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度归档: 2021年1月

《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信托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及其他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慈善信托公信力,促进慈善信托和慈善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和《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3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慈善信托的信息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统称民政部门)、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法定管理职责,依法公开慈善信托相关信息。


第四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时,由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慈善信托的其他受托人、委托人、监察人、具体执行方等应当积极配合和准确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条 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信息公开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依法进行,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

备案的民政部门,要求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同时在其他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公开的,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从其规定。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和监察人等慈善信托参与方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七条 民政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对其备案的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的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管管理。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定职责,对其监管的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九条 慈善信托当事人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公开更多信息。

鼓励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受托人和监察人报酬的收取标准和方法,公开其对受益人的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鼓励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在其网站公开慈善信托有关信息。


第二章 慈善信托设立环节的信息公开


第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慈善信托备案之日起7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慈善信托备案事项,包括:

(一)备案编号;

(二)备案日期;

(三)备案机关;

(四)慈善信托名称。


第十一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自收到备案回执之日起7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慈善信托设立情况说明,包括:

(一)慈善信托目的;

(二)慈善信托期限;

(三)同意公开的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如设置监察人,监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四)信托财产种类及信托文件约定数额、初始数额;

(五)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

(六)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需要公开的信息或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慈善信托存续环节的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慈善信托发生变更的,民政部门应当自进行变更备案之日起7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慈善信托变更备案事项,包括:

(一)变更备案日期;

(二)变更事项类型,包括增加新的委托人、增加信托财产、变更信托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

(三)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慈善信托财产未达到在其信托文件约定数额,且增加信托财产的,民政部门需要公开相关变更备案事项。

同一慈善信托,当月发生两起或两起以上变更事项的,民政部门可以在下月24日前一并公开其变更备案事项。


第十三条 慈善信托发生变更的,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自收到备案回执之日起7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慈善信托变更备案事项,包括:

(一)变更理由;

(二)增加新的委托人的,应当公布新增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除外);

(三)增加信托财产的,应当公布新增信托财产的种类及数额;

(四)变更信托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的,应当公布变更后的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

(五)其他依法需要公开的信息或说明的事项。

慈善信托财产未达到在其信托文件约定数额,且增加信托财产的,慈善信托的受托人需要公开相关变更备案信息。


第十四条 慈善信托重新备案的,民政部门应当自进行重新备案之日起7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慈善信托重新备案事项,包括:

(一)重新备案的慈善信托名称;

(二)重新备案日期。


第十五条 慈善信托重新备案的,变更后的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自收到备案回执之日起7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重新备案事项,包括:

(一)变更受托人理由;

(二)变更后的受托人名称;

(三)原受托人出具的慈善信托财产管理处分情况报告;

(四)其他依法需要公开的信息或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自向民政部门报送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和慈善信托财产状况的年度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年度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

年度报告的内容、基本格式等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及其管理人员有关关联交易情况和其他关联交易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慈善信托终止环节的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慈善信托终止的,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关于终止事由、日期、剩余信托财产处分方案和有关情况的报告之日起7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慈善信托终止事项,包括:

(一)慈善信托名称;

(二)慈善信托终止日期。


第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自将处理慈善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清算报告。

慈善信托若设置信托监察人,清算报告应事先经监察人书面认可。


第五章 信息公开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或者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采取行政处罚和监管措施的,应当及时公开相关结果。


第二十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建立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慈善信托公开的具体事务。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民政部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信托信息公开进行监督,对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受托人的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社会公开的,由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本办法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据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等措施。

信托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年*月*日起施行。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市财政局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街道(乡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街道(乡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01

出台背景


市委十二届十次全会要求,“完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机制,重点推进街道、乡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制度建设,培育发展各类社会治理主体,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作用和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功能,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为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部署要求,相关部门在回天地区开展完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机制的试点工作,主要针对基层治理中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规模不大、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进一步加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探索实践。试点工作开展一年多来,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昌平区政府有关部门,对试点任务及时进行总结,梳理出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街道(乡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02

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从改善准入环境、建立供需目录、加大支持力度、做好管理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政策措施。


改善准入环境方面,主要是放宽准入条件和推动社区社会组织联合申请承接项目,为各类社会组织畅通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渠道。


建立供需目录方面,主要是通过梳理调研供需双方的公共服务需求和供给能力,以及街道(乡镇)自身公共服务职责,形成“三目录”(公共服务需求目录、社会组织服务供给目录,以及街道(乡镇)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明确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边界和内容,将三方职责、能力和需求有机对接。


加大支持力度方面,主要是建立起街道、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三方对接机制;加强资金统筹管理,提高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规模;对于适合社会组织承担以及能够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优势的公共服务领域,向社会组织倾斜购买;创新购买方式,形成多元化公共服务投入模式;对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项目,可向社会组织跨年度(最多3年)购买,形成社会组织稳定的资金来源;有条件的街道(乡镇)可设立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实现购买信息透明公开;加强绩效管理,充分运用绩效评估评价等手段,以评促建;实现优秀社会组织和服务项目品牌化,扩大社会影响力。


03

预期效果


通过完善街道(乡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制度机制,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准入环境,加大支持力度,扩大购买规模,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承接更多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持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中发挥更大作用,为基层治理提供有力支撑,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关于进一步做好街道(乡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京财综〔2020〕2588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街道(乡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

  为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促进街道(乡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深化发展,提升基层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01

明确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部署要求,围绕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街道(乡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制度机制,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支持社会组织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基层减负事项,探索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促进社会组织专业化发展,增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能力,为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有力支撑,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02

把握基本原则


注重创新发展。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在近年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符合各自特点的制度机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深化发展。


扩大购买范围。按照政社分开的要求,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将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纳入街道(乡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不断拓展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规模。


促进基层治理。通过街道(乡镇)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进一步提升社区(村)公共服务水平,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健全管理和服务机制,构建具有首都特色的基层治理新格局。


提高工作实效。坚持公开透明,加强全成本预算绩效管理,根据不同类别项目执行方式研究创新评估、评价的方式方法,加强绩效结果应用,推动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相挂钩。


03

改善准入环境


(一)放宽准入条件。依法注册登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社会组织,均可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不对社会组织的注册地址和成立年限做硬性规定。支持京外社会组织在京承接购买服务事项,支持全国性社会组织把资源和工作力量向社区下沉,承接我市街道(乡镇)购买服务事项,提升项目执行的专业性。


(二)推动联合申请。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社会组织联合会进行备案管理,通过联合会申请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畅通社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渠道。鼓励社会组织联合会联合社区社会组织组团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孵化培育、规范管理、资金代管、项目委托代签、服务代理等方面的支持。


04

建立供需目录


(一)制定需求目录。街道(乡镇)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社会治理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居民对公共服务的共性及个性化需求,梳理本地区公共服务需求。建立公共服务需求征集机制,明确需要的服务类型和受益群众,形成公共服务需求目录。


(二)制定供给目录。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要对本地区社会组织基本情况、服务领域、服务成效等进行调查,形成社会组织服务供给目录,为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和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供参考。


(三)完善指导性目录。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自身职责和社区(村)公共服务需求,将政府职责范围内并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组织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和社区减负事项等,进一步纳入街道(乡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街道(乡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内容和范围。


05

加大支持力度


(一)建立对接机制。按照基本公共服务规划和服务标准,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服务对象三方对接机制。创新对接方式,通过线上线下多种形式,积极协调推进,形成街道(乡镇)履职购买,社会组织积极承接,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提供专业支持,社区居民踊跃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做好资金保障。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与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加强统筹管理,通过优化支出结构和方式,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力度。各街道(乡镇)可在市对区转移支付的社会建设资金、社区公益事业补助资金等相关经费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不断提高街道(乡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规模。


(三)明确支持重点。注重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对于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文化体育、就业创业、减灾救灾、精神慰藉、卫生健康等领域的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对于适合由社会组织承担的城乡社区类公共服务事项、社区减负事项、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备案管理等事项,原则上应向社会组织购买。


(四)创新购买方法。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同时,创新购买形式,探索差额购买、公益创投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多方筹措项目资金。以财政投入撬动社会资本,形成多元化的公共服务投入模式。


(五)鼓励连续购买。对于购买需求相对固定、连续性强、价格变化较小的公共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向社会组织跨年度购买,签订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


(六)建立信息平台。鼓励有条件的街道(乡镇)设立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规定、目录清单、工作计划、项目信息、社会组织信息和做法成效等,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七)加强绩效管理。坚持以评促建,将绩效理念和成本意识贯穿于预算管理全过程。各区财政部门和街道(乡镇)要选取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估、评价,特别是第三方绩效评价。不断创新评价的标准、手段、方法和路径,并将评估、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八)突出品牌化建设。结合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际,打造一批有特色、有影响、深受群众欢迎的社会组织和服务项目,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提高社会组织影响力,以点带面,扩大基层公共服务覆盖面,梳理总结品牌项目工作经验,促进社会组织和项目可持续化发展。


06

做好管理服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社区减负事项,根据基层治理实际,加大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领导力度,明确工作重点,做好经费保障,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困难,确保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健康发展。


(二)推进“两个覆盖”。坚持党建引领,加强对社会组织各项工作的领导,指导社会组织加强党的建设,推动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社会组织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过程中,注重团结动员群众,协调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促进公共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


(三)注重业务指导。各区财政部门加大对街道(乡镇)和社会组织的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创新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措施。各区社会建设和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进行分类指导和规范管理,增强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能力提升。


(四)做好宣传推广。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要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扩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的影响力和认可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2020年12月23日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2020年12月25日发布

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2007年9月14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市坚持党对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发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在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健全志愿服务体系,大力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制度化、常态化发展,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工作者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促进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理创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


第四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五条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各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由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经验推广和宣传表彰,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引导、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导,在资金、场地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社区志愿服务工作机制,组织辖区居民、村民和单位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拟订有关政策和措施,规范志愿服务活动,受理投诉、举报,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残联、科协、文联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八条 北京市志愿服务联合会是本市志愿服务枢纽型社会组织,履行引领、联合、服务、促进的职责,按照本条例和组织章程指导本市志愿服务有关工作的开展,推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九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志愿北京”信息平台,加强志愿者信息保护,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提供注册登记、项目发布、供需对接、服务记录、诉求反映等服务。“志愿北京”信息平台的数据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志愿服务信息共享交换和合理使用,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大数据支撑。


第十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和志愿者的劳动。本市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参与志愿服务活动,鼓励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有困难的个人和需要帮助的家庭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本市鼓励通信运营商、广告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免费向社会发布志愿服务公益宣传信息。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二条 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未成年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与其年龄、智力、身心健康状况相适应。


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健全志愿者注册制度,优化注册方式,简化注册程序,为志愿者注册提供便利。注册制度应当包括注册所需志愿者个人信息范围、志愿者权利和义务告知、注册申请确认时限、注册结果反馈、志愿服务意愿与志愿服务项目匹配规则等事项。志愿者可以通过“志愿北京”信息平台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注册。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志愿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按照个人意愿和能力选择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二) 获得有关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了解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三) 获得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 获得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五) 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

(六) 要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无偿、如实、及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七) 因从事志愿服务导致本人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获得救济和补偿;

(八) 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 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履行志愿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二) 因故不能完成志愿服务工作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三) 合理、适当使用志愿服务标志;

(四) 保守在志愿服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受保护的其他信息;

(五) 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

(六) 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标识其身份并向社会公告。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组织,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单位会员或者分支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成立的城乡社区志愿服务团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管理。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本市鼓励志愿者加入志愿服务组织,以组织的方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高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志愿服务申请。志愿服务组织依据章程建立健全志愿者加入和退出制度。本市鼓励通过“志愿北京”信息平台招募志愿者,发布志愿服务需求信息。志愿服务的有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通过当面协商、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达成协议,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一) 志愿服务活动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 志愿服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

(三) 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 组织志愿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 境外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的;

(六) 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向志愿者普及志愿服务通用知识,明确志愿者岗位职责和服务规范;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志愿服务组织应当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等条件;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可以提供交通、食宿、通讯等保障;确需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就可能发生的人身危险和相应的防范措施向志愿者作出必要的告知和说明,并事先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对志愿服务项目可能给志愿者带来的人身危险和相应的防范措施作出必要的告知和说明;有条件的,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防护等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市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使用全市统一的志愿服务标志和志愿者誓词。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统筹协调市民政部门、团市委、北京市志愿服务联合会等有关单位制定全市统一的志愿服务标志和志愿者誓词。


第二十二条 本市推动基层服务群众的志愿服务平台建设,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志愿服务站等形式,完善社区志愿服务供需对接、组织、服务、保障等工作机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收集、分析辖区内志愿服务需求,发布志愿服务项目,完善志愿者注册、服务记录、出具证明等工作,引导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辖区单位等社会力量开展社区治理、便民服务、养老助残、扶贫济困、平安建设、矛盾调解、环境卫生、疫情防控、垃圾分类等志愿服务活动,组织、推动居民、村民通过志愿服务方式开展自助、互助。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举办大型社会活动,需要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举办单位可以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由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也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自行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参照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定执行。本市建立健全大型社会活动志愿服务协调保障机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统一安排,在国家重大活动和政府主办的大型体育赛事、文化交流和展会等活动期间,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城市运行、秩序维护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市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语言翻译、医疗救护、全民健身、心理疏导、法律服务、科技推广、公交出行等专业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发挥本单位专业优势,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语言、卫生健康、法律、心理、教育、科技、文化、体育、艺术、应急救援、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技能和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应急志愿服务协调保障机制。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应急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规范,开展能力测评、技能培训等工作,推动基层应急志愿服务队伍建设;组织开发应急救援类志愿服务项目,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与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教和普及,提高社会公众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接受统一的应急指挥协调。


第二十六条 外事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志愿服务联合会建立健全外语志愿服务协调保障机制,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外语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促进首都国际语言环境和国际交往中心建设。本市鼓励外语专业人士、在京外籍人士等参加外语志愿服务。


第二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机场、车站、医疗机构、博物馆、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公共服务机构可以设立志愿服务站,构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的对接平台,方便志愿者注册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和群众提出志愿服务需求,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未经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本人同意,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二) 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三) 以志愿服务名义从事非法、营利、违背社会公德及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四) 伪造志愿服务记录、出具虚假记录证明。


第二十九条 志愿服务对象在接受志愿服务过程中对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支持志愿者向有关志愿服务对象要求赔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对志愿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及时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和善后。志愿者也可以请求北京市志愿服务联合会给予必要的帮助。本市鼓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为因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志愿者无偿提供法律咨询、纠纷调解、民事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或者通过志愿服务行业组织、人民调解组织予以调解,也可以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给予指导,并提供咨询、便利和帮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教育培训、事业发展等,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北京市志愿服务联合会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者的教育、培训、管理,指导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开展志愿服务。


第三十二条 本市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会。志愿服务基金应当用于:

(一) 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资助;

(二) 对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遭受损害的志愿者的救助、抚恤和生活补助;

(三)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四) 与开展志愿服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市鼓励组织和个人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捐赠、资助。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资助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向社会募集志愿服务活动资金。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并将募得的款物用于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公开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财产的有关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用于志愿服务活动的财产。


第三十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组织培育机制,在项目开发、能力培养、合作交流、业务支持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帮助扶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鼓励有关单位向志愿服务组织开放公共资源,为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


第三十五条 本市鼓励、支持志愿者通过提供志愿服务的方式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提升公民道德素质、法治观念,培育向上向善的社会风尚。


第三十六条 本市通过品牌推广、评比表彰、组织培育等措施,支持、培育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项目,建立志愿服务品牌,树立先进典型。


第三十七条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志愿者星级评定和信用激励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北京市志愿服务联合会制定。本市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建立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长累计和绩效评估制度,并以此作为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和考核表彰志愿者的依据。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对符合表彰规定的志愿者颁发志愿服务荣誉证书。


第三十八条 本市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有需要时,有权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第三十九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支出交通、食宿、通讯等必要费用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四十条 本市建立健全社区志愿服务回馈机制,支持志愿者利用参加志愿服务的工时换取一定的社区服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通过服务积分、时间储蓄以及会员互助等方式,激励本组织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市为通过“志愿北京”信息平台注册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本市鼓励保险机构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购买保险提供优惠;鼓励保险机构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设计开发符合志愿服务特点的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


第四十二条 本市鼓励将践行志愿服务精神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学生守则等,倡导企业将志愿服务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本市鼓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带头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志愿者所在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给予支持。


第四十三条 本市倡导以家庭为单位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将志愿服务意识培养和活动开展纳入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内容,制定各学段志愿服务教育方案,开展志愿服务精神和相关知识技能等基础教育;明确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情况纳入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志愿服务工作。中小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学生志愿服务计划,组织学生开展志愿服务;支持学生志愿服务社团开展关爱困难学生、自尊自爱教育、互帮互助等为宗旨的学生志愿服务;加强志愿服务先进典型宣传,培养学生志愿服务意识,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


第四十四条 本市支持志愿服务组织依法跨行政区域开展志愿服务,在其他行政区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和当地的相关规定。本市推动京津冀等跨区域志愿服务协作,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共同发展。


第四十五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开展志愿服务国际交流合作,设立国际志愿服务外派项目,培育志愿服务国际人才,推动志愿者队伍国际化建设,依法维护在境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权益。


第四十六条 本市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统计和发布制度。市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本市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发展状况、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情况等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

(一) 志愿服务组织未经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本人同意,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的;

(二)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

(三)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


第四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以志愿服务名义从事非法、营利、违背社会公德及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由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伪造志愿服务记录、出具虚假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北京市2020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京财税〔2020〕2661号

关于公布北京市2020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北京市2020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北京市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滑动查看下列名单,或点击阅读原文后查看附件)


  1. 北京爱尔公益基金会

  2. 北京易明慈善基金会

  3. 北京怡海公益基金会

  4. 北京巧女公益基金会

  5. 北京市宝健公益基金会

  6. 北京扶老助残基金会

  7. 北京木兰汇公益基金会

  8. 北京奇虎公益基金会

  9. 北京缘梦公益基金会

  10. 北京化成天下公益基金会

  11. 北京艺能爱心基金会

  12. 北京市永源公益基金会

  13. 北京纳通公益基金会

  14. 北京萤火虫爱心公益基金会

  15. 北京修实公益基金会

  16. 北京博爱妇女发展慈善基金会

  17. 北京灿烂阳光慈善基金会

  18. 北京幽兰文化基金会

  19. 北京紫檀文化基金会

  20. 北京新世纪当代艺术基金会

  21. 北京牧云文化艺术基金会

  22. 北京SMC教育基金会

  23. 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24. 北京市公安民警抚助基金会

  25. 北京市华侨事业基金会

  26. 北京市红十字基金会

  27. 北京华夏中医药发展基金会

  28. 北京水源保护基金会

  29. 北京协和医学院教育基金会

  30. 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

  31. 北京九三王选关怀基金会

  32. 北京吴祖泽科技发展基金会

  33. 北京精瑞人居发展基金会

  34. 北京力生心血管健康基金会

  35. 北京郭应禄泌尿外科发展基金会

  36. 北京精鉴病理学发展基金会

  37. 北京市鸿儒金融教育基金会

  38. 北京卓越企业家成长研究基金会

  39. 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基金会

  40. 北京延河弘扬延安精神基金会

  41. 北京市惠民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42. 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

  43. 北京为华而教公益发展中心

  44. 北京儿童健康基金会

  45. 北京市李桓英医学基金会

  46. 北京吴英恺医学发展基金会

  47. 北京文物保护基金会

  48. 北京国际艺苑摄影基金会

  49. 北京康华中西医发展基金会

  50. 北京光彩公益基金会

  51. 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

  52. 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53. 北京志愿服务基金会

  54. 北京郑杭生社会发展基金会

  55. 北京中艺艺术基金会

  56. 北京新曦颠覆性技术创新基金会

  57. 北京亦城合作发展基金会

  58. 北京故宫文物保护基金会

  59. 北京民生文化艺术基金会

  60. 北京奥运城市发展基金会

  61. 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

  62. 北京陶诗言气象发展基金会

  63. 北京晓星芭蕾艺术发展基金会

  64. 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

  65. 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

  66. 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教育基金会

  67.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

  68. 北京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育基金会

  69. 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70. 北京中央音乐学院教育基金会

  71. 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

  72. 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73. 北京北方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74. 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

  75. 北京四存教育基金会

  76. 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77. 北京市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基金会

  78. 北京市教育基金会

  79. 北京市清华大学附属中学教育基金会

  80. 北京市第八十中学校友促进教育基金会

  81. 北京市育英学校校友促进教育基金会

  82.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83. 北京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校友发展教育基金会

  84. 北京师范大学附属实验中学教育基金会

  85. 北京中央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

  86. 北京林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87.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88. 北京联合大学教育基金会

  89. 北京语言大学教育基金会

  90. 北京培黎教育基金会

  91. 北京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

  92. 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93. 北京青爱教育基金会

  94. 北京外国语大学教育基金会

  95. 北京伍连德公益基金会

  96. 北京人人关爱健康公益基金会

  97. 北京楷祺心血管公益基金会

  98. 北京屈正爱心基金会

  99. 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

  100. 北京药盾公益基金会

  101. 北京仁泽公益基金会

  102. 北京合众关爱心脏健康基金会

  103. 北京医卫健康公益基金会

  104. 北京大医公益基金会

  105. 北京陈菊梅公益基金会

  106. 北京观复文化基金会

  107. 北京弘医医学发展基金会

  108. 北京海鹰脊柱健康公益基金会

  109. 北京市温暖基金会

  110. 北京老舍文艺基金会

  111. 北京彩虹桥慈善基金会

  112. 北京大爱清尘公益基金会

  113. 北京同仁张晓楼眼科公益基金会

  114. 北京病痛挑战公益基金会

  115. 北京德坤瑶医公益基金会

  116. 北京中致儿童关爱基金会

  117. 北京肝胆相照公益基金会

  118. 北京市体育基金会

  119. 北京绿化基金会

  120. 北京杰凯心血管健康基金会

  121. 北京观唐公益基金会

  122. 北京尚善公益基金会

  123. 北京凌锋公益基金会

  124. 北京圆明园遗址保护基金会

  125. 北京健康长城公益基金会

  126. 北京杏霖健康公益基金会

  127. 北京首善儿童肿瘤基金会

  128. 北京白求恩公益基金会

  129. 北京围棋基金会

  130. 北京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131. 北京闻康公益基金会

  132. 北京星辰黄斑病公益基金会

  133. 北京依众公益基金会

  134. 北京华软科技发展基金

  135. 北京常春助学慈善基金会

  136. 北京新东方公益基金会

  137. 北京中间艺术基金会

  138.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

  139. 北京东宇全球化智库基金会(原名:北京东宇全球化人才发展基金会)

  140. 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

  141. 北京启明星辰慈善公益基金会

  142. 北京用友公益基金会

  143. 北京笃学公益基金会

  144. 北京德艺双馨公益基金会

  145. 北京亿方公益基金会

  146. 北京荷风艺术基金会

  147. 北京市西部阳光农村发展基金会

  148. 北京国际和平文化基金会

  149. 北京胤泽公益基金会

  150. 北京伟达岩石力学科技发展基金会

  151. 北京感恩公益基金会

  152. 北京隋建国艺术基金会

  153. 北京好未来公益基金会

  154. 北京达理公益基金会

  155. 北京中科科教发展基金会

  156. 北京立德未来助学公益基金会

  157. 北京艺美公益基金会

  158. 北京远洋之帆公益基金会

  159. 北京阳光未来艺术教育基金会

  160. 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新创公益基金会

  161. 北京慈弘慈善基金会

  162. 北京市银杏公益基金会

  163. 北京德诺公益基金会

  164. 北京情系远山公益基金会

  165. 北京陈伟鸿公益基金会

  166. 北京当代经济学基金会

  167. 北京乐平公益基金会

  168. 北京龙门慈善基金会

  169. 北京明伦公益基金会

  170. 北京凤归巢公益基金会

  171. 北京宏信公益基金会

  172. 北京市慈善基金会

  173. 北京华通国康公益基金会

  174. 北京常瑞公益基金会

  175. 北京长安信托公益基金会

  176. 北京市华夏人慈善基金会

  177. 北京大鸾翔宇慈善基金会

  178. 北京众合公益基金会

  179. 北京杨孙西公益基金会

  180. 北京华樾慈善基金会

  181. 北京慈爱公益基金会

  182. 北京麦田慈善基金会

  183. 北京京华公益事业基金会

  184. 北京微爱公益基金会

  185. 北京春晖博爱儿童救助公益基金会

  186. 北京康盟慈善基金会

  187. 北京锐捷公益基金会

  188. 北京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

  189. 北京中金公益基金会

  190. 北京链家公益基金会

  191. 北京国珍爱心基金会

  192. 北京龙杯公益基金会

  193. 北京君知光公益基金会

  194. 北京依恩木兰公益基金会

  195. 北京玉润公益基金会

  196. 北京恒爱公益基金会

  197. 北京尤迈慈善基金会

  198. 北京华贸公益基金会

  199. 北京歌路营慈善基金会

  200. 北京宜信公益基金会

  201. 北京世纪慈善基金会

  202. 北京桂馨慈善基金会

  203. 北京百仁慈爱公益基金会

  204. 北京新阳光慈善基金会

  205. 北京爱心万里公益基金会

  206. 北京青草地慈善基金会

  207. 北京爱晚公益基金会

  208. 北京真容公益基金会

  209. 北京基金小镇公益基金会

  210. 北京博顿崇德公益基金会

  211. 北京利乐公益基金会

  212. 北京水滴汇聚公益基金会

  213. 北京市正大慈善基金会

  214. 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

  215. 北京百度公益基金会

  216. 北京金融街慈善基金会

  217. 北京险峰公益基金会

  218. 北京爱它动物保护公益基金会

  219. 北京嘉实公益基金会

  220. 北京合一绿色公益基金会

  221. 北京东方君公益基金会

  222. 北京同心圆慈善基金会

  223. 北京联益慈善基金会

  224. 北京润生农村发展公益基金会

  225. 北京三一公益基金会

  226. 北京市丽格慈善基金会

  227. 北京绿创公益基金会

  228. 北京血友之家罕见病关爱中心

  229. 北京知行公益基金会

  230. 北京市于若木慈善基金会

  231. 北京市安和社区公益基金会

  232. 北京启行青年发展基金会

  233. 北京苹果慈善基金会

  234. 北京市仁爱慈善基金会

  235. 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

  236. 北京同观公益基金会

  237. 北京创元慈善基金会

  238. 北京新越公益基金会

  239. 北京京东公益基金会

  240. 北京天使妈妈慈善基金会

  241. 北京市京潮公益基金会

  242. 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

  243. 北京中伦公益基金会

  244. 北京弘道慈善基金会

  245. 北京市金鼎轩公益基金会

  246. 北京国科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247. 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

  248. 北京自然之友公益基金会

  249. 北京春苗慈善基金会

  250. 北京市思诚社区公益基金会

  251. 北京华宇公益基金会

  252. 北京中道公益基金会

  253. 北京探路者公益基金会

  254. 北京老牛兄妹公益基金会

  255. 北京市戈友公益援助基金会

  256. 北京星河公益基金会

  257.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

  258. 中国科技大学北京校友会

  259. 北京老年痴呆防治协会

  260. 北京市门头沟区慈善协会

  261. 北京市平谷区慈善协会

  262. 北京市丰台区慈善协会

  263. 北京市延庆区慈善协会

  264. 北京市昌平区慈善协会

  265. 北京市通州区慈善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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