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募捐捐赠

实务观点 | 疫情过后,慈善组织的生存和发展

实务观点 | 疫情过后,慈善组织的生存和发展

本文导语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包括基金会在内的许多公益组织积极响应,在捐款捐物、物流保障、关爱医护人员等抗疫一线任务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支援活动的开展,媒体和公众也关注到在此次疫情应对中,公益组织仍有很多方面需要改进和完善,包括资源、信息的协同管理,对疫情发展趋势的预判,行动的有效性和有序、合规运作等。近日于公益慈善领域引发舆论普遍关注的事件也都与慈善组织的合法、合规运作息息相关,诸多领域的专家对这些事件进行了宏观、准确的分析。事实上,明确的法律条文,在落实到具体的实际工作中时却让公益组织的管理者、执行者感到无从下手。

在此背景下,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联合推出了此系列课程,主讲律师将严格依据国家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基金会实务工作中的需要进行讲解。本次课程共分为六讲,分别从款物捐赠、项目设计、规范用工、志愿服务、疫情过后法律协议的处理等方面提供详细的指引。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副秘书长谭红波

本讲内容提示

1.  疫情过后,慈善组织面临的挑战有哪些?

2.  基金会如何规范处理疫情过后的项目?

3.  疫情过后,基金会如何规范发展?

于新冠肺炎期间紧急开设的六期关于“疫情期间,基金会如何合规运作”系列课程,在今日就要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了。在这紧张而又忙碌的一个星期中,非常高兴能与大家在这里共同学习、共同成长。如果有新来的伙伴没能及时加入本系列课程,可以通过钉钉直播的回放功能参与学习。

在整个抗疫期间,我们无比盼望着全国各地人们平安,也无比盼望着疫情尽快消退;截止至2020年2月22 日,全国有 22个省市实现了新冠肺炎确诊人数的零增加,这无疑是一个好消息。因此,在这个当口,“疫情过后,慈善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成为了全国慈善组织应该重点关注的方向。前几讲课程中我们主要讨论了“疫情期间,基金会如何合规运作”的相关问题,而最后一期课程我们就要重点讨论疫情过后,慈善组织该如何生存和发展?此外,读者或许会注意到我们之前的课程中都是使用“基金会”为主体进行讨论,今日却扩大范围到“慈善组织”。这是因为,捐赠、志愿服务、劳动用工、项目合规等具体问题,不同的非营利法人类型有不同的具体规定和处理方法;而慈善组织在生存和发展中的问题却具有共性。

为什么要重点讲“慈善组织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呢?首先,我本人是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的执行主任,这是以机构的负责人角度去思考的;其次,我本人是一名专职律师,因此也会从法律角度去思考合法、合规等问题。因此,本次课程的内容会以公益和法律的双重视角去讨论:疫情过后,慈善组织所面临的诸多发展问题。

01 今年, 慈善组织的收入会呈下降趋势吗?

自然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慈善组织对此问题的看法不一而同。但是,笔者估测国内公益组织的收入在宏观上会呈现下降的趋势。要明确的是,我国公益组织合法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五大方面:

  1. 会费。比例较小,无法成为支撑机构发展的主要来源;

  2. 社会捐赠。因企业受到经济下行的影响,相比往年没有充足的资金进行捐赠,致使企业类型捐款减少;但是,近年来,个人捐赠能力和捐赠意愿处于上升态势,个人捐赠仍具有很大潜力。

  3. 政府购买服务。实践中,政府部门在经历过疫情期间各种必需的财政支出后是否还有足够的资金购买慈善组织的服务,存在疑问。

  4. 保值、增值收入。受经济下行影响,此收入来源的实现对于中小规模的慈善组织而言,存在现实压力。

  5. 其他合法收入。例如,慈善组织开展合法的收费项目,用于开展公益项目等。

02 疫情过后, 慈善组织面临哪些管理的困难?

疫情期间,慈善组织无法复工,进而影响到公益项目执行难、人员管理难、线上决策难等,涉及到慈善组织方方面面的管理问题。与此同时,慈善组织要想实现生存和发展,必须进行科学管理,这也是慈善组织在平时开展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要求,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必须加以重视。那么,慈善组织可能遇到哪些具体的管理问题呢?举例如下:

  1. 疫情期间和疫情过后,机构都应规范用工。那么,疫情发不了工资的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呢?(读者可重点关注本系列课程第四讲)

  2. 慈善组织收入减少的前提下,是否考虑招募新人?如何规划和协调?是否压缩项目规模、减少人员参与?(对此,调岗、调薪、裁员等方式应规范处理,以避免更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成本。)

  3. 疫情期间,机构公益项目开展是否受到影响?资助项目、公募项目开展的期限是否存在延期、违约问题?疫情过后,信息公开如何处理?

  4. 疫情结束后的一个期限内,机构公益项目如何开展?

对3、4 两个问题,我们要引入法律上“不可抗力”的概念。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表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可抗力 / Force majeure

关于“不可抗力”的几个相关问题

  1. 受疫情影响,导致基金会收入减少,基金会能否以疫情导致基金会收入减少为理由,适用“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不在支付资助款项呢?

  2. 慈善组织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3. 捐赠人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不再支付捐赠款项?

    就以上3个问题而言,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在于,不可抗力的发生原因并非疫情本身,而是由疫情造成政府采取相应疫情防控措施而直接带来的影响。

  4. 基金会已开展的资助项目,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不再执行?

    就本问题而言,应视情况而定。基金会已开展的资助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包含必须外出、实践而不能以线上方式等替代解决的,就属于“不可抗力”例如,环保类基金会需要实地考察的。

  5. 慈善组织的采购协议,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不予采购?

关于“不可抗力”的总结

  1. 由于政府管控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在约定时间、地点履行的,属于不可抗力,而非仅仅因为疫情本身就认定为不可抗力。

  2. 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当事人一方有及时通知义务,以减少损失的发生。

  3. 不可抗力可能是部分免责,也可能是全部免责;例如,项目执行进度已达一半,此时不能因为不可抗力原因,免除当事人一方全部项目款的支付义务。

  4. 属于疫情导致捐赠不能或支出不能的,不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但可以沟通和协商解除。

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建议

整理机构在激情期间所涉及到的全部协议,进行具体分析。对于可以适用“不可抗力”条款的分类处理;对于不可适用“不可抗力”条款的,可适用“情势变更”规定或协商处理。

03 未来你想如何做好你的机构? 有哪些具体方面?

首先,政府购买服务问题。

法条链接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2020年3月1日施行)

第二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六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九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第十五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  政府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水平、流程等标准要素,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相关要求。

由以上规定我们了解到政府购买服务在法律上的明确界定,了解到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可以成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了解到的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了解到政府购买服务的特性以及项目标准、要求。对此,慈善组织应该充分认识自身宗旨和业务范围,同时采取适宜的方式,承担政府购买的服务。

其次,互联网+科学技术助理慈善事业。

  1. 内部治理的反思。目前,内部治理的混乱是中国很多基金会出现各种问题的一大原因。疫情结束后,如何在互联网时代下做好内部治理和管理成为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2. 宣传工作的反思。互联网时代下,是否可以可利用多媒体平台(微信、微博、抖音、快手等)进行宣传也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3. 项目设计的反思。互联网时代下,应更多利用科技手段来涉及公益项目,让公益项目的相关人都能享有参与感,包括志愿者、捐赠人、受益人等。

最后,专业提升问题。

专业能力的提升,是根本性的,体现着社会组织的价值。

  1. 项目的专业性体现在:真实的社会问题+有效的解决办法+规范的管理方式

  2. 提升专业能力有有益于:获得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信任,获得来自各方的资源投入,进而实现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与社会问题的解决。

  3. 管理费问题。疫情期间,公众舆论曾出现对政府机关、慈善组织内工作人员薪资的质疑与评论,两种意见截然相反。其背后所体现的问题是:管理费的使用能否令社会公众信任、尊重。这种信任的来源在于机构、组织的专业能力。

  4. 慈善组织从业人员的能力问题。现实中,慈善组织的工业人员,入职门槛低,但对于其职业素质要求却甚高。既要懂管理,又要懂财务;既要懂法律,又要懂公关;既要懂人情,又要会来事;前做得了政府工作,后关心得到服务对象;既要和蔼可亲、面面俱到,又要遵守法律底线、恪守最高道德标准。此等人才,实属难找,却也体现着中国公益行业的长远发展对于从业人员的严要求、高标准。

作者:

何国科,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我们:

何国科 | 律师

邮箱:ngolawyers@zcpi.org

电话:010-83821031

王延斌 | 律师

邮箱:wangyanbin@zhichenglawyers.com

电话:18911883662

实务观点 | 疫情期间,如何规范志愿服务

实务观点 | 疫情期间,如何规范志愿服务

本文导语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包括基金会在内的许多公益组织积极响应,在捐款捐物、物流保障、关爱医护人员等抗疫一线任务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支援活动的开展,媒体和公众也关注到在此次疫情应对中,公益组织仍有很多方面需要改进和完善,包括资源、信息的协同管理,对疫情发展趋势的预判,行动的有效性和有序、合规运作等。近日于公益慈善领域引发舆论普遍关注的事件也都与慈善组织的合法、合规运作息息相关,诸多领域的专家对这些事件进行了宏观、准确的分析。事实上,明确的法律条文,在落实到具体的实际工作中时却让公益组织的管理者、执行者感到无从下手。

在此背景下,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联合推出了此系列课程,主讲律师将严格依据国家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基金会实务工作中的需要进行讲解。本次课程共分为六讲,分别从款物捐赠、项目设计、规范用工、志愿服务、疫情过后法律协议的处理等方面提供详细的指引。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副秘书长谭红波

本讲内容提示

1.   疫情期间,应该招募什么样的志愿者?

2.   疫情期间,如何规范使用志愿者?

3.   如何保证志愿者的安全?

4.   志愿者感染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2月4日,武汉一志愿者何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同济医院中法新城院区抢救无效死亡,何辉是武汉志愿者车队的一员,他志愿接送医护人员下班,去世时何辉54岁。

 

2月21日,蓝天救援队机动队队长许鹏在从山东济宁市往武汉运送抗疫物资的途中发生车祸,经抢救无效不幸殉职,年仅39岁!许鹏此前在武汉做志愿者已经连续工作了16天,直到殉职前一直在工作。

 

我们了解,疫情期间,全国各地许多志愿者都在行动,而是在抗击疫情的短短的一个月时间里,就有两位志愿者因为抗疫行动去世。这两位志愿者的工作,作为公益行业的同仁们,我们要给与最高的敬意,对于他们的不幸深切缅怀,同时也要考虑如何更好地保障我们志愿者的权益,更好地考虑慈善组织在组织志愿者参与救援工作的问题;如何规范招募、安排志愿者工作;如何保障志愿者安全?

01 什么是志愿者?什么是志愿服务?

实践中“志愿者”的概念常被滥用,某些单位或机构打着志愿者的名义进行招工,其实质是为了规避编制或劳动合同而招募的临时工;此外,有一些服务也不是志愿服务。对此,应注意以下2个问题:

  • 什么是志愿者?根据《志愿服务条例》第6条规定,志愿者是以自己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 什么是志愿服务?根据《志愿服务条例》第2条规定,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上海地铁涂画事件 / 志愿服务概念的误用

4月22日,上海地铁17号线上出现不和谐一幕。根据监控视频显示,两名年轻男子进入车厢后 ,一人拿出包里的记号笔涂画,另一人还拿出手机进行拍摄。经过核算,清理涂鸦的人工成本和材料成本等共计七千余元,地铁运营公司需要两人进行赔偿。但由于两个大学生经济比较拮据,在民警组织随后的调解中,地铁公司提出了一个更人性化的处理方案:以“志愿服务”来代替经济赔偿,将七千余元折算成80小时的“志愿服务”,陈某和冯某各需服务40小时。

  • 志愿服务的性质:自愿性、无偿性、公益性

    • 自愿性:自由意志不受强迫

    • 无偿性:不应获得与其服务相对应的劳务报酬,但是根据规定志愿者可以领取必要的补贴,对应交通、餐饮等由志愿服务产生的成服务以外的成本。因此,基金会和慈善组织在设计内部志愿服务协议时要特别注意将“补贴”与“劳务报酬”相区分。

    • 公益性。

  • 志愿服务基本原则: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02 基金会在志愿服务中 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服务对象                                 2志愿者                                     3不可抗力

无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                                    公平责任

  1.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基金会等慈善组织承担无过错责任。无论志愿者是否存在过错,慈善组织均负有相应法律责任;但是,损害是由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追偿。

  2.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自身遭受损害的,基金会等慈善组织承担过错责任。即慈善组织以组织自身的过错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3.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损害的,基金会等慈善组织承担公平责任。即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不存在过错,但基于公平、合理的精神,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03 疫情期间,基金会招募志愿者时 应该做哪些事情?

 

  • 记录和出示义务

    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同时,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相应信息。

  • 真实、准确的告知义务

    招募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 尊重和保密义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 适当安排义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 人身保障义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培训义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此外,培训不仅有助于维系志愿者和慈善组织之间的纽带,更有助于使志愿者感受到真正的公益精神,了解到所做事情的价值。

 

04 疫情期间,基金会可以如何关爱志愿者?

 

  • 发放补贴。为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社区志愿者适当发放补贴。——卫健委、民政部发布的《进一步做好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志愿者参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发生意外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换言之,员工在从事志愿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存在认定为工伤的可能,其认定标准主要在于志愿者的服务内容是否与疫情防控相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文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

何国科,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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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延斌 |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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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观点 | 疫情期间,如何规范劳动用工

实务观点 | 疫情期间,如何规范劳动用工

本文导语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包括基金会在内的许多公益组织积极响应,在捐款捐物、物流保障、关爱医护人员等抗疫一线任务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支援活动的开展,媒体和公众也关注到在此次疫情应对中,公益组织仍有很多方面需要改进和完善,包括资源、信息的协同管理,对疫情发展趋势的预判,行动的有效性和有序、合规运作等。近日于公益慈善领域引发舆论普遍关注的事件也都与慈善组织的合法、合规运作息息相关,诸多领域的专家对这些事件进行了宏观、准确的分析。事实上,明确的法律条文,在落实到具体的实际工作中时却让公益组织的管理者、执行者感到无从下手。

在此背景下,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联合推出了此系列课程,主讲律师将严格依据国家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基金会实务工作中的需要进行讲解。本次课程共分为六讲,分别从款物捐赠、项目设计、规范用工、志愿服务、疫情过后法律协议的处理等方面提供详细的指引。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副秘书长谭红波

本讲内容提示

1.   疫情期间,基金会怎么发工资?

2.   疫情期间,员工如何休假?

3.   员工待岗怎么处理?

4.   员工感染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5.   怎么做好灵活用工?

01 疫情期间的劳动合同

一、基金会是否适用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基金会是否适劳动合同制度。但是,实践中基金会普遍签订劳动合同,其法律根据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此后,《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民发〔2011〕155号  2011年9月15日)中表明:“社会组织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并加强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为了满足各级社会组织劳动用工管理的需要,我们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制订《社会组织劳动合同范本》供各级社会组织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因为疫情,单位需要裁员是否可以?

首先,社会组织不应当适用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经济性裁员主要适用于企业经营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等情况,具有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不属于此种情况。

其次,社会组织可以适用无过失性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防控疫情急需,能否要求员工提前返岗?

今年的春节假期十分特殊,原正常应于初七上班的安排因为疫情而有所调整。2月19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就有序推动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岗就业工作情况举行发布会,明确提出:已经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系由国务院发布的针对本次疫情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如在国家规定的春节假期届满前要求员工提前上班的,员工有权拒绝。

据此,除特殊、急需复工的行业和岗位外,其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提前返岗。

四、交通受疫情限制,不能回去上班如何处理?

2月6日,北京要求提前联系告知疫情高发区的计划返京人员暂不返京,对已返京人员严格落实居家观察等措施。2月10日,江西省也发文要求重点疫区员工暂不返岗。而北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月14日发出通告:“从即日起,所有返京人员到京后,均应居家或集中观察14天。拒绝接受居家观察、集中观察等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责任。回京前,须提前向在京所在单位及居住的社区(村)报告。”

此外,关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北京明文指出:“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同时,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目前,广东、浙江、重庆、湖南、宁夏等地也发布类似文件,明确保障疫区员工的合法劳动权益。

五、担心感染,员工不去单位上班可否?

疫情期间,可能出现员工本人没有出现疑似症状,无相关人员接触史,同时其生活、工作区域范围内也未发现疑似、确诊新冠肺炎患者,本人因为担忧外出会增加感染机会而不去单位上班的情况。

如今这样的非常时刻,为离家上班的人提供口罩,是复工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劳动期间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但是,员工不能恶意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否则可能面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危险。

六、感染肺炎,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案是否定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员工感染肺炎后经确诊治愈的,用人单位无权拒绝其返回工作岗位。

七、隔离期间,合同到期是否可以终止?

答案是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02 疫情期间的灵活用工

疫情期间,传统的门店型餐饮行业受到较大影响,例如西贝莜面村全国400家线下门店已基本停业。据此,餐饮行业内部出现了这样的企业现象:企业之间合作解决现阶段餐饮行业待岗人员的收入问题,以缓解部分餐饮企业经营困难的问题,例如,盒马鲜生接收云海肴、青年餐厅等部分员工,参与打包、分拣、上架、餐饮等工作。对此类灵活用工方式,法律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存在一定滞后性。因此,我们要讨论的几个问题如下:

一、何为灵活用工?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在《关于我国灵活就业情况的统计分析》中曾把灵活就业人员区分为以下三部分:

  1. 自营劳动者:包括自我雇佣者(自谋职业)和以个人身份从事职业活动的自由职业者等。

  2. 家庭帮工:即那些帮助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3. 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指非全时工、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家庭小时工等一般劳动者。

事实上,”除全日制劳动关系以外的用工形式”的灵活用工定义,其实更被业内人士所认同。

二、法律并不禁止“先休息,再补班”

首先,我国劳动法虽无先休息再补班的授权性规定,但也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先休息,再补班”是无限制的。

其次,应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分别从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不同的角度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和健康权作出明确规定。经过倒班,先休息再补班,补班时每周连续工作6天,48个小时,并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

此外,鼓励灵活用工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包括2项内容:

  • 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

  • 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三、政府鼓励采取错时、弹性方式

2020年1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20〕3号),通知明确要求:在2020年2月9日(正月十六,星期日)24时前,除必需行业外,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四、灵活休息是否违反休息日的劳动制度?

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版),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修订)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也就是说,星期六和星期日作为周休息日,是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是有法律依据的。

五、带薪年假能否“预支”?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指出,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03 疫情期间的各类假期

根据2019年7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的规定,假期分为两类:

  1. 休息日标准。休息日又称公休假日,是劳动者满一个工作周后的休息时间。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公务员除外)。

  2. 法定年节假日标准。法定年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也是劳动者休息时间的一种。我国现行法定年节假日标准为11天,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根据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4号),具体为: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此外,我们需要讨论一些问题。

一、 2020年春节法定节假日是哪几天?

疫情期间,法定节假日并未延长,依旧为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有薪假日,以三倍工资进行计算;如果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则以四倍工资进行计算(一倍法定工资+三倍法定节假日工资)。

二、2020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是休息日吗?

疫情爆发后,国务院办公厅决定将今年春家假日后推3天延长至2月2日,2月3 日起正常上班。对于延长的3天假期的性质以及待遇的处理,成为社会关注和争论的焦点。我们经过讨论认为,1月31日和2月1日是国家统一认定的休息日,属于无薪假日;而2月2日是周日,本身即为休息日,如果加班工作则以二倍工资计算。

三、在湖北的北京职工,春节延长假为多长时间?

我们认为,由于湖北疫情的特殊情况而延长的春节假期,也属于国家统一认定的休息日,属于无薪假日。而在湖北的北京职工需要在原地等待、自行隔离的,也属于延长的休息日,既无需发薪,也不得按照旷工处理。

04 疫情期间的工资支付

一、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劳动者、疑似病例及密切接触者而被隔离的劳动者,不能去上班,单位要发工资吗?

他们在这次疫情中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是疑似病例;或是与上述人密切接触的劳动者,他们不仅不能正常劳动,同时还要接受治疗,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隔离。他们的工资怎么办?实际上,地方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向被确诊患者支付工资。

二、从疫情地区到岗上班的劳动者居家自我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因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三、劳动者结束隔离措施后,需在家继续休养的,休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此问题应该具体根据员工的假期性质确定:员工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应当按照病假支付待遇;无病假证明的,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年休假、加班调休、公司福利假期;员工无医疗机构病休证明,且无其他假期可用的,可以申请事假。

四、因疫情影响,可否对劳动者调岗降薪?

我们认为,可以进行适当调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用人单位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可以对劳动者行使适当的单方调岗调薪权。对于无法工作或无条件采取灵活办公机制工作的从业者(如服务行业、销售行业),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对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但要注意合理性。

五、基金会聘用的秘书长“零工资”是否合法?

严格而言,这种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薪资报酬、劳动时间均属于劳动合同重要的条款,只要提供劳动,则必须遵循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倘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同意“零工资”,于法律规定上也是不可以的。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最低工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05 疫情期间的工伤认定

一、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们认为,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扩大解释。

二、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不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三、劳动者感染疫病究竟能否认定工伤?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三) 受指派参加抢险救灾、防治疫病或者因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或者感染疫病的。

四、工伤保险缴纳问题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作者:

致诚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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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观点 | 疫情期间,如何设计和疫情相关的项目

实务观点 | 疫情期间,如何设计和疫情相关的项目

本文导语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包括基金会在内的许多公益组织积极响应,在捐款捐物、物流保障、关爱医护人员等抗疫一线任务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支援活动的开展,媒体和公众也关注到在此次疫情应对中,公益组织仍有很多方面需要改进和完善,包括资源、信息的协同管理,对疫情发展趋势的预判,行动的有效性和有序、合规运作等。近日于公益慈善领域引发舆论普遍关注的事件也都与慈善组织的合法、合规运作息息相关,诸多领域的专家对这些事件进行了宏观、准确的分析。事实上,明确的法律条文,在落实到具体的实际工作中时却让公益组织的管理者、执行者感到无从下手。

在此背景下,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联合推出了此系列课程,主讲律师将严格依据国家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基金会实务工作中的需要进行讲解。本次课程共分为六讲,分别从款物捐赠、项目设计、规范用工、志愿服务、疫情过后法律协议的处理等方面提供详细的指引。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副秘书长谭红波

本讲内容提示

1. 基金会应该如何结合自身的专业,规范合规的设计出符合自身专业的疫情相关公益项目?

2. 基金会公益项目设计要注意什么要点?

3. 公益项目设计出来后,如何规范的执行?

4. 公益项目传播过程要注意什么?

01 基金会如何结合自己的业务范围 开展公益项目?

疫情期间,整个社会需要的不仅仅是口罩,作为基金会应该寻找和找到更多的社会问题,这样才能体现出第三部门在整个社会治理的价值。

首先,在疫情期间,口罩、防护服等医疗物资的募集存在一定现实阻力,基金会和慈善组织在开展公益项目时面临着压力,例如物资供应渠道的遴选、物资质量安全的保障等。其次,此次疫情的影响必然具有一定的持续性。疫情过后,包括残障人士、留守儿童、孤寡老人、贫困家庭等在内社会弱势群体都需要一段期间内持续性、专业性的帮助,物资的充足并非绝对代表疫情影响的清零。

因此,文化、教育、艺术、环保等类别的基金会也并非完全无用武之地,应结合自身的业务范围来设计合理、需要需求的公益项目。

案例展示 / Case study

例1: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发起医疗垃圾回收项目,主要解决医院在疫情期间医疗垃圾的回收处理问题。

例2:浙江湖畔魔豆基金会“抗疫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解决紧急阶段疫情定点医院相关医护人员和特殊医护人员家属的餐饮及生活保障等问题。

例3:北京市晓更助残基金会发起,整合各地家长组织、家长小组及其他合作单位,推动建立“特殊需求困难家庭疫情期间紧急救助网络”为心智障碍家庭提供服务项目。

例4:北京感恩公益基金会发起的“守护者后盾行动”,所有因公参加 2020 年抗击新型肺炎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务人员、检疫人员、媒体记者等,如果在救援中致病、致残甚至不幸殉职,都将获得援助。

02 基金会设计公益项目的底线原则

1非营利性  2公益性

非营利性

  1. 非营利性法人的概念:《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2. 非营利性的要求

  • 投入者、机构本身不享有财产所有权,所有财产为社会公共财产。

  • 发起人、理事会、员工等不得分红和分配,全部财产用于机构发展。

  • 机构或项目有剩余财产的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

慈善组织的非营利性,要求机构成员不得分红或变相的分红分配;也因为非营利性原则,要求慈善组织要组建理事会,要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享有国家政策优惠,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为此,基金会在涉及公益项目时要遵循非营利性原则,切实考虑项目成本,合理设计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

公益性:公共性、有益性、必要性(读者可继续阅读后文“公益性判断的原则”)

03 基金会如何设计并执行好公益项目?
  1. 调研真实的社会需求,形成社会需求报告

  2. 秘书处、理事会线上讨论,整合资源,设立项目;

  3. 做好合作方、项目参与方的基本信息调研(通过企查查、社会组织动态等平台进行合作方的背景调查

  4. 制定出来可操作性的、公平公正的受益人或受益群体的遴选标准

  5. 及时做好信息公开,结项时做好项目评估

如何做好信息公开 

  • 真实、完整、及时;

  • 以全面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得公开;

  • 注意保护、不侵犯知识产权。

04 基金会如何做疫情项目的公益性判断?

首先,为什么公益性判断很重要?

基金会作为慈善组织,审慎判断慈善活动的公益性,是对捐赠企业负责,对公益行业负责,更是对社会公共财产负责。以下例予以说明:

案例说明 / Case study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假设,企业年度利润为100万元:

不捐赠时:

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

税后利润100-25=75万元

公益捐赠12万时:

企业所得税(100-12)×25%=22万元

税后利润100-22-12=68万元

相对于不捐赠时,企业利润只减少了9万元,而所得税同时减少了3万元。

因此,企业捐赠的12万元中,实质上为企业捐赠9万元,国家(我们所有人)捐赠3万元。

(感谢胡绵鹏老师的例子)

其次,公益性判断的原则。

第一,公共性。受益群体是社会不特定多数人,也可以是特定领域或范围的人群,不能是与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全国人大法工委《慈善法释义》第8页:慈善活动的性质。一是自愿;二是公益性,即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是为社会不特 定多数人的利益。 

全国人大法工委《慈善法释义》第116页: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指定特定领域或范围内的主体作为受益人,但受益人不能是与捐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否则就背离了慈善性质。

第二,有益性。指可以让受益人获得收益,不能伤害受益人,不能于受害人而言无价值。

《慈善法》第三十六条,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志愿服务条例》第十六条,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三,必要性。主要帮助凭自己的能力难以脱困或继续获得帮助的人,主要关注现有的商业模式尚未解决或难以覆盖的社会问题。

全国人大法工委《慈善法释义》第102页:受益人主要是指在经济或者生活上陷入困境、凭自己的能力难以脱困,或者遇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损害、急需获得社会帮助的人。

案例分析 / Case study

例1:把口罩交给建筑公司用于修建疫情临时医院的建筑工人防护。

判断要点:公益性的判断,即建筑公司参见临时医院是否是无偿的公益行为。

例2:给参加疫情抗击行动的志愿者发放补贴。

判断要点:必要性的判断,即补贴是否用于填补志愿者必须的工作成本。

例3:给定点医院中参与新冠肺炎治疗的医生发放奖励金。

判断要点:必要性的判断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医生履行的是本职工作,医生已经取得了工资、加班费、国家特别安排的绩效补贴。

讨论:获得额外的奖励事实上的确可以起到激励医生的作用,且有助于社会上加强对医生职业群体的尊重。在当前情况下,这种作用是否可以认为是必要的?欢迎大家讨论。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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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观点 | 疫情期间,如何规范捐赠(下)

实务观点 | 疫情期间,如何规范捐赠(下)

本文导语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包括基金会在内的许多公益组织积极响应,在捐款捐物、物流保障、关爱医护人员等抗疫一线任务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支援活动的开展,媒体和公众也关注到在此次疫情应对中,公益组织仍有很多方面需要改进和完善,包括资源、信息的协同管理,对疫情发展趋势的预判,行动的有效性和有序、合规运作等。近日于公益慈善领域引发舆论普遍关注的事件也都与慈善组织的合法、合规运作息息相关,诸多领域的专家对这些事件进行了宏观、准确的分析。事实上,明确的法律条文,在落实到具体的实际工作中时却让公益组织的管理者、执行者感到无从下手。

在此背景下,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联合推出了此系列课程,主讲律师将严格依据国家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基金会实务工作中的需要进行讲解。本次课程共分为六讲,分别从款物捐赠、项目设计、规范用工、志愿服务、疫情过后法律协议的处理等方面提供详细的指引。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副秘书长谭红波

本讲内容提示

1.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物资为什么要从指挥部的安排?

2. 接受捐赠时,捐赠人是否可以指定供应商?

3. 基金会是否可以向政府捐赠?

4. 捐赠的物资能不能卖?如果卖,应该如何合规操作?

5. 基金会募捐的资金,采购防控物资的时候,应该如何开展?

6. 疫情期间,基金会是否可以接受利益回报的捐赠?

7. 疫情期间如何做捐赠的信息公开?

8. 基金会采购医疗防护物资,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01 基金会的非限定性资金可否进行捐赠?

任何一家基金会都不是万能的,都有自己的业务专长,所以法律对基金会有宗旨业务范围的“目的限制”,基金会应结合自身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设计和开展疫情防控的相关业务。

  • 随着疫情的不断发展、变化,越来越多新的状况出现在我们眼前。对此,各类慈善组织、基金会应竭尽所能、发挥专长,根据自身业务范围和能力,设计、开展满足现实需求的多样化的公益项目,而非做单一的一件事,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

  • 例如:疫情期间,各种医疗物资被大量使用,口罩、防护服、医疗器械、药品等等最终都会成为医疗垃圾。这些医疗垃圾就需要专业、有能力的慈善组织进行处理,一些环境保护类基金会即可围绕此范围设计、开展公益项目。

  • 笔者观点: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规定较为宽泛或具有兜底性的,基金会可进行灵活解释,并适时根据自身能力决策是否开展相关的公益项目,量力而行。

基金会的非限定性的资金,能不能用于疫情防控?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我认为遵循法无明文禁止即许可的原则,是可以的;此外,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责任,基金会经过充分考虑并经理事会决策,且将非限定性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的,法律不应该给出负面评价。

准确理解非限定性资金。非限定性资金,指在疫情发生前,基金会的非限定性收入形成的资金,无目的限制和时间限制。对于疫情发生期间,理事、发起人、捐赠人有参与捐赠意愿的,也可以协调、引导其直接捐赠给信任的、具备专业能力的其他慈善组织。

对于基金会将非限定性资金捐赠给相应慈善组织和基金会使用非限定性资金采购医疗物资后再捐赠给医院,我们认为二者不存在本质区别,核心则是要把握好采购安全与合规的问题。(读者可参考本系列课程第一讲的内容)

02 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可否收取管理费?

《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都规定基金会可以收管理费,且规定了管理费的比例和内容,基金会收管理费有充分的法律的依据。

法律依据

《慈善法》第五十三条 

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慈善法》第六十条

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基金会为什么要收管理费?必要性是什么?任何一家基金会在管理费方面都应该大力普及关于基金会管理费的基本观念;同时,基金户应尽力提高专业性、工作透明度,让捐赠人切实体会到管理费的价值和必要性。

  • 所有以“不收管理费和免管理费”作为宣传口径的公益组织,都是在破坏行业生态;个别机构不收管理费是根据自身情况作出的个别性决定,不宜作为宣传点。(管理费并非不产生,所谓的“零管理费”背后的核心是承担主体的问题)

  • 2月5日下午,中央召开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依法防控疫情作了最新指示。其中,明确指出捐赠、受赠行为要依法规范,确保受赠财物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我们认为,从这一指示中不能得出“全部用于疫情防控”就是不收管理费的结论。(此处,可参照于《慈善法》中“全部用于慈善目的”的相关规定)。

疫情期间,基金会应做到合理收取管理费,分项目执行内容来决定是否收取、收取比例。

03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物资是否可以变卖?

《慈善法》第53条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7条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7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变卖捐赠物资的操作建议:

  1. 理事会线上决策,委托有资质,有能力的企业变卖;

  2. 签署委托销售协议,明确基金会和企业在变卖捐赠物资的权利义务。

  3. 做好信息公开,公开销售时间、销售额度,销售成本,收入用途。

04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财产 是否可以用于资助企业?

基金会资助的是公益项目,判断项目公益性标准是公共性和有益性。基金会不能资助企业的营利性活动。

基金会在资助协议当中应当明确约定,企业接受了物资和资金的资助的,其生产的产品应该与疫情防控相关,并且明确约定其产品的公益用途,不可用于销售营利。

05 基金会是否可以向政府捐赠?

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法理上,慈善组织管理的慈善财产本质上属于公共财产,而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服务者,具有接受捐赠并合理使用的理论基础和现实能力。

其次,法律规定上,《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 此处,应特别注意“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例如,疫情期间如果基金会或慈善组织向政府捐赠的物资中,有一部分被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用作本部门领导视察或其他工作需要,则属于“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的情况,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

  • 此外,严格意义上讲,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属于“公共卫生事件”而非“自然灾害”;但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据此,在基金会向政府捐赠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发生自然灾害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

  2. 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3. 尊重捐赠人意愿,不能超越捐赠人确定的用途和受益人范围

  4. 不能超越公开募捐公告确定的用途和受益人

  5. 注意“调拨”和“协调”的区别

  • 第一种情况:公开募捐公告和协议中宽泛地以防控疫情作为捐赠用途,未明确用于向政府捐赠的,根据政府的职能和募捐财产的属性,基金会和慈善组织可以向政府进行捐赠;

  • 第二种情况:公开募捐公告或协议中明确提出募捐财产“服从政府调拨”的,可以向政府进行捐赠。《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此为政府合理“调拨”物资的法律依据。

  • 第三种情况:公开募捐公告或协议中明确提出募捐财产“服从政府协调”的,不得向政府进行捐赠。根据《慈善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此法律规定意为政府在物资捐赠和使用的过程中,并非以“使用人”“管理者”的身份实际管理募捐财产,而是以“协调者”的身份进行信息共享、协调。

06 “重要关联方”或“利害关系人”的概念

慈善组织可以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与重要关联方发生公平的关联交易,但是不能指定利害关系人为受益人。

  • 关联交易要注意:公平、公允;相关关联人在理事会决议中回避;做好信息公开。

  • 重要关联方: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 利害关系人:哪些人属于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 利害关系人” 呢?一般应当包括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家庭成员,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血亲和姻亲关系的人,以及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主要来源单位、慈善组织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正在与慈善组织管理人员发生重大交易的交易方以及一切与慈善组织管理人员存在重大利益关联或会对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产生重大影响的个人和组织。——全国人大法工委《慈善法释义》

作者:

何国科,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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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观点 | 疫情期间,如何规范捐赠(上)

实务观点 | 疫情期间,如何规范捐赠(上)

本文导语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包括基金会在内的许多公益组织积极响应,在捐款捐物、物流保障、关爱医护人员等抗疫一线任务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支援活动的开展,媒体和公众也关注到在此次疫情应对中,公益组织仍有很多方面需要改进和完善,包括资源、信息的协同管理,对疫情发展趋势的预判,行动的有效性和有序、合规运作等。近日于公益慈善领域引发舆论普遍关注的事件也都与慈善组织的合法、合规运作息息相关,诸多领域的专家对这些事件进行了宏观、准确的分析。事实上,明确的法律条文,在落实到具体的实际工作中时却让公益组织的管理者、执行者感到无从下手。

在此背景下,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联合推出了此系列课程,主讲律师将严格依据国家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基金会实务工作中的需要进行讲解。本次课程共分为六讲,分别从款物捐赠、项目设计、规范用工、志愿服务、疫情过后法律协议的处理等方面提供详细的指引。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副秘书长谭红波

本讲内容提示

1.  基金会接受疫情物资捐赠要注意什么?

2.  接受有指定用途的捐赠如何处理?

3.  是否可以接受指定受益人的捐赠?

4.  是否可以接受非医疗物资的捐赠?

5.  基金会业务范围无疫情相关内容,是否可以接受捐赠和开展疫情防治工作?

6.  海外物资如何捐赠,如何减免进口关税?

7.  捐赠过程中对捐赠物资如何作价?

8.  海外非政府组织关于疫情捐赠物资如何处理?

先导 | 法律、法规

《慈善法》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注释:捐赠人应基于慈善目的进行捐赠,具体到疫情期间,“抗疫”即是一种具体的慈善目的。

《慈善法》第三十五条 

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注释:疫情期间,捐赠人既可以直接向医院等需要支援者进行捐赠,也可以向基金会、慈善总会等慈善组织进行捐赠。

《慈善法》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注释:捐赠财产应为捐赠者有权处分的财产,这要求基金会在接受捐赠时明确捐赠人捐赠财产的归属,可要求捐赠人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

01 基金会处理捐赠问题的基本原则

疫情期间,基金会在实务中可能遇到各种各样疑难、复杂的捐赠问题,除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等明确条文规定外,基金会还应遵循慈善捐赠的基本原则。

1合法  2安全  3高效

具体操作:

  1. 依法募捐,没有公开募捐资格不得募捐;可以联合募捐,可以挂靠公募慈善组织后开展劝募工作。

  2. 募捐方案要备案,紧急的可以补办。

  3. 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摊派和变相摊派。

  4. 处理物资捐赠时,应妥善做好数据汇总和信息公开工作。

  5. 把关受赠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安全

  6. 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可以指定供应商,如存在利益关联,遵守关联交易程序。

  7. 不得向捐赠人提供利益回报,不得以捐赠从事营利性活动。

  8. 确保接受捐赠和采购的物资安全,应满足来源合法、符合标准、处于使用期限内。

  9. 基金会应直接验收,无法做到直接验收的,可以书面验收或通过受赠医院、社区等物资使用方进行反馈;并且应在采购或捐赠协议中对验收工作进行约定,兼顾安全与高效。

注释1:是否可以指定受益人?答案是肯定的。法律、法规仅规定被指定受益人不得为基金会利害关系人。

注释2:指定供应商时,如双方存在利益关联,应遵守关联交易程序。如供应商为基金会发起人,则需理事会进行决策,如理事与基金会存在关联关系的,遵循回避原则。

注释3:书面验收,指捐赠人向基金会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书面文件,基金会据此履行验收义务。

02 基金会如何保证捐赠物资的质量安全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时,应履行自身义务,最大限度控制风险。对此,应要求物资生产和销售企业提供如下资料:

  1. 营业执照(电子版、纸质版均可)

  2. 医疗物资的生产销售资质证明文件(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3. 对公账户付款,能开具税务发票

  4.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品处在有效期内

  5. 大额采购的、属于单位规定需要招投标的,可以灵活处理;参考单一来源采购和比价程序,采取线上提交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条件地组织财务、法务、行业专家人员组成采购小组,线上会议进行采购决策,并最终提交理事会进行线上会议决策。

  6. 存在关联关系的供应商,基金会还要遵循回避原则。

  7. 基金会疫情期间的采购,价格偏高可以理解,但不得与平时的市场价值差异过大;差异过大的采购,存在舆论风险,应慎重处理。

注释:什么是大额采购?应结合基金会内部制度性文件规定的“重大事项”的设定标准来判定。

03 基金会如何保证捐赠人和受益人安全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时,不仅应保证物资的质量安全,也应合理控制捐赠人和受益人的捐赠风险。对此,可进行如下操作:

  1. 签署捐赠意向书或捐赠协议(双方认可的电子签章,可用指定邮箱发送)

  2. 捐赠人是非法人组织的,由团队负责人来签署捐赠意向书、捐赠协议,且可以在捐赠意向书中明确其所代表的组织。

  3. 捐赠人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或有利益回馈要求的,基金会应当坚定地告知其要求不合规,并拒绝相关的捐赠。

  4. 受益人提供物资接收函,包括接收方全称、直接负责人、联系方式、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并可要求受益人反馈接收照片。

注脚:利害关系人,包括近亲属关系、控制人与被控制人关系(分公司/会员/员工等)等。(详情请参考本系列课程第二讲内容)

04 其他类型基金会是否可以接受捐赠 并开展疫情防治工作?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那么,在实践中业务其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包括医疗、卫生等内容的基金会是否也可以接受捐赠和开展疫情防治工作呢?对此,解释如下:

  • 原则:对于业务范围不具有疫情、医疗、救援相关内容的慈善组织,不管是否具备或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均不能超越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的募捐工作。

  • 例外:以文化、经济学研究、科技教育、戏曲等为业务范围的基金会,以非限定性资金捐赠或采购物资用于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应当予以认可;但是,应当经过理事会的同意,且应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

注释:在第2种特殊情况中,基金会只得使用非限定性资金进行捐赠或采购,限定性资金的使用应遵循捐赠人的意愿,严格执行捐赠协议。

05 基金会可以捐赠哪些物资?

基金会捐赠的物资应与疫情防控相关,各基金会可结合自身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公益项目的个性规划。对此,解释如下:

  1. 医用防护用品(口罩、防护服等)、药品、医疗器械、救护车等。

  2. 医疗废弃物处置相关的物品。

  3. 医院管理建设相关的物品,如办公桌、纸张等办公用品。

  4. 医护人员生活保障相关用品(女性用品、基础餐饮、咖啡等)

  5. 由于疫情影响导致的困难群体的生活保障等物资

  6. 其他的合理地用于疫情防控和受疫情影响的群体的物资。

06 捐赠物资如何作价?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物资应以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入账。非现金财产的计价应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遵循合理的价格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上表明的明确金额

  2. 公允价值

注释1: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注释2:如果价格凭证上表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注释3:实务中,基金会及其他慈善组织可在各大网络交易平台上检索价格依据;无形财产等难以难以确定其个性价值的,可委托评估公司完成作价。

07 关于海外非政府组织的捐赠如何处理

疫情爆发以来,物资紧缺的情况一直存在。许多海外的个人及企业关注到国内的情况后,纷纷自愿捐赠物资。那么,基金会在接受来自海外的物资捐赠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受赠人为5A级慈善组织;

  2. 受赠人为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

  3. 向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备案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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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观点 | 区分定向捐赠和限定性捐赠,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

实务观点 | 区分定向捐赠和限定性捐赠,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

定向捐赠还是限定性捐赠?

2020年伊始,冠状病毒肺炎的疫情犹如一场风暴,突如其来,短时间内席卷全国,没有任何人可以置身事外。

让人振奋的是在这场不见硝烟的战役中,我们慈善组织响应政府号召,第一时间行动起来。自1月24日,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宣布捐赠3亿元人民币,设立第一期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基金后,越来越多的慈善组织参与到疫情防控物资的捐赠、志愿服务开展等行动中来,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并取得积极效果。

当前,抗击疫情进入关键时期,社会力量参与爱心捐赠的热情高涨。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时时以法律为准绳,警惕可能涉嫌违反《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的问题,不能让慈善活动蒙上阴影。

此文欲通过探讨慈善活动中的一个具体操作来澄清一些容易模糊的概念,希望能够帮助慈善组织的运营更规范、更专业、更高效。

2020年1月30日,武汉红十字会发布6号公告称:“境内外单位或个人如有定向捐赠意愿,可与定向捐赠医疗机构直接联系,确认后可以将捐献物资直接发往受捐单位。捐赠单位或个人如有捐赠凭证需要,后期可凭定向受捐单位证明在武汉红十字会补办捐赠手续。”

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慈善组织是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法人组织。公益性是它的核心构成要件,而公益性最本质的特征就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公益不指向任何具体的特定目标,它强调的是面向社会公众,在确定受益人方面,慈善组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同时,为鼓励、促进慈善事业,《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慈善财产通过慈善组织而抵达不特定的受益人,而不是发生在捐赠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直接赠与,正是捐赠方捐赠财产公益性的体现,由此才能正当享受法律赋予的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抵扣优惠政策。

 

在本公告中我们可以看到该慈善组织错误地混淆了“定向募捐”与“限定性捐赠”的概念。

《慈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同时《慈善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我们可以看出“定向募捐”是从募捐来源、募捐对象对募捐活动进行规范,它更多对应了《基金会管理条例》规范的非公募基金会、公益类社会团体等。

 

我们再来看看“输出端”——慈善组织募集到的财产,其用途应符合该慈善组织的宗旨及业务范围。同时,根据《慈善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此外,《慈善法》第四十条规定,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由此可知,捐赠方可以通过捐赠协议,可以对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方式进行约定,具体主要包含时间限制及用途限制。

如某捐赠方于2019年向某基金会捐赠300万元,要求该基金会分3年,每年使用100万元将此笔捐赠用于贫困学生奖学金项目,则捐赠方为该基金会什么时间使用此项捐款设置了时间性限定以及用途限制。

 

总结

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强调,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确保受赠财产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那么对于慈善组织来说,“定向募捐”和“限定性捐赠”不能随意混淆,更不应被偷换概念为“定向捐赠”,有的慈善组织由于主体意识丧失、业务能力不足、矫枉过正原因等,由捐赠方直接指定特定的受益对象,造成了慈善组织在慈善活动的多个环节的缺位、失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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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观点 | 疫情防治期间,针对物资捐赠的六个法律建议

实务观点 | 疫情防治期间,针对物资捐赠的六个法律建议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还在持续,全国各地的关于疫情期间的物资捐赠激增,各个机构和单位在倡议社会各界爱心人士捐赠驰援。那么疫情期间,捐赠单位、接受捐赠单位,尤其慈善组织在捐赠和处置捐赠物资过程中应当注意什么法律问题?本文结合疫情抗战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六点法律建议。

01 物资捐赠应当跟疫情防治相关,慈善组织募捐和接受捐赠时要做好基础调研。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后,社会各界的爱心人士都想给疫情防治贡献一份力量,那么在防治疫情期间捐赠物资的,我们建议应该与疫情防治相关,比如捐赠口罩、呼吸机、防护服、护目镜等医疗用品;比如“火神山”、“雷神山”建设相关的病床、办公用品、桌椅等;比如医护人员在武汉的餐饮等这些直接跟疫情防治相关的物资,以减少和避免无关物资的堆积和不必要的浪费。

对于,慈善组织在公开募捐,或者接受物资的捐赠的时候,也要做好基础的调研,募集的相关物资当前是否需要,不能为了募集而募集。比如某慈善组织给湖北地区的医护人员募捐“医护生活保障包”,包括募集湿纸巾、暖宝宝、护手霜、个人卫生用品共计500万,那么这个物资募捐项目,需要做一个基础的调研,这些物资是不是当前必要和急需,并且在募捐方案中应当对此予以说明。

02 保证捐赠物资质量合格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疫情防治是一个专业工作,医护人员在前线抗战疫情,需要合格“装备”才能打赢战争,捐赠的劣质产品,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根据 《慈善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所以对于捐赠人也好,慈善组织也好,在捐赠或接受物资捐赠的时候,应当保证募捐的物资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对于慈善组织在接受捐赠的时候,可以对捐赠物资进行检查,并且要求企业捐赠人,在捐赠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时,应当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以及受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

03 慈善组织根据规则确定捐赠物资的价值。

慈善组织接受物资捐赠的,应该给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捐赠票据的价值根据以下规则来确定开票价值。

  1. 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2. 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3. 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04 疫情防护紧急可采取捐赠意向书或签署电子协议方式处理。

日常期间,慈善组织接受捐赠的,都会签署相对应的捐赠协议,明确捐赠物资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疫情防护紧急,捐赠人和慈善组织签署书面的捐赠协议,需要时间。前方救援十万火急,慈善组织能快则快,但同时也要有所规范,那么建议当前情况下,能签署书面协议的签署书面协议,不能签署书面协议的,可以让捐赠人出具捐赠意向书或线上签署电子协议方式处理,快速的完成相关的法律手续。

05 接受了当前不易保存、难以用于疫情防治的物资,应区分不同情况分类,针对性处理。

慈善组织接受了当前难以用于疫情防治的相关物资的,建议采取分类针对性方式处理。比如捐赠物资不易保存、快速过期的,根据《慈善法》的规定,可以将物资找到合适的第三方进行变卖(如果慈善组织接受类似寿光蔬菜的捐赠,应该采取这个方式);比如一些艺术家捐赠了一些收藏品,目前收藏品无法直接用于防治用途,慈善组织可以暂时保管,疫情结束以后,可以采取拍卖的方式处理。

不管是采取拍卖还是变卖方式,慈善组织拍卖变卖所得的所有资金都应当全部用于疫情当前和后续的防治工作。

法条链接

  • 《公益事业捐赠法》17条规定,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 《慈善法》53条规定,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 《基金会管理条例》27条规定,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06 应当快速、全面、真实地披露受捐赠物资的去向。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且要求信息公开真实、完整、及时。那么,在当前疫情防治的攻坚阶段,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应当是快速的,全面的,真实的。

快速,就是慈善组织做好捐赠人统计、物资的快速清点之后,第一时间将捐赠物资送到“战区”,提供给一线使用,并同时的在微信、微博、网站上进行公开。全面,就是公开捐赠人(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受赠人基本信息,捐赠物资的名称,规格、类型、数量、价值等。真实,就是所有公开的信息都应不存在虚假和错误。

疫情无情,但人间有爱。每一笔承载着民众爱心的款物,都应当用得及时,用得科学,用得有效。慈善组织在当前阶段,莫辜负公众的信任,莫让前线冲锋陷阵的“战士”心寒。

慈善组织应通过专业、合规、高效的方式,重塑公益慈善的公信力,这个公信力的塑造不是某一家慈善机构的事情,是慈善行业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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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观点 | 基金会在接受股权、物资捐赠处理、股权投资等方面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实务观点 | 基金会在接受股权、物资捐赠处理、股权投资等方面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作者按: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过程中,可能会接受到股权的捐赠,那么接受股权捐赠的时候,应当做什么,来避免一些法律风险?基金会也会接受到物资捐赠,那么接受了物资捐赠后,基金会由该怎么处理?还有基金会做股权投资的时候,又应该注意什么问题,本次案例馆和大家分享的,就是基金会在处理物资捐赠,股权捐赠,股权投资等方面,要留意的一些问题。

实务案例

基本案情

2010年,基金会接受某有限责任公司50%的股权捐赠,但是因为公司因存在产权纠纷问题,基金会一直没有完成对股权的评估和入账。

2011年,基金会的主管单位举办二十周年回顾展,基金会为承办方,主管单位指示基金会将主管单位发起设立的事业单位垫付的活动费220万元,挂在基金会的应付款项下。

2011年,基金会的总资产为1000万,基金会在当年投资900万成立某出租车运输有限公司,但由于出租车公司牌照没有拿到,导致该公司一直未实际运营,基金会也未取得投资收益。

2012年,基金会接受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捐赠红豆杉;接受某食品公司捐赠食品500箱,并在协议中并承诺向捐赠企业颁发奖牌、荣誉证书,并指定捐赠公司为基金会活动协办单位,借此提高捐赠公司的知名度。

2015年,由于基金会库存的红豆杉和食品存在枯死和过期的现象,基金会将红豆杉、食品、图书等物资捐赠给北京某国学文化公司,以换取国学文化公司免费接待青少年进行国学词文化交流。

民政部门执法过程

2016年,民政部门抽查审计基金会,认为基金会存在以下问题:

  1. 非货币捐赠入账、管理、使用违背公益宗旨

  2. 自2011年至今主管单位事业单位的应付款等有关款项不做账务处理

  3. 持有某有限责任公司捐赠的50%股权长期不入账

  4. 900万元股权投资自2011年成立公司以来一直未实际运营,未取得投资收益。

  5. 由于存在上述问题,基金会2015年的年检不合格。

基金会认为

  1.  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捐赠的接收和管理,是否违背公益宗旨,应当以经核准的章程为依据,民政部门认为基金会违背公益宗旨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基金会章程的内容。

  2. 与业务主管单位下设事业单位账务未了责任不在基金会。

  3. 由于存在纠纷,因此无法对50%股权进行资产评估,故无法入账,责任不在基金会。

  4. 针对长期股权投资,基金会认为该长期投资系因出租车营运牌照拿不到导致的,出现该情况以后,基金会完整收回投资款,投资股权占95%,属于控制的形式,将此种情况认定为基金会财产被占用,适用法律错误。

  5. 基金会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年检都合格,民政部门所说的违规情况作为2015年度年检不合格的理由不应成立。

法院认为

  1. 基金会未妥善保管食品、红豆杉等捐赠财产,由于管理不当导致近40万元损失;依据章程,基金会本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不符合宗旨的捐赠物资并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但基金会并未如此处理。而是把捐赠物捐给一家营利性公司以换取其免费服务,违反了物资捐赠处理和公益捐赠的无偿性和自愿性。

  2.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主管单位举办20年回顾展,本身不是用于青少年儿童的公益活动,目的也不是为了给青少年儿童发展筹款,基金会垫付活动费不符合基金会相关财务管理要求。虽然基金会虽认为其行为具有客观原因,但该抗辩并不能排除其相关行为违反基金会财产管理和使用及章程规定。

  3. 虽然产权纠纷是导致50%股权无法入账的客观原因,但经过调查,产权纠纷发生在2004年,基金会在2010年接受捐赠时产权纠纷就是存在的,基金会在接受捐赠物时没有尽到审慎的调查职责,原本就不应接收此类长期无法入账的捐赠。

  4. 900万投资行为发生在2011年,当年基金会总资产为1000万,也就是说该基金会90%的资产都用于该笔投资。从2011年投资后长达5年内900万的基金会资金没有任何收益,导致基金会的绝大部分资金不仅没有有效用于慈善事业,而且也没能在政策变化的情况下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实现资产保值增值,违反了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

  5. 对于900万长期投资需要一定的时间长期考量是否属于有效合理投资;对于接受捐赠50%的股权也是长达五年均无法入账等相关违规行为在2015年仍属于持续状态,即使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年检合格,并不能否定2015年度作为基金会存在需要整改的问题的正确性。

综上所述,基金会在接受股权捐赠、物资捐赠、股权投资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务建议

第一,基金会在接受股权捐赠的时候,要尽到审慎的义务,要核实股权的权属,是否属于有权处分,是否设立抵押和质押,是否存在其他争议,是否履行了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的权利的程序等内容。作为基金会可以要求,捐赠人提供材料,比如股东同意股权捐赠的声明、股权权属证明材料、捐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用于保证股权捐赠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第二,基金会接受物资捐赠的时候,要做到:

  1. 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2. 确定入账价值的计算方式,有凭据的提供凭据,无凭据的提供其他证明,公允价值和标明价值相差较大的,以公允价值入账;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等,以评估价格作为入账价值,无法评估或无法确认价格的,另外造册登记。

  3. 接受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时,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以及受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4. 对于不易保存,运输或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受赠财产,基金会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所取得收入扣除必要成本后,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5. 基金会接受物资捐赠后,不要对物资捐赠的质量,品质等提供担保、承诺或者宣传,受益人在使用捐赠物品过程中,由于捐赠物品存在质量瑕疵或缺陷给受益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风险。

第三,基金会在做股权投资的时候,应当严格依照《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制定和完善基金会保值增值管理办法,明确理事会,监事,投资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财务等人员的权责,投资人员要尽到忠实,勤勉,审慎的义务。忠实,即投资管理人员,要忠实于基金会利益做决策,存在关联交易的要回避;勤勉,即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投资的基本情况,形成月报、季报、年报等方式向理事会报告投资的基本情况;审慎,即投资管理人员,投资之前要做基本的尽职调查,对于投资的目标基本情况,可能面临的风险,做充分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坚守安全的原则。

第四,针对业务主管单位或上级单位的一些不合规要求处理的建议。基金会作为一家社会组织,面对主管单位或者上级机构的一些违规要求时候,也要应当坚持合规的底线,和业务主管单位或上级机关合理,合法,合情的充分的沟通,如果涉及到上级机构不遵守基金会独立法人身份的情况,基金会可以请求第三方专业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进行沟通,规避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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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观点 | 基金会的专项基金应该这样管理

实务观点 | 基金会的专项基金应该这样管理

本次课程主要学习专项基金的相关问题。这些年来,专项基金遇到的问题特别多:

△ 基金会追求专项基金的数量和筹款的规模,忽视了专项基金的发起设立监管以及事后的信息公开等内容;

△ 以独立的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一些活动;

△ 偏离公益的宗旨,背离的捐赠人和受助人的需求;

△ 为个人和企业谋取私利

一、专项基金的法律属性

(一)什么是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不是一个非常官方的定义,专项基金一般是指捐赠人以支持某一公益事业为宗旨,捐赠资金到基金会账户,依照捐赠意愿用于某一特定领域,在基金会设立的分支机构。总结起来专项基金会有3个显著特点:

第一,专项基金会是基金会分支机构的一个类型;

第二,为了开展某一特定项目或实现特定目的,由捐赠人发起设立的;

第三, 组织性,有专业的团队和队伍。专项基金内部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有一定的独立性,能作出相应决定(如审查决定受益人),这也是专项基金区别于一般的项目的最大特点。

(二)专项基金的设立自主权

2015年之前的时候,专项基金的设立需要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颁发专项基金的登记证书。这个证书是专项基金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象征,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民事活动:开户、签劳动合同等。

2015年之后,根据国务院放管服的要求,民政部门取消了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审批这一行政职权。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不需要再向民政部门去申请,由基金会自己决定是否要设立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的设立就到达了一个新的时代。

(三)专项基金的法律属性

专项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属于民法上的“其他组织”,意味着:

第一,  不能单独承担责任,不能以自己名义签署协议,需要以冠以基金会名称的全称对外签署,所有法律责任由基金会承担。

第二,  没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所有的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基金会的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的组织的或个人的账户,也不得刻制印章,不得再设专项基金。

第三,  专项基金管委会属于专项基金的内部组织机构。

专项基金也必须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专项基金的运作管理

专项基金不是越多越好,基金会要根据基金会的管理能力和发展规模设立专项基金,以免出现管理缺失的情况。

(一)发起设立

第一,  设立审核机制,专项基金的设立应当由理事会来决策。

第二,  设立专项基金应注意的6个维度:

  • 专项基金的介绍:捐赠人设立专项基金的原因和目的,捐赠人的初心以及宗旨和业务范围。

  • 专项基金的资金情况:原始资金的来源;成立后资金募集的渠道。

  • 专项基金的运作规划:专项基金在设立之前,有没有开展过相关的公益活动;专项基金是运作型还是资助型的。

  • 专项基金管委会:管委会成员是什么,主任由谁担任,基金会内部和外部人员名额分配是怎样的,管委会是怎么组成的,管委会的职责范围是?

  • 专项基金的名称: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不能单独的使用中华、全国、中国这样的名字;应征得权利人许可(使用他人姓名或者他人享有享有商标权等权利的名称);

  • 其他表述的内容:设立专项基金的补充说明。

通过这6个维度,给专项基金的运作,多一些制度性的安排,减少人为影响的因素。基金会可以通过设立申请这一环节严把设立环节,规范基金会的设立流程,清楚地了解和掌握发起人的目的。对基金会的秘书处来说,根据专项基金发起人的填写情况来判断专项基金的设立是否进入理事会层面。

第三,  不得以专项基金的名义开展活动,要规范使用名称。

第四,  专项基金在宣传传播等工作过程当中呢,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租房案例)

第五,  专项基金的发起人不应该跟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区分情形:

情形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合作开展公开募捐设立的专项基金,那么这个时候相应的专项基金募集的资金会回到发起人这里用于项目开展。这种情况是特殊的,因为无论对基金会也好民非也好,因为他的财产属性依然是社会的公共财产。所以,专项基金的资金再回到基金会、民非中去执行项目,也是可以的。

情形二:一个企业家,通过公司的方式,在基金会发起设立的一个专项基金。那么如果在资金使用上,这个钱又回到了公司名下去的话,我认为是特别特别不合适的。

第六, 专项基金负责人言论合规。专项基金的负责人如果代表专项基金的名义对外发表言论的,那么他也一定符合相关要求。这可能会使基金会面临舆论的风险,甚至说是一个政治的风险,所以我们也要管好我们专项基金的负责人。

(二)运营

第一,专项基金的资金管理问题。资金该怎么花,有什么要求?有什么样的手段和方式进行管理?很多专项基金最大的一个症结点就在于专项基金的请款时间特别漫长、流程特别复杂。对于基金会来说,不仅要规范资金使用流程,也要告诉专项基金的管委会成员,申请项目和款项的时候应该怎么申请,以及管委会成员在执行或资助项目时,如何来判断项目是否具备公益性。

核心:专项基金把钱花出去的时候有哪几种方式?

1. 购买服务。购买服务是指基金会将款项给到企业开展活动,比如说做一个项目,需要去租一辆车,可能签一个租车协议,这叫购买服务的协议。租一辆车,租一个酒店,租个餐厅,支付相应的费用,这都是购买服务。

2. 资助公益项目。就基金会将款项给到民非之类的非营利性组织,也可能给到公司这样的营利性组织。

购买服务和资助项目到底有什么样的区别呢?

1. 购买服务大多是指基金会或者专项基金自己来做公益项目,但是需要第三方提供支持的,我们只是买第三方的服务,这叫购买服务。而资助项目是我们把钱给到第三方,让第三方来执行这么一个公益项目。

2. 那么对于购买服务和资助项,资助项目在管理层面的要求更高,项目的情况要如实的向基金会去汇报。

第二,规范资金使用建议。制定请款说明(报告),可以配合基金会购买服务和资助项目制定的格式性的范本和模板来使用。那么请款报告一般包括什么内容呢?

1. 关于这个项目的公益性要进行相应的论证和描述,不能资助营利性活动。

2. 提供的资金,是购买服务的使用呢,还是以资助项目的方式来使用呢。确定了资金使用方式后,就可以按照基金会购买服务(资助项目)的合作模板进行。

三、专项基金的法律风险

(一)劳动人事的法律风险

这一点在前面的课程中已经讲到。而专项基金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的资格,其最终的法律风险是由基金会承担的。

案例:某基金会专项基金主任,为了支持专项基金的发展,通过微信,招了一个人,做专项基金的负责人。这个事情没有跟基金会去报备。工作两个月以后,专项基金的主任就把这个员工给解聘了。这两个月,专项基金的主任有通过个人微信账户给这个员工支付相应的费用。最后,这个员工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基金会支付没有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最后这个案子,基金会是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二)知识产权的风险

专项基金在对外合作的时候,对外来宣传的时候,可能会侵犯第三方资产权的一个情况。比如说我们专项基金有一个微信公众号,运营它的时候,我们可能会发一些文章,会使用一些照片,会使用一些视频,这个时候可能会侵犯到第三方的权利。这个问题我们在之前的课程中也讲到了,那么同样的我们专项基金也会面临这方面的问题,也需要我们特别去关注和注意。

(三)对外合作面临的风险

对外合作的时候,我们应该如何来把握一些底线性的原则:

  • 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诚实信用的原则,来选择我们公益项目的资金方和受益人。

  • 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如果是一个营利性公司,它开展的是公益活动、慈善活动,基金会(专项基金)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并不违背相关规定。

  • 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

  • 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

  • 不得为企业及产品提供信誉和质量的担保和保证。

最近,民政部发布了《关于规范基金会对外开展合作等事项的提示》,文件提到:基金会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活动全程的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不得“挂而不管”、“顾而不问”。

对专项基金会也是如此,我们在参与一些活动的时候,不能说就挂个名,然后不管不顾。所以这里面也是要注意的。

四、专项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专项基金类似于基金会的培养皿,很多专项基金发展成熟后,会变成一个基金会,这是很好的,这也符合我们整个专项基金的发展路径,也是专项基金成熟的一种标志。那么在此之下,专项基金的可持续发展主要包括以下问题:

  • 完善专项基金的进入和退出的渠道和路径。专项基金的可持续发展,是有一个进入和退出的一个管理流程,让专项基金的进入和退出变成一种良性循环,而不是成为一个危险的一个风险的来源渠道。所以,对我们基金会来说,加强对专项基金的管理,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畅通退出的渠道和路径。

  • 专项基金一定要遵循一个正确的价值观和使命。目标一定是做公益的,做慈善的。专项基金也是发现社会问题,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方式。

  • 完善专项基金的品牌。专项基金的品牌需要不断的去喂养,不断去建设,通过各种各样的支持,让品牌给成长起来。那么成长起来的公益品牌,就可以成为基金会的代言人。现在很多的专项基金已经做出了品牌,它的规模以及影响力可能会比我们基金会更高。

  • 筹款。专项基金也要保证资金来源多元化,如果说我们仅仅依靠于发起人的捐款,那么可能捐赠款用完了这个项目就结束了,这个专项基金也就结束了。如果说想要更长期发展的话,那专项基金也得找到适合自己的资金募集和来源的渠道

  • 专项基金的发展也得兼顾安全和效率。我们要加强基金会和专项基金内部的沟通的效率,促使专项基金的发展步入正轨。

专项基金作为基金会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对于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也好,对于基金会的品牌的塑造也好,有很大的价值意义。对于专项基金会的管理有5个要点需要重点掌握:

  • 基金会要严审专项基金入口关。

  • 规范它的名称的使用。

  • 加强全面的管理。

  • 要落实信息公开的义务。

  • 要定期的清理整顿,对长期不开展活动的管理不善的专机要及时的督促整改,必要时要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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