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新任/后备秘书长:鸿鹄计划你应该了解的1+7+N
邓国胜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副院长
一个基金会能否发展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秘书长,如果通过鸿鹄计划,能够为行业培养一批又一批优秀的专业化高层管理人才,那么我国基金会的整体水平、运营效率、服务质量势必提升,慈善事业在我国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也将更为显著,这也有助于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缓解我国不平衡发展的矛盾。
为什么是关键前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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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鹄计划

鸿鹄计划希望寻找具有使命感,愿意成就自我、成就他人、成就社会的高潜基金会秘书长。
鸿鹄计划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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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行而来,拥有一定的工作和管理经验,但对基金会运作管理了解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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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公益行业经验,但任职基金会秘书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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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未来一年内正式成立基金会,且会担任基金会秘书长,如企业CSR等相关工作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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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会担任副秘书长(或同等职位)至少1年。
鸿鹄计划提供

申请流程

申请方式

精彩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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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初审的申请者,将陆续邀请进入专属社群,优先参加基金会论坛主办的各类活动,如秘书长访欧游学、秘书长沙龙、城市峰会、年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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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将为学员的自组织活动或所在基金会引荐所需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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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将为学员建立成长档案,为职业发展提供证书和证明等。
资料保密声明
主办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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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财综〔2020〕2521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和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决策部署,在政府过“紧日子”的形势下,强化财政电子票据(以下简称电子票据)改革质量和效益,规范电子票据改革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持续做好电子票据和区块链技术应用推行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电子票据改革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电子票据改革的权利,确保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二、本市财政部门推行电子票据改革时,为用票单位提供标准规范和对接联调支持,不推特定软硬件。财政部门不指定任何企业参与用票单位电子票据改革的信息系统建设或改造工作,不指定任何签名服务器品牌,不得参与任何企业有关电子票据的营销活动。
三、财政电子票据系统(以下简称票据系统)部署在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原则上无需重复建设票据系统。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推行电子票据改革应严格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科学制定方案,避免浪费财政资金。
四、财政部门负责电子票据制样、赋码,用票单位负责电子票据开具。用票单位按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申领手续后,可使用电子票据。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减材料、减跑动、减时限、减环节”等重点场景,精简票据业务办事材料,优化办理流程,主动向用票单位告知电子票据的办事程序、办理依据、对接规范文件、办理时限和注意事项,确保用票单位和群众“好理解,易操作”。
六、用票单位可访问财政部门免费提供的票据系统单位端网页,手动开具电子票据。自动化需求高的用票单位,按照《财政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规范>和<财政电子票据对接报文规范〉的通知》(财网信办〔2020〕1号)中的规范,将单位业务系统与票据系统在线接口或前置接口对接后,即可通过业务系统自动开具电子票据。
七、按照“票款一致,数据一致”的原则,对接开票单位原则上通过自有业务系统与财政部门对接,开具、存储电子票据。纳入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用票单位,应做好财政电子票据与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以及非税收入收缴网上缴费的互联互通。财政部门不指定任何企业向用票单位收取任何性质的费用。
八、用票单位在电子票据相关采购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包括财政等部门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更不得直接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
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本市财政部门名义开展电子票据的营销、推销活动,不得假借财政部门名义为用票单位推介解决方案或兜售软硬件。
十、各级财政部门及用票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电子票据承载的单位及个人数据信息安全。未经票面信息业务主管部门允许,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第三方共享电子票据信息。
十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电子票据非法收集、转让、滥用、泄露、转卖票面承载的个人或单位相关数据信息。
十二、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市政府有关优化营商环境和区块链相关工作要求,统一规划电子票据区块链技术应用,促进业务协同,提升服务体验。
十三、市区财政部门应将本通知发至同级用票单位,并在办票场所及财政票据系统醒目位置长期对外公示。
十四、以前制发的文件的规定与本通知的规定相冲突的,适用本通知的规定,以前制发的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再适用。
十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6日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8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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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现有民办学校变更法人登记类型实施办法》(试行)
试行
北京市现有民办学校
变更法人登记类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北京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变更法人登记类型(以下简称“变更登记”)是指现有民办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由非营利性法 人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法人。
现有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我市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第三条 实施变更登记应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自愿选择,自主登记。学校举办者(无举办者的则为学校)自愿选择将学校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法人。学校自主履行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二)平稳变更,保障权益。学校选择变更登记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资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变更登记中,保障学校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以及各项合法权益;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受损流失。
(三)科学指导,强化统筹。政府部门科学指导学校变更登记,加快推动条件成熟的学校完成变更登记程序。强化政府 部门间的政策统筹、工作协调,部门间要沟通信息、主动衔接工作。市级层面由北京市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区级层面由区政府调度统筹。
第二章 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 变更登记的基本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预申请。学校向办学许可审批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提交决策机构同意的选择意向书。
(二) 财务清算。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法人登记机关以 及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指导下,自主清算资产,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清算报告。国有资产的清算与处置,须经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批准;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的处置,须经法 登记机关和捐赠方同意。
(三) 正式申请。学校向审批机关提交正式申请及相关材料。
(四) 新办学许可申请,新营利性法人登记。学校以拟设立的营利性法人名义,向审批机关申请获得新办学许可证,同时退还原办学许可证。原办学许可证依法注销。新办学许可证 备注“现有民办学校”字样。学校依法向法人登记机关申请设立新营利性法人。
新营利性法人成立后,不得以原法人名义办学,应以新营利性法人名义办学,并依法与教职工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切实保障教职工工资、社保等合法权益。在原法人和新营利性法人并存期间,审批机关和法人登记机关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五) 资产重组、缴纳税费。将符合规定的原法人资产转 移到新营利性法人名下,并按相关规定,缴纳税费。依据实际, 可进行补充财务清算。原法人完成清税工作。
(六) 原法人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原法人权利和义务由新营利性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五条 原法人资产由举办者投入资产、国有资产、接受 捐赠形成的资产、办学积累等构成。变更登记中,原法人资产 按照以下原则处置。
(一) 举办者投入资产:全部转移到新营利性法人名下。
(二) 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应包括国有性质单位(包括行 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他符合国有性质的单位)直接投入学校或供学校无偿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 类资产;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各类资产;其他属于国有性质的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批准,可按继续使用、出让、退还或参股办学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
(三) 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在法人登记机关的指导下, 根据捐赠协议处置或按照有关规定转让给其他非营利性法人。
(四) 办学积累:全部转移到新营利性法人名下,主要用 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六条 学校向审批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的正式申请等相关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举办者提出变更登记的书面申请和决策机构决议, 决议须经三分之二及以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同意。
(二) 经决策机构同意的变更登记方案,包括教职工及受 教育者权益保护的工作方案等,存在不动产过户情形的应提供 不动产过户的论证报告。
(三) 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按举 办者投入、国有资产、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办学积累等类别, 将各类资产登记入账。
(四) 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认可的国有资产处置情况报告。
第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不予变更登记。
(一) 对变更法人登记类型有禁止性规定的。
(二) 办学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
(三) 债权债务不清晰、资产存在争议或历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的。
(四) 无法有效保障变更登记中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的。
(五) 无法有效保障变更登记中国有资产权益的。
(六)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七) 申请材料或变更程序不符合要求的。
(八) 变更登记条件不成熟或其他不适合变更登记情形的。
第八条 新营利性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 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 称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 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
第九条 学校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法人后,涉及原以划拨方 式取得土地资产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第十条 参照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办法,处理车辆转移登记问题。变更登记中需要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的,在车辆确权基础上,由新营利性法人持新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
第十一条 学校变更登记中需要资产过户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含有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多层次办学的学 校,若非义务教育阶段选择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法人,应进行学校分立,资产分割,对于符合办学条件的,按照有关程序到相应的审批机关和法人登记机关登记。
第十三条 对变更登记中的失信违规违法行为,由审批机关牵头,法人登记机关及相关部门配合,实施联合惩戒。惩戒对象可以包括法人、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失信名单共享至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等。失信违规违法行为应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情形。
(一)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或法人登记的。
(二) 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举办者投入资产、擅自处置办学积累或挪用办学经费的。
(四) 原法人资产应转移而未能足额转移到新营利性法人名下的。
(五) 偷逃税费的。
(六) 违规招生的。
(七) 侵害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合法权益的。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于变更登记中涉及问题比较复杂,依实际情况,制定一校一方案、一校一张工作时间表,确保变更登记平稳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 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批准设立的实施非义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参照本办法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法人。
第十六条 遵循本办法,各区审批机关和法人登记机关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可制定实施细则;市、区两级审批机关和法人登记机关会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等,可制定财务清算实施细则。
区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如制定实施细则,应向市级审批机关和法人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9年1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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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新任/后备)秘书长请注意:“鸿鹄计划”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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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长需要具备哪些领导力?时间有限,学什么,在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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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方、理事会、捐赠人的朴素善因和基金会的专业运作,如何处理好这些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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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计和执行好项目,打造基金会品牌,提升基金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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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招聘、组建和带领团队一起实现基金会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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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一箩筐,年检评估很快来,到底要先从哪里干起?
……

鸿鹄计划

多方联合赋能关键少数
系统持续提供成长支持
陪伴秘书长走好头三年
成就基金会未来领导者
谁是新任和后备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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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企事业单位或政府等部门转行而来,拥有一定的工作和管理经验,但对基金会运作和基金会管理、公益行业了解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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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益领域深耕多年,拥有丰富的公益行业经验,但在基金会任职秘书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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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会担任副秘书长、助理秘书长时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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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正在牵头筹备成立基金会,未来会担任基金会秘书长,如企业CSR负责人等
鸿鹄计划“321”
加入鸿鹄计划,将收获什么?
01 从0到1掌握基金会发展规律和秘书长成长体系
02 掌握基金会运营核心技能,提升业务能力,拓展行业视野
03 收获可信赖的、高质量的案例经验和导师辅导,解决痛点问题
04 链接专业导师、同行伙伴,为个人及所在基金会拓展所需资源
05 获得成长档案,为职业发展提供证书和证明
06 优先参加国强公益基金会、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创新与乡村振兴研究中心、基金会论坛组织的各类高质量内部活动,如闭门思想讨论、国外游学参访、机构或项目将有机会作为研究案例等。
如何加入鸿鹄计划?
参与方式一


参与方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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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地点:线上课程拟每2月开展1期,线下培训拟每季度开展1次(其中1次安排在清华大学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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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教师:国内外基金会行业专家、知名基金会负责人、资深公益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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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主题:拟为七大模块,包括:行业使命与社会责任、秘书长的自我修养、与出资方建立高质量关系、愿景使命与战略、基金会的合规建设、项目设计与品牌建设、团队组建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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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访安排: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知名基金会、一线公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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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资料:2020年12月10日—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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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审核与评审:2021年1月14日—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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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公布,签署承诺并确认录取:2021年1月28日—2021年2月5日

鸿鹄计划是一个围绕新任和后备秘书长痛点的成长型共创项目。我们十分重视在项目开展过程中与秘书长们的互动,希望通过“提问反馈”“参与式学习”“以实践为导向”不断完善项目体系。关于项目的具体信息,如讲师、课程安排等将于12月下旬通过基金会论坛微信公众号CFF2008公布。
主办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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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就“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答问

民政部答记者问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同志就《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答记者问
2018年,民政部印发了《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按照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分类扶持、分类管理机制的思路,针对社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不健全、培育机制不完善、作用发挥不明显等问题,提出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总体要求,明确了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积极作用的发展导向、加大社区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力度的具体措施和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的具体要求。为准确理解《意见》精神和要求,切实推动《意见》有效贯彻落实,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人就《意见》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意见》制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社区社会组织是由社区居民发起成立,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有利于激发基层活力,促进居民有序参与社区事务;有利于引导多方参与社区服务,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有利于加强社区矛盾预防化解,助力和谐社区建设。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社区社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并将此作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内容。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及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都对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做了专门论述。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和要求,大力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民政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反复研究论证基础上,制定印发了《意见》。《意见》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有关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于我国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将推动我国社区社会组织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征程中持续发挥积极作用。
关于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
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总体要求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部署要求,以满足群众需求为导向,以鼓励扶持为重点,以能力提升为基础,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积极作用。力争到2020年,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初见成效,实现城市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10个社区社会组织,农村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5个社区社会组织。再过5到10年,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支持措施更加完备,整体发展更加有序,作用发挥更加明显,成为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有力支撑。
《意见》在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发挥作用方面
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社区社会组织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意见》强调社区社会组织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一是提供社区服务。主要包括社区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等。二是扩大居民参与。广泛动员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推动社区居民有序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实践,引导社区居民有序表达利益诉求,协商解决关乎居民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拓展流动人口有序参与居住地社区治理渠道。三是培育社区文化。在组织社区居民活动中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与社区楷模、文明家庭等各种社区创建活动,引导社区居民崇德向善,增强居民群众的社区认同感、归属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四是促进社区和谐。通过参与纠纷调解、信访化解、群防群治等社区事务,助力源头治理,协助提升社区矛盾预防化解功能。
《意见》在培育扶持社区社会组织方面
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近年来,我国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较快,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发展起步较晚,统筹规划不足,培育扶持政策不够健全,社区社会组织服务能力不强、居民参与度不高、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较大差距。针对存在的问题,《意见》按照出实招、求实效、真管用的原则,在优化发展环境、加大扶持力度、加强管理服务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措施安排:一是明确发展重点。加快发展生活服务类、公益慈善类和居民互助类社区社会组织,重点培育为特定困难群体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加快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二是加大扶持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探索设立孵化培育资金、建设孵化基地等多种扶持举措,着力解决社区社会组织在活动资金、组织协调、活动场地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发展需求。三是促进能力提升。通过加强社区社会组织人才培养、推动建立专业社会工作者与社区社会组织联系协作机制、强化社区社会组织项目开发能力、推进社区社会组织品牌建设、指导社区社会组织规范资金使用和活动开展等方式,加强社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
《意见》对社区社会组织如何分类指导?
答:目前存量的社区社会组织中,小部分达到登记条件的依法办理了登记手续,但也同时存在大量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无法依法纳入民政部门登记管理。这些“草根”组织发展迅速,扎根社区,骨干成员大多是本地居民,适宜由街道办(乡镇政府)和社区(村)居委会负起责任。为此,《意见》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组织化程度高低,细化了分类指导的思路:一是能登记的依法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二是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实施管理;三是对主要在单个社区活动的规模小、临时性、松散的组织,由社区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同时,《意见》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等枢纽型组织,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规范社区社会组织行为,提供资源支持、承接项目、代管资金、人员培训等服务。
如何加强党对社区社会组织的领导?
答:《意见》提出,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要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的发展方向。街道(乡镇)党(工)委和城乡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各项工作的领导,推动建立城乡社区党组织与社区社会组织定期联系制度。鼓励社区党员担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把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骨干培养发展为党员,把社区社会组织中的优秀党员吸收到城乡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中。社区社会组织要加强自身党的建设工作,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要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党组织活动,在业务活动中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团结动员社区群众,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等制度,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引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督促各地
落实《意见》?
答:为推动《意见》的有效贯彻落实,下一步将要求各地民政部门着力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过程中,进一步深化对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意见》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实施意见或方案,明确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目标、扶持措施、管理制度等。加强部门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各部门共同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工作格局。
二是加强督促指导。要依法加强已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管理,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做好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服务等工作。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深入调查研究,尽快摸清底数,及时发现和解决《意见》落实过程中新问题,推动《意见》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三是强化宣传引导。要加强《意见》的宣传解读,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及时归纳总结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先进经验,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优秀典型、先进事迹的表扬和奖励,营造关心、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此外,民政部下一步将在各地设立“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观察点”,不断总结经验、培育先进、完善政策,切实推动《意见》的有效贯彻落实。
转自民政部网站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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