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观点 | 社会团体换届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风险

前言

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我国的具体实践中,社会团体的存在形式具有多样性,如名称中含有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校友会、慈善会、促进会、联谊会、联合会、联盟、论坛、大会等字样。业务领域包括经济、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宗教、科学、法律等各个领域。根据中国社会组织网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2月底,我国已登记的社会团体为36.47万个,其中民政部登记社会团体1971个,地方登记社会团体36.25万个。社会团体的形式多样,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科学、宗教等领域,各个领域面临的问题各不相同,为了最大限度的总结和梳理目前社会团体常见的法律风险,我们从司法判例、行政处罚以及相关报道中,统计出社会团体常见的十大风险。(本公众号将对报告进行连载)

社会团体换届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风险

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提及要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针对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的特点制定章程示范文本。社会团体要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社会团体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社会团体的内部治理主要依据的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但该条例对社会团体执行机构及其产生程序,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程序等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实践中是参照民政部所发布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来执行。

根据民政部发布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社会团体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再由理事会选举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社会团体的章程可自由规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但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对理事的任期没有限制性的规定,因此社会团体可以在章程中做“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不受任期限制”的规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以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社会团体届满后应进行换届选举。实践中,社会团体换届需要注意的事项较多,容易造成换届选举无效的情形。一般来讲,关于换届的主要法律风险有:

第一,未在规定的换届期限内换届

依据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社会团体每届最短不能低于3年,最长不超过5年(一般为4年,法人证书上的有效期一般与此相同),期限届满必须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填写《社会团体提前/延期换届申请表》,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由监事会签署意见后直接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延期换届超过一年以上仍不换届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换届。逾期仍不换届的,年检时登记管理机关将视情况给予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度检查结论。

实践中,由于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对相关法律政策不了解,到了换届时间没有进行换届;也存在负责人、业务主管单位等原因,导致未能在期限内换届的。未正常换届的社会团体,其在运营过程中,面临诸多的法律风险,未能正常换届的社会团体也难以正常、顺利、有效的开展工作。

第二,换届方案未向主管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报备审查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理事会应根据本团体规定,召开理事会会议,对以下事项做出决议,形成理事会会议纪要:(1)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换届的时间和要求、选举的程序及方法步骤。(2)选举办法(草案):确定选举人条件、理事会人数、选举方式等。在换届的筹备资料准备齐全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备审查,经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选举大会。

实践中,很多社会团体自己通过了换届方案,并没有向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报备审查,仅仅理事会通过了换届方案,并按照换届方案进行换届,最后由于未向上述有关部门报备,导致换届选举无效,以至于引发内部矛盾和纠纷。

第三,换届程序违反《章程》等内部规范

筹备换届选举应当根据会员数量的多少,依据《章程》及内部规范性文件,确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由理事会依据社会团体章程制定。会员代表一般不能少于全体会员的1/3,且总数不得低于50个。

一般情况下,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应派员出席换届会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没有按照章程规定程序或没有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的,可以作出选举无效的决定,责令其择期重新进行换届选举。

社会团体换届大会完成后,如果涉及到法人证书上的事项变动(例如法定代表人、名称、住所等),需要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章程修改则需要重新核准,负责人变动需要进行备案。

“某社团,2016年12月召开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会上发生部分会员代表不承认选举结果的情况。根据该会《章程》和《换届选举办法》的规定,会长应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然而该社团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以直选的方式选举了新一届会长;新一届理事的选举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而实际操作中是由会员代表以鼓掌方式表决通过,不符合《换届选举办法》要求;会长和监事长的选票,选票注释中为等额选举,其实际为差额二选一;换届大会开始前没有清点会员人数,确认会员身份,以至选举中参会人数及会员代表身份与方案不符,会前上报会员代表88人,实际参会123人,超出原定人员范围。最终,登记管理机关告知该会社团,换届选举材料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该会《章程》要求,不予办理备案。”

以上案例是是比较典型的在换届程序上的问题,将等额选举改为直接选举、以鼓掌方式通过、虚增会员人数等情况,未能根据换届方案进行换届,这个也容易引发矛盾,在变更登记换届也会存在相关障碍。

第四, 换届后无法变更法定代表人

实践中,社会团体换届大会召开后,因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需要办理变更手续。但是,由于存在内部矛盾,原法定代表人并不配合办理变更手续,导致新的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从而引发风险。

被告张某系原某商业协会(以下简称“商业协会”)会长兼法定代表人,于2017年6月22日被依法罢免协会会长职务,商业协会通过换届选举产生新会长王某。张某拒不交付其任职期间掌管的会款、账册、印章等,导致协会无法变更法定代表人,日常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于是新会长王某和商业协会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张某返还占有物。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因商业协会这一社会团体法人内部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引发的诉讼。《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第十八条规定:“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依据上述规定,商业协会作为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其法定代表人变更应经民政局审查同意。王某在提起本案诉讼时,未能提交民政局已审查同意变更王某为商业协会法定代表人并变更登记的证据,故王某在起诉时并非商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于王某既无权以商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提起诉讼,亦无授权以商业协会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上述案例中,协会在办理变更过程中,陷于一个困境,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了新的法定代表人,由于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办理变更,拒绝在变更备案表签字,导致民政部门也不能办理变更登记,通过诉讼途径依然不能解决。这个既是我们社会团体面临的法律风险,同时也是社会组织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制度困境。

第五,因内部治理矛盾出现“两派”换届

实践中,还会发生这样的换届选举情况:社会团体内部治理混乱,在换届选举时,理事会分成两派,分别组织部分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召开会议,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从而产生严重的内部治理矛盾。

原告甲市某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志愿者协会”)系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部门为共青团甲市委。原告自成立后至2016年8月已经召开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根据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选举(任命)结果,寒某为志愿者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被告黄某为财务部长兼会计,被告王某甲为出纳,被告王某乙为助学服务队队长。

2016年8月,寒某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志愿者协会借款25000元,后因借款的偿还问题发生矛盾。2017年4月,寒某以会员资格没有年审为由,将三被告移出原告的QQ群,不承认其志愿者协会会员身份。2017年6月,在三被告未出席的情况下,原告志愿者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寒某召集部分会员召开了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并发出《免职公告》,免去了三被告在该协会的相关职务,并要求三被告在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内向寒某交接工作及所保管的协会证章、资料等档案。2017年7月,在寒某未出席的情况下,三被告与部分会员也召开了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罢免了寒某的职务及开除其会籍,并选举产生新的会长、理事会成员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鉴于原告志愿者协会内部管理混乱,矛盾特别尖锐,共青团甲市委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关于调查处理甲市某志愿者协会有关问题的函》,建议甲市民政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原告志愿者协会进行调查处理。

近年来,社会团体出现“两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对于社团而言,大部分的会长作为名义上的存在,负责宏观层面的把控,而秘书长作为实权派的代表(有些社团秘书长还担任法定代表人)如果会长和秘书长双方合作不畅,有价值观、利益的冲突、双方产生矛盾,社团就极其容易出现“两派“的现象,那么如果社团出现两派,如果矛盾不能及时化解,那么换届过程中一定将会出现两派选举的情况,那么诸多的不合法,不合规的事情就会发生,这个对社团也将造成致命的伤害。

以上是换届过程中常遇到的法律风险,那么下一期我们将介绍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法律风险。

作者:

致诚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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