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还会发生这样的换届选举情况:社会团体内部治理混乱,在换届选举时,理事会分成两派,分别组织部分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召开会议,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从而产生严重的内部治理矛盾。
原告甲市某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志愿者协会”)系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部门为共青团甲市委。原告自成立后至2016年8月已经召开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根据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选举(任命)结果,寒某为志愿者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被告黄某为财务部长兼会计,被告王某甲为出纳,被告王某乙为助学服务队队长。
2016年8月,寒某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志愿者协会借款25000元,后因借款的偿还问题发生矛盾。2017年4月,寒某以会员资格没有年审为由,将三被告移出原告的QQ群,不承认其志愿者协会会员身份。2017年6月,在三被告未出席的情况下,原告志愿者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寒某召集部分会员召开了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并发出《免职公告》,免去了三被告在该协会的相关职务,并要求三被告在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内向寒某交接工作及所保管的协会证章、资料等档案。2017年7月,在寒某未出席的情况下,三被告与部分会员也召开了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罢免了寒某的职务及开除其会籍,并选举产生新的会长、理事会成员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鉴于原告志愿者协会内部管理混乱,矛盾特别尖锐,共青团甲市委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关于调查处理甲市某志愿者协会有关问题的函》,建议甲市民政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原告志愿者协会进行调查处理。
近年来,社会团体出现“两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对于社团而言,大部分的会长作为名义上的存在,负责宏观层面的把控,而秘书长作为实权派的代表(有些社团秘书长还担任法定代表人)如果会长和秘书长双方合作不畅,有价值观、利益的冲突、双方产生矛盾,社团就极其容易出现“两派“的现象,那么如果社团出现两派,如果矛盾不能及时化解,那么换届过程中一定将会出现两派选举的情况,那么诸多的不合法,不合规的事情就会发生,这个对社团也将造成致命的伤害。
以上是换届过程中常遇到的法律风险,那么下一期我们将介绍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