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的《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 的通知》(中组发[2014]11 号)中指出,当前,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各类社会 团体兼职,或参与成立新的社会团体的情况有所增多。大多数退(离)休领导干部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发挥个人业务专长和经验优势,不求回报,无私奉献,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贡献。
但也有一 些退(离)休领导干部以兼职为名,利用个人影响找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钱 要车要办公场所,甚至领取较高薪酬,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干部群众对此多 有反映。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对退(离)休领 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要进一步从严规范。
具体规范要求包括:
(1)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 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兼职不超过两 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 70 周岁。
(2)一般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 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3)兼职不得从社会团体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以及其他额外利益, 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4)中央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须由干部所在单位 党委(党组)审批并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
此外,民政部 2015 年出台《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 行)》,对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也提出了要求。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针对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主要规范包括:
(1)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 长。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2)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担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3)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兼任。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 兼职。
(4)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履行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会员 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