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民非章程中明确组织机构的规定

在一次培训中,一家新成立的民非负责人问培训的老师,理事长是不是必须参加理事会?多少人提议应召开理事会?理事长主要做什么?……这位民非负责人一连串的问题,核心就是民办非企业内部治理机构(组织机构)和决策规则。今天我们一起理顺一下民非内部治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内部治理机构是设计内部治理结构的基础

根据《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民非申请登记时要提交章程草案,章程中应包括“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这是所有民非内部治理机构的规定动作。《慈善法》实施后,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民非,章程中要包括“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内部监督机制”。广义的组织管理制度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的权利义务分配体系,所以也可以理解为一般民非章程中必须包括组织机构等与内部治理结构相关的一系列制度。

《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意见稿)细化了关于组织机构的规定

民政部目前正在修订《条例》,《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16年)(以下简称“《条例》修订稿”),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细化了《条例》中关于组织机构的规定,这些细化的规定为我们理顺民非组织内部治理机构规定提供了指引。主要有以下几点:

1.理事会会议:理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职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1名副理事长或理事召集和主持。

2.理事会人数:3-25人,设理事长,可以设副理事长。社会服务机构要根据组织大小确定理事人数,有些地方民政部门会对理事人数有硬性规定。

3.理事产生:(1)第一届,由申请人、捐赠人共同提名,协商确定。(2)继任理事,由理事会提名,选举产生。

4.理事任期:不超过5年,具体时间由章程规定;可连选连任。

5.监事会:非强制设立。由3人以上组成。慈善组织必须设监事会。

6.监事产生:选派,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选派。

7.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连任不得超过2届。

8.禁止性规定:禁止担任理事的有三项,禁止担任监事的有四项。

9.增加理事会、监事和执行机构的职责。

制定或修改章程中要注意《条例》(修订稿)中的变化

《条例》修订稿通过后,即更名为《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非要根据新条例来制定章程或修改章程了。本文以民政部公布的法人型民非章程示范文本为例,依据《条例》(修订稿)的规定来说明制定或修改章程中要注意的变化。

1.示范文本中“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与《条例》(修订稿)中理事的产生规定不一致,详见上文。

2.示范文本中“理事任期3年或4年”与“理事任期不超过5年,具体时间由章程规定”不符。应该说3年或4年是一个比较常见的任期,但是应该考虑到一些小微社会组织的实际情况,不做硬性规定为宜。

3.示范文本中“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与“理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1名副理事长或理事召集和主持”的规定不一致。因为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是理事长职责之一,并且副理事长不是必须设立的,民非中可能无副理事长。

4.“监事任期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与“监事连任不超过2届”的规定不一致。

5.关于理事会的职责,对比与示范文本的规定,修订意见稿中增加了“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任免执行机构负责人”、“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这两项是关于理事会职责的明确规定,所以要纳入章程中。其他事项依具体情况确定。

6.关于监事职责的职责,对比示范文办,差异较大,原有的职责表述更周全严谨,同时增加“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或建议”、“有权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章程中可以在规定除此之外的监事职权。

7.执行机构事宜,可以设立执行机构是《条例》修订稿中增加的内容。《条例》修订稿通过后,若设立执行机构,则在章程中要有所规定,比如,执行机构的职权,执行机构负责人不是理事的话应列席理事会等。

特别说明:

第一,以上注意事项是依据《条例》修订意见稿整理的,《条例》修订稿通过后,即《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生效后与《条例》修订稿不一致的,以生效后的法律规定为准。

第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生效后,章程中规定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必须进行修改,否则据此章程作出的议事决定可能无效。

回到文章开始的一连串问题,理事长只有在不能履职的情况下,才不召集或主持理事会议,但是理事长有履行职责能力,但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议的情形该如何处理?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建议在章程中明确规定“理事长应参加理事会,不能参加需要向理事会书面说明理由,并指定一名代表代其参加。同时列明不能参加的几种情形。”

作者:

致诚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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