何关爱志愿者?

 

  • 发放补贴。为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社区志愿者适当发放补贴。——卫健委、民政部发布的《进一步做好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志愿者参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发生意外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换言之,员工在从事志愿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存在认定为工伤的可能,其认定标准主要在于志愿者的服务内容是否与疫情防控相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文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

何国科,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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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国科 |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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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延斌 |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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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观点 | 疫情期间,如何规范劳动用工

实务观点 | 疫情期间,如何规范劳动用工

本文导语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包括基金会在内的许多公益组织积极响应,在捐款捐物、物流保障、关爱医护人员等抗疫一线任务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支援活动的开展,媒体和公众也关注到在此次疫情应对中,公益组织仍有很多方面需要改进和完善,包括资源、信息的协同管理,对疫情发展趋势的预判,行动的有效性和有序、合规运作等。近日于公益慈善领域引发舆论普遍关注的事件也都与慈善组织的合法、合规运作息息相关,诸多领域的专家对这些事件进行了宏观、准确的分析。事实上,明确的法律条文,在落实到具体的实际工作中时却让公益组织的管理者、执行者感到无从下手。

在此背景下,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联合推出了此系列课程,主讲律师将严格依据国家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基金会实务工作中的需要进行讲解。本次课程共分为六讲,分别从款物捐赠、项目设计、规范用工、志愿服务、疫情过后法律协议的处理等方面提供详细的指引。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副秘书长谭红波

本讲内容提示

1.   疫情期间,基金会怎么发工资?

2.   疫情期间,员工如何休假?

3.   员工待岗怎么处理?

4.   员工感染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5.   怎么做好灵活用工?

01 疫情期间的劳动合同

一、基金会是否适用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基金会是否适劳动合同制度。但是,实践中基金会普遍签订劳动合同,其法律根据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此后,《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民发〔2011〕155号  2011年9月15日)中表明:“社会组织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并加强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为了满足各级社会组织劳动用工管理的需要,我们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制订《社会组织劳动合同范本》供各级社会组织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因为疫情,单位需要裁员是否可以?

首先,社会组织不应当适用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经济性裁员主要适用于企业经营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等情况,具有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不属于此种情况。

其次,社会组织可以适用无过失性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防控疫情急需,能否要求员工提前返岗?

今年的春节假期十分特殊,原正常应于初七上班的安排因为疫情而有所调整。2月19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就有序推动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岗就业工作情况举行发布会,明确提出:已经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系由国务院发布的针对本次疫情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如在国家规定的春节假期届满前要求员工提前上班的,员工有权拒绝。

据此,除特殊、急需复工的行业和岗位外,其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提前返岗。

四、交通受疫情限制,不能回去上班如何处理?

2月6日,北京要求提前联系告知疫情高发区的计划返京人员暂不返京,对已返京人员严格落实居家观察等措施。2月10日,江西省也发文要求重点疫区员工暂不返岗。而北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月14日发出通告:“从即日起,所有返京人员到京后,均应居家或集中观察14天。拒绝接受居家观察、集中观察等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责任。回京前,须提前向在京所在单位及居住的社区(村)报告。”

此外,关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北京明文指出:“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同时,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目前,广东、浙江、重庆、湖南、宁夏等地也发布类似文件,明确保障疫区员工的合法劳动权益。

五、担心感染,员工不去单位上班可否?

疫情期间,可能出现员工本人没有出现疑似症状,无相关人员接触史,同时其生活、工作区域范围内也未发现疑似、确诊新冠肺炎患者,本人因为担忧外出会增加感染机会而不去单位上班的情况。

如今这样的非常时刻,为离家上班的人提供口罩,是复工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劳动期间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但是,员工不能恶意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否则可能面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危险。

六、感染肺炎,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案是否定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员工感染肺炎后经确诊治愈的,用人单位无权拒绝其返回工作岗位。

七、隔离期间,合同到期是否可以终止?

答案是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02 疫情期间的灵活用工

疫情期间,传统的门店型餐饮行业受到较大影响,例如西贝莜面村全国400家线下门店已基本停业。据此,餐饮行业内部出现了这样的企业现象:企业之间合作解决现阶段餐饮行业待岗人员的收入问题,以缓解部分餐饮企业经营困难的问题,例如,盒马鲜生接收云海肴、青年餐厅等部分员工,参与打包、分拣、上架、餐饮等工作。对此类灵活用工方式,法律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存在一定滞后性。因此,我们要讨论的几个问题如下:

一、何为灵活用工?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在《关于我国灵活就业情况的统计分析》中曾把灵活就业人员区分为以下三部分:

  1. 自营劳动者:包括自我雇佣者(自谋职业)和以个人身份从事职业活动的自由职业者等。

  2. 家庭帮工:即那些帮助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3. 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指非全时工、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家庭小时工等一般劳动者。

事实上,”除全日制劳动关系以外的用工形式”的灵活用工定义,其实更被业内人士所认同。

二、法律并不禁止“先休息,再补班”

首先,我国劳动法虽无先休息再补班的授权性规定,但也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先休息,再补班”是无限制的。

其次,应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分别从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不同的角度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和健康权作出明确规定。经过倒班,先休息再补班,补班时每周连续工作6天,48个小时,并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

此外,鼓励灵活用工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包括2项内容:

  • 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

  • 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三、政府鼓励采取错时、弹性方式

2020年1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20〕3号),通知明确要求:在2020年2月9日(正月十六,星期日)24时前,除必需行业外,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四、灵活休息是否违反休息日的劳动制度?

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版),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修订)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也就是说,星期六和星期日作为周休息日,是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是有法律依据的。

五、带薪年假能否“预支”?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指出,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03 疫情期间的各类假期

根据2019年7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的规定,假期分为两类:

  1. 休息日标准。休息日又称公休假日,是劳动者满一个工作周后的休息时间。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公务员除外)。

  2. 法定年节假日标准。法定年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也是劳动者休息时间的一种。我国现行法定年节假日标准为11天,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根据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4号),具体为: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此外,我们需要讨论一些问题。

一、 2020年春节法定节假日是哪几天?

疫情期间,法定节假日并未延长,依旧为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有薪假日,以三倍工资进行计算;如果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则以四倍工资进行计算(一倍法定工资+三倍法定节假日工资)。

二、2020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是休息日吗?

疫情爆发后,国务院办公厅决定将今年春家假日后推3天延长至2月2日,2月3 日起正常上班。对于延长的3天假期的性质以及待遇的处理,成为社会关注和争论的焦点。我们经过讨论认为,1月31日和2月1日是国家统一认定的休息日,属于无薪假日;而2月2日是周日,本身即为休息日,如果加班工作则以二倍工资计算。

三、在湖北的北京职工,春节延长假为多长时间?

我们认为,由于湖北疫情的特殊情况而延长的春节假期,也属于国家统一认定的休息日,属于无薪假日。而在湖北的北京职工需要在原地等待、自行隔离的,也属于延长的休息日,既无需发薪,也不得按照旷工处理。

04 疫情期间的工资支付

一、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劳动者、疑似病例及密切接触者而被隔离的劳动者,不能去上班,单位要发工资吗?

他们在这次疫情中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是疑似病例;或是与上述人密切接触的劳动者,他们不仅不能正常劳动,同时还要接受治疗,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隔离。他们的工资怎么办?实际上,地方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向被确诊患者支付工资。

二、从疫情地区到岗上班的劳动者居家自我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因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三、劳动者结束隔离措施后,需在家继续休养的,休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此问题应该具体根据员工的假期性质确定:员工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应当按照病假支付待遇;无病假证明的,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年休假、加班调休、公司福利假期;员工无医疗机构病休证明,且无其他假期可用的,可以申请事假。

四、因疫情影响,可否对劳动者调岗降薪?

我们认为,可以进行适当调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用人单位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可以对劳动者行使适当的单方调岗调薪权。对于无法工作或无条件采取灵活办公机制工作的从业者(如服务行业、销售行业),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对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但要注意合理性。

五、基金会聘用的秘书长“零工资”是否合法?

严格而言,这种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薪资报酬、劳动时间均属于劳动合同重要的条款,只要提供劳动,则必须遵循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倘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同意“零工资”,于法律规定上也是不可以的。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最低工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05 疫情期间的工伤认定

一、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们认为,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扩大解释。

二、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不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三、劳动者感染疫病究竟能否认定工伤?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三) 受指派参加抢险救灾、防治疫病或者因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或者感染疫病的。

四、工伤保险缴纳问题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作者:

致诚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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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观点 | 疫情期间,如何设计和疫情相关的项目

实务观点 | 疫情期间,如何设计和疫情相关的项目

本文导语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包括基金会在内的许多公益组织积极响应,在捐款捐物、物流保障、关爱医护人员等抗疫一线任务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支援活动的开展,媒体和公众也关注到在此次疫情应对中,公益组织仍有很多方面需要改进和完善,包括资源、信息的协同管理,对疫情发展趋势的预判,行动的有效性和有序、合规运作等。近日于公益慈善领域引发舆论普遍关注的事件也都与慈善组织的合法、合规运作息息相关,诸多领域的专家对这些事件进行了宏观、准确的分析。事实上,明确的法律条文,在落实到具体的实际工作中时却让公益组织的管理者、执行者感到无从下手。

在此背景下,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联合推出了此系列课程,主讲律师将严格依据国家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基金会实务工作中的需要进行讲解。本次课程共分为六讲,分别从款物捐赠、项目设计、规范用工、志愿服务、疫情过后法律协议的处理等方面提供详细的指引。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副秘书长谭红波

本讲内容提示

1. 基金会应该如何结合自身的专业,规范合规的设计出符合自身专业的疫情相关公益项目?

2. 基金会公益项目设计要注意什么要点?

3. 公益项目设计出来后,如何规范的执行?

4. 公益项目传播过程要注意什么?

01 基金会如何结合自己的业务范围 开展公益项目?

疫情期间,整个社会需要的不仅仅是口罩,作为基金会应该寻找和找到更多的社会问题,这样才能体现出第三部门在整个社会治理的价值。

首先,在疫情期间,口罩、防护服等医疗物资的募集存在一定现实阻力,基金会和慈善组织在开展公益项目时面临着压力,例如物资供应渠道的遴选、物资质量安全的保障等。其次,此次疫情的影响必然具有一定的持续性。疫情过后,包括残障人士、留守儿童、孤寡老人、贫困家庭等在内社会弱势群体都需要一段期间内持续性、专业性的帮助,物资的充足并非绝对代表疫情影响的清零。

因此,文化、教育、艺术、环保等类别的基金会也并非完全无用武之地,应结合自身的业务范围来设计合理、需要需求的公益项目。

案例展示 / Case study

例1: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发起医疗垃圾回收项目,主要解决医院在疫情期间医疗垃圾的回收处理问题。

例2:浙江湖畔魔豆基金会“抗疫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解决紧急阶段疫情定点医院相关医护人员和特殊医护人员家属的餐饮及生活保障等问题。

例3:北京市晓更助残基金会发起,整合各地家长组织、家长小组及其他合作单位,推动建立“特殊需求困难家庭疫情期间紧急救助网络”为心智障碍家庭提供服务项目。

例4:北京感恩公益基金会发起的“守护者后盾行动”,所有因公参加 2020 年抗击新型肺炎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务人员、检疫人员、媒体记者等,如果在救援中致病、致残甚至不幸殉职,都将获得援助。

02 基金会设计公益项目的底线原则

1非营利性  2公益性

非营利性

  1. 非营利性法人的概念:《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2. 非营利性的要求

  • 投入者、机构本身不享有财产所有权,所有财产为社会公共财产。

  • 发起人、理事会、员工等不得分红和分配,全部财产用于机构发展。

  • 机构或项目有剩余财产的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

慈善组织的非营利性,要求机构成员不得分红或变相的分红分配;也因为非营利性原则,要求慈善组织要组建理事会,要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享有国家政策优惠,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为此,基金会在涉及公益项目时要遵循非营利性原则,切实考虑项目成本,合理设计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

公益性:公共性、有益性、必要性(读者可继续阅读后文“公益性判断的原则”)

03 基金会如何设计并执行好公益项目?
  1. 调研真实的社会需求,形成社会需求报告

  2. 秘书处、理事会线上讨论,整合资源,设立项目;

  3. 做好合作方、项目参与方的基本信息调研(通过企查查、社会组织动态等平台进行合作方的背景调查

  4. 制定出来可操作性的、公平公正的受益人或受益群体的遴选标准

  5. 及时做好信息公开,结项时做好项目评估

如何做好信息公开 

  • 真实、完整、及时;

  • 以全面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得公开;

  • 注意保护、不侵犯知识产权。

04 基金会如何做疫情项目的公益性判断?

首先,为什么公益性判断很重要?

基金会作为慈善组织,审慎判断慈善活动的公益性,是对捐赠企业负责,对公益行业负责,更是对社会公共财产负责。以下例予以说明:

案例说明 / Case study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假设,企业年度利润为100万元:

不捐赠时:

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

税后利润100-25=75万元

公益捐赠12万时:

企业所得税(100-12)×25%=22万元

税后利润100-22-12=68万元

相对于不捐赠时,企业利润只减少了9万元,而所得税同时减少了3万元。

因此,企业捐赠的12万元中,实质上为企业捐赠9万元,国家(我们所有人)捐赠3万元。

(感谢胡绵鹏老师的例子)

其次,公益性判断的原则。

第一,公共性。受益群体是社会不特定多数人,也可以是特定领域或范围的人群,不能是与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全国人大法工委《慈善法释义》第8页:慈善活动的性质。一是自愿;二是公益性,即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是为社会不特 定多数人的利益。 

全国人大法工委《慈善法释义》第116页: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指定特定领域或范围内的主体作为受益人,但受益人不能是与捐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否则就背离了慈善性质。

第二,有益性。指可以让受益人获得收益,不能伤害受益人,不能于受害人而言无价值。

《慈善法》第三十六条,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志愿服务条例》第十六条,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三,必要性。主要帮助凭自己的能力难以脱困或继续获得帮助的人,主要关注现有的商业模式尚未解决或难以覆盖的社会问题。

全国人大法工委《慈善法释义》第102页:受益人主要是指在经济或者生活上陷入困境、凭自己的能力难以脱困,或者遇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损害、急需获得社会帮助的人。

案例分析 / Case study

例1:把口罩交给建筑公司用于修建疫情临时医院的建筑工人防护。

判断要点:公益性的判断,即建筑公司参见临时医院是否是无偿的公益行为。

例2:给参加疫情抗击行动的志愿者发放补贴。

判断要点:必要性的判断,即补贴是否用于填补志愿者必须的工作成本。

例3:给定点医院中参与新冠肺炎治疗的医生发放奖励金。

判断要点:必要性的判断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医生履行的是本职工作,医生已经取得了工资、加班费、国家特别安排的绩效补贴。

讨论:获得额外的奖励事实上的确可以起到激励医生的作用,且有助于社会上加强对医生职业群体的尊重。在当前情况下,这种作用是否可以认为是必要的?欢迎大家讨论。

作者:

致诚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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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观点 | 疫情期间,如何规范捐赠(下)

实务观点 | 疫情期间,如何规范捐赠(下)

本文导语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包括基金会在内的许多公益组织积极响应,在捐款捐物、物流保障、关爱医护人员等抗疫一线任务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支援活动的开展,媒体和公众也关注到在此次疫情应对中,公益组织仍有很多方面需要改进和完善,包括资源、信息的协同管理,对疫情发展趋势的预判,行动的有效性和有序、合规运作等。近日于公益慈善领域引发舆论普遍关注的事件也都与慈善组织的合法、合规运作息息相关,诸多领域的专家对这些事件进行了宏观、准确的分析。事实上,明确的法律条文,在落实到具体的实际工作中时却让公益组织的管理者、执行者感到无从下手。

在此背景下,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联合推出了此系列课程,主讲律师将严格依据国家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基金会实务工作中的需要进行讲解。本次课程共分为六讲,分别从款物捐赠、项目设计、规范用工、志愿服务、疫情过后法律协议的处理等方面提供详细的指引。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副秘书长谭红波

本讲内容提示

1.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物资为什么要从指挥部的安排?

2. 接受捐赠时,捐赠人是否可以指定供应商?

3. 基金会是否可以向政府捐赠?

4. 捐赠的物资能不能卖?如果卖,应该如何合规操作?

5. 基金会募捐的资金,采购防控物资的时候,应该如何开展?

6. 疫情期间,基金会是否可以接受利益回报的捐赠?

7. 疫情期间如何做捐赠的信息公开?

8. 基金会采购医疗防护物资,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01 基金会的非限定性资金可否进行捐赠?

任何一家基金会都不是万能的,都有自己的业务专长,所以法律对基金会有宗旨业务范围的“目的限制”,基金会应结合自身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设计和开展疫情防控的相关业务。

  • 随着疫情的不断发展、变化,越来越多新的状况出现在我们眼前。对此,各类慈善组织、基金会应竭尽所能、发挥专长,根据自身业务范围和能力,设计、开展满足现实需求的多样化的公益项目,而非做单一的一件事,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

  • 例如:疫情期间,各种医疗物资被大量使用,口罩、防护服、医疗器械、药品等等最终都会成为医疗垃圾。这些医疗垃圾就需要专业、有能力的慈善组织进行处理,一些环境保护类基金会即可围绕此范围设计、开展公益项目。

  • 笔者观点: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规定较为宽泛或具有兜底性的,基金会可进行灵活解释,并适时根据自身能力决策是否开展相关的公益项目,量力而行。

基金会的非限定性的资金,能不能用于疫情防控?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我认为遵循法无明文禁止即许可的原则,是可以的;此外,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责任,基金会经过充分考虑并经理事会决策,且将非限定性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的,法律不应该给出负面评价。

准确理解非限定性资金。非限定性资金,指在疫情发生前,基金会的非限定性收入形成的资金,无目的限制和时间限制。对于疫情发生期间,理事、发起人、捐赠人有参与捐赠意愿的,也可以协调、引导其直接捐赠给信任的、具备专业能力的其他慈善组织。

对于基金会将非限定性资金捐赠给相应慈善组织和基金会使用非限定性资金采购医疗物资后再捐赠给医院,我们认为二者不存在本质区别,核心则是要把握好采购安全与合规的问题。(读者可参考本系列课程第一讲的内容)

02 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可否收取管理费?

《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都规定基金会可以收管理费,且规定了管理费的比例和内容,基金会收管理费有充分的法律的依据。

法律依据

《慈善法》第五十三条 

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慈善法》第六十条

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基金会为什么要收管理费?必要性是什么?任何一家基金会在管理费方面都应该大力普及关于基金会管理费的基本观念;同时,基金户应尽力提高专业性、工作透明度,让捐赠人切实体会到管理费的价值和必要性。

  • 所有以“不收管理费和免管理费”作为宣传口径的公益组织,都是在破坏行业生态;个别机构不收管理费是根据自身情况作出的个别性决定,不宜作为宣传点。(管理费并非不产生,所谓的“零管理费”背后的核心是承担主体的问题)

  • 2月5日下午,中央召开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依法防控疫情作了最新指示。其中,明确指出捐赠、受赠行为要依法规范,确保受赠财物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我们认为,从这一指示中不能得出“全部用于疫情防控”就是不收管理费的结论。(此处,可参照于《慈善法》中“全部用于慈善目的”的相关规定)。

疫情期间,基金会应做到合理收取管理费,分项目执行内容来决定是否收取、收取比例。

03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物资是否可以变卖?

《慈善法》第53条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7条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7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变卖捐赠物资的操作建议:

  1. 理事会线上决策,委托有资质,有能力的企业变卖;

  2. 签署委托销售协议,明确基金会和企业在变卖捐赠物资的权利义务。

  3. 做好信息公开,公开销售时间、销售额度,销售成本,收入用途。

04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财产 是否可以用于资助企业?

基金会资助的是公益项目,判断项目公益性标准是公共性和有益性。基金会不能资助企业的营利性活动。

基金会在资助协议当中应当明确约定,企业接受了物资和资金的资助的,其生产的产品应该与疫情防控相关,并且明确约定其产品的公益用途,不可用于销售营利。

05 基金会是否可以向政府捐赠?

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法理上,慈善组织管理的慈善财产本质上属于公共财产,而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服务者,具有接受捐赠并合理使用的理论基础和现实能力。

其次,法律规定上,《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 此处,应特别注意“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例如,疫情期间如果基金会或慈善组织向政府捐赠的物资中,有一部分被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用作本部门领导视察或其他工作需要,则属于“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的情况,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

  • 此外,严格意义上讲,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属于“公共卫生事件”而非“自然灾害”;但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据此,在基金会向政府捐赠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发生自然灾害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

  2. 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3. 尊重捐赠人意愿,不能超越捐赠人确定的用途和受益人范围

  4. 不能超越公开募捐公告确定的用途和受益人

  5. 注意“调拨”和“协调”的区别

  • 第一种情况:公开募捐公告和协议中宽泛地以防控疫情作为捐赠用途,未明确用于向政府捐赠的,根据政府的职能和募捐财产的属性,基金会和慈善组织可以向政府进行捐赠;

  • 第二种情况:公开募捐公告或协议中明确提出募捐财产“服从政府调拨”的,可以向政府进行捐赠。《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此为政府合理“调拨”物资的法律依据。

  • 第三种情况:公开募捐公告或协议中明确提出募捐财产“服从政府协调”的,不得向政府进行捐赠。根据《慈善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此法律规定意为政府在物资捐赠和使用的过程中,并非以“使用人”“管理者”的身份实际管理募捐财产,而是以“协调者”的身份进行信息共享、协调。

06 “重要关联方”或“利害关系人”的概念

慈善组织可以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与重要关联方发生公平的关联交易,但是不能指定利害关系人为受益人。

  • 关联交易要注意:公平、公允;相关关联人在理事会决议中回避;做好信息公开。

  • 重要关联方: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 利害关系人:哪些人属于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 利害关系人” 呢?一般应当包括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家庭成员,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血亲和姻亲关系的人,以及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主要来源单位、慈善组织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正在与慈善组织管理人员发生重大交易的交易方以及一切与慈善组织管理人员存在重大利益关联或会对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产生重大影响的个人和组织。——全国人大法工委《慈善法释义》

作者:

何国科,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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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观点 | 疫情期间,如何规范捐赠(上)

实务观点 | 疫情期间,如何规范捐赠(上)

本文导语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包括基金会在内的许多公益组织积极响应,在捐款捐物、物流保障、关爱医护人员等抗疫一线任务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支援活动的开展,媒体和公众也关注到在此次疫情应对中,公益组织仍有很多方面需要改进和完善,包括资源、信息的协同管理,对疫情发展趋势的预判,行动的有效性和有序、合规运作等。近日于公益慈善领域引发舆论普遍关注的事件也都与慈善组织的合法、合规运作息息相关,诸多领域的专家对这些事件进行了宏观、准确的分析。事实上,明确的法律条文,在落实到具体的实际工作中时却让公益组织的管理者、执行者感到无从下手。

在此背景下,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联合推出了此系列课程,主讲律师将严格依据国家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基金会实务工作中的需要进行讲解。本次课程共分为六讲,分别从款物捐赠、项目设计、规范用工、志愿服务、疫情过后法律协议的处理等方面提供详细的指引。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副秘书长谭红波

本讲内容提示

1.  基金会接受疫情物资捐赠要注意什么?

2.  接受有指定用途的捐赠如何处理?

3.  是否可以接受指定受益人的捐赠?

4.  是否可以接受非医疗物资的捐赠?

5.  基金会业务范围无疫情相关内容,是否可以接受捐赠和开展疫情防治工作?

6.  海外物资如何捐赠,如何减免进口关税?

7.  捐赠过程中对捐赠物资如何作价?

8.  海外非政府组织关于疫情捐赠物资如何处理?

先导 | 法律、法规

《慈善法》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注释:捐赠人应基于慈善目的进行捐赠,具体到疫情期间,“抗疫”即是一种具体的慈善目的。

《慈善法》第三十五条 

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注释:疫情期间,捐赠人既可以直接向医院等需要支援者进行捐赠,也可以向基金会、慈善总会等慈善组织进行捐赠。

《慈善法》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注释:捐赠财产应为捐赠者有权处分的财产,这要求基金会在接受捐赠时明确捐赠人捐赠财产的归属,可要求捐赠人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

01 基金会处理捐赠问题的基本原则

疫情期间,基金会在实务中可能遇到各种各样疑难、复杂的捐赠问题,除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等明确条文规定外,基金会还应遵循慈善捐赠的基本原则。

1合法  2安全  3高效

具体操作:

  1. 依法募捐,没有公开募捐资格不得募捐;可以联合募捐,可以挂靠公募慈善组织后开展劝募工作。

  2. 募捐方案要备案,紧急的可以补办。

  3. 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摊派和变相摊派。

  4. 处理物资捐赠时,应妥善做好数据汇总和信息公开工作。

  5. 把关受赠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安全

  6. 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可以指定供应商,如存在利益关联,遵守关联交易程序。

  7. 不得向捐赠人提供利益回报,不得以捐赠从事营利性活动。

  8. 确保接受捐赠和采购的物资安全,应满足来源合法、符合标准、处于使用期限内。

  9. 基金会应直接验收,无法做到直接验收的,可以书面验收或通过受赠医院、社区等物资使用方进行反馈;并且应在采购或捐赠协议中对验收工作进行约定,兼顾安全与高效。

注释1:是否可以指定受益人?答案是肯定的。法律、法规仅规定被指定受益人不得为基金会利害关系人。

注释2:指定供应商时,如双方存在利益关联,应遵守关联交易程序。如供应商为基金会发起人,则需理事会进行决策,如理事与基金会存在关联关系的,遵循回避原则。

注释3:书面验收,指捐赠人向基金会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书面文件,基金会据此履行验收义务。

02 基金会如何保证捐赠物资的质量安全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时,应履行自身义务,最大限度控制风险。对此,应要求物资生产和销售企业提供如下资料:

  1. 营业执照(电子版、纸质版均可)

  2. 医疗物资的生产销售资质证明文件(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3. 对公账户付款,能开具税务发票

  4.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品处在有效期内

  5. 大额采购的、属于单位规定需要招投标的,可以灵活处理;参考单一来源采购和比价程序,采取线上提交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条件地组织财务、法务、行业专家人员组成采购小组,线上会议进行采购决策,并最终提交理事会进行线上会议决策。

  6. 存在关联关系的供应商,基金会还要遵循回避原则。

  7. 基金会疫情期间的采购,价格偏高可以理解,但不得与平时的市场价值差异过大;差异过大的采购,存在舆论风险,应慎重处理。

注释:什么是大额采购?应结合基金会内部制度性文件规定的“重大事项”的设定标准来判定。

03 基金会如何保证捐赠人和受益人安全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时,不仅应保证物资的质量安全,也应合理控制捐赠人和受益人的捐赠风险。对此,可进行如下操作:

  1. 签署捐赠意向书或捐赠协议(双方认可的电子签章,可用指定邮箱发送)

  2. 捐赠人是非法人组织的,由团队负责人来签署捐赠意向书、捐赠协议,且可以在捐赠意向书中明确其所代表的组织。

  3. 捐赠人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或有利益回馈要求的,基金会应当坚定地告知其要求不合规,并拒绝相关的捐赠。

  4. 受益人提供物资接收函,包括接收方全称、直接负责人、联系方式、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并可要求受益人反馈接收照片。

注脚:利害关系人,包括近亲属关系、控制人与被控制人关系(分公司/会员/员工等)等。(详情请参考本系列课程第二讲内容)

04 其他类型基金会是否可以接受捐赠 并开展疫情防治工作?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那么,在实践中业务其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包括医疗、卫生等内容的基金会是否也可以接受捐赠和开展疫情防治工作呢?对此,解释如下:

  • 原则:对于业务范围不具有疫情、医疗、救援相关内容的慈善组织,不管是否具备或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均不能超越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的募捐工作。

  • 例外:以文化、经济学研究、科技教育、戏曲等为业务范围的基金会,以非限定性资金捐赠或采购物资用于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应当予以认可;但是,应当经过理事会的同意,且应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

注释:在第2种特殊情况中,基金会只得使用非限定性资金进行捐赠或采购,限定性资金的使用应遵循捐赠人的意愿,严格执行捐赠协议。

05 基金会可以捐赠哪些物资?

基金会捐赠的物资应与疫情防控相关,各基金会可结合自身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公益项目的个性规划。对此,解释如下:

  1. 医用防护用品(口罩、防护服等)、药品、医疗器械、救护车等。

  2. 医疗废弃物处置相关的物品。

  3. 医院管理建设相关的物品,如办公桌、纸张等办公用品。

  4. 医护人员生活保障相关用品(女性用品、基础餐饮、咖啡等)

  5. 由于疫情影响导致的困难群体的生活保障等物资

  6. 其他的合理地用于疫情防控和受疫情影响的群体的物资。

06 捐赠物资如何作价?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物资应以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入账。非现金财产的计价应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遵循合理的价格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上表明的明确金额

  2. 公允价值

注释1: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注释2:如果价格凭证上表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注释3:实务中,基金会及其他慈善组织可在各大网络交易平台上检索价格依据;无形财产等难以难以确定其个性价值的,可委托评估公司完成作价。

07 关于海外非政府组织的捐赠如何处理

疫情爆发以来,物资紧缺的情况一直存在。许多海外的个人及企业关注到国内的情况后,纷纷自愿捐赠物资。那么,基金会在接受来自海外的物资捐赠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受赠人为5A级慈善组织;

  2. 受赠人为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

  3. 向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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