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宽严相济”的新规:“公益性捐赠免税”博弈不断
博弈
“宽严相济”的新规:“公益性捐赠免税”博弈不断
现实操作中碰到的类似问题越来越多,企业家捐赠股权后是否要承担高额税收?社会组织的投资收益能否免税?慈善信托有哪些挑战?重新修订相关政策的呼声也越来越盛。
“永远都是有博弈的”,黄浠鸣评价,规则制定中,公益组织会希望少一些束缚;而政策制定部门,则看到实践中的管理问题。她认为,近两年密集出台公益领域的税收政策,应该予以动态监督。

农健/图
慈善捐款存在一些以捐赠为名从事利益交换的“违规”现象,“公益性捐赠免税”新规进行严格监管,期望“更好地把握机构的公益性”。
“没有行政处罚,对钩”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对钩”
“未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对钩”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为3A以上,画叉”
……
上海新奥光明公益基金会发展经理谢颖愔对照《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认真阅读、逐条检视。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是一项国家鼓励企业和个人捐赠的政策优惠,即个人和企业向公益事业捐赠,相应减免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公益组织募集善款来说,也很重要。
但相关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政策,从2008年实施以来,一直存在“公益性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被排除在外”“资格每年确认、有效期短”“少数地区不接受异地捐赠”等“老大难”问题。
2020年5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该公告被视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新规,其中进一步明确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所需条件、确认程序、资格有效期、资格取消情形、捐赠票据等多项内容,进行了多项内容的修改和调整。
据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研究中心主任黄浠鸣介绍,新规解决了不少困扰慈善行业多年的“心病”,也体现“宽严相济”的特点,包括提高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门槛。
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国科向南方周末记者解释,“从严格监管的角度来看,把各项指标纳入进来,是为了更好地把握机构的公益性”。
01 什么是“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公益捐赠税前扣除,也就是我们老百姓常说的‘捐赠抵税’。”鹕说财税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胡绵鹏为了解释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制度,曾在公众号上写过四篇文章来详细解读。
胡绵鹏将目前制度总结为三大要素。
首先,捐赠人捐赠的目的是公益:为了支持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性事业”。
其次,有扣除比例。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有天花板,即个人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比例为应纳所得额的30%,企业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比例为当年利润总额的12%,超出部分结转以后三年扣除。
第三,是必须捐款给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公益性群众团体、政府有关部门。胡绵鹏解读为“捐赠须通过特定的中间机构”。
而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副院长贾西津指出,公益捐赠税前扣除对公益发展有更深的意义,“公益组织和免税组织应该是同一个内涵”。与政府使用税收提供公共服务相似,“免税”的意思即为,公益慈善组织用同样的资源提供公共服务,“只是它属于志愿机制”。
贾西津认为,在国际上,公益组织有各种不同的称谓,英国的“慈善组织”,美国的“非营利组织”,“无论称谓是什么,它们在当地法律内涵就是‘免税组织’”。
但在国内,公益组织获得公益捐赠免税资格需要评估。最初,公益性社会团体需要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审批。但2015年,国务院简政放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审批制”改为“认定制”,一年确认一次,程序相对更加简单。
广东绿盟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绿盟基金会)2015年1月注册后不久,就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作为非公募基金会,绿盟基金会每年捐赠收入及支出都维持在八百万元上下,属于中小型基金会。基金会主打项目为乡村建设。“当时觉得申请不难。”绿盟基金会乡村建设项目部副部长李浩源向南方周末记者回忆。
谢颖愔所在基金会成立于2018年,2019年申请时,需要如下材料——确认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我评价情况表、基金会的验资报告、基金会的章程。
上述文件一式四份递交给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分发文件至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几家单位,中间需要补充材料随时联系,最后民政局出具结果通知。
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抵扣资格后,每次和捐赠人谈妥捐赠意向、协商捐赠协议内容时,李浩源都要给对方递一张解释说明的单子,告知“我们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以及对方能够享受的政策优惠。
李浩源向南方周末记者提供了一份参考案例:一家企业年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企业年度会计利润400万元。该企业计划捐赠60万元,这笔捐款,不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企业将纳税12万元。
但李浩源发现,很多捐赠人不熟悉公益性捐赠税前抵税这一政策,“那个时候才问起来”。另一家广东的公募基金会工作人员则认为企业进行捐赠有多种考量,如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品牌形象宣传乃至老板个人心愿,“首先是为了做这个事”。
02 为什么制定新规?
2019年,一家企业负责人问李浩源,广东的基金会开具捐赠收据,能不能拿回湖北做税前扣除?
“全国通用”,李浩源告诉他。但后期,还是寄送了基金会的证明材料,通过和地方税务部门反复沟通,才办下来。
产生这种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可以接受注册地以外地区个人或企业的捐赠,却没有明确规定外地税务部门是否认可,从而产生了部分地区异地捐赠不被认可的问题。
该问题曾引发过舆论热议。2011年,媒体报道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获得了深圳民政局等四部门审批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捐赠收据在北京卡住了,3000万元捐款无法办理企业所得税抵扣。另有将近1000万捐款,由于免税问题没有解决,捐赠方不敢贸然进行捐赠。
另一饱受诟病的问题是公益性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总被“拒之门外”。“办理税前扣除资格的时候,税务工作人员要对照文件,一看民非就没有。”黄浠鸣回忆。
据黄浠鸣介绍,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主体定义为“公益性社会团体”,没有明确是否包含社会服务机构,随后的配套文件则将“公益性社会团体”进一步缩限为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两类,从而限制了公益性社会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但全国此类社会服务机构数量并不小。据全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截至2020年6月16日,全国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总数为876336个,其中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382189个,占比54.11%。数年来,各地的社会服务机构申请“抵税”资格时被退回的新闻不时出现。
现实操作中碰到的类似问题越来越多,企业家捐赠股权后是否要承担高额税收?社会组织的投资收益能否免税?慈善信托有哪些挑战?
2015年前后,黄浠鸣团队常常接到财税部门的咨询电话,重新修订相关政策的呼声也越来越盛。
03 呼吁得到回应
为了与慈善法衔接配套,回应现实,2018年,财政部税政司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研究中心承担《公益组织税收政策研究》课题。
黄浠鸣成为该课题组成员之一,据她介绍,当时聚焦的问题包括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股权捐赠的税后问题等,“这些都是相互关联的”。
2019年7月,财政部首次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研讨会,邀请各类型社会组织、税务专家、公益行业专家参会。
“主要是听民间的意见。”胡绵鹏说,他参与了这场研讨会,据他回忆,这场研讨会大家各抒己见,提出现有法规的问题和建议。
胡绵鹏关注的是,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能不能“一次确认,五年有效”?旧规中,该资格一年确认一次,且是今年公布上一年的资格获取名单,“企业捐钱的时候,还不知道你明年能不能免税,非常尴尬”。
上述呼吁在新政策中得到回应。
公告发布后,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陆璇首先注意到,新政策沿袭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表述,将抵税资格的合法主体定义为“公益性社会组织”,原来徘徊在“门外”的社会服务机构,也明确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大大提高了社会服务机构的地位”。
胡绵鹏建议“五年有效”的资格有效期,则折中为三年,且全国范围内有效,一并解决了异地捐赠不认可问题。
此外,新政策第五条第四项,要求民政部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分类公示名单,并确定其资格的起始日期及有效期。这意味着,捐赠人能够到相关网站查询,捐赠的基金会是否资格到期,是否被取消等信息都一目了然。
“更符合社会组织和捐赠人的需求”,黄浠鸣总结,在资格有效期、公布时间等方面都优化了先前的规定。与此同时,在认定条件(如公益支出和管理费用、登记评估、免税资格)等方面,新规的要求更为细致和严格。
04 更严格也有博弈
“严格监管,优化税收。”何国科认为这是新政策给他的明显感受。
细致与严格首先体现在八个准入条件上,包括每年3月31日前提交经审计的专项信息报告;对公募与非公募的社会组织年度支出费用及年度管理费用比例严格规定;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需社会组织等级评估3A以上等。
胡绵鹏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在财政部组织的第二次研讨会中,与会者曾对其中的几条要求有过争议。焦点集中在两点,社会组织的管理费用和公益活动支出比例是沿用2016年出台的相关规定,还是另立更严格的标准?社会组织等级评估3A以上是否必要?
胡绵鹏指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过去一直是社会组织的“自选动作”,部分机构基于规范化发展、争取政府购买服务时能被优先选择,主动申请评估。但评估为一项浩大繁琐的工程,需要整个机构人员投入支持和配合数月有余,也有机构不会参与评估。“自选动作”忽然成为“必选动作”,会不会不适应?
陆璇则认为,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获取作为确认抵税资格的前提条件,间接将免税资格获取的八项要求也作为抵税资格的资质要求,增加了抵税资格获取的难度。
但何国科认为,这些要求都应该从“公益性”角度理解。法律规定公益捐赠享有税收优惠,前提条件是“你是真正做公益的,为大众提供服务”,“不能利用税收优惠谋私利”。
“从严格监管的角度,把各项指标纳入进来,更好地把握机构的公益性。”何国科说,为社会组织提供法律服务时,他曾遇到不少“违规”“灰色地带”的情况。
贾西津则对评估“公益性”持有不同的意见,她认为公益慈善组织之所以获得“捐赠免税”,是因为提供了公共服务。衡量一家机构是否具备税前扣除资格,应当从它提供服务的公共属性判断,即它是否属于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等公益事业领域的非营利性质的组织。但不能从这家机构“做得好不好”来判断是否具备这一资格,而3A评估等级、管理费用等要求,其实纳入了多种维度的评价。
对于这些不同意见,“永远都是有博弈的。”黄浠鸣评价。规则制定中,公益组织会希望少一些束缚;而政策制定部门,则看到实践中的管理问题。
她认为,近两年密集出台公益领域的税收政策,应该予以动态监督,回看这些规章制度是否实现预期效果,以进一步推动落实。
05 现实困境
谢颖愔认同目前3A评估等级等严格的准入要求。她觉得公益行业受郭美美等事件影响,公众心中疑虑未消,加强监管有助于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提升公信力,但落在自己头上,又感到“需要一段过渡期”。
新规出台后,谢颖愔所在基金会马上着手准备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创立基金会未满两年,未达“3A”评估标准,谢颖愔有些担忧,根据新规“会不会取消原有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呢?”
何国科发现,这类2018年成立的社会组织,都存在未满两年不能申请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问题。“这是客观原因,而非主观原因,如果因此不能拿到公益捐赠抵税资格,不合理。”何国科建议,“应当按照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来对待。”
绿盟基金会也很紧张。2017年,绿盟基金会曾申请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但因没能认真准备,他们的评估等级仅为2A。“正憋着劲要重新申请。”李浩源说,他们已经全员备战,提前一年开始准备明年的申请工作。
为了反映行业情况,2020年5月26日,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联合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发起了新规调研,调研发现,近五十家社会组织将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得捐赠税前扣除优惠。他们将这些情况写入报告,希望制定相关过渡政策,递交至相关部门。
经历几场线上交流,何国科发现,“公益圈里,真正关心这个事情的人,并没有想象的多”。他认为这些政策,需要更多人参与,而相关知识需要普及。
而面对现有困难,谢颖愔等社会组织负责人仍在等待具体的指引。靴子未落地前,她很忐忑,觉得基金会日子得节约着过,“空调只开一部吧。”她说。
End
本文首发于2020年6月18日《南方周末》
作者 | 南方周末记者 刘怡仙
@致诚社会组织
2020年6月29日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调查 | 按照《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贵组织是否可以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5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有关事项作出了新的规定。按照该公告要求,部分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尽管运作规范,但依然可能无法在2020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联合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发起该调查,旨在了解基金会等社会组织按照公告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相关情况,并形成报告呈交相关部门,呼吁其根据实际情况出台过渡办法,完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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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从十个方面,深度解读《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5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对公益性社会组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作出新的规定。新规的出台,将对社会组织捐赠募捐,项目开展,规范运作带来非常重大影响。
去年8月份的时候,刚好有一些机缘,我以社会组织代表的身份参与了政策征求意见稿的讨论,在座谈会上也听到财政、民政、税务的一些考虑,当时我也针对征求意见稿提了六个具体的政策建议(被采纳了两个建议),在此,我结合新政策内容和参与立法的过程中了解到的一些情况,对于新政策做一个全面的解读。
01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慈善组织的重要意义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什么意思?对于这个概念,相信很多公益从业的同仁都已经不陌生了,根据《慈善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是国家鼓励企业,个人捐赠的非常重要的政策优惠,相当于你向公益事业捐赠了,就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是国家让出税收给民间用于慈善事业发展。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捐赠都可以享受抵税优惠的,对于捐赠人来说必须向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公益性群众团体,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捐赠才能享受,这个要求就直接决定了,如果你的机构没有这个资格,捐赠人就要慎重的考虑是否给你捐钱了。所以说,这个资格对于慈善组织来说,意义是非常的重大的。
02
新政策的修改的背景情况
整体来看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新规的修改,有三个背景:
第一,新政策是由财政部牵头起草,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参与的,了解中国立法程序的朋友都了解,哪个部门牵头起草的就明显带有该部门对这个事情的整体考量。企业,个人抵税,直接影响到的是国家财政的问题,新政策必然有更多财政部门的考量在其中,其中的缘由都值得细品。
第二,近些年来,社会组织严格监管是一个大的趋势,所以新政策也非常明显的感受,就是严格监管,优化税收。严格监管,这是中央对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通过严格监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政策,从2008年开始实施以来,有些规定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了,有些问题还限制了公益事业的发展,比如跨年公布名单,异地捐赠不认,社会服务机构不能获得,这些都是这些年来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老大难问题,新政策也是要解决这些问题。
03
从十个方面解读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新政策
01
社会服务机构可被确认取得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在公益慈善领域,由于立法和实践的情况,导致有很多概念,目不暇接,比如“公益性社会团体”“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公益性群众团体”“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民间组织”等。对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政策来说,最早是2007年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规定了一个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概念,主要是指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当时的规定当中,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不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2019年,国家修订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了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法规的修改,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打开了政策的依据。
新政策规定:“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
按照新政策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①依法设立或登记;②符合公益性审查条件;③根据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④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群众团体。
新政策明确了社会服务机构可以被确认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02
严格把关资格入口
保证捐赠财产足额及时用于公益目的
新政策第四条是此次政策修改最大的一个变化,主要体现出来的是非常严格的把关资格入口,严格保证捐赠的财产足额及时用于公益目的。
第一,要求3月31日前报送一个专项报告。大家都知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年检的时间,都是在每年5月31日之前完成,其中《社会组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也是如此,《慈善法》规定的慈善组织年报时间,是在3月31日之前完成报送。因此,未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想被确认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那就需要在3月31日前报送专项信息。
第二,报送的内容是经审计的专项信息报告。2019年8月9日《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中要求报送的是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在8月29日的座谈会中,民政部提出,《慈善法》中规定非公募慈善组织的财务报告无需审计,只有公募资格慈善组织才明确要求经审计,这样规定有违慈善法的规定,三部门也都认为必须严格资格入口,不经审计政府部门无法确认社会组织是否将资金足额及时用于公益目的了,于是就变通一下要求,要求社会组织对专项信息进行审计。
第三,要求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的年度支出不低于上一年度净资产的8%。了解慈善活动支出相关规定的小伙伴们都知道,非公募慈善组织的年度支出按照净资产不同规模规定了6%-8%的要求,比如你基金会的净资产到达了6000万,你只完成的6%的支出,虽然合法,但是你不能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你要多花点钱,要到达8%。这一条体现出的是捐赠财产要及时用于慈善活动。
第四,要求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了解慈善组织管理费用相关规定的小伙伴们都知道,非公募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按照净资产规模规定12%-20%的规定,比如你基金会净资产是400万,你的管理费占你总支出可以20%,虽然合法,但是你也不能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你要压缩你的管理费到12%才可以。这一条体现的是捐赠财产足额用于慈善活动,要求公益性社会组织更多去服务人民群众,开展更多公益活动,灵活的将人员报酬等管理费用分摊到公益活动中去,而非收到捐赠款后被内部人员慢慢消耗。
第五,2019年8月9日《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中是没有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这一条件的,但是新政策将其加入必要条件,实际上这也意味着对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审查的作出更严格要求,进一步严把资格入口,同时严格监管。
第六,2019年8月9日《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行政处罚是指受到“税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在座谈会上,我建议删除“税务部门”,只保留“登记管理机关”,这是因为税务部门的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多是从税法角度所作的考虑,有些是忘申报、系统出错等原因被罚款。我认为,这些行政处罚不应当然导致社会组织失去公益性捐赠税前免除资格,因为这些行为并不会从根本上否定公益性的问题,没想到三部门采纳了建议,将行政处罚限定为登记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第七,未参加评估的公益组织或评估后低于3A的,无法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这是通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督促社会组织参加评估,以评促建,规范运作。政策制定者考虑,如果社会组织不评估或评估等级3A都达不到,怎么放心把捐赠人的钱给你,怎么相信你会用好这些慈善财产。
03
简化新认定慈善组织的条件
推动慈善组织认定工作
新政策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要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
从这一条所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对于新注册成立的慈善组织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基本上都能被确认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我认为,这一条的规定是为推动慈善组织的认定工作的。近些年慈善组织认定的工作推动起来并不顺利,现存很多基金会仍没有被认定为慈善组织,因此这条规定可以反向促进社会组织主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并拿到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我作出这个判断的依据是,2019年8月9日《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中是有规定 “该简化条件仅适用于慈善组织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是新政策把这一款给删除了,这意味着,无论该社会组织在被认定为慈善组织之前是否曾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都不影响该简化条件的适用。毕竟认定慈善组织的条件,还是比评估、申请免税资格、报送审计专项信息都要宽松的。
04
年底公布,次年有效,解决大问题
根据以前政策的规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今年公布确认去年上一年度是否取得这个资格,这就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巨大问题,尤其是对于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捐赠人而言,在捐赠时并不知道,基金会未来能否确定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只能祈祷该基金会不违法违规,或是在捐赠合同中约定基金会未取得相应资格作为违约条款,而新规定则有效解决了这个大问题。
05
重大利好,一次三年,全国有效
自2015年开始,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一年一确认,换言之,公益性社会组织每年能否获得资格都处于相对不确定的状态。新政策规定,一次确认三年有效,有效期的延长对于公益性社会组织而言提供了一定便利。同时,这一规定同样解决了异地捐赠认定难的问题,以前基层税务部门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存在一定的认识问题和地方保护问题,例如:上海的企业向北京基金会捐赠,北京基金会开了公益票据,但上海的税务部门却不承认,问上海的企业为什么不捐给上海的基金会呢?但现在,新政策规定,资格全国有效,这样就有效的避免这一问题的存在,降低了政策的执行成本。
06
全程动态监督,明确退出情形
新政策第七条规定了取消情形,核心体现出来的是一个动态监管的过程,虽然一次给了你三年的有效期,但并不意味你三年内就可以无忧了,每年都得达到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从以前资格每年的确认,转变为资格的动态监督,只要存在一种不符合资格准入条件的,就会被取消该资格。社会组织都是要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运作。
07
规范捐赠行为,严禁利益输送
近年来,一些基金会为了扩大捐赠额度,曾采取或变相采取利益回报的方式吸引企业或个人捐赠,这实际上违背了慈善捐赠无偿性的原则,也容易构成不正当竞争,逃避国家税收,损害正常市场交易秩序与国家税收制度。比如:基金会为了吸引大额捐赠,在捐赠协议中或其他附加协议加入一些利益回报的条款,企业捐赠2000万的,捐赠人(企业)可以免费使用基金会或其关联方提供的 1500 平米办公场所,其本质上是企业变相租赁场所的一种方式。
为了保证捐赠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基金会违反规定接受捐,将捐赠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指定捐赠人或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作为受益人的,这些情形都会导致社会组织失去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且明确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
08
明确注册资金可抵税
捐赠人须提供公允价值的证明
新政策第十二条,再次明确了发起人捐赠的注册资金,在该组织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对其注册资金捐赠额进行税前扣除。
新政策第十三条,明确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要求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有义务提供捐赠财产的公允价值证明,不得以商业秘密等为理由进行推脱。
09
方便查询
要求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及时发布名单
新政策第五条第四项,要求民政部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分类公示名单,并确定其资格的起始日期及有效期。我记得在征求意见稿中,曾规定“企业或个人捐赠时,应当通过政府官方渠道查询接受捐赠的机构是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免除资格”,座谈会我也是建议取消该规定的,因为该规定没有积极意义,也不应限制捐赠人向不具有资格的社会组织进行捐赠。
对于民政部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来说,在公示名单的时候,就不是像以前那样,一溜烟的公布名单,而是要分门别类了,哪些是资格到期的,哪些是被取消后新给的,哪些是新登记新认定的,这样对捐赠人来说,一目了然,对于大额捐赠人做捐赠的尽职调查也带来好处,知道要捐赠的这个机构是一个什么情况。
10
新规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
资格确认及管理
新政策规定,尚未完成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实际上,该规定即“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虽然新规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但是社会组织在2018年、2019年、2020年的慈善支出、管理费用比例,以及社会组织规范运作的情况仍会被纳入确认资格的考察范围,不可不重视。
另外,对于2018年底登记的慈善组织,2019年也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是尚未到达申请评估的条件,就会导致2020年年底并不能取得社会组织评估等级,那么如何处理?我认为,这种情况应当按照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来对待。
04
新规出台后,我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建议
一
进一步加强捐赠的合规化审查
第一,做好财产价值审查。例如要求捐赠人提供公允价值证明,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财务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也要了解财产价值审查的要求。实践中,我关注到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粤民规字〔2020〕4号)中提出鼓励“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发展慈善信托并开展试点。”这是一项非常大胆的令人惊喜的鼓励措施,如果未来有可能在实践中实现捐赠形式多样化,捐赠财产的估值问题必然成为重中之重。
第二,做好捐赠目的审查。即审核捐赠目的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捐赠目的中无附件捐赠人利益回报条件,无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无不符合公益目的或附加违背社会公德的情形。
第三,做好利害关系人审查。对于供应商,受益人,做好关联关系的审查,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是否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审查。
二
完善项目运作管理,合理分摊人员成本
2016年出台的《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中规定,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保险属于慈善活动支出范围,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等费用则属于管理费范畴。
鉴于新政策对管理费用比例的严格规定,这就要求非公募社会组织,要进一步开展专业化、服务化的项目,合理分摊人员成本、降低管理费用,保证符合新规的要求。
三
积极参与评估,关注机构免税资格
社会组织评估,是依申请,所以有些社会组织就没有去申请评估,现在如果社会组织想取得公益性捐税前扣除资格,那么就要积极参与社会组织评估,以评促建,规范机构运作。
同时要关注机构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5年的期限,有些机构到期后忘记申请了,如果现在没有及时申请免税资格,那么也将导致抵税资格也不能取得,建议机构财务负责人,要及时关注机构的免税资格,到期后要及时申请。
以上,就是我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更好理解,准确把握新政策,规范运作,健康发展。如果想获得我的讲课ppt或回看直播视频的,可以点击阅读原文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获取。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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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何国科
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 执行主任
2020 年 5 月 25 日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