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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不孤,必有邻丨A20代表走进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德不孤,必有邻”,这是《论语》里的一句古谚,直译过来的意思是:有道德的人从不孤单,一定会遇见好朋友。 


A20,让20个发展中国家儿童保护一线的工作者相遇相知,成为好朋友,让这句千年古谚落地生根。


2018年3月21日,是“A20全球关爱儿童社会领导力峰会”的第四天,20个发展中国家儿童保护社会组织的代表来到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简称“中心”),零距离接触这家具有19年儿童保护经验,具有联合国特别咨商地位的中国儿童保护机构,感受这里的工作氛围,了解这里的工作内容,听取中心的经验分享,与中心进行充分地交流谈论。


01

走近中心,感受这里的氛围

这家儿童保护机构什么样?

来之前,很多代表心中都有这样的问号。


2018年3月22日下午1点半,A20代表到达中心。 

他们首先来到“法律援助接待大厅”,听取了工作人员的介绍。然后走进“锦旗室”,当他们看到墙上挂满的数百面锦旗,了解了上面的中文含义,由衷地称赞Wonderful~

随后,A20代表参观了大会议室的照片墙,听着每一幅照片背后的故事,对中心有了一个感性的认识。

分享经验,讨论交流

02

落座后,中心主任佟丽华向大家介绍了中心一路走来的发展历程,中心为儿童提供的法律咨询与法律服务、中心进行的儿童权利研究、中心参与和推动的儿童保护立法政策成果,以及谈到中心希望与A20代表们共同努力,搭建一个具有活力的国际儿童保护合作平台。

资深的儿童保护法律专家,中心副主任张雪梅律师向各国代表们介绍了律师在办理儿童保护案件中发挥的作用。因为A20代表中很多人都具备法律专业背景,也在当地开展儿童法律援助工作,大家对张雪梅律师的分享很有共鸣。

中心诉讼部主任赵辉律师与A20代表分享了中心在法律工作之外发挥的积极作用,在中心律师的推动下,2006年发起了“小额爱心资助”项目,12年的时间里,项目为1200多个涉案困境儿童提供了小额的爱心资助,让这些受伤的孩子感到温暖,也让孩子的家庭看见希望。

中心公益项目的负责人,北京中致儿童关爱基金会秘书长王欣介绍了“CKDP”项目(Countryside Kindergarten Development Plan 乡村幼儿园发展计划),分享了项目的故事,尤其是项目在关爱留守儿童方面所做的努力。看到大屏幕上可爱的孩子,代表们都笑起来,我们深深感到,对于儿童的关爱,是人类跨国界、跨语言、跨文化的共同关切。

经验分享后,A20代表围绕着儿童保护提出了很多问题,佟主任和中心同事敞开心扉与代表们展开交流。我们看到,在儿童保护工作中很多问题是共性的,大家也有共识,在问题面前,要共同合作,积极推动问题的解决。


03

放松下来,感受A20文化晚宴

分享与讨论持续了整个下午,每位参会代表的脑细胞都在燃烧跳跃。傍晚,该是放松心情的时候了,中心安排了一个令人期待的环节——A20文化晚宴。

精彩的节目之前,当然要先填饱肚子,来尝尝中心大厨为A20代表准备的美食吧。“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吃饺子,喝好酒,尝好菜,代表我们真诚的心情。

欢乐的包饺子

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

7点,盛装的A20代表闪亮登场,他们在A20背板上机构的logo旁签名,然后合影留念。接下来,进入激动人心的文化表演。

开心的舞蹈 & 古典的戏剧

很难想象,在一场晚会中欣赏20个国家的节目,A20文化晚宴却做到了。我们向外国朋友展示了功夫的刚硬、京剧的柔美、越剧的俏丽,也感受着老挝舞蹈的欢快、泰国舞蹈的婀娜、肯尼亚舞蹈的活泼,很多时候我们加入队伍,与他们快乐的起舞。


晚会的第二个环节是中国文化展示,我们准备了书法表演、品茶和老北京小吃。

书法家常惟璞先生的现场书法表演把代表们震撼到了,“德不孤,必有邻”不仅仅是一句古谚,也道出了所有人的心声,这句话的深意把大家的心连在了一起。

正在代表们对中国书法心生向往时,他们收获了一个惊喜——我们的书法家为每一位代表都准备了一幅书法作品礼物,每人的都不同,内容取材于中国古老的经典《论语》和《道德经》。

相信这个下午,会成为每位代表难忘的中国回忆。


“德不孤,必有邻”。谨以此句,祝福A20远道而来的朋友和所有从事儿童保护的朋友。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A20 全球关爱儿童社会领导力峰会开幕

2018年3月18日上午,A20 全球关爱儿童社会领导力国际会议在北京开幕,本次国际会议由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和阿里巴巴集团联合举办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中国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主任顾秀莲以及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公安部等单位代表出席开幕式并致辞。

3月23日将召开A20全球关爱儿童社会领导力峰会,这将是全球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讨论全球儿童保护事业发展的一次思想盛宴。会议将在前期分享经验、讨论问题以及未来如何加强合作的基础上,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及社会组织代表、来自20个国家的优秀社会组织代表将从不同视角介绍各自经验、面临的困难以及最新思考,并发布“A20全球关爱儿童社会共识”成果文件。

     1.本次峰会是第一次由中国举办的面向全球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儿童关爱保护类社会组织的国际会议。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习近平主席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发展理念,不仅像阿里巴巴集团这样的现代企业走向世界舞台,中国社会组织也开始更多关注儿童、环保、减贫等人类命运问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与阿里巴巴集团联合在中国举办了本次国际峰会,即A20 全球关爱儿童社会领导力峰会。

 2017年12月初报名信息发布后,短短一个多月时间,共收到五大洲64家国外社会组织报名,几家全球著名儿童保护组织也表示愿意参加会议。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面试情况,以及综合考虑机构的地域分布、机构开展儿童工作的情况、机构的综合影响力、是否为本土社会组织、申请人在机构中的角色等因素,项目组最终在62家有效的报名机构中筛选出20家机构,其中亚洲11家、非洲7家、欧洲2家,包括印度、蒙古、菲律宾、肯尼亚、坦桑尼亚、埃塞俄比亚、苏丹、匈牙利、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等国代表以及一些国际组织代表共同参加了第一届A20全球关爱儿童社会领导力峰会。

2.本次峰会是中国专业的儿童保护类社会组织和现代企业共同推动全球儿童保护事业的努力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中国第一家以律师为主体、专门从事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的社会组织,其成立于1999年。在过去近20年时间,其通过热线咨询、提供法律援助和小额爱心关怀等方式帮助了数万未成年人,组建了遍布全国的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协作网络,就儿童性侵、暴力侵害等问题发布了大量实证研究报告,推动和参与了过去十多年来中国绝大多数儿童保护的法律政策改革。2011年其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是截止到目前,国内儿童保护领域唯一一家获得联合国特别咨商地位的民办社会组织。

 阿里巴巴集团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中国背景的面向全球的现代科技企业,其在构建健康、快乐商务生态系统基础上,长期关注公益事业的发展。阿里巴巴集团和中国公安部合作搭建的“团圆”系统,通过建立快捷权威的儿童失踪报警及信息发布平台,截止2018年3月15日发布2767条失踪儿童信息,找回2694人,找回率97.36%。这种警察系统与科技企业合作推动打拐的经验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曾赴美国传递这一“中国经验”。

 3.本次峰会致力于搭建一个全新的全球儿童关爱保护平台

本次会议期间,各国代表将分享本国儿童保护的经验、介绍各自面临的挑战以及未来发展的构想,同时就如何加强国际合作以推动全球关爱保护儿童事业的发展进行深入讨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和阿里巴巴集团将继续积极推动全球儿童保护事业的发展,双方将致力于搭建一个更富有活力的全球关爱保护儿童平台。峰会期间将讨论形成A20全球关爱儿童社会共识,并于23日峰会当天发布。


想要了解更多参会者及所在机构的信息,请您点击阅读原文!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政府对社会组织如何加强监管工作”培训开始招募了


前不久公布的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

中提到要推进社会组织改革

要依法加强对各类社会组织的监管

推动社会组织规范自律,实现政府治理和

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也提到

要严格管理和监督

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

社会组织资金的管理

开展活动上的管理

……….

政府的监管与社会组织的发展息息相关

面对越来越规范的管理制度

您对政府的监管工作、监管体系

有所了解吗?

如果没有,别担心

致诚社会组织给您送福利了

本周五(3月16号)将举办系列法律解读第二期

“政府对社会组织如何加强监管工作”

为我们做分享的是

我们熟悉的何国科律师团队

培训第二期

“政府对社会组织如何加强监管工作”培训

时间

2018年3月16日14点~16点

地点

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东西198号致诚公益律师楼二楼会议室



识别二维码开始报名

名额有限,预报从速

该项目是北京市福彩金资助

北京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的

“专业律师助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项目下的服务内容

感谢福彩金对社会组织的大力支持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财税新政及2018年法务工作规划”座谈会顺利召开

        2018年3月5日,“社会组织财税新政及2018年法务工作规划”座谈会,在致诚公益律师事务所顺利召开,座谈会共有来自北京市的基金会、社团、社会服务机构代表38人参与。该座谈会,是福彩金资助北京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的“专业律师助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项目下的服务内容。

        座谈会主要包括两个环节,一是税收新政策和年度法务工作规则分享,二是一对一咨询。第一个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在社会组织领域的财税新政方面,何律师主要和大家分享了,《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捐赠抵扣三年结转的规定,以及《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八点核心变化。

        在年度工作规划方面,何律师从内部治理、捐赠募捐、项目开展、志愿服务四个方面和大家分享了年度工作规划中易出现的法律风险以及需要注意的法律要点。

        何律师分享完毕后,座谈会进入到一对一咨询阶段, 与会的社会组织代表提出了若干问题,何律师都做了专业的解答。

        Q1:新成立的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的是否需要提供工资薪资专项报告?

         A:是的,新成立的非营利组织也要报告,但是新成立的非营利组织在申请时不用提交审计报告。

         Q2:《慈善法》实施之前成立的民非如果注销的话,其财产如何处理?

         A:这涉及免税资格取得的问题。非营利组织需要满足三个基本特性:1.组织的理事长、主要人员不得进行分红分配;2. 机构所有收入必须分配用于机构本身的发展;3. 机构终止后财产必须转给相同或相近目的组织。对于性质符合非营利组织特性的民非,应该认为被包括在内,也就是其财产在解散后需要转移给相同或相近目的的机构。慈善组织认定的意义主要在于募捐资格、慈善信托的资格。慈善组织的认定对民非解散后财产的分配问题的意义不大。

       Q3:公益性捐赠的认定?

        A:这需要机构在章程中约定,并且机构在公益性捐赠团体目录里面。是否在目录里需要民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的联合确认。

        Q4:民非目前还需要年检吗?

        A:目前还需要。但未来发展的方向是民非只需提交年报,不需年检。

        通过本次座谈会,不仅参与的社会组织对于税收政策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作为活动的主办方,对于社会组织的需求也有了更深的了解。同时,和更多的社会组织建立联系,也能为更多的社会组织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

附上新旧政策对比(点击表格阅读原文):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3号)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五、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

五、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享受优惠年度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六、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六、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

  (一)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因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七、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通知自20131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同时废止。

八、本通知自20181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12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27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近日,民政部印发《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加强社会组织信用管理作出统一安排。现就《办法》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第一个问题

《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组织改革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定,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大力支持社会组织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中发挥积极作用,努力推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截至目前,全国社会组织超过77.3万个,其中,社会团体36.3万个,基金会0.6万个,社会服务机构40.4万个。

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信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是推进“放管服”改革,实现行政监管、组织自律与社会监督有效结合的重要抓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提出,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将社会组织的实际表现情况与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挂钩;《慈善法》规定“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正在修订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也将信用监管纳入其中,这些都为社会组织信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撑。社会组织法人库、信用信息平台等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为信用管理提供了技术支撑。部分地方民政部门立足当地实际,对社会组织信用监管进行了有益探索,为《办法》的制定提供了实践经验。民政部在加快基础建设和总结地方实践的基础上,落实中央文件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立足构建全国统一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和管理制度,制定出台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二个问题

《办法》制定的意义是什么?

一是有利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37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社会组织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办法》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有关要求,将社会组织纳入信用监管范畴;同时,加强与发改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信用监管指导文件的衔接,对进一步健全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制度,规范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具有积极作用。

二是有利于强化社会组织责任和诚信意识。《办法》通过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增加了违法成本和惩处力度,强化了信用约束,倒逼社会组织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是有利于广泛动员社会监督。《办法》明确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将社会组织信用情况置于“阳光监督”之下,对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三个问题

《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26条,以建立信用约束为核心,主要分为五部分内容:一是明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范畴;二是规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的基本原则;三是规定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具体情形;四是确定信用监管的程序要求,包括认定程序、移出程序、异议处理等;五是明确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第四个问题

登记管理机关的信用监管职责包括哪些?

(一)信息采集与记录。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形成或者获取后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采集录入到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

(二)失信管理。依据社会组织失信情形,分别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信息公开。社会组织的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信息,以及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当向社会进行公开,登记管理机关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查询渠道。

(四)动态管理。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登记管理机关将其移出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间再次出现失信行为的,重新计算列入时限。

(五)信用修复。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以移出。

(六)异议处理。社会组织对信用管理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管理机关经核实确认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七)实施奖惩。一方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社会组织的守信行为予以激励,对失信行为予以惩戒;另一方面,建立部门间的联动响应机制,推行联合激励和惩戒。


第五个问题

在相关法规修订出台前,

如何做好信用信息管理与年度检查的衔接?

现行法规对社会组织规定实行年度检查,《办法》考虑到法规修订和改革的方向,未将年检结论纳入失信行为的指标。但是,对于年检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存在的相应违法违规情形,可以对照《办法》的规定进行信用管理。


第六个问题

信用监管与行政处罚是什么关系?

信用监管与行政处罚是登记管理机关两种不同类型的行政管理措施,可以同时并用。活动异常名录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属于对社会组织的信用约束和惩戒,并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社会组织受到行政处罚的,将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将其纳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七个问题

社会组织哪些行为将被认定为失信行为?

《办法》对失信社会组织设置了“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两个梯次的信用管理制度。


具体来说,以下情形将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一是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主要包括:未按照规定时限报送年报和所报送的年报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等情形。

二是未按规定设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党建是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所在。根据中央加强社会组织党建的部署及党的十九大报告的精神,《办法》将党建情况作为衡量社会组织信用的一个标准。

三是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实施信用管理是为了更好促进社会组织规范运作,对于轻微违法违规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教育和责令改正为主,只要社会组织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整改,《办法》不将其认定为失信行为;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则认定为失信。

四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不再符合公开募捐资格条件或者6个月以上不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本项是落实《慈善法》的有关规定。

五是受到较轻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受到行政处罚,说明该组织存在客观、确定的违法行为,应视为存在失信情形。其中,受到较轻行政处罚的(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将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需要注意的是,《办法》所列示的处罚,并不限于由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其他部门对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也应计入。

六是住所无法联系的。住所是社会组织活动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公众联系、监督社会组织的重要途径。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提示风险。

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是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后,如果对违法违规情形一直不予纠正,说明该组织要么不愿改正,要么没有能力改正,应当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是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登记(包括成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主观恶意明显,行为性质恶劣,应当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是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包括:限期停止活动、5万元以上罚款、吊销登记证书),说明该组织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应当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是三年内多次受到较轻行政处罚的。单次较轻行政处罚属于应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情形,但若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处罚,属于情节严重,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是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本项属于对既有失信信息的采集和转载。

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还将被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同时,在获取资金资助、购买服务、授予荣誉、等级评估等方面受到资格限制或影响。此外,登记管理机关还将与相关部门通过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等方式,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实施联合惩戒。


第八个问题

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前是否会有事先告知?

为充分保护社会组织合法权利,同时促进信用管理的规范化、透明化,《办法》规定,对于因非行政处罚事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告知社会组织被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社会组织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社会组织因处罚事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考虑到登记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已经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因此,不再重复进行事先告知。


第九个问题

社会组织在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间再次出现失信行为怎么办?相关时限如何计算?

《办法》针对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间再次出现失信行为的情况,加大了规制力度,相关时限重新计算。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社会组织在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期间,再次出现应当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情形的。由于社会组织又一次出现性质相同的失信行为,故列入时限从登记管理机关再次作出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是社会组织在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期间,出现应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形的。鉴于社会组织在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期间,出现了性质更加严重的失信行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同时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列入时限从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之日起计算。

三是社会组织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间,出现应当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形的。鉴于社会组织已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在此期间再次出现失信行为,属于性质恶劣,因此须延长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时间,列入时限从登记管理机关再次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个问题

社会组织对信用管理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社会组织对自身信用信息、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经核实发现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经核实后作出不予更改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个问题

社会组织如何从活动异常名录中移出?

活动异常名录实行“快进快出”原则。社会组织按规定履行了义务或者完成整改的,即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移出。若不存在应当整改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情形的,社会组织须在活动异常名录满6个月后方可移出。


第十二个问题

社会组织如何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移出?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行“严进严出”原则。被列入的社会组织须满2年,且在此期间没有出现应当列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方可申请移出。因被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完成注销登记后,由登记管理机关移出。

因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移出前还须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


第十三个问题

对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有哪些激励措施?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是信用监管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将在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获得各类表彰和奖励等方面享有优先权。登记管理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社会组织的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激励。


第十四个问题

社会组织信用监管下一步有何工作安排?

《办法》完成了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制度从无到有的第一步,信用监管的实施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一是完善相关制度。推动行政法规在修订中增加信用监管的内容,增强监管的制度保障;同时,完善信息公开和信用监管制度,尽快制定、出台相应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扩大信用监管覆盖面。

二是加强部门联动。坚持信用监管“一盘棋”,推动部门间联合奖惩,构建“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信用管理格局。

三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社会组织法人库、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推动实现与“信用中国”平台的对接和信息推送、交换功能。增加中国社会组织网的信用信息发布与查询功能,规范信息发布内容,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将中国社会组织网打造为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发布、查询和监督的统一平台,实现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一站式服务。

四是加强信用宣传。充分利用中国社会组织网、“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官微等互联网平台,宣传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先进典型,加强社会组织失信行为警示曝光,提升社会组织信用约束意识。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新规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60号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12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部长  黄树贤

2018年1月24日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信息的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依法依规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导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七条 基础信息是指反映社会组织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信息。

年报信息是指社会组织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行政检查信息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结论性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是指社会组织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时间、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等信息。

其他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及有效期限、获得的政府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公开募捐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与社会组织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获取后5个工作日内将应予记录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到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尚未建立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采集、记录相关信息。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信息安全。

第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信用信息,建立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

第十条 因非行政处罚事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向社会组织书面告知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告告知。

社会组织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公告方式告知的,社会组织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陈述申辩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是否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

(三)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五)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邮寄专用信函向社会组织登记的住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作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存在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但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书面证明该社会组织对此不负直接责任的,可以不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在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期间,再次出现应当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情形的,列入时限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移出活动异常名录,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如不存在应当整改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情形的,自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之日起满6个月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

(二)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

(三)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

(四)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五)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六)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七)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间,出现应当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形的,列入时限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列入之日起,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2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2年,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该组织完成注销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十八条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登记决定或者“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依法撤销或者删除的,社会组织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登记管理机关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查询渠道。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对自身信用信息、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发现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经核实后作出不予更改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国家和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有关部门提供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实现部门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重点推进对失信社会组织的联合惩戒。

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二)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三)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

(四)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等;

(五)实施已签署联合激励备忘录中各项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不给予资金资助;

(三)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四)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五)作为取消或者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

(六)实施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活动报名丨社会组织走出去的机遇与路径座谈会

背景一: 十九大报告中提及“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积极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努力实现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打造国际合作新平台,增添共同发展新动力。”

 

背景二: 2017年6月3—23日,佟丽华主任率领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两个社会组织参加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三十五次大会。这是中国社会组织第一次全程深度参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一届大会;也是在中国社会组织“走出去”大背景下专业社会组织走向联合国的一次重要尝试。

 

佟丽华主任的著作《走进联合国-中国社会组织参加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大会纪实》,以个人亲历的视角向读者全面展开与介绍了中国社会组织参与联合过人权理事会的相关议程与经历。2018年1月17日下午,《走进联合国》新书发布会将在京隆重举行,我们诚邀您的见证!

与此同时,为了进一步探讨和交流社会组织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发挥的作用,新书发布会当天,将邀请新书作者佟丽华主任、有对外交流经验的社会组织、相关学者、政府部门领导等多方专家共同探讨“社会组织走出去的机遇与挑战”,我们期待您的参与!

发布会暨座谈会议程

时间

内容

13:30-14:00

签到

14:00-14:05

主持人致辞并介绍活动缘起

14:05-14:15

北京市民政局领导致辞

14:15-14:25

北京市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李涛主任发言

14:25-15:25

佟丽华主任结合《走进联合国》谈社会组织走出去的机遇与路径

15:25-15:40

《走进联合国》新书发布仪式及现场赠书

15:40-15:50

合影及茶歇

15:50-16:30

“社会组织走出去的机遇与路径”座谈会

16:30-17:00

自由问答及发布总结

1

活动时间地点及对象:招募对象:50家社会组织


活动时间:2018年1月17日,下午2:00-5:00

活动地点:北京市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东路20号百富国际大厦B座6层(西门进)

招募对象:50家社会组织

2

主办单位:

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

北京市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

报名方式


请长按或扫描以下二维码在线报名


请您认真填写报名表,我们将遴选5位参会者,现场为您赠送《走进联合国中国社会组织参加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大会纪实》新书一本。


      作者:佟丽华,中国著名公益律师,中共十八大代表、北京市十三、十四届人大代表,美国耶鲁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先后参与上百部法律法规政策的起草和论证,很多建议转化为相关法律和政策;是列席十八届四中全会唯一律师界十八大代表,关于“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的比例”的建议被大会决议采纳;是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等多家栏目超过十年的访谈嘉宾,曾在国内外数十所大学法学院发表演讲,先后两次获得“全国十大法治人物”和国际律师协会2012年度为宜公益法律人物等众多荣誉称号,曾受到多位中央领导同志接见;创办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和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是中国唯一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的民办社会组织。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这一年,被处罚的社会组织

话说,

2017年,年末的时候,我在北京市基金会交流群的千聊平台上,和小伙伴们总结分享了“2017年社会组织领域的立法情况”。我对民政部2017年整体立法政策的的评价是:“加强监管、强化信息公开”,应该说这个方向,非常符合现阶段社会组织组织现状的。

根据中国社会组织网实事数据显示,全国有社会组织774,105个。我还记得2015年底有66万个,2016年底是70万,2017年底77万了。数据看起来挺多的都77万家,但是真正健康的,有活力的又有多少呢?名存实亡的又有多少呢?

2016年11月份,陕西省民政厅对210家社会组织撤销登记;2017年2月,陕西省民政厅对203家社会组织撤销登记;2016年12月;济宁市民政局对76家社会组织撤销登记等等。

可以说,我国社会组织目前发展的状况是良莠不齐,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涉企收费、违规评标表彰、会员之间、理事之间矛盾多发、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混乱等的事件时有发展,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不仅需要政府进一步的加大资金、税收、政策的扶持力度,也需要进一步从各个角度规范社会组织自身发展。

2016年8月21日,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意见》也明确提出要严格管理和监督,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对社会组织资金管理、对社会组织活动管理、加强社会监督和完善社会组织退出机制。

2017年,民政部自身或者联合相关部委,出台了《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制定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推广使用全国社会组织信息查询平台、开通慈善中国官网等。

在行政处罚方面,民政部对6家基金会,17家社会团体、1家民非做出行政处罚,主要违法违规和处罚情形如下:


对基金会的行政处罚


1.海沧慈善基金会未按规定接受2014年和2015年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撤销登记。

2.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开展募捐、接受捐赠以及使用财产等活动中,存在不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的情形,停止活动一个月。

3.中华文学基金会对长期借款、股权投资未采取任何保值、增值的有效措施,未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导致基金会资金被长期占用,违背基金会的公益宗旨,警告。

4.民福社会福利基金会2015年度公益事业支出比例为5.49%,未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摘要、公益资助项目收支明细,警告

5.瀛公益基金会未按规定接受2014年和2015年年度检查,撤销登记。

6.紫金矿业慈善基金会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停止活动一个月。


对社会团体的行政处罚


1.中国建筑学会存在在分支机构建筑材料分会下再设立分支机构“墙体保温材料及应用技术专业委员会”,在分支机构室内设计分会下再设立“继续教育委员会”等分支机构,警告。

2.中华文化促进会存在在分支机构传统文化委员会下再设立分支机构“旗袍联合会”,警告。

3.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设立分支机构“中国国防装备军民融合发展促进会”,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责令该会撤销违规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国国防装备军民融合发展促进会”,停止活动三个月。

4.中国广播剧研究会未按规定接受2015年度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行为,警告。

5.组织机构代码应用协会未按规定接受2015年度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行为,警告。

6.中国话剧理论与历史研究会未按规定接受2015年度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行为,警告。

7.中国徐福会未按规定接受2015年度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行为,警告。

8.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未按规定接受2014年度、2015年度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行为,停止活动三个月。

9.中国科技体制改革研究会未按规定接受2014年度、2015年度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行为,停止活动三个月。

10.中国同泽书画研究院未按规定接受2014年度、2015年度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停止活动六个月。

11.中国古都学会未按规定接受2014年度、2015年度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停止活动六个月。

12.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存在未按规定接受2015年度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行为,警告。

13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未按规定接受2014年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警告。

14.中国古都学会未按规定接受2014年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警告。

15.中国林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未按规定接受2014年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警告。

16.中国林业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未按规定接受2014年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警告。

17.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未按规定接受2014年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警告。


对社会服务机构行政处罚


东方华夏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设立分支机构“东方华夏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文化强国工程委员会”“东方华夏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委员会”“东方华夏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节庆文化委员会”,停止活动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2017年民政部处罚的主要的违法情形


第一,未按照规定接受年检,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基金管理条例》36条规定。

第二,违规开设分支机构,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第三,超越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违反了《基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四,基金会年度公益支出比例低于净资产的8%,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五,基金会未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摘要、公益资助项目收支明细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第六,基金会违背公益宗旨,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

总结过去,是让我们社会组织不再犯前人的错误;展望未来,是让我们社会组织能够健康有序发展。正所谓“严师出高徒”,依照法律法规的底线要求,严格监督,严格执法,社会组织的才能更好的进步。

祝福,每一家社会组织!

何国科 2018.1.3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