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社会组织共同抗疫系列

实务观点 | 疫情防治期间,针对物资捐赠的六个法律建议

实务观点 | 疫情防治期间,针对物资捐赠的六个法律建议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还在持续,全国各地的关于疫情期间的物资捐赠激增,各个机构和单位在倡议社会各界爱心人士捐赠驰援。那么疫情期间,捐赠单位、接受捐赠单位,尤其慈善组织在捐赠和处置捐赠物资过程中应当注意什么法律问题?本文结合疫情抗战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六点法律建议。

01 物资捐赠应当跟疫情防治相关,慈善组织募捐和接受捐赠时要做好基础调研。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后,社会各界的爱心人士都想给疫情防治贡献一份力量,那么在防治疫情期间捐赠物资的,我们建议应该与疫情防治相关,比如捐赠口罩、呼吸机、防护服、护目镜等医疗用品;比如“火神山”、“雷神山”建设相关的病床、办公用品、桌椅等;比如医护人员在武汉的餐饮等这些直接跟疫情防治相关的物资,以减少和避免无关物资的堆积和不必要的浪费。

对于,慈善组织在公开募捐,或者接受物资的捐赠的时候,也要做好基础的调研,募集的相关物资当前是否需要,不能为了募集而募集。比如某慈善组织给湖北地区的医护人员募捐“医护生活保障包”,包括募集湿纸巾、暖宝宝、护手霜、个人卫生用品共计500万,那么这个物资募捐项目,需要做一个基础的调研,这些物资是不是当前必要和急需,并且在募捐方案中应当对此予以说明。

02 保证捐赠物资质量合格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疫情防治是一个专业工作,医护人员在前线抗战疫情,需要合格“装备”才能打赢战争,捐赠的劣质产品,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根据 《慈善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所以对于捐赠人也好,慈善组织也好,在捐赠或接受物资捐赠的时候,应当保证募捐的物资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对于慈善组织在接受捐赠的时候,可以对捐赠物资进行检查,并且要求企业捐赠人,在捐赠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时,应当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以及受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

03 慈善组织根据规则确定捐赠物资的价值。

慈善组织接受物资捐赠的,应该给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捐赠票据的价值根据以下规则来确定开票价值。

  1. 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2. 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3. 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04 疫情防护紧急可采取捐赠意向书或签署电子协议方式处理。

日常期间,慈善组织接受捐赠的,都会签署相对应的捐赠协议,明确捐赠物资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疫情防护紧急,捐赠人和慈善组织签署书面的捐赠协议,需要时间。前方救援十万火急,慈善组织能快则快,但同时也要有所规范,那么建议当前情况下,能签署书面协议的签署书面协议,不能签署书面协议的,可以让捐赠人出具捐赠意向书或线上签署电子协议方式处理,快速的完成相关的法律手续。

05 接受了当前不易保存、难以用于疫情防治的物资,应区分不同情况分类,针对性处理。

慈善组织接受了当前难以用于疫情防治的相关物资的,建议采取分类针对性方式处理。比如捐赠物资不易保存、快速过期的,根据《慈善法》的规定,可以将物资找到合适的第三方进行变卖(如果慈善组织接受类似寿光蔬菜的捐赠,应该采取这个方式);比如一些艺术家捐赠了一些收藏品,目前收藏品无法直接用于防治用途,慈善组织可以暂时保管,疫情结束以后,可以采取拍卖的方式处理。

不管是采取拍卖还是变卖方式,慈善组织拍卖变卖所得的所有资金都应当全部用于疫情当前和后续的防治工作。

法条链接

  • 《公益事业捐赠法》17条规定,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 《慈善法》53条规定,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 《基金会管理条例》27条规定,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06 应当快速、全面、真实地披露受捐赠物资的去向。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且要求信息公开真实、完整、及时。那么,在当前疫情防治的攻坚阶段,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应当是快速的,全面的,真实的。

快速,就是慈善组织做好捐赠人统计、物资的快速清点之后,第一时间将捐赠物资送到“战区”,提供给一线使用,并同时的在微信、微博、网站上进行公开。全面,就是公开捐赠人(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受赠人基本信息,捐赠物资的名称,规格、类型、数量、价值等。真实,就是所有公开的信息都应不存在虚假和错误。

疫情无情,但人间有爱。每一笔承载着民众爱心的款物,都应当用得及时,用得科学,用得有效。慈善组织在当前阶段,莫辜负公众的信任,莫让前线冲锋陷阵的“战士”心寒。

慈善组织应通过专业、合规、高效的方式,重塑公益慈善的公信力,这个公信力的塑造不是某一家慈善机构的事情,是慈善行业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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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探索 | 疫情之下,“共享员工”对公益组织的启示

前沿探索 | 疫情之下,“共享员工”对公益组织的启示

疫情期间,盒马生鲜联手云海肴,青年餐厅开启“共享员工”,模式,由此在疫情的影响下,共享用工的概念,迅速被推进大众视野。

紧随其后,大量企业、地方政府,开始推广支持“共享员工”的概念,建立了多个共享员工平台。各地政府纷纷支持共享员工,为共享员工提供方便。2020年2月,广东东莞在全国率先提出并支持实施共享员工,4月“东莞市企业共享员工信息平台”上线;上海浦东则于3月初上线共享员工平台;北京市印发的《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中明确支持鼓励共享用工;重庆市下发了《关于开展商务领域“共享员工”行动的通知》;安徽省人社部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共享员工”等用工余缺调剂工作的通知》;深圳也与民间资本合作开发上线了“员工通”共享员工平台。

 

7月22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要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引导劳动者合理有序经营”李克强总理在会议中说“过去很多人一讲到就业就是“固定工”,现在要转变这种观念,我们支持的非全日制就业,可能是“临时工”,也可能是一个人服务几个单位,兼职几份工作,这对提升居民收入大有帮助。

 

可以预见的未来,共享员工逐步成为灵活用工的一种重要形态。公开资料显示,2019年,日本企业界灵活用工渗透率已高达49%,美国则达到42%,我国企业采用灵活用工的比例也达44.6%。

01 何谓共享员工?

所谓“共享员工”其实是指员工在与一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经过单位的协调与安排,去另一家单位工作,员工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不变。

疫情期间,大量餐厅等一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被迫暂停营业,没有了收入,却还要继续给员工发工资,承担人力成本。这些企业的员工则也往往面对着工资降低、甚至企业倒闭导致失业的情况。同时,其他一些行业,如外卖、生鲜电商等,订单量暴增,甚至出现了用工短缺的情况。通过共享员工,有富余员工的企业得以在保留员工劳动关系避免解雇员工的前提下,免于支付富余员工的工资和生活费,降低人力成本;员工短缺的企业则可以解决临时出现的用工短缺,因为无需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用工灵活性高;而最后对被借调的劳动者而言,通过共享员工能够解决就业问题,保证工资收入。在特殊时期,作为劳动用工新的尝试,“共享员工”以其灵活、成本较低等特点,有效促使了劳动要素资源的平衡配置问题,在缓解失业,增加员工收入大有裨益。

02 共享员工是否合法?

2月18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明确支持共享员工,具体提出引导零售企业与餐饮、住宿等行业通过共享员工,缓解零售企业用工短缺困难,稳定餐饮、住宿等行业工作岗位。3月17日,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就提出支持发展共享用工。7月22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再次要求各地对企业的新业态新模式进行“包容审慎监督”。而同一天,人社部也在政策吹风会上肯定了共享用工的积极意义,同时对共享用工的做法在劳动关系、社保、劳动保护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可以看到,在国家层面对于共享用工持审慎支持、合理规范的态度。

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关于共享用工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共享用工作为劳务关系的一种表现,在各方自愿的前提下是合法合规的。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第七十四条提出外借员工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也就是说,通过共享用工外借的员工,原企业需保持与共享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也需要继续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尽到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各类责任与义务。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则提出,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因此,如共享员工在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应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7月22日,人社部在政策吹风会上对共享用工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一,共享用工不得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参与共享用工,暂时在其他单位工作的员工,如和原单位之前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不变。既然劳动关系不变,那么原单位自然需要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包括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员工的工资报酬、督促借调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员工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员工身心健康等。

第二,建议企业与用人单位应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因为目前对于共享员工这种新兴业态仍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给予规范和保护,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署的协议就格外重要,应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三,人社部强调,原用人单位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借出员工。如以盈利为目的出借员工,则可能涉及非法劳务派遣。

03 共享员工对公益组织的启示

公益组织作为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公益组织作为民事主体,也完全有权签订包括劳务合同在内的其他协议,因此公益组织使用共享员工的模式,在法律上当然没有问题。同时由于公益组织自身特点和法律政策的限制,共享员工对于公益组织来说有着更为特别的吸引力。

首先,公益组织从业人员薪资普遍较低,2019年8月24日,公益时报梳理了在民政部登记的210家基金会的年度报告中,基金会专职人员年平均工资从2.4万-36万不等,55.83%的基金会专职人员年平均工资在10万元以下。此外,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政策要求,公益组织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慈善法以及相关法规政策要求,慈善组织年度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20%。这些规定都限制了公益人在一个公益组织收入的天花板,但是公益事业作为一个专门的领域,也应当让公益从业人员,有体面的生活,这样才能留住人才,促进行业的发展。共享员工的模式,可以说非常的好的解决这个问题。一个公益人,在多个公益组织从事公益项目,可以多劳多得,公益人有较为高的薪资,任何一家公益组织给的薪资也是可承受,法律规定的范围。

其次,公益组织项目不确定因素较多,大多数项目执行期较短,资金来源不稳定,项目结束之后,机构没有资金来源的话,员工岗位和收入就没有了。公益项目,在不同的公益组织,往往有很多共通的地方,需要的专业和经历有一致的地方,所以可以以共享员工的方式来安排劳动用工,在项目当中具有可行性。

最后,现在公益组织的工作,部分都可以在线上完成,尤其是疫情过后,线上办公已经成了常态,带上电脑,连上WIFI,咖啡厅停留时,去到田间野地后,均可以开启工作的状态,很多公益组织不也在强制员工到单位考勤打开,工资分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岗位工资。只要员工能完成单位交代的工作,在单位和员工沟通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实现员工共享。

在共享员工实现操作角度,行业领头的基金会(比如南都基金会)或行业组织(比如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可以向商业公司及东莞、上海浦东等地学习牵头建立共享用工平台。基金会没有太多公益项目的,可以跟员工协商,在平台上给员工寻找共享用工的基金会,通过向外借调员工降低组织用工成本,而那些正在执行大型项目或众多项目的基金会,存在人员不足的时候,则可以通过共享用工平台寻找到有公益行业从业经验的公益人,为正在执行的项目提供助力,借入共享员工也可以增加灵活度,在项目结束后即可将共享用工的员工送回原组织,避免出现在执行大型项目时招聘大量员工,在项目结束后这些员工没有工作可以干的情况,降低了组织用工成本。

综上,考虑到中国公益行业的特殊情况,“共享员工”模式,对于公益行业降低成本、增加公益人收入,规范共享员工模式做出公益领域新的探索,有着重大的意义。

作者:

何国科,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丁纪皓同学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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