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治理, 实务观点, 行业协会商会 实务观点 | 社会组织别把“治理”当“管理” 7月 4, 2016 通过 致诚社会组织 0 评论 实务观点 | 社会组织别把“治理”当“管理” 2017年7月5日下午,应北京市民政局邀请,中心律师何国科在双拥大厦给全北京市基金会做“基金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责任问题”专题培训。 “社会组织治理”和“社会组织管理”一字之差,含义却大有不同。正确理解社会组织治理和社会组织管理是健全社会组织治理结构、规范社会组织内部管理的前提。今天我们就一起学习和认识社会组织治理和管理,我们基于社会组织自身的治理和管理谈起,不涉及国家对社会组织治理的规制和管理。“社会组织治理”是指社会组织利益相关者为实现该组织宗旨和目的通过理事会、秘书处、监事会等治理机构来平衡、协调各参与主体权利义务的过程。社会组织治理强调的是出资者、捐赠人、理事、员工之间的合作,是自上而下的管理和自下而上的参与的双向过程;治理主体呈现一定的多样性。“社会组织管理”是指社会组织的管理者为达到一定目标,通过优化配置、制定绩效、奖惩等制度对被管理者及组织资源控制、协调等实施管理的过程。社会组织管理是管理者在特定环境下对其可调动的组织资源通过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行为活动进行优化配置,以达成有效实现组织目标的动态创造性活动。 我们通过表格来直观感受一下社会组织治理和管理的不同:指标社会组织治理(内部治理)社会组织管理(内部管理)主体利益相关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管理者(管理者、被管理者)客体人和组织(权力机构、任职资格等)财、物等资源和人导向组织宗旨和使命(宏观导向)任务导向,具体目标和任务(微观导向)目标平衡利益相关者权利义务实现组织任务和具体目标实现机制决策、执行、监督、评估等组织、协调、控制等层级结构治理机构(权力、执行、监督等)管理机构设置(组织内各层级)运行方式上下双向互动运行上下单向运行 由上分析可知,社会组织治理是权利平衡、配置、控制的机制集合,是权利运行、制衡和协调的动态过程。因此,社会组织建立健全治理结构是社会组织高效运转、实现组织使命、赢得社会公信力的基础。社会组织的管理与社会组织治理可为两家马车,必须形成合力才能让组织走的更稳健、更长远。细细琢磨社会组织治理和社会组织管理,两者既有不同又相辅相成。所以,社会组织领域的朋友们莫把治理当管理,莫把管理当治理。希望本文能帮助大家认识和理解“社会组织治理”和“社会组织管理” 作者:致诚社会组织 联系我们: 何国科 | 律师邮箱:ngolawyers@zcpi.org电话:010-83821031 了解更多>> 王延斌 | 律师 邮箱:wangyanbin@zhichenglawyers.com 电话:18911883662 了解更多>>
内部治理, 实务观点, 行业协会商会 实务观点 | 如何在民非章程中明确组织机构的规定 6月 20, 2016 通过 致诚社会组织 0 评论 如何在民非章程中明确组织机构的规定 在一次培训中,一家新成立的民非负责人问培训的老师,理事长是不是必须参加理事会?多少人提议应召开理事会?理事长主要做什么?……这位民非负责人一连串的问题,核心就是民办非企业内部治理机构(组织机构)和决策规则。今天我们一起理顺一下民非内部治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内部治理机构是设计内部治理结构的基础 根据《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民非申请登记时要提交章程草案,章程中应包括“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这是所有民非内部治理机构的规定动作。《慈善法》实施后,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民非,章程中要包括“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内部监督机制”。广义的组织管理制度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的权利义务分配体系,所以也可以理解为一般民非章程中必须包括组织机构等与内部治理结构相关的一系列制度。 《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意见稿)细化了关于组织机构的规定 民政部目前正在修订《条例》,《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16年)(以下简称“《条例》修订稿”),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细化了《条例》中关于组织机构的规定,这些细化的规定为我们理顺民非组织内部治理机构规定提供了指引。主要有以下几点:1.理事会会议:理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职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1名副理事长或理事召集和主持。2.理事会人数:3-25人,设理事长,可以设副理事长。社会服务机构要根据组织大小确定理事人数,有些地方民政部门会对理事人数有硬性规定。3.理事产生:(1)第一届,由申请人、捐赠人共同提名,协商确定。(2)继任理事,由理事会提名,选举产生。4.理事任期:不超过5年,具体时间由章程规定;可连选连任。5.监事会:非强制设立。由3人以上组成。慈善组织必须设监事会。6.监事产生:选派,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选派。7.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连任不得超过2届。8.禁止性规定:禁止担任理事的有三项,禁止担任监事的有四项。9.增加理事会、监事和执行机构的职责。 制定或修改章程中要注意《条例》(修订稿)中的变化 《条例》修订稿通过后,即更名为《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非要根据新条例来制定章程或修改章程了。本文以民政部公布的法人型民非章程示范文本为例,依据《条例》(修订稿)的规定来说明制定或修改章程中要注意的变化。1.示范文本中“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与《条例》(修订稿)中理事的产生规定不一致,详见上文。2.示范文本中“理事任期3年或4年”与“理事任期不超过5年,具体时间由章程规定”不符。应该说3年或4年是一个比较常见的任期,但是应该考虑到一些小微社会组织的实际情况,不做硬性规定为宜。3.示范文本中“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与“理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1名副理事长或理事召集和主持”的规定不一致。因为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是理事长职责之一,并且副理事长不是必须设立的,民非中可能无副理事长。4.“监事任期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与“监事连任不超过2届”的规定不一致。5.关于理事会的职责,对比与示范文本的规定,修订意见稿中增加了“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任免执行机构负责人”、“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这两项是关于理事会职责的明确规定,所以要纳入章程中。其他事项依具体情况确定。6.关于监事职责的职责,对比示范文办,差异较大,原有的职责表述更周全严谨,同时增加“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或建议”、“有权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章程中可以在规定除此之外的监事职权。7.执行机构事宜,可以设立执行机构是《条例》修订稿中增加的内容。《条例》修订稿通过后,若设立执行机构,则在章程中要有所规定,比如,执行机构的职权,执行机构负责人不是理事的话应列席理事会等。特别说明:第一,以上注意事项是依据《条例》修订意见稿整理的,《条例》修订稿通过后,即《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生效后与《条例》修订稿不一致的,以生效后的法律规定为准。第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生效后,章程中规定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必须进行修改,否则据此章程作出的议事决定可能无效。 回到文章开始的一连串问题,理事长只有在不能履职的情况下,才不召集或主持理事会议,但是理事长有履行职责能力,但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议的情形该如何处理?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建议在章程中明确规定“理事长应参加理事会,不能参加需要向理事会书面说明理由,并指定一名代表代其参加。同时列明不能参加的几种情形。” 作者:致诚社会组织 联系我们: 何国科 | 律师邮箱:ngolawyers@zcpi.org电话:010-83821031 了解更多>> 王延斌 | 律师 邮箱:wangyanbin@zhichenglawyers.com 电话:18911883662 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