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很多行业协会想聘请专门的人才为协会提供服务但又不想建立劳动关系,往往都会采用外聘顾问的形式与对方签订类似于本案的《顾问合同》。笔者自己服务的几家顾问单位就有这个情况。很多协会甚至认为在签订《顾问合同》的基础上再以《会议纪要》的方式强调双方的合作关系,同时让对方签字可确保万无一失。但作为用人单位的行业协会往往忽视了一点:法律关于劳动关系的建立,重要的不是双方表面上签订了那些书面文件,重要的是双方实际上做了哪些行为。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具备以下要素的,可以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虽然范佩西与汽车租赁协会签订的是《顾问合同》,但经查明,双方的关系实际上是符合上述三个要素,应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而汽车租赁协会本来用来规避风险的《会议纪要》却成为了范佩西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的证据。
在这里也要提醒行业协会注意,在外聘顾问的时候应仔细对照上述三个要素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