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慈善组织可不可以从事经营性活动?
《基金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基金会不得资助与公益目的无关的营利性活动。那么是不是可以资助与公益目的有关的营利性活动?2012年民政部公布了一个《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其中说到,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所以基金会不得开展营利性活动,那可不可以开展经营性活动,我个人觉得是可以的,但是所有收入都要用于慈善目的。
我们再看一下《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社会服务机构在可以从事章程和业务范围内的经营性活动,比如从事敬老服务的收取相应的费用,开展公益类的培训的收取一定的培训费,这是没有问题的。
二、慈善组织保值增值的原则是什么?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保值增值的原则是:第一,应当遵循合法、有效、安全的原则;第二,保值增值的受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第三,重大的投资方案应当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同意才可以;第四,对于政府资助的财产、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能投资;第五,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基金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是这样规定的,如果是基金会的理事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基金会利益受到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表决时表示异议并记入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以免责。
三、慈善组织保值增值的具体操作方式
基金会要做保值增值的,那么一定要召开理事会,重大投资的应当经过理事会决议,三分之二理事通过,同意的、反对的、弃权的都要签名,对投资的期限、方式、投资收益的使用都要明确,在决议中都要写明。保值增值的财产必须是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非限定净资产™。
保值增值的方式有哪些呢?法律没有限制,可以是股票、债券、地产、投资等等,但是要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进行。
四、保值增值出现亏损怎么办,谁来承担责任?
这一点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只规定了,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需要承担责任,那么不违反章程、不违反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那是否要承担责任呢?从实务操作上来看,理事会是不是需要把亏损的钱补足了?这一点还要看民政部门具体出一个意见出来,来解决正常亏损的问题。
名词解释:非限定性净资产是民间非营利组织报告期内净资产总额,减去该期内限定性净资产后的余额。也就是说,报告期内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中,不受捐赠人等所定条件限制的那部分净资产。简单的翻译过来,即这一部分的财产没有其他限定性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