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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党小组党史学习简讯0402-0408

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党小组党史学习简讯

202142-202148日)

4月2日下午,中致中心党小组组织党员、工作人员通过“中华英烈网”纪念祭扫英烈,学习弘扬英烈精神,向革命先烈表示崇高的敬意。

4月2日下午,中致中心召开理事会,讨论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问题,并于4月6日通过“致诚社会组织”微信公众号正式发布声明。中致中心党员干部将带头抵制非法社会组织,与各方力量共同维护社会组织生存环境,推动社会组织行业健康发展。

 

 

4月6日下午,致诚联合党支部召开党员扩大暨党史学习会议,致诚党支部书记佟丽华面向全体党员讲党课,中致中心党小组党员和工作人员参与学习。会上还讨论通过了《致诚党支部-中致中心党小组党史学习教育方案》。

4月7日下午,致诚联合党支部组织党员、工作人员通过“共产党网”观看党史学习教育视频《<党史故事100讲>之五四运动 唤醒民众》和《<党史故事100讲>之首译宣言 传播真理》,中致中心党小组参与学习。

4月8日下午,致诚联合党支部组织党员、工作人员通过“共产党网”观看党史学习教育视频《<党史故事100讲>之一大首聚 开天辟地》和《<党史故事100讲>之酝酿建党 各地响应》,中致中心党小组参与学习。

你向往的高空这里其实也有 ——致诚实习小记

你向往的高空这里其实也有

——致诚实习小记


实习生介绍

戴允中

 中国政法大学2016级本科生

准律师协会25届会长



这是一次非常难忘且特殊的实习经历,在大学四年中我一直都只是在别人的描述中,文字材料中了解致诚,而这一次我在北京复发疫情之后的这一特殊时间段真正亲身来到了致诚实习。以下内容围绕我实习过的部门或者机构展开:

儿童保护最前沿 国内与国际接轨

在三个月的实习过程中,穿插始终的活动或者项目是与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密不可分的,其中最主要的有两项:一项是“GSCL国际儿童法学术研究与交流平台”志愿者项目,还有一项就是国际儿童法学术交流线上会议。这两个活动都让我感受到儿童法这一领域的独特的魅力以及重要性。

首先,感谢佟丽华主任的信任,志愿者项目从一开始的筹备,包括章程的撰写、项目的设立还有招募环节,到后期的实施以及最后的结项都让我直接参与了。在石纯毓、陈强、牛帅帅老师的指导和合作下,我们很快就完成了整体的章程并且招募了相关的志愿者。对我而言最具有挑战性的是在这个项目中关于人员管理、制度设计以及办公软件的运用:
(1)人员管理
虽然说我曾经有过对于学生社团人员管理的经验,但与之不同的是,志愿者的管理更加缺少组织性和统一协调性,让志愿者建立起对于某一个组织的黏性和归属感是一件有难度的事情。而难上加难的是,由于疫情和志愿活动性质的原因,所有的志愿者工作都是在线上进行和完成的。这个对于人员之间的沟通,特别是线下的面对面的沟通是极大挑战,是几乎不现实的。因此我建议,应该多次进行线上的会议或者沙龙,甚至是交流活动,是通过语音和视频的,而不仅仅是文字的沟通。我们也付出了实践,举办了小组长的交流会、见面会、中期表彰经验分享会以及期终的总结颁奖会议,根据志愿者在三个月后的问卷回复来看,这种线上语音视频形式的交流是大家很喜欢、觉得很有意义的。
对于个别志愿者有反馈对活动不满意或者是关于志愿时长等的问题,我的解决措施也是在有可能的情况下尽可能通过语音的形式交流,一方面可以有足够的时间将情况说明白,另一方面相比于通过微信或者其他文字的方式进行交流,语音的交流能给对方更大的尊重感和安慰感,更加能解决问题。当然并不是所有时候都有时间可以语音,对于文字性的回复,我特别在意的是“及时性”,包括信息的及时回复以及问题的及时解决,不过这也会让自己偶尔会“加小班”。但是根据志愿者的反馈,我们的回复是及时的,态度是亲切的,他们感觉十分满意。
总的来说,对于线上志愿者的管理还是尽可能往面对面、线下的沟通模式进行发展,除了关注志愿活动的进行,也应该注意志愿者的反馈以及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联络和沟通,这样能避免误解的发生,对个人甚至是组织。

(2)制度设计

对于制度设计,我想谈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第一,志愿工作的模式。首先我们是根据大家的法学教育背景以及英语水平,安排了周报的工作,其中包括:专题新闻(制定主题的新闻评论)的新闻搜集、撰写、翻译和编辑,以及热点新闻(事实发生的一周之内的与儿童法相关的新闻素材)的搜集、点评、翻译和编辑。按照人数,将人员平均分配,比如每个组有几个英语优秀的,有几个有法学教育背景的。但是再尝试了一周之后,我们发现有的组合作地非常默契,甚至促进了成员间私下的交流,建立起了友谊。但有的组因为没有人来翻译,或者编辑亦或是有人比较拖沓而导致整组工作无法按时完成,组间差异极大,并且小组长有好几个都应该花太多时间在人员沟通和格式调整上而辞去这一职务。于是我和其他的同事商量,我们在此分组制度下先再开展一周,并请各位小组长对每一个组员进行评价,其内容包括:联络的容易度,更适合什么类型的工作(如翻译等),工作是否按时交付等。我们根据评价和志愿者的背景资料,不再按照人数均分、每组都需要完成专题和热点新闻的编辑而是按照工作内容分组,即专题新闻组、热点新闻收集评论组、翻译组和编辑组,这样将绝大多数期待简单工作的志愿者分到了热点搜集评论组,即使有10个人不按时上交材料,由于基数较大,能够保证下一流水线还是可以继续运作,也免去了小组长一一催交的沟通成本,让更专业的人彼此配合提升效率。经过回访,小组长们表示可以把更多精力放在做研究和感兴趣的工作上了。
第二个制度就是关于简化格式排版的内容,因为我们的成果表现形式是以中英文加朗读的周报形式进行展示,所以对于文本的格式和排版十分看重,但是就像上文所说,组长在教大家如何排版上花费太多时间,于是我们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手册》和模版样板,让志愿者们可以一目了然应该做那些事情,格式是如何的,极大的节省了时间成本。
第三个就是奖励制度,我们建立中期表彰以及期终表彰,结合志愿者们的工作完成度,配合度来进行评奖。其中也不伐有志愿者帮助我们出谋划策,我们也设定了专门的奖项以示嘉奖。同时我们鼓励获奖的志愿者将精良制作的电子奖状以及周报展示在自己的朋友圈,一方面让志愿者感受到自我满足感和认可感,另一方面也帮助推广了我们组织以及儿童保护事业,是一举两得的。

(3)OA办公系统的运用

在本次实习之前我对OA系统一窍不通,但是面对如此之多的线上工作,以及线上文件的处理和流水作业,我强迫自己去学习如何使用这一系统。最终我们选择了用企业微信这一软件,并建立很多层级,不同权限的群和网盘,实现了文件的快速上传和查找,并且将文件夹的名称也写入了工作手册中,便于新加入的志愿者可以靠着手册“无师自通”。并且留下的文字资料也可以为之后的志愿者活动做抛砖引玉之用。

其次,对于国际儿童法学术交流线上会议的活动,我更多的都是参与会议的内容整理和翻译工作,全英文的国际会议还是非常具有考验性的,不过就国际儿童性瘾诱和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问题通过倾听会议内容、整理发言材料还是可以从中学到不少新知识,扩宽了国际视野。

劳动争议案件多 线上线下齐头进

我最开始接触的组织就是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由于大学四年我参加了法律援助的工作,上了法律诊所等相关课程对于法律援助的内容还是很感兴趣的。
总体来说,法律援助的工作主要分为线上和线下两部分:
(1)线上工作
由于疫情的反扑,在最开始的半个月中,线下的法律援助大厅没有对外开放,因此我主要参与了网站上的法律咨询。主要的工作内容为根据致诚网站上网友的提问给予专业的回复,当然是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完成的。网上的问题主要为劳动争议案件,类型有欠薪、工伤认定以及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等。我在回复问题的过程中也在不断地自我研究,并将草拟的回复内容请教专业的律师,特别感谢时福茂律师,于帆律师还有李宸剑师兄的指导。我也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自己总结相同类型问题,并研究其中的共性内容加以归纳。期间我还完成了对于一个争议案件的2万余字的总结与研究,其针对的问题是“承包用工形式下因工作受伤的救济途径研究”以及“关于疫情期间的涉及劳动争议案件的五问五答”,收获颇丰。 
另一方面,我几乎每周会参与一次12348丰台区法律援助热线的接听,从一开始的旁听电话接待开始学习,然后在开始独立回复法律咨询。相比于网络咨询,电话咨询更加考验接听员的应变能力和专业知识,群众咨询的问题从房屋确权到分家析产,再到欺骗消费者甚至是海外务工人员的劳动纠纷,涉及的面非常的广,而且往往一个电话刚挂下,新的铃声就会响起。所以如何快速准确地回答问题,以及如何快速记录咨询内容和回复结果的能力就显得格外重要了。
(2)线下援助
线下援助主要是指在法律援助接待大厅接待当事人,当然出于疫情防控的目的,每日测温、检查行程码以及佩戴口罩就是必须的程序。

相比于线上的咨询,我对线下面对面的咨询更感兴趣,3年来的法律援助经验对我帮助很大,如何更好地践行为当事人解决问题但又不会被当事人带着跑是一个问题。并且如何践行我自己总结的“法律翻译学”这项技能也在这次的实习之中得到的进一步的实验。在这次的实践中我最大的感受就是相比于我在校园接待的案件,这些当事人的问题大多还没有经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因此感觉自己还是“大有作为”,少了很多的无力感。之前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研究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对我有很大帮助,能让我不用现场查法条而是可以从容地背出常用的几项规定,当事人看后也对我的专业性进行了认可。此外我还有幸和时律师前往房山区,旁听了一场劳动仲裁案件,虽然身在旁听席,但心中特别想直接参与双方的辩论中去,好在忍住了。房山虽远,回程也艰难,半路历经了没油风波,但总的来说还是非常值得的,感谢这次机会。

麻雀虽小五脏全 儿童关爱目标清

首先,我想说对于参加基金会的工作是一个美丽的意外,却意外收获了一份友谊和一份难忘的回忆。
其次,对于北京中致儿童关爱基金会的工作环境我是非常满意和享受的,因为不仅办公环境十分温馨,没有商业的冰冷感,而且带我工作的基金会王欣秘书长是一个非常温柔且细心的人。在这里很少会感受到工作的压力,反而激发了我主动去设想去精进我手上工作的动力,在这里我感受到了毫不吝啬地表扬和认同,对于我这种外在认同型性格的人可谓是最理想的了。奇怪的是,我在基金会感受不到官职的区别,也感受不到年龄的差距,给我一种踏踏实实只需要考虑工作的感觉,这种一起努力一起奋斗的感觉非常的棒,当然我们也会在闲暇时间谈天论地,无所不谈,从电影到生活再到职业选择等等。在现在的社会真的很难有人主动地示好,真心以待,不过在致诚,这反而成了常态,让我眷恋,动摇了我坚定的职业选择。
在此,就两项最主要工作进行一下总结吧:
基金会评估工作

总的来说,我非常幸运参与了基金会的评估工作。因为基金会需要成立满三年才可以申请参与评估,而且基金会评估的准备是一项全面系统、具体细致的工作。具体说来工作内容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1)办公室的布置

作为评估参观的一个环节,布置美观的办工场所是直观展示工作环境的一个窗口,为此我和欣姐一起把白板、展示版和党建园地以及奖状展示区都精心的布置了一番。

(2)制度的完善

每一个社会组织都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但是如何健全所有的制度,完善制度以及与时俱进是非常重要的。这次评估对我们基金会而言是“以评促建”的过程,因此我们完善了20多项制度文件。在这个过程中,我了解到很多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独有的规定和制度,这个经验是别处很难接触到的。

(3)法条的整理

      对于法条的收集和整理是一项对基金会很重要,对我很有挑战的工作,不像其他的部门法,我对慈善法以及社会组织法领域的规章和法律尤为生疏,仅靠北大法宝搜索关键词是远远不够的,需要结合专家的建议文章以及民政部的法律清单,在二者的结合下才能比较全面的整理出与基金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当然在整理的时候也要按照法律的位阶才更有规律性。

4)新闻的搜集

主要是在网络上搜集了与基金会相关的报道和材料,从新闻报道的整理可以看出一个组织的媒体曝光度和社会影响力,以及从侧面反映出其信息公开程度,而信息公开是很重要的。
(5)视频的制作和筹划
两个展示视频的策划一开始源自我的突发奇想,但是欣姐听说后我们一拍即合,就是做。我们邀请了志愿者平台的技术志愿者结合现有的材料以及网络上的一些素材,制作了“武汉我要抱抱你”与“小额爱心——折翼天使的故事”两个视频,并且请播音专业的志愿者为视频配上的旁白。这两个视频分别展现了基金会CKDP项目和小额爱心的项目,给人以直观的冲击和感动。视频历经了多次的修改,实属不易,但是现场的效果还是非常不错的。
(6)现场的准备

随着专家组的到来,之前所有的准备工作到了检验成果的时候。与我们想象不同的是,很多专家提出了问题和建议,有肯定也有需要改进之处,比如未来建议我们建立数字化平台来完善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总的来说,评估完身心俱疲,但我由衷祈愿我们的基金会能评上3A,甚至4A,未来成功申请公募资格!

传统游戏项目立项
说起项目立项,我并不陌生,但要真正做好项目的立项还是有很多细节和环节是要考虑的。这个项目是关于传统游戏的保护和推广的,希望能找到经典的有代表性的传统游戏推广到全国各地的幼儿园中,我们给这个项目取名为“小皮球架脚踢”,希望能唤醒成年人们的回忆,也为现代的儿童们提供除了电子游戏外的带有文化传承的游戏项目。
这个项目历经了现状的调查,学术的研究等等,我制作了针对幼师群体和一般群众的问卷,用以调查传统游戏收集的必要性和需求性。当然作为一个立项书还必须有项目的初衷,时间的安排,费用的预算等等。让我感觉到原来社团里做活动的经验也是可以移植到工作中去的,感谢准律带给我的历练和宝贵经验。
最后我想说,我希望无论是看到我这篇“废话“的人还是被我推荐过的人,我真心希望你们可以来致诚,来基金会实习,就当是一次尝试,一次主动对择业选择的动摇,这里值得。

社会组织学问多 实践理论两手抓

与基金会工作关联度最高的就是致诚社会组织与矛盾调处中心了(简称“社会组织”),与一般公益机构不同,社会组织这里主要是帮助其他的基金会和民非以及行会商会等完善制度,提供思路的。和基金会一样,我对社会组织的了解之前几乎为0,但是经过了这次实习,不说80分吧,也应该有60的及格分了。对于社会组织整体的框架、法律法规我已经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而其中最值得说的是,在何国科老师和欣怡的帮助下完成的两期“法谈公益”的访谈,分别关注了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和公益组织关联交易的内容。在大学期间我不是很经常参与座谈会或者是访谈,可以说这次的经历圆了我大学的一个梦吧。首先,通过先期的研究我们需要提出相应的问题,并且对于这这些题要预设大致的答案;其次,在准备访谈问题的时候,我们要时刻想着受众的心理是什么?他们想要了解的内容是什么?

在正式的访谈过程中,需要注意问题不能生硬,一定要结合受访者的回答再进行提问,并且要适时的总结。一是方便听众了解访谈进行到什么位置,同时也为后续的文字整理提供了一些帮助。通过这两次的访谈:提问——访谈——整理——出稿这一过程,我对两期访谈的问题有了一个比较清楚的了解,并且也会关注这一方便其他的一些文章了,可谓是打开了我对社会组织的一个大门。(法谈公益的logo是我设计的哈哈~)

写在最后

最后的最后,官方的感谢我就不说了,我想说一下在致诚的工作感受吧,我一直相信只有切身体会和理解的人才能给出最准确的评价,虽然我实习的时间不是很长只有三月,但我还是发现了致诚的几个“秘密”:
1.这里没有明确的等级制度,主要都是根据工作来进行分工,人人(对,包括实习生)都可以有自己的想法和建议,所以在人际交往上不需要费心费力,这里的人都很随和。
2.想要在这里收获,请你先播种。致诚是一个你付出多少就能收获更多的地方,像是一个飞机场,你总是贴地滑行并没有人会要求你鞭笞你,但如果你向往蓝天,这里的跑道足够长足够宽阔,可以让你展翅于天际。所以很忙和很闲完全可能同时出现在实习经历之中,这一切的一切都取决于自己。
3.请把自己当成正式员工。这一点不算是一个秘密,算是我的一个建议吧,我希望之后实习的伙伴们能把所有的活在接手的时候多问问,问清楚这个到底是要干嘛,问清楚要求和时间节点,这样有助于更好的把工作完成。当然我更建议你把你所接手的活当成是自己的项目或者工作,抱着拿年终奖的方式去构思去精进,起码在致诚没有人会觉得这是一种僭越。
4.你可以投身于一个岗位,但如果你有幸去多个组织实习,恭喜你你可能会发现有一些工作的内在关联性,是相辅相成的,希望这一点可以用你的亲身经验来证明。

哎,2020年的夏天过去了,属于我与致诚的夏天也过去了,伴随着秋叶和冷风,这怕是一件让鼻子一酸的回忆吧。不过我相信世界是圆的,人与人之间也是有缘的,感谢法律援助办公室的各位、148的各位、社会组织的各位、还有财务和主任办的同事们,以及那些还没来得及记住名字但天天点头微笑的朋友们,当然还有佟主任、时老师、何老师、欣姐、陈哥、纯毓姐、帅帅姐,以及欣怡、子晨、予乔、惠昀和禹池,是你们让这个夏天这么的多彩和难忘!

写在最后:
    这是一篇真实而真诚的实习经历,允中的实习单位遍及致诚的4个组织:青少年中心、农民工中心、中致儿童关爱基金会和致诚社会组织。虽然允中(其实我们大家都叫他“东东”)只与我们相处了短短3月,但他已经在我们心中留下了特有的印记——阳光活泼、积极高效、善于沟通和学习、组织能力卓越以及对公益的由衷热爱。
    东东有句话给我的印象很深:他说,致诚与准律(全称是“中国政法大学准律师协会”)其实有点像,只要你有想法,你想实践它,你就可以把想法变成现实我想,这也是我们这些致诚人这些年亲身感受并且验证的。这里,有一批不空谈想法、脚踏实地、坚持数年在行动的公益人。这里,也是很多实习生把情怀与创意,专长和能力进行结合,付诸实践的所在。
    正如东东说的“你向往的高空这里其实也有”,我们希望来致诚实习的年轻人都能在此播种,也能带着种子离开。地球是圆的,人与人是有缘的,无论你们是否以公益为职业,我们都在这里祝你们飞的高远且不忘初心,愿与你们相遇在更美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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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致诚的120天,重新认识法律与公益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东里198号致诚公益楼

电话:010-83802213

邮箱:zzertongguanai@163.com

网站:zhongzhiertongguanai.org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中致儿童关爱基金会

我在致诚的120天,重新认识法律与公益


1

实习生周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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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起

最初知道“致诚”,是在一篇杜克大学中国学生会的校友访谈当中。那时我大三,负责学生会所有校友访谈的编辑工作。在那篇我后来取名为“从学院到法院,总选择少有人走的路”的访谈文章里,我读到了那位在哈佛法学院就读的学姐对于她大三暑假在致诚实习时的描述:
走进致诚的办公楼,在一层半的楼梯间里挂着四个大字:为了正义,每天早上去上班都能看见。再加上平时看见各种律师克服很大的困难去完成他们的工作,真的特别感动,当时是第一次这么直观地感受到律师这个职业能够对人产生的影响,有时对一些客户的一生都会带来巨大的影响。
就是这位素未谋面的学姐的寥寥几句话,让我对致诚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尤其是她谈到的楼梯间里悬挂的四个字,是那么地简练而有力。那时的我,就在心中对致诚这个组织种下了一丝敬畏和好奇心。
于是在我为自己的间隔年做规划时,在拉斯维加斯的机场——彼时我正带着爸妈在美国毕业旅行——第一次点开了致诚的实习生申请表。
网址:www.zcpi.org
微信公号:致诚公益
致诚实习生申请表


此时回顾,我需要承认我当时对这份实习还是存有一些罗曼蒂克式的英雄主义幻想,我想象自己会和律师一起接待当事人、取证、或许还会去到外地调研,我设想着通过实习也许我也能改变一些弱势群体的命运。所以,当我最初和欣姐通话,了解到我会主要在基金会工作时,我心里是有一丝遗憾的,尤其是遗憾于自己没有国内法学背景可能无法深入地参与案件。不过听到欣姐温柔的声音,以及她对致诚各个附属机构组织全面翔实的介绍,我心中还是燃起了对这份实习的期待,也希望能借机多了解一下国内的公益生态现状。
于是,2019年八月末,北京的暑气还没有褪尽,我结束了在湖南的短期支教项目,拖着曾经陪伴我远渡重洋的两个大箱子来到了丰台,正式走进了这个楼梯间里悬挂着“为了正义”的公益机构,开始为期四个月的实习。

为了正义楼梯

2
实习的工作

实习期间,我主要在中致儿童关爱基金会工作,也配合致诚社会组织和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做了一些辅助性工作和研究。
和许多公益圈的门外汉一样,我之前对“基金会”知之甚少,也不知道它和NGO有什么区别和界限。不过我来实习的时机很巧,第一周就旁听了基金会的理事会并做了记录,了解到了基金会的组织架构和两个主要项目:小额爱心项目和CKDP乡村幼儿园发展计划。前者是针对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权利受到侵害但不能得到补偿的儿童和失足未成年人给予小额资助,后者则是通过对乡村幼儿园教师的赋能和培训来关爱乡村儿童。同期,我对近两年的小额爱心项目的资助对象情况进行了整理,并且帮助策划了CKDP“月光小晚会”讲故事活动。

实习期间




很快地,我也接触到了一些致诚社会组织的工作,借此了解到了国内社会组织的分类(即一共分为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三大类)以及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制度(包括《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

当时的我对这一方面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不过因为社会组织部门的何律师是这方面的专家,我通过跟随何律师外出讲课、听他所开设的《基金会合规建设》课程、整理基金会法律文件的模板、以及收集近三年来各省市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短短几周下来就对于国内基金会所需要遵循的法律法规有了一个较为全面的初步了解。另外,我还正好碰上基金会要委托我们起诉一个接受了他们资助但是没有执行就失联的机构,我协助何律师起草了起诉状并进行了证据整理,并和他一起去立案,虽然这个案件案情比较简单明了,但通过这个经历我也对国内的诉讼程序有了了解。

基金会理事监事:王欣、王毅伟、白占滔、何国科、周玥

 

在后续工作中,我有机地在基金会和社会组织两个部门之间轮转,基金会方面:我负责了关于小额爱心的宣传推文撰写并协助CKDP讲故事活动的执行;我也做了一些关于预防校园欺凌的研究(这期间还恰逢大连13岁男童杀人事件发生),了解到了香港和挪威等地在这方面的政策;此外,我们在11月末开始了“公益之声”电台,策划录制了6期节目,内容是公益行业的科普。社会组织方面:我主要做了基金会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研究和网络名誉权侵权的案例研究,以及对民政局的行政处罚度量标准征求意见稿和工商部门的同类条款进行了对比。
此外,我也为青少年法律援助和研究中心做了一些翻译和资料收集的工作,例如为国际儿童法联盟网站搜集各个国家儿童保护的相关法律,以及翻译中心资助的肯尼亚一家保护儿童权益的NGO提交的季度报告。
左起:陈强、周玥、张怡慧、石纯毓、何国科
实习过程中我还有不少外出参会参访的机会,例如和何律师到成都麓湖社区基金会、亚洲基金会(听关于反家暴组织筹款的报告研讨)、妇联儿基会;和欣姐一起参加公益慈善汇展、慈善文化论坛、到石家庄女子监狱探访、到童书妈妈万有空间介绍基金会、以及到朝阳法院旁听审判等等;此外,我也听了两场丰台律协的讲座(分别关于诉讼和行政法),十二月末的时候还和外国实习生们一起参观了法院博物馆。
四个月的时间似乎眨眼而过,我的这段实习生活是充实而自由的,接触到了儿童权利和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知识,学习到了基金会的运作与合规建设的基本知识和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对于校园欺凌、网络筹款平台和慈善信托等社会热点问题有了深入的了解,还亲身接触到了国内的诉讼程序,可以说得上是收获满满。虽然没有像最初的想象中那样做到真切地改变到什么人的生活或命运,但至少还是对我所服务的两个部门有一些微小的贡献。

3
成长和反思

这次实习中很幸运的事情就是遇到了欣姐和何律师这两位非常关心我的成长和经常引导我的导师,让我在工作过程之中和工作之外都对于自己的个人技能和未来发展进行了思考和规划。我在这里从我个人的成长和对法律与公益行业的思考两个方面分别谈一谈。
个人成长
1)深化专业知识,要从有技能的人成为“专家”
这一观点是受到了何律师的启发,他对我提到当他作为民政部专家去地方机构讲话时,往往会受到很高程度的重视,而这种重视或许是很多人和机构不会给予一个掌握了同样的知识但身份仅仅是律师的人的。“专家”的身份不仅仅赋予人话语权,更重要的是为其权威性背书,提供了一个让其可以产生影响力的发声的位置。成为专家也就成为了可以影响宏观政策、做出切实改变的人,关于这一点,佟主任的经历也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2) 持续锻炼自己的表达能力,学会用吸引人的方式说重点
意识到表达的重要性是因为平日里听到欣姐介绍基金会的项目的信手拈来,以及何老师讲课时的侃侃而谈,也是因为外出参加活动时听到有一些嘉宾长篇大论却重点全无的讲话时呈现的反面教材,作为听众,会被哪一种表达方式吸引是非常显而易见的事。
我越来越意识到,很多时候,表达的形式比内容更为重要。大多数时候大众都喜欢听故事,好的故事会让人有想要行动的冲动,而这种想要行动的冲动对于公益机构来说是可贵的,甚至是可以转换为切实资源的。
而且,在录制公益之声节目的过程中,我也意识到了自己在口头表达上还需要加强,我在临场口头表达中会有较多的语气词助词,内容缺乏内在逻辑性,有时候会不由自主地重复自己,或者说到最后声音渐渐弱下去等,我今后在这方面还需要多一些刻意训练。
3)丰富自己使用多媒体叙事的技能,技多不压身
这一点算是我一直隐约有意识到的一个自我的短板,在这个数字化多媒体化的时代,应该学会用图片、大数据、短视频等多样的形式讲故事。我需要学一学Photoshop,简单的视频剪辑和网站搭建这样实用的技能,不求精通,但求不在信息时代落伍。
4)发挥自己善于检索信息、工作高效的优势
意识到短板的同时也意识到自己可以发扬的长处,我对于研究有热情,信息检索的能力也还不错,平时工作也算是比较高效,这些都是我应该有自我认识并保持和培养的技能。 
5) 多做计划和反思,突破舒适区
如果要我为自己实习期间的表现打分,我会打一个十分制中的八分。主要的不足在于,我十一月时曾经有一周多的时间在充分了解了基金会和社会组织之后进入了工作上的舒适区,有一些倦怠。不过我自己在发现这一点之后为自己制定了更具体的工作计划,工作的最后一个月也还算比较高效。这个状态的改变让我意识到了人是有惰性的,也意识到及时的反思和目标的细化能一定程度上帮助我克服惰性。

左起:王欣、周玥
公益与法律:
1) 我们需要讲公益改变人生的故事,但真实的公益是由焦虑和迷茫的日常堆积起来的。
前面谈到,公益行业(或许每个行业都如是)中,会讲故事是很重要的,我们需要故事,需要“为了正义”的故事,需要律师改变了援助对象人生的故事,需要坚持了十五年的小额爱心的故事。但公益的从业者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要面对的是乏味又近乎残酷的现实世界,是筹款的不易,是主管部门不可免的官僚主义,是斤斤计较的捐款方,是法院立案时长长的队伍和不耐烦的面孔,是种种的不尽如人意。这些现实会消磨人,会让人产生怀疑。也许那些时刻,我们可以用那些我们创造出来的“故事”来打动自己,提醒自己。
2)社会对公益的期许不符现实,公益也是一个“圈子”,有等级秩序和关系网络。
公益圈里有住在理论高阁的学者教授,有功成名就想要回报社会的企业家,有鱼目混珠的东郭先生,也有想附庸风雅的有钱人。公益圈也是一个小社会,公益人也需要挣钱养家,而不是成日里“用爱发电”。如果社会能像看待其他行业一样看待公益,而不是用有色眼镜将这个行业放在道德高地,或许会更有利于公益的发展。同时,公益行业自身也可以从商业社会中取其长而用之。
3)社会上存在着许多结构性问题,单靠法律和公益的力量是无法改变的。
从阅读小额爱心的案例,到关注社会热点事件,我看到许多结构性的问题,浓缩在那一个个很容易总结但是几乎无法解决的词当中:贫困、家庭缺位、性别不平等、过度商业化等等。
法律可以给出公正的判决,但受害者依然可能在困境中无法脱身;公益或许可以汇集人们的善意和爱心,但有些根深蒂固的观念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改变了公益项目的初衷……
4)但信仰和坚持是有用的,而法律最终是关乎人的。
实习过程中几次与王毅伟律师的接触都很让我触动,我记得她说她的信念,“坚持数年,必有好处”,再平凡不过的八个字,她却真是十数年如一日地做到了。还有带我们去监狱探访失手杀子的母亲的岳慧清检察官,在朝阳法院审判盗窃案时问起犯罪嫌疑人“你家里有几个孩子”的张法官,她们都不忘记在司法程序之外,去关心案件中的“人”,去感染,去扬善。她们都是我的role models,我仰看的榜样。

4
尾声

我在2019年的最后几天里写下了这篇实习报告。写作时,我又重看了一次当时那篇对学姐的访谈,也看到了自己当时为那篇文章写下的引言。那时候要去读法学院的念头在我心中还悬而未决,但我好像也依稀知道“法律”这样一个庞大的词语背后所指代着一些重要的东西,知道学法律,应该有一颗初心:
这初心,是社会有多么复杂不公,法律人就该有多优秀坚定的信念;是明白自己追求什么理想,珍视何种价值;更是找到实现这种理想、捍卫这种价值的“道”,以期最终达到一种 ‘我心光明’。
现在回首,我惊异于当时这两句我凭空写出的话,其实很好地概括和贴合了我在致诚这四个月的收获。我想,我会带着这些收获,带着对致诚的爱与敬意,在我上下而求索的道路上继续前行。

周玥2019年12月28日21:02

现代人不是那个去发现自我,发现关于自己的隐秘真相的人,现代人是那个努力创造自己的人。很有幸毕业后间隔年的第一份“工作”在致诚这样一个有二十年历史的公益律所。四个月的时间得以看到一些人间百态,增进一些对公益(和公益的困境)的了解,也有闲暇进行一些关于“如何创造自己”的思考。“为了正义”这四个字何等简洁,却也有万钧之力。虽然可见的未来里可能注定要sell out,但相信日后回顾这段时光时,也可以获得“虽不能至,心向往之”的慰藉和力量吧。

本文作者:周玥,杜克大学公共政策本科毕业,致诚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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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社会组织行政处罚数据统计(2018.1-2018.10)

自2018年1月1日至今,北京市民政局共对84家社会组织做出了行政处罚;其中社会团体55家,基金会6家,社会服务机构23家。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13家;未按时年检55家;挪用资产5家;不按章程规定从事活动5家其他事由12家

撤销登记17起警告63起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1起责令限期停止活动4起。   

被处罚人 违法事实及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幅度 处罚时间
北京华龄国际老年文化交流中心 2014年度、2015年度连续二年未参加年检 撤销登记 2018年3月2日
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警告 2018年3月16日
北京时代公益基金会 2016年度检查中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警告 2018年1月25日
北京和平发展基金会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警告 2018年3月6日
北京众爱公益基金会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警告 2018年9月13日
中关村中微近地卫星技术创新研究所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警告 2018/7/5
中关村国科航天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警告 2018年7月3日
北京市复恩社会组织发展促进中心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警告 2018年8月7日
北京力源社会工作促进中心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警告 2018年8月23日
中关村虚拟现实产业协会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警告 2018年5月24日
中关村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就业促进会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警告 2018年1月24日
北京五洲国创公益基金会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警告 2018年7月11日
北京文水企业商会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警告 2018年1月24日
北京市商业服装行业协会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警告 2018年1月19日
中关村石墨烯产业联盟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警告 2018年7月6日
中关村智能科技发展促进会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警告 2018年7月24日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留学预科学院 不按照规定参加2011年度至2013年度检查、不参加2014年度至2016年度检查 撤销登记 2018年8月27日
北京油画学会 不按照规定参加2013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未参加2014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 撤销登记 2018年7月24日
中关村虚拟现实产业协会 不按照规定参加2014年-2016年度检查 限期停止活动三个月 2018年7月10日
北京市书刊发行业协会 不按照规定接受2011年度至2017年度检查 撤销登记 2018/7/10
北京榆林企业商会 不按照规定接受2016年度检查 警告 2018年2月7日
北京建设工程概预算协会 不按照规定完成2014年度年检,未参加2015年度年检、2016年度年检、未按规定参加2017年度年检 撤销登记 2018年9月4日
北京现代音乐艺术团 不参加 2014年度至2016年度检查 撤销登记 2018年4月20日
北京龙江国际文化发展中心 不参加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检查 撤销登记 2018年7月10日
北京市美容美发化妆品商会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代发工资 警告 2018年7月27日
北京财富管理行业协会 会未按规定接受2015年度、2016年度检查 警告 2018年1月5日
北京市写作学会 活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警告 2018年10月8日
北京中西医慢病防治促进会 将备案后的网络域名yxjkw.cn,授权给分支机构使用。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将此域名用于设立非法民间组织 警告 2018年6月21日
北京市篮球运动协会                利用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警告 2018年7月27日
中关村中企慧联先进 制造产业 技术联盟 挪用30万元社会团体资产 警告 2018/7/12
北京京华金融研究院 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 警告 2018年8 月16日
北京江陵企业商会 挪用社会团体资产 警告 2018年3月27日
北京江阴企业商会 挪用社会团体资产 警告 2018年4月4日
中关村佳德职业教育创新联盟 挪用社会团体资产30万元 警告 2018年6月27日
北京和平发展基金会 未按定接受2014年、2015年年度检查 撤销登记 2018年8月27日
北京九台企业商会 未按规定参加2016年度检查 警告 2018年1月9日
中关村云平台与数据应用产业联盟            未按规定参加2016年度检查 警告 2018年1月15日
中关村绿创生态修复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未按规定参加2016年度检查 警告 2018年1月18日
北京市企业党委书记联谊会
   
未按规定参加2017年度检查 警告 2018年9月17日
北京春熙健康服务发展中心 未按规定参加2017年度检查 警告 2018年9月17日
北京农史研究会 未按规定参加2017年度检查 警告 2018年9月18日
中关村美中肿瘤诊疗技术创新研究院 未按规定参加2017年度年检 警告 2018年9 月10日
北京弘德公益基金会 未按规定参加2017年年度检查 警告 2018年7月12日
北京区域经济学会 未按规定参加2017年年度检查 警告 2018年7月19日
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 未按规定参加2017年年度检查 警告 2018年9月11日
北京兴华大学 未按规定参加2017年年度检查 警告 2018年9月25日
中关村南北天麻产业技术联盟                                   未按规定完成2015年度检查,未参加2016年度检查 警告 2018年1月12日
北京中旭公益基金会 未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撤销登记 2018年3月2日
北京长寿俱乐部养老服务中心 未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警告 2018年4月23日
北京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 未按照规定完成2017年度年检 警告 2018年9 月10日
北京东旭民族艺术博物馆 未按照规定完成2018年度年检 警告 2018年9 月13日
北京于魁智京剧艺术  发展基金会 未参加2009年度至2016年度年检 撤销登记 2018年7月10日
北京卓达经济管理研修学院 未参加2013-2016年度年检 撤销登记 2018年7月10日
北京军盾人防宣教中心 未参加2014年、2015年、2016年年度检查 撤销登记 2018年5月4日
北京正涛戈谢氏罕见病关爱中心 未参加2014年、2015年年度检查 撤销登记 2018年5月4日
北京市餐饮具集中消毒行业协会 未参加2014年度、2015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未按规定参加2016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 撤销登记 2018年8月27日
中关村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就业促进会 未参加2014年度检查 撤销登记 2018年4月20日
北京青海企业商会 未参加2015、2016年度检查 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 2018年4月20日
北京洛江企业商会 未参加2015年、2016年年度检查 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 2018年5月4日
北京宜昌企业商会 未参加2015年、未按规定参加2016年年度检查 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 2018年5月4日
北京社会函授大学 未参加2015年度、2016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 撤销登记 2018年7月24日
北京市养犬协会 未参加2015年度、2016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 撤销登记 2018年7月24日
北京华宸丽景书画院 未参加2015年度年度检查;不按规定接受2016年度年度检查 警告 2018年1月2日
北京莆田湄洲湾北岸企业商会 未参加2016年度检查 警告 2018年1月10日
北京苍南企业商会 未参加2016年度检查 警告 2018年1月11日
北京晋城企业商会 未参加2016年度检查 警告 2018年1月23日
北京沉香协会 未参加2016年度年检 警告 2018年1月25日
北京品牌协会 未参加2016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 警告 2018年1月5日
北京电子商务中心区企业协会 未参加2016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 警告 2018年1月5日
北京上饶企业商会     未参加2016年年度检查 警告 2018年1月5日
北京新余企业商会          未参加2016年年度检查 警告 2018年1月8日
北京北安企业商会                     未参加2016年年度检查 警告 2018年1月8日
中关村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                        未参加2016年年度检查 警告 2018年1月8日
北京铃医串雅医疗技术研究会                       未参加2016年年度检查 警告 2018年1月11日
北京弘德公益基金会 未参加2016年年度检查 警告 2018年1月19日
北京畜牧业协会 未参加2016年年度检查 警告 2018年1月25日
北京义乌企业商会 未参加2016年年度检查 警告 2018年1月25日
北京金属材料流通行业协会 未参加2016年年度检查 警告 2018年4月8日
北京中华传统乐会 未参加2016年年度检查 警告 2018年4月8日
北京信鸽 衍生品产业协会 未参加2017年度检查 警告 2018/7/13
付太一 未经登记设立中心,并擅自以该名义进行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18/7/10
北京五洲国创公益基金会 未依法报送2017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警告 2018年6月28日
北京众情益社区环保发展中心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警告 2018年8月24日
北京涉县企业商会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接受2016年年度检查 警告 2018年3月27日
北京涉县 企业商会 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接受调查 警告 2018年7月26日

数据来源丨北京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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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会法律风险报告》在京发布

2018年8月7日下午,由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主办,公益宝、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以及北京市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联合承办的《中国基金会法律风险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发布会,在北京市民政局六楼资源配置大厅举行。全国一百二十余家基金会一百五十多人见证报告发布仪式。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基金会管理处沈东亮副处长、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叶金莲副主任,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吕全斌秘书长莅临发布会并致辞。

(发布会现场图)

致诚公益律师团队总负责人佟丽华主持发布会,并对致诚团队做了基本介绍:致诚公益律师团队依托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下设五个社会组织,为未成年人、老人、农民工以及社会组织提供公益法律服务。为了进一步促进社会组织的依法治理,推动行业的发展,2015年在北京市民政局成立了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开展社会组织法律政策倡导、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以及矛盾化解工作。2017年11月启动报告,为社会组织依法治理,合规运转进行实证研究工作。

(佟丽华主任主持发布会)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基金会管理处的沈东亮副处长在致辞中提到,今天发布的《中国基金会法律风险报告》不仅对基金会有极大的帮助,对于作为监管部门的民政部门而言,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政策,防范行业风险。沈处长回顾了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基金会领域取得的优异成绩,也重点强调了“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基金会要提高风险意识。最后祝贺报告的发布,表达对致诚团队的敬意。

(沈东亮副处长致辞)

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叶金莲副主任,首先对报告的顺利发布表示祝贺。叶主任提到,报告思路清晰,定位明确,目标和问题导向并重,对基金会具有较强的警示作用和较高的使用价值,填补了基金会领域法律实务报告的空白。最后,叶主任表达了对致诚团队的三个期待: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进一步深化实证研究、进一步加强政策倡导。

(叶金莲副主任致辞)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的吕全斌秘书长提及,报告从基金会自身的角度出发,击中了基金会发展的“痛点”,这正是广大基金会所亟需的研究报告。2016年《慈善法》颁布实施以来,中国基金会正进入一个依法行善的时代,一方面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基金会亟需去学习遵守,另一方面基金会对自身认识不断加深,法律风险防控需求不断加大。报告正好弥补了行业的空缺,为基金会合规运转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参考。

(吕全斌秘书长致辞)

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国科律师作为报告的执笔人,介绍了报告起草的背景和内容。何国科律师分享道,基金会在运转过程中,一定面临着各种“坑”,有大坑,有小坑,有些是别人挖的,有些是自己挖的。基金会一帆风顺是不正常的,“人在家中坐,坑从天上来”是正常的,我们需要做就是提高“填坑力”,提高填坑力有两步,一个是识坑,一个是填坑,《中国基金会法律风险报告》就是《中国基金会识坑填坑指南》。何律师也进一步介绍了报告的三个数据来源,从案例中总结出基金会最常面临的十大方面,五十个风险点,同时也为基金会合规运转给出了十大法律建议。

(何国科律师在介绍《报告》)

在发布会交流环节,沈东亮副处长、佟丽华主任、何国科律师就基金会提出的知识产权、公开募捐资格、税务、捐赠合同解除等问题进行深入的交流解答。

(参会基金会小伙伴提问)

最后,佟丽华主任从政治风险、法律风险、职业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总结了基金会行业需要注意的四大风险,希望报告为基金会合规运转提供专业和务实的支持,致诚团队也将一如既往为中国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作出力所能及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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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儿童保护体系研讨会在京召开

2018年5月19日上午,为期两天的中国儿童保护体系研讨会在京开幕,本次会议由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联合国际计划、国际救助儿童会(英国)共同召开。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未成年人保护处副处长吴越富,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前主席、委员Jaap Doek先生,全球社会工作服务联盟儿童保护顾问Camille Evans女士,国际计划亚洲区办事处儿童保护区域主任RašaSekulović先生,国际计划中国区主任Haider. W. Yaqub先生,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参加会议,并出席了开幕式。来自全国的50多位从事儿童保护、服务的社会组织、社工机构以及相应地区的未成年人保护律师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议现场)

(集体合影留念)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未成年人保护处副处长吴越富向参会人员介绍了民政部门在儿童保护中的工作,他提到,民政部门是开展儿童保护工作的主要部门之一,一方面通过救助、保护、评估帮扶等一系列工作努力构建对困境儿童的服务网络体系,加强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另一方面通过发布宏观政策等多种方式,不断推动国家法律政策的完善,让更多的儿童受益。吴越富副处长认为,儿童保护类社会组织是开展儿童保护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期望社会组织不断完善自身建设、增强专业服务能力,与民政部门共同推动儿童保护工作。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未成年人保护处副处长 吴越富)

致诚公益总负责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为大家梳理了当前儿童保护的立法概况和相关政策改革。他认为,近些年来,中国儿童保护事业立法与政策取得快速发展,对儿童遭受性侵、监护人侵害、家庭暴力以及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问题都有了很多关注,并建立了相应的应对机制,但同时也要看到,在推动法律、政策落地的过程中,基层仍然存在碎片化等现实问题。在互动环节,佟丽任主任还针对与会人员提出的问题,就强制报告、实证研究以及家庭与政府的关系等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大家普遍反映收获很大。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佟丽华)

会上,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前主席、委员Jaap Doek先生向与会人员介绍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几项重要规定,希望大家结合本国、本地实际情况推动儿童参与权等相关权利的保护;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保护处处长Ron Pouwels先生向大家介绍了在中国开展的工作,希望推动国家立法政策在基层得到落实;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雪梅律师结合个案,介绍了社会组织在社区儿童保护体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四川省仁寿县友爱社工中心主任杜刚与大家分享了他们在当地提供的社工服务以及开展的儿童保护工作,令人耳目一新。此外,国际计划亚洲区办事处儿童保护区域主任RašaSekulović先生,围绕儿童保护体系的类型、措施、行动、合作等内容,引导大家开展小组讨论并分享成果,进一步开阔了大家的思维。

(发言嘉宾照片)

在会议闭幕时,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于旭坤总结说,此次会议既有国际专家提出理念、分享经验,又有政府部门以开放、包容的心态推动中国儿童保护工作,更有众多社会组织、社工机构以及一线未保律师用专业的力量来支持和服务儿童,可以说,国际机构和专家、政府部门以及代表社会力量的社会组织和律师犹如三角形的三个顶点,共同推动了整个会议的进程。于旭坤副主任认为,可以用四句话概述此次会议取得的成效,即:更新了理念、增进了了解、推动了合作、充满了期待,希望中国儿童保护事业发展越来越好!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于旭坤)

会议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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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彩金2018年2月月报


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接的福彩金项目为北京市的社会组织答疑解惑,起草、审核文书,组织线上线下培训等工作都在有序的进行。下面对中心20182月份的工作做简要梳理。

 

一、解答咨询方面

(一)机构性质

20181月份中心共解答咨询40个,从咨询机构的性质来看:基金会咨询22个,社团8个,社会服务机构5个,公司2个,政府2个,其他1个。

2)咨询问题类型

40个咨询中,内部治理的咨询14个,捐赠的问题有10个,投资6个;志愿者问题3个;财税问题3个;侵权问题1个;关联交易1个,其他2个。

二、线下培训

中心于2月2号开展了一场针对律师群体的培训,培训主题为以法促善——社会组织发展的基于与挑战,有20多位律师学习。

以上就是中心2月份开展的系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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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十大变化(新旧对比)


昨天霸屏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归纳来说有十大变化:

第一,“上一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平均工资两倍”改为“税务登记所在地市级以上地区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的两倍”

第二,取消了年检合格的结论,改为“民政部门出具的社会组织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第三,新设立的非营利组织也可以申请免税资格,在申请材料上加入一份材料是: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第四,免税资格到期后复审的删除了期满前三个月申请,改为“期满后六个月内”申请。

第五,加入一款:“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享受优惠年度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另外复核不合格的,不取消免税资格只是相应年份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第六,取消资格的情形中加入“纳税信用等级为C/D级的,被民政部门列入黑名单的、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第七,如果社会组织从事了非法政治活动,社会组织将永远不得申请免税资格。

第八,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第九,加入一款对税务部门的责任如果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把“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式更名为“社会服务机构”加入了“宗教院校”。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 何国科律师

2018年2月27日


附上新旧政策对比: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3号)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五、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

五、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享受优惠年度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六、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六、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

  (一)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因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七、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通知自20131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同时废止。

八、本通知自20181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12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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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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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印发《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8﹞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着眼于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文物局、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贸促会、铁路总公司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docx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民政部

   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文化部

卫生计生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体育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知识产权局

旅游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民航局  文物局

国务院扶贫办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科协  贸促会

铁路总公司

 

             2018年2月11日

附件

 

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

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着眼于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文物局、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贸促会、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信息共享与联合激励、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民政部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的名单及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慈善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民政部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各部门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获取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定期将联合激励与惩戒实施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政部。


二、守信联合激励的对象和措施


(一)联合激励对象

守信联合激励的对象有两类,一是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或认定、评估等级在4A以上的慈善组织(以下简称“守信慈善组织”);二是有良好的捐赠记录,以及在扶贫济困领域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守信捐赠人”)。同时,联合激励的对象必须是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信用优良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即无不良信用记录,不属于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对象。


(二)激励措施

    1、为守信慈善组织登记事项变更、相关业务办理建立绿色通道,提供便利服务。(实施单位:民政部)

2、“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示范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守信慈善组织倾斜。(实施单位:民政部)

3、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守信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并为守信慈善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指导。(实施单位:民政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4、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中华慈善奖”、“先进社会组织”评选。(实施单位:民政部)

5、为守信捐赠人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便利服务。(实施单位:民政部)

6、在孤儿收养中,作为判断收养人家庭收养能力的一个因素。(实施单位:民政部)

7、在婚姻、殡葬、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等服务中为守信捐赠人提供便利服务。(实施单位:民政部)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单位:税务总局、财政部)

9、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实施单位:税务总局)

10、在实施政府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实施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11、将守信记录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授信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人民银行、银监会)

12、守信捐赠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的,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普通发票用量,税务机关可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规模、守信情况,合理确定领购发票数量。(实施单位:税务总局)

    13、以下便利优化措施,适用于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认证企业的守信慈善组织或者捐赠人:

   (1)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2)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3)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4)海关优先设立协调员,解决进出口通关问题;

   (5)享受AEO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的守信慈善组织或者捐赠人,海关优先对其开展信用培育或提供相关培训。(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14、用于慈善活动的捐赠物资适用较低的检验检疫口岸查验率。(实施单位:质检总局)

15、在办理中小城市落户或者大城市居住证等方面,为守信捐赠人提供便利服务。(实施单位:公安部)

16、在专利申请、版权登记、诉讼维权等方面提供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优先、加快服务。(实施单位:知识产权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贸促会)

17、办理社保等业务时给予提前预约、优先办理、简化流程等必要便利。(实施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8、参加政府招标供应土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考虑。(实施单位:国土资源部)

19、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中提供便捷服务。(实施单位:环境保护部)

20、作为全国性奖励评估、评优表彰重要参考。(实施单位:中央文明办、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及其他有关部门)

21、在学习培训、公派出国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守信捐赠人。(实施单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2、在举办和组织企业参加经贸展览会、论坛、洽谈会及有关国际会议时给予优先考虑。(实施单位:贸促会)

23、在法律顾问、商事调解、经贸和海事仲裁等方面优先提供咨询和支持。(实施单位:司法部、贸促会)

24、鼓励博物馆、科学技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给予免票游览、使用或票价优惠等服务。(实施单位:文化部、旅游局、体育总局、文物局、中国科协)

25、鼓励城市交通系统给予购票优惠政策。(实施单位:交通运输部)

26、鼓励航空公司推行“诚信机票”计划,提供优先服务、“信用购票”等便利措施和优惠政策。(实施单位:民航局)


(三)联合激励的动态管理

各部门和单位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联合激励对象名单,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激励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将执行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政部。

各单位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联合激励对象存在慈善捐赠领域违法失信行为的,及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政部。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参与守信联合激励资格并及时通报各单位,停止适用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三、失信联合惩戒的对象和措施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相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中包括:(1)被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以下简称“失信慈善组织”)。(2)上述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3)在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以下简称“失信捐赠人”)。(4)在接受慈善组织资助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受益人(以下简称“失信受益人”)。(5)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惩戒措施

    1、对失信慈善组织,按照有关规定降低评估等级,情节严重的,取消评估等级。(实施单位:民政部)

    2、取消或限制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奖励资格。(实施单位:民政部、财政部)

    3、失信慈善组织负责人,在其今后申请新的慈善组织、参与慈善活动事中事后监管中给予重点关注。(实施单位:民政部、教育部、文化部、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

4、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不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的,依法追究其产品安全责任。(实施单位:工商总局、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有关监管部门)

       5、依法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单位:财政部)

       6、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时,采取从严审核、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实施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7、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实施单位:国土资源部)      

    8、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依法限制发行公司债券;限制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管理,防范有关风险;在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其严重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人民银行)

       9、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将失信主体相关信息作为银行授信决策和信贷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失信主体提高财产保险费率。(实施单位: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

       10、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将其失信行为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将其失信行为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11、限制申请科技扶持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记入科研诚信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等。(实施单位:科技部)    

    12、相关单位可在市场监管、现场检查等工作中予以参考。(实施单位:民政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13、失信主体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14、失信主体办理海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加工贸易担保征收、后续稽查或统计监督核查。(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15、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检验机构认可等工作中作为重要参考。(实施单位:科技部、质检总局等有关单位)       

    16、失信受益人信息作为在同一时段内认定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性住房等保障对象,以及复核其救助保障资格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17、失信情况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限制融资或授信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人民银行等有关机构)

18、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当事人,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实施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航局、铁路总公司等有关单位)

19、限制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实施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

20、限制失信慈善组织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

21、将其失信行为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的参考。将其失信行为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参考。将其失信行为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证监会、保监会)

22、限制取得荣誉称号和奖励,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和奖励予以撤销。(实施单位:中央文明办、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及其他有关部门)

23、将失信主体的失信信息协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实施单位:中央网信办)

24、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其获得认证证书。(实施单位:质检总局)


(三)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慈善捐赠领域失信责任主体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有关单位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解除惩戒。超过效力期限的,不再实施联合惩戒。同时,逐步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的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政部。


四、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部门、各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调整,与本备忘录不一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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