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观点 | 处理好四个关系,规范基金会的内部治理问题

2019年5月24日晚八点,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主办的,由何国科律师主讲,为基金会从业人员量身定做的系列课程“基金会合规建设”线上系列课程第三讲——基金会内部治理规范指南顺利进行。

内容提要:

为什么要谈基金会内部治理?基金会各类负责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与企业内部治理有什么区别?

案例1

河南有一于2009年合法注册成立的基金会,发起人杨某。基金会从2014年起,以慈善的名义,推出了某某基金权益凭证,有半年和一年的,称年化收益4%-5%,在农村地区广泛发放,并支付推广人员报酬。2016-2017年,一共募集2个亿,款项全部用于杨某企业的投资。今年,由于资金链断裂,公安机关以杨某及基金会非法集资为由刑事立案。通过查看资料,我们可以深刻地感受到,该基金会并不是从事慈善事业,而是一个非法集资的工具。

从此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很多基金会运营时,其实根本不知道基金会应该是干什么的。基金会本应是一个公益慈善组织,却被当作基金来运营。这是犯罪问题,而不是违规问题。此案中的基金会打着慈善名义,诈取农民朋友的血汗钱,这是罪大恶极的事情,也损害了整个公益行业的形象。

其实,这并不是一个个案。引发一个思考,基金会到底是什么?这虽然是一个最基本的问题,但是民众、甚至基金会管理人、发起人,也许都并不真的知道基金会是什么。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基金会管理条例》

从上述条文可以知道:

首先,基金会是财团法人。基金会财产的来源是捐赠财产。

其次,基金会开展的活动必须属于慈善活动,还要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合。具体什么是公益活动、如何判断,将在后面的课程详细讲。

最后,基金会是非营利性法人。民法总则第86条,非营利法人,就是不得向发起人、设立人、理事会成员、工作人员等分红和分配。

谈完什么是基金会这个基础问题之后,我们再来看基金会的内部治理。总的来说,基金会内部治理需要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

01 处理好发起人和基金会的关系

由于基金会财产属于社会公共财产,具有公共性和公益性,所以基金会的治理逻辑跟企业是不同的。企业以股份作为治理的法律基础,谁占有的股权多,谁就有更大的表决权。但是在基金会,并不是谁出钱多谁控制基金会。虽然从实际效果说,大额捐赠人、发起人对基金会有很大的影响力,基金会也应当尊重捐款人,但是基金会作为非营利法人,有其自有的自治逻辑。

案例二

太原公司与山西省天使文化基金会借贷纠纷案

天使基金会成立于2013年9月4日,理事长为李某,注册资金210万元。发起人是太原公司(200万元)、李建芳(5万元)、范建年(5万元)。筹备成立时,太原公司于2013年1月28日通过中国银行网上银行向山西省天使文化基金会(验资账户)转账200万元整,用途栏与附言栏均注明“投资款”。2013年11月,太原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当时成立基金会时,明确提及这是借款而非捐赠,要求基金会返还200万元。

法院驳回了太原公司的诉讼请求。发起人不能要求返还最初的注册资金,因为款项的性质不属于借款、投资。如果真的是借款,公司应该把钱给到债务人个人,而不要把钱直接给到基金会验资账户。此外,还需要要有明确的借款协议。否则在法律上就难以将款项的性质认定为借款。

对发起人来说,要明白基金会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有基金会专门的法律法规、运作体系。基金会也要明白,如果发起人是主要捐赠人,要在法律的范围内充分尊重发起人、发起人的意见和建议。发起人在基金会虽然没有公司股东的地位,但也有建议权。发起人与基金会之间的矛盾冲突,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解决。

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 发起成立前:承担筹备、申请工作;不作假,对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开展成立的其他活动

  • 发起成立时:有出资的责任,且出资为捐赠,不得取回、发起人不得参与分红,组建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

  • 发起成立后:定向捐赠、关联交易(涉及转移基金会财产)、不分红分配财产、提出意见和建议、机构违法不追究责任 (前提不是发起人指导的违法行为)

  • 基金会注销后:不得取回基金会财产,可参与清算,剩余财产遵循相似性原则)

02 处理好理事之间的关系

理事,从制度设计上来看,是代表社会公众管理和使用慈善财产的决策人员。

然而,现实情况是,很多基金会的理事大多只是被拉来凑人数的,并不理事。

案例三

北京某基金会的内部矛盾

北京某基金会,2016年9月在北京市民政局成立。为了凑满人数,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各自拉人,简单拼凑了一个理事会,理事5人。后来运营中,基金会副理事长认为理事长财务作假,秘书长则认为副理事长在外谋取个人利益,双方都向民政局投诉。理事会分为两派,分别是2人和3人。理事会表决也无法进行,民政局也没法变更,基金会陷入了不可调和的矛盾。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 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 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

  • 参与基金会内部事务管理

  • 积极参加和支持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

  • 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

  • 贯彻基金会宗旨、执行基金会的决议、完成基金会交办的任务

理事责任承担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43条: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对理事个人来说,不要仅仅为了满足法律条件而担任理事。法律虽然不要求理事捐赠,但要求理事履职,贡献智慧。对于基金会来说,要制定担任理事的合理标准

  • 跟基金会有相同或相似的价值观

  • 热心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或志愿服务)

  • 有余力参加活动(年龄、时间)

  • 无不良征信,违法犯罪记录

  • 有能力参加活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专业能力、财务实力等)

03 处理好基金会负责人的关系

基金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法律法规对基金会负责人的总体要求:

  • 理事长是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任何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 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

  • 秘书长是理事,要求专职

  • 担任或辞去基金会负责人职务的需要经过民主程序

  • 涉及关联交易的要回避

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中办、国办46号文

04 处理好理事会和监事会关系
01

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治理机构

  • 章程、管理制度、治理制度:章程表决、管理制度通过需要理事会来决定

  • 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人员的变更必须通过理事会

  • 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年度工作总结:理事会每年至少两次会议,讨论的内容包括年初的工作计划和年终报告

  • 重大业务活动(涉外、募捐、关联交易):重大的业务活动需要经过理事会决议

  • 保值增值、重大项目设立、资助捐赠:也属于重大业务活动的一种,也是需要经过理事会最后的决议

  • 专项基金设立、基金会终止:专项基金设立和基金会的终止,剩余财产的处理,也是由理事会来表决

02

关于理事会和监事(会)的问题

  • 开理事会应当有一套规范流程、会议通知、会议议题和内容均应提前给理事

  • 应当制作理事会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并且理事监事都应该签名

  • 监事要列席理事会、但没有表决权

  • 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不能的话由副理事长召集

  • 可以要求捐赠人、专家学者、政府代表等列席理事会、可以发表意见、但是无表决权

结语

首先,我们要建立一个完整的、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一个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要注意几个问题,特别是对于我们社会组织的负责人以及我们的发起人,你的权利义务你要特别的清楚;

其次,要以一个理事会为核心,建立起内部治理的结构,相应的权责要进行一个分明,理事长、理事之间要经常沟通和探讨和交流,社会组织如何开展,所以要重视理事会的构建,以及我们在开展活动过程当中,我们要注意基本的细节。比如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比如说有些活动不能做的,有些活动是有风险的,有些活动是违反章程规定的,那么你做了相应的法律风险就要去承担。

最后,要学法、懂法才能守法,未来我们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法律的要求会越来越严,而且更加规范地运转基金会,也需要对这些法律政策有更多的了解。

我一直说,法律不是限制我们的,法律是保障社会组织权益的。特别是对于社会组织负责人来说,这些内容,这些制度其实都是保障你不会出现违法犯罪,不会因为各种责任有你来承担的非常重要的一个保障。所以我们社会组织负责人更要学法、更要懂法、更要知晓在社会组织运营过程当中有哪些底线是不能碰的,有哪些内容不能去开展的。

作者:

致诚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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