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致诚社会组织

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2020年12月25日发布

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2007年9月14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市坚持党对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发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在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健全志愿服务体系,大力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制度化、常态化发展,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工作者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促进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理创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


第四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五条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各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由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经验推广和宣传表彰,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引导、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导,在资金、场地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社区志愿服务工作机制,组织辖区居民、村民和单位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拟订有关政策和措施,规范志愿服务活动,受理投诉、举报,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残联、科协、文联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八条 北京市志愿服务联合会是本市志愿服务枢纽型社会组织,履行引领、联合、服务、促进的职责,按照本条例和组织章程指导本市志愿服务有关工作的开展,推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九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志愿北京”信息平台,加强志愿者信息保护,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提供注册登记、项目发布、供需对接、服务记录、诉求反映等服务。“志愿北京”信息平台的数据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志愿服务信息共享交换和合理使用,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大数据支撑。


第十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和志愿者的劳动。本市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参与志愿服务活动,鼓励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有困难的个人和需要帮助的家庭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本市鼓励通信运营商、广告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免费向社会发布志愿服务公益宣传信息。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二条 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未成年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与其年龄、智力、身心健康状况相适应。


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健全志愿者注册制度,优化注册方式,简化注册程序,为志愿者注册提供便利。注册制度应当包括注册所需志愿者个人信息范围、志愿者权利和义务告知、注册申请确认时限、注册结果反馈、志愿服务意愿与志愿服务项目匹配规则等事项。志愿者可以通过“志愿北京”信息平台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注册。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志愿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按照个人意愿和能力选择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二) 获得有关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了解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三) 获得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 获得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五) 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

(六) 要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无偿、如实、及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七) 因从事志愿服务导致本人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获得救济和补偿;

(八) 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 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履行志愿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二) 因故不能完成志愿服务工作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三) 合理、适当使用志愿服务标志;

(四) 保守在志愿服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受保护的其他信息;

(五) 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

(六) 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标识其身份并向社会公告。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组织,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单位会员或者分支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成立的城乡社区志愿服务团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管理。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本市鼓励志愿者加入志愿服务组织,以组织的方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高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志愿服务申请。志愿服务组织依据章程建立健全志愿者加入和退出制度。本市鼓励通过“志愿北京”信息平台招募志愿者,发布志愿服务需求信息。志愿服务的有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通过当面协商、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达成协议,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一) 志愿服务活动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 志愿服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

(三) 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 组织志愿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 境外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的;

(六) 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向志愿者普及志愿服务通用知识,明确志愿者岗位职责和服务规范;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志愿服务组织应当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等条件;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可以提供交通、食宿、通讯等保障;确需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就可能发生的人身危险和相应的防范措施向志愿者作出必要的告知和说明,并事先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对志愿服务项目可能给志愿者带来的人身危险和相应的防范措施作出必要的告知和说明;有条件的,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防护等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市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使用全市统一的志愿服务标志和志愿者誓词。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统筹协调市民政部门、团市委、北京市志愿服务联合会等有关单位制定全市统一的志愿服务标志和志愿者誓词。


第二十二条 本市推动基层服务群众的志愿服务平台建设,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志愿服务站等形式,完善社区志愿服务供需对接、组织、服务、保障等工作机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收集、分析辖区内志愿服务需求,发布志愿服务项目,完善志愿者注册、服务记录、出具证明等工作,引导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辖区单位等社会力量开展社区治理、便民服务、养老助残、扶贫济困、平安建设、矛盾调解、环境卫生、疫情防控、垃圾分类等志愿服务活动,组织、推动居民、村民通过志愿服务方式开展自助、互助。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举办大型社会活动,需要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举办单位可以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由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也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自行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参照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定执行。本市建立健全大型社会活动志愿服务协调保障机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统一安排,在国家重大活动和政府主办的大型体育赛事、文化交流和展会等活动期间,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城市运行、秩序维护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市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语言翻译、医疗救护、全民健身、心理疏导、法律服务、科技推广、公交出行等专业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发挥本单位专业优势,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语言、卫生健康、法律、心理、教育、科技、文化、体育、艺术、应急救援、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技能和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应急志愿服务协调保障机制。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应急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规范,开展能力测评、技能培训等工作,推动基层应急志愿服务队伍建设;组织开发应急救援类志愿服务项目,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与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教和普及,提高社会公众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接受统一的应急指挥协调。


第二十六条 外事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志愿服务联合会建立健全外语志愿服务协调保障机制,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外语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促进首都国际语言环境和国际交往中心建设。本市鼓励外语专业人士、在京外籍人士等参加外语志愿服务。


第二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机场、车站、医疗机构、博物馆、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公共服务机构可以设立志愿服务站,构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的对接平台,方便志愿者注册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和群众提出志愿服务需求,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未经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本人同意,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二) 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三) 以志愿服务名义从事非法、营利、违背社会公德及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四) 伪造志愿服务记录、出具虚假记录证明。


第二十九条 志愿服务对象在接受志愿服务过程中对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支持志愿者向有关志愿服务对象要求赔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对志愿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及时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和善后。志愿者也可以请求北京市志愿服务联合会给予必要的帮助。本市鼓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为因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志愿者无偿提供法律咨询、纠纷调解、民事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或者通过志愿服务行业组织、人民调解组织予以调解,也可以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给予指导,并提供咨询、便利和帮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教育培训、事业发展等,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北京市志愿服务联合会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者的教育、培训、管理,指导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开展志愿服务。


第三十二条 本市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会。志愿服务基金应当用于:

(一) 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资助;

(二) 对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遭受损害的志愿者的救助、抚恤和生活补助;

(三)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四) 与开展志愿服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市鼓励组织和个人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捐赠、资助。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资助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向社会募集志愿服务活动资金。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并将募得的款物用于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公开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财产的有关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用于志愿服务活动的财产。


第三十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组织培育机制,在项目开发、能力培养、合作交流、业务支持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帮助扶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鼓励有关单位向志愿服务组织开放公共资源,为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


第三十五条 本市鼓励、支持志愿者通过提供志愿服务的方式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提升公民道德素质、法治观念,培育向上向善的社会风尚。


第三十六条 本市通过品牌推广、评比表彰、组织培育等措施,支持、培育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项目,建立志愿服务品牌,树立先进典型。


第三十七条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志愿者星级评定和信用激励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北京市志愿服务联合会制定。本市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建立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长累计和绩效评估制度,并以此作为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和考核表彰志愿者的依据。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对符合表彰规定的志愿者颁发志愿服务荣誉证书。


第三十八条 本市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有需要时,有权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第三十九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支出交通、食宿、通讯等必要费用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四十条 本市建立健全社区志愿服务回馈机制,支持志愿者利用参加志愿服务的工时换取一定的社区服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通过服务积分、时间储蓄以及会员互助等方式,激励本组织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市为通过“志愿北京”信息平台注册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本市鼓励保险机构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购买保险提供优惠;鼓励保险机构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设计开发符合志愿服务特点的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


第四十二条 本市鼓励将践行志愿服务精神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学生守则等,倡导企业将志愿服务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本市鼓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带头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志愿者所在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给予支持。


第四十三条 本市倡导以家庭为单位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将志愿服务意识培养和活动开展纳入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内容,制定各学段志愿服务教育方案,开展志愿服务精神和相关知识技能等基础教育;明确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情况纳入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志愿服务工作。中小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学生志愿服务计划,组织学生开展志愿服务;支持学生志愿服务社团开展关爱困难学生、自尊自爱教育、互帮互助等为宗旨的学生志愿服务;加强志愿服务先进典型宣传,培养学生志愿服务意识,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


第四十四条 本市支持志愿服务组织依法跨行政区域开展志愿服务,在其他行政区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和当地的相关规定。本市推动京津冀等跨区域志愿服务协作,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共同发展。


第四十五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开展志愿服务国际交流合作,设立国际志愿服务外派项目,培育志愿服务国际人才,推动志愿者队伍国际化建设,依法维护在境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权益。


第四十六条 本市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统计和发布制度。市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本市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发展状况、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情况等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

(一) 志愿服务组织未经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本人同意,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的;

(二)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

(三)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


第四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以志愿服务名义从事非法、营利、违背社会公德及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由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伪造志愿服务记录、出具虚假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北京市2020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京财税〔2020〕2661号

关于公布北京市2020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北京市2020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北京市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滑动查看下列名单,或点击阅读原文后查看附件)


  1. 北京爱尔公益基金会

  2. 北京易明慈善基金会

  3. 北京怡海公益基金会

  4. 北京巧女公益基金会

  5. 北京市宝健公益基金会

  6. 北京扶老助残基金会

  7. 北京木兰汇公益基金会

  8. 北京奇虎公益基金会

  9. 北京缘梦公益基金会

  10. 北京化成天下公益基金会

  11. 北京艺能爱心基金会

  12. 北京市永源公益基金会

  13. 北京纳通公益基金会

  14. 北京萤火虫爱心公益基金会

  15. 北京修实公益基金会

  16. 北京博爱妇女发展慈善基金会

  17. 北京灿烂阳光慈善基金会

  18. 北京幽兰文化基金会

  19. 北京紫檀文化基金会

  20. 北京新世纪当代艺术基金会

  21. 北京牧云文化艺术基金会

  22. 北京SMC教育基金会

  23. 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24. 北京市公安民警抚助基金会

  25. 北京市华侨事业基金会

  26. 北京市红十字基金会

  27. 北京华夏中医药发展基金会

  28. 北京水源保护基金会

  29. 北京协和医学院教育基金会

  30. 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

  31. 北京九三王选关怀基金会

  32. 北京吴祖泽科技发展基金会

  33. 北京精瑞人居发展基金会

  34. 北京力生心血管健康基金会

  35. 北京郭应禄泌尿外科发展基金会

  36. 北京精鉴病理学发展基金会

  37. 北京市鸿儒金融教育基金会

  38. 北京卓越企业家成长研究基金会

  39. 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基金会

  40. 北京延河弘扬延安精神基金会

  41. 北京市惠民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42. 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

  43. 北京为华而教公益发展中心

  44. 北京儿童健康基金会

  45. 北京市李桓英医学基金会

  46. 北京吴英恺医学发展基金会

  47. 北京文物保护基金会

  48. 北京国际艺苑摄影基金会

  49. 北京康华中西医发展基金会

  50. 北京光彩公益基金会

  51. 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

  52. 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53. 北京志愿服务基金会

  54. 北京郑杭生社会发展基金会

  55. 北京中艺艺术基金会

  56. 北京新曦颠覆性技术创新基金会

  57. 北京亦城合作发展基金会

  58. 北京故宫文物保护基金会

  59. 北京民生文化艺术基金会

  60. 北京奥运城市发展基金会

  61. 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

  62. 北京陶诗言气象发展基金会

  63. 北京晓星芭蕾艺术发展基金会

  64. 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

  65. 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

  66. 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教育基金会

  67.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

  68. 北京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育基金会

  69. 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70. 北京中央音乐学院教育基金会

  71. 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

  72. 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73. 北京北方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74. 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

  75. 北京四存教育基金会

  76. 北京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77. 北京市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基金会

  78. 北京市教育基金会

  79. 北京市清华大学附属中学教育基金会

  80. 北京市第八十中学校友促进教育基金会

  81. 北京市育英学校校友促进教育基金会

  82.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83. 北京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校友发展教育基金会

  84. 北京师范大学附属实验中学教育基金会

  85. 北京中央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

  86. 北京林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87.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88. 北京联合大学教育基金会

  89. 北京语言大学教育基金会

  90. 北京培黎教育基金会

  91. 北京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

  92. 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93. 北京青爱教育基金会

  94. 北京外国语大学教育基金会

  95. 北京伍连德公益基金会

  96. 北京人人关爱健康公益基金会

  97. 北京楷祺心血管公益基金会

  98. 北京屈正爱心基金会

  99. 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

  100. 北京药盾公益基金会

  101. 北京仁泽公益基金会

  102. 北京合众关爱心脏健康基金会

  103. 北京医卫健康公益基金会

  104. 北京大医公益基金会

  105. 北京陈菊梅公益基金会

  106. 北京观复文化基金会

  107. 北京弘医医学发展基金会

  108. 北京海鹰脊柱健康公益基金会

  109. 北京市温暖基金会

  110. 北京老舍文艺基金会

  111. 北京彩虹桥慈善基金会

  112. 北京大爱清尘公益基金会

  113. 北京同仁张晓楼眼科公益基金会

  114. 北京病痛挑战公益基金会

  115. 北京德坤瑶医公益基金会

  116. 北京中致儿童关爱基金会

  117. 北京肝胆相照公益基金会

  118. 北京市体育基金会

  119. 北京绿化基金会

  120. 北京杰凯心血管健康基金会

  121. 北京观唐公益基金会

  122. 北京尚善公益基金会

  123. 北京凌锋公益基金会

  124. 北京圆明园遗址保护基金会

  125. 北京健康长城公益基金会

  126. 北京杏霖健康公益基金会

  127. 北京首善儿童肿瘤基金会

  128. 北京白求恩公益基金会

  129. 北京围棋基金会

  130. 北京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131. 北京闻康公益基金会

  132. 北京星辰黄斑病公益基金会

  133. 北京依众公益基金会

  134. 北京华软科技发展基金

  135. 北京常春助学慈善基金会

  136. 北京新东方公益基金会

  137. 北京中间艺术基金会

  138. 北京蔚蓝公益基金会

  139. 北京东宇全球化智库基金会(原名:北京东宇全球化人才发展基金会)

  140. 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

  141. 北京启明星辰慈善公益基金会

  142. 北京用友公益基金会

  143. 北京笃学公益基金会

  144. 北京德艺双馨公益基金会

  145. 北京亿方公益基金会

  146. 北京荷风艺术基金会

  147. 北京市西部阳光农村发展基金会

  148. 北京国际和平文化基金会

  149. 北京胤泽公益基金会

  150. 北京伟达岩石力学科技发展基金会

  151. 北京感恩公益基金会

  152. 北京隋建国艺术基金会

  153. 北京好未来公益基金会

  154. 北京达理公益基金会

  155. 北京中科科教发展基金会

  156. 北京立德未来助学公益基金会

  157. 北京艺美公益基金会

  158. 北京远洋之帆公益基金会

  159. 北京阳光未来艺术教育基金会

  160. 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新创公益基金会

  161. 北京慈弘慈善基金会

  162. 北京市银杏公益基金会

  163. 北京德诺公益基金会

  164. 北京情系远山公益基金会

  165. 北京陈伟鸿公益基金会

  166. 北京当代经济学基金会

  167. 北京乐平公益基金会

  168. 北京龙门慈善基金会

  169. 北京明伦公益基金会

  170. 北京凤归巢公益基金会

  171. 北京宏信公益基金会

  172. 北京市慈善基金会

  173. 北京华通国康公益基金会

  174. 北京常瑞公益基金会

  175. 北京长安信托公益基金会

  176. 北京市华夏人慈善基金会

  177. 北京大鸾翔宇慈善基金会

  178. 北京众合公益基金会

  179. 北京杨孙西公益基金会

  180. 北京华樾慈善基金会

  181. 北京慈爱公益基金会

  182. 北京麦田慈善基金会

  183. 北京京华公益事业基金会

  184. 北京微爱公益基金会

  185. 北京春晖博爱儿童救助公益基金会

  186. 北京康盟慈善基金会

  187. 北京锐捷公益基金会

  188. 北京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

  189. 北京中金公益基金会

  190. 北京链家公益基金会

  191. 北京国珍爱心基金会

  192. 北京龙杯公益基金会

  193. 北京君知光公益基金会

  194. 北京依恩木兰公益基金会

  195. 北京玉润公益基金会

  196. 北京恒爱公益基金会

  197. 北京尤迈慈善基金会

  198. 北京华贸公益基金会

  199. 北京歌路营慈善基金会

  200. 北京宜信公益基金会

  201. 北京世纪慈善基金会

  202. 北京桂馨慈善基金会

  203. 北京百仁慈爱公益基金会

  204. 北京新阳光慈善基金会

  205. 北京爱心万里公益基金会

  206. 北京青草地慈善基金会

  207. 北京爱晚公益基金会

  208. 北京真容公益基金会

  209. 北京基金小镇公益基金会

  210. 北京博顿崇德公益基金会

  211. 北京利乐公益基金会

  212. 北京水滴汇聚公益基金会

  213. 北京市正大慈善基金会

  214. 北京美灵公益基金会

  215. 北京百度公益基金会

  216. 北京金融街慈善基金会

  217. 北京险峰公益基金会

  218. 北京爱它动物保护公益基金会

  219. 北京嘉实公益基金会

  220. 北京合一绿色公益基金会

  221. 北京东方君公益基金会

  222. 北京同心圆慈善基金会

  223. 北京联益慈善基金会

  224. 北京润生农村发展公益基金会

  225. 北京三一公益基金会

  226. 北京市丽格慈善基金会

  227. 北京绿创公益基金会

  228. 北京血友之家罕见病关爱中心

  229. 北京知行公益基金会

  230. 北京市于若木慈善基金会

  231. 北京市安和社区公益基金会

  232. 北京启行青年发展基金会

  233. 北京苹果慈善基金会

  234. 北京市仁爱慈善基金会

  235. 北京山花工程慈善基金会

  236. 北京同观公益基金会

  237. 北京创元慈善基金会

  238. 北京新越公益基金会

  239. 北京京东公益基金会

  240. 北京天使妈妈慈善基金会

  241. 北京市京潮公益基金会

  242. 北京市众安公益基金会

  243. 北京中伦公益基金会

  244. 北京弘道慈善基金会

  245. 北京市金鼎轩公益基金会

  246. 北京国科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247. 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

  248. 北京自然之友公益基金会

  249. 北京春苗慈善基金会

  250. 北京市思诚社区公益基金会

  251. 北京华宇公益基金会

  252. 北京中道公益基金会

  253. 北京探路者公益基金会

  254. 北京老牛兄妹公益基金会

  255. 北京市戈友公益援助基金会

  256. 北京星河公益基金会

  257. 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

  258. 中国科技大学北京校友会

  259. 北京老年痴呆防治协会

  260. 北京市门头沟区慈善协会

  261. 北京市平谷区慈善协会

  262. 北京市丰台区慈善协会

  263. 北京市延庆区慈善协会

  264. 北京市昌平区慈善协会

  265. 北京市通州区慈善协会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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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新任/后备秘书长:鸿鹄计划你应该了解的1+7+N


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打开了社会力量通过举办基金会的方式参与公益事业的制度闸门。自此,基金会数量迅速增长,截止2020年12月23日,已达8373家,其中,6649家(占总数量的76%)是2010年以后后成立的。

2007年,一群对基金会行业有着强烈使命和担当的秘书长,因为对基金会这一新生事物发展的共同期待与困惑,经常围聚一起,交流分享,互相学习,彼此砥砺。在连续十多次沙龙后,旨在推动基金会行业交流的平台“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发展论坛”应运而生,2016年后更名为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继续推动行业交流,同时更广泛、深入、持续地建设基金会行业生态,推动基金会行业发展。

基金会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高质量发展也是大势所向,人才急缺成为最核心的问题,为回应这一紧迫需求,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以下简称“基金会论坛”)依托12年陪伴秘书长成长发展一路走来的丰富经验,在国强公益基金会的大力支持、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创新与乡村振兴研究中心的专业指导下,助力基金会新任和后备秘书长成长的“鸿鹄计划”正式启动。

邓国胜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副院长

一个基金会能否发展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秘书长,如果通过鸿鹄计划,能够为行业培养一批又一批优秀的专业化高层管理人才,那么我国基金会的整体水平、运营效率、服务质量势必提升,慈善事业在我国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也将更为显著,这也有助于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缓解我国不平衡发展的矛盾。

“鸿鹄计划”聚焦新任和后备秘书长关键前三年的核心痛点,通过“1+7+N”的复合成长体系,提升专业技能,丰富行业视野,增强洞察能力,助力其最终成长为卓越的基金会秘书长,引领基金会走向未来。

鸿鹄计划公布以来,引发热烈反响,收到非常多的殷切期待和宝贵建议。正式报名将持续至2021年1月13日24点。本文进一步对鸿鹄计划的相关内容和安排进行说明解析,回应关切,帮助有需求的秘书长选择有效的参与方式。

为什么是关键前3年?


左右滑动查看更多

在数年来的行业工作和调研中,我们从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基金会秘书长身上挖掘成功经验,了解新任和后备秘书长的实际需求,发现: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基金会秘书长的认知、能力、知识储备有很大的差异。而担任秘书长这一职务的前3年尤为重要,是决定其后续成长发展的关键。

快速变革发展的时代和行业需要秘书长们在实战中学习并迭代,这恰好是起步期基金会秘书长的痛点,行业能力建设也鲜为关注。

资料来源:新任秘书长成长发展体系建构项目

1+7+N

为“关键前3年”量身打造


一个

资源中心

行业长期累积的实用信息大全

资源中心是秘书长最贴心的基金会管理小助手,内容包括秘书长基础知识库(政策法规、财务规范、年检与评级、党建等)、基金会运营工具包、专家库和在线咨询等,经过精心挑选、以优取胜,方便秘书长集中快速查询基金会合规发展必须的相关信息和工具。


七大

实战课程主题


行业使命与社会责任
秘书长的自我修养
与出资方建立高质量关系
愿景使命与战略
基金会的合规建设
项目设计与品牌建设
团队组建与管理

实战课程主题来自对新任秘书长核心任务、挑战及所需能力的深度洞察和提炼总结。通过对七大实战课程主题的学习,既建立知识结构、形成框架,又掌握工作方法论,明确方向和规律。

抓住这20%的学习内容,将获得80%的成长效果,以有限的学习时间兑现看得见的高价值成效。

线上、线下和参访游学等学习方式多管齐下,相辅相成;荟聚优秀基金会行业专家、资深秘书长的讲师拥有丰富实战经验和公认成果,乐于分享、成就他人和推动行业发展。

直击痛点、集中攻破的主题学习

线上“入门必修课”:围绕基金会实务工作的具体需求,从0到1了解基金会全年工作内容、重点和要求,迅速上手心不慌。


全年6-8次线上课程,主题涵盖年检审计、开理事会、创立品牌项目、筹资传播、等级评估、团队成长等。


实战优先、本土实践的传承学习

线下“进阶提升课”:围绕基金会工作中的主要痛点,通过对话、复盘、共创等方式,针对性攻克管理难题。


全年4期线下培训,每期3-4天,主题涵盖与出资方建立高质量关系、打造基金会拳头项目、建立使命驱动的无边界团队、秘书长自我诊断和解惑等。


打开视野、撞击心灵的一线学习

一线“使命必达课”:深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优秀基金会的工作一线,现场学习和观摩讨论,通过与实践联结,交换发展经验、提升发展动能。



 “N” 

社群连结传帮带


思想大咖、实战前辈的近距离连结

思想大咖小灶交流:与理事会层面具有深远影响的思想界专家深度对话、促膝交流,打通思想的任督二脉,拓展思维疆域。


前辈教练陪伴支持:来自议题和类型多元的基金会实践派资深秘书长、资深行业人士作为导师,在课程中引导学习成长,在课程后提供个性化的陪伴与支持,在实务工作碰到棘手问题时背后坚实支持、出谋划策,也根据需要提供一对一教练或咨询。


优秀同行、互激互励的共生社群

多元紧密社群共建:同频高潜能新任秘书长、实践派经验丰富资深秘书长、高格局深思想行业专家等形成共生社群,共学、共行、共创、共情,共成长,无限放大社群延伸出的价值。引荐、匹配资源鼓励和支持自组织的各类线上和线下活动。


多元主体、共创共建的坚实基础

多元主体资源丰沛:国强公益基金会强大的企业资源,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长期的公益慈善研究积累,基金会论坛长达12年支持陪伴秘书长成长发展、促进行业交流联合的丰富经验将引入一流的师资、多元的资源。


鸿鹄计划



鸿鹄计划希望寻找具有使命感,愿意成就自我、成就他人、成就社会的高潜基金会秘书长。


鸿鹄计划适合


基金会新任和后备秘书长

新任秘书长:首次任职基金会秘书长不超过3年,可能包括:
  • 转行而来,拥有一定的工作和管理经验,但对基金会运作管理了解不多;

  • 拥有公益行业经验,但任职基金会秘书长不超过3年。

 
后备秘书长:目前未任职基金会秘书长、但承担部分秘书长职责,可能包括:
  • 计划未来一年内正式成立基金会,且会担任基金会秘书长,如企业CSR等相关工作负责人;

  • 在基金会担任副秘书长(或同等职位)至少1年。


鸿鹄计划提供



入选鸿鹄计划的学员,将由国强公益基金会提供奖学金,分两档,可依自身实际需求和时间进行申请:

线上课程奖学金:价值3,000元/人,用以负担部分线上课程的相关执行和管理费用。适合无法抽出大块时间学习、但又需要迅速解决实际工作中问题的伙伴。

系统培训奖学金:价值30,000元/人,用以负担部分线上+线下所有模块课程所需的相关执行和管理费用(因参与鸿鹄计划而产生的差旅、资料等费用需入选学员自行承担)名额约30人。适合希望通过系统学习和反思,攻克管理难题的伙伴。

申请流程




申请方式


请扫描以下二维码,或点击阅读原文,或复制链接:http://lxi.me/rdfhx  至电脑端填写报名表。

截止日期
2021年1月13日24点

温馨提示:

1、表单内含《申请必读》,欢迎下载后阅读;

2、申请两类奖学金均需填写以上表单;

3、申请系统培训奖学金者,在填写以上表单后,请准备以下资料,并于2021年1月13日24点前发送至邮箱hongfeng@yiplus.org。

  • 申请表

  • 推荐信(至少两封,其中一封需为资深基金会秘书长撰写)

  • 其他附件资料(可选)

4、之前已经提交过“线上入门必修课”表单,无需重复提交,如欲继续申请系统培训奖学金,请参考3.


精彩福利


  • 通过初审的申请者,将陆续邀请进入专属社群,优先参加基金会论坛主办的各类活动,如秘书长访欧游学、秘书长沙龙、城市峰会、年会等;

  • 项目将为学员的自组织活动或所在基金会引荐所需资源;

  • 项目将为学员建立成长档案,为职业发展提供证书和证明等。


资料保密声明


鸿鹄计划所采集的个人及机构信息,作为筛选重要参考依据,会影响您进入面试和最终录取,请根据实际情况详实填写。我们郑重承诺,所采集信息,仅用于面试和本项目相关工作,将严格做好保密工作,感谢您的信任!


报名或合作咨询,欢迎联系:


洪峰,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项目高级经理

手机/微信:18010006621



主办方

国强公益基金会,是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杨国强及联席主席杨惠妍于2013年创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以“为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做出贡献”为愿景,以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在教育树人、文化育人、乡村振兴、社区发展等多领域推动国家民族富强、人类社会进步。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创新与乡村振兴研究中心,成立于2018年7月1日。中心以新时代乡村振兴与治理为核心,以实证研究为基础,注重对中国乡村治理现实的理论提炼,注重学术积累, 进而服务国家乡村振兴整体战略。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简称基金会论坛、CFF。旨在加强中国基金会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建设中国基金会行业生态系统,使基金会行业成为有效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良好运转的重要力量。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财综〔2020〕2521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和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决策部署,在政府过“紧日子”的形势下,强化财政电子票据(以下简称电子票据)改革质量和效益,规范电子票据改革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持续做好电子票据和区块链技术应用推行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电子票据改革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电子票据改革的权利,确保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二、本市财政部门推行电子票据改革时,为用票单位提供标准规范和对接联调支持,不推特定软硬件。财政部门不指定任何企业参与用票单位电子票据改革的信息系统建设或改造工作,不指定任何签名服务器品牌,不得参与任何企业有关电子票据的营销活动。


三、财政电子票据系统(以下简称票据系统)部署在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原则上无需重复建设票据系统。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推行电子票据改革应严格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科学制定方案,避免浪费财政资金。


四、财政部门负责电子票据制样、赋码,用票单位负责电子票据开具。用票单位按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申领手续后,可使用电子票据。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减材料、减跑动、减时限、减环节”等重点场景,精简票据业务办事材料,优化办理流程,主动向用票单位告知电子票据的办事程序、办理依据、对接规范文件、办理时限和注意事项,确保用票单位和群众“好理解,易操作”。


六、用票单位可访问财政部门免费提供的票据系统单位端网页,手动开具电子票据。自动化需求高的用票单位,按照《财政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规范>和<财政电子票据对接报文规范〉的通知》(财网信办〔2020〕1号)中的规范,将单位业务系统与票据系统在线接口或前置接口对接后,即可通过业务系统自动开具电子票据。


七、按照“票款一致,数据一致”的原则,对接开票单位原则上通过自有业务系统与财政部门对接,开具、存储电子票据。纳入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用票单位,应做好财政电子票据与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以及非税收入收缴网上缴费的互联互通。财政部门不指定任何企业向用票单位收取任何性质的费用。


八、用票单位在电子票据相关采购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包括财政等部门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更不得直接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


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本市财政部门名义开展电子票据的营销、推销活动,不得假借财政部门名义为用票单位推介解决方案或兜售软硬件。


十、各级财政部门及用票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电子票据承载的单位及个人数据信息安全。未经票面信息业务主管部门允许,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第三方共享电子票据信息。 


十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电子票据非法收集、转让、滥用、泄露、转卖票面承载的个人或单位相关数据信息。


十二、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市政府有关优化营商环境和区块链相关工作要求,统一规划电子票据区块链技术应用,促进业务协同,提升服务体验。


十三、市区财政部门应将本通知发至同级用票单位,并在办票场所及财政票据系统醒目位置长期对外公示。


十四、以前制发的文件的规定与本通知的规定相冲突的,适用本通知的规定,以前制发的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再适用。


十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6日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8日发布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政策建议 | 请稳妥处理2020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政策建议 | 请稳妥处理2020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导言 | 关于稳妥处理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确定有关事项的建议

2020年5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于公益性社会组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作出了新的规定,并于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公告》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新政策的出台,解决了捐赠人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在实践当中的重大难点问题,促进了中国公益事业发展,同时也进一步规范公益性社会组织运作,保证捐赠财产及时足额用于公益事业。

公告发布以后,引起公益慈善行业的高度关注,社会组织积极组织学习贯彻,但由于新政策跟以往政策规定具有较大的改变,一些社会组织以及地方民政部门在理解和适用公告时,遇到一些问题和困惑,尤其是2020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取得问题。比如公告要求公益性社会组织要确认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在2020年3月31日提交专项信息审计报告,然而公告发布之日2020年5月21日,已经超过了公告规定时限的要求,社会组织无法提交专项审计报告。比如2018年注册的社会组织,由于未到达申请评估的年份,无法申请评估获得3A等级,那么确认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同样存在政策障碍。

01 原因

为了真实反映行业的情况,2020年5月26日,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联合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发起了关于2020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调研。截止2020年5月31日,共有107家公益性社会组织填写了调查问卷,其中55家表示根据公告要求,客观上无法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占比51.4%。客观上无法获得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2018年成立未到申请社会组织评估年限,无法取得社会组织评估等级3A及以上的。

公告的第四条第八项要求取得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拥有有效的3A及以上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根据2010年民政部发布的《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社会组织在成立满两个年度后才能申请参加社会组织评估。因此2018年成立的公益性社会组织,2020年不能申请社会组织评估,无法获得3A及以上评级。同时公告只允许新成立的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没有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情况下取得税前扣除资格。那么一些2018年成立的慈善组织,成立已满一年但不满两年,或是已满两年但还没来得及申请获得社会组织评估,既没有3A评级,也不属于新成立的慈善组织,即使运作规范,根据公告仍无法获得税前扣除资格。

第二,2020年3月31日无法提交专项信息审计报告的。

公告第四条第二项要求取得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在每年3月31日前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专项信息报告,鉴于公告发布时已是2020年5月21日,社会组织无法在3月31日前报送报告,而公告未明确给出2020年度的具体执行方法,给公益性社会组织造成了一定的困惑。

第三,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社会组织,2018、2019年度管理费用和年度公益支出不符合要求的。

公告第四条第三、四项要求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8%、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根据2016年民政部、税务总局、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根据不同的净资产规模对非公募慈善组织的年度支出规定了6%-8%的要求、对非公募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规定了12%-20%的要求。一些非公募的慈善组织,在2018年度,2019年度的公益支出和管理费用已按照2016年政策执行,即使2020年度,增加公益支出或减少管理费用,均无法同时满足公益支出8%,管理费用12%的要求,这个需要非公募慈善组织一定的时间去调整。

通过社会组织反馈的情况来看,各省民政、税务,财政部门严格执行2020年度政策的,会导致大量规范运作,且曾取得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将无法被确认具有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大量的捐赠人将无法获得捐赠税前扣除优惠,这将对社会组织造成重大的影响,甚至可能面临难以为继的情况。其中应当考虑到,造成社会组织无法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原因,并非是社会组织运作不规范,违法违规导致的,而是因为新旧政策衔接的客观原因导致的。

02 妥善处理建议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慈善组织的发展具有重大的价值和意义,如果慈善组织没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那么捐赠人会慎重考虑是否向该慈善组织进行捐赠,直接影响到慈善组织收入问题。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不是靠几百,几千家大慈善组织就能完成的,她需要各种类型,各种规模,各个领域的慈善组织,去关注大量需要服务的弱势群体,去推动教育,体育,科学、文化、卫生等领域的发展,构建起健康的慈善生态。

今年是极其特殊的一年,疫情期间,慈善组织为国内好国际的疫情防控也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同时受疫情影响,慈善组织也面临着巨大生存的压力,政府部门也应当给与宽松的政策支持,以保障慈善组织发展。我们建议财政部,民政部、税务总局针对2020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出台相应的过渡政策,具体建议内容如下:

第一,针对2018年成立的慈善组织,无法申请社会组织评估的问题。

我们建议,将2018年成立的慈善组织,皆按照公告第四条中“新成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获得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予以要求,即只需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就可获得税前扣除资格。

第二,针对2020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送时间已过的问题。

我们建议,如果慈善组织在年度报告中,已经报送的经过审计年度财务报告,那么,以该审计报告作为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所需的专项信息报告。如果社会组织,在年检过程中没有提交财务审计报告的,可以延长2020年度专项审计报告提交的时间(比如要求社会组织于2020年10月31日前)或者将已完成的2019年度的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作为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所需的专项信息报告。

第三,针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占比不达标的问题。

我们建议,确认2020年度确认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允许符合民发[2016]189号文规定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规定的慈善组织,依然可以确认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提高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降低年度管理费用,并在下一年的资格确认时达到公告要求的比例。

如果财政部,民政部,税务总局难以出台过渡性政策的,建议财政部或联合民政部、税务总局,对外发布《关于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或答记者问的方式,对于不能取得2020年度资格确认的上述问题予以回应,指导各省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在确认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掌握执行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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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现有民办学校变更法人登记类型实施办法》(试行)

试行

北京市现有民办学校

变更法人登记类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北京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变更法人登记类型(以下简称“变更登记”)是指现有民办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由非营利性法 人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法人。

现有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我市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第三条 实施变更登记应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自愿选择,自主登记。学校举办者(无举办者的则为学校)自愿选择将学校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法人。学校自主履行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二)平稳变更,保障权益。学校选择变更登记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资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变更登记中,保障学校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以及各项合法权益;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受损流失。

(三)科学指导,强化统筹。政府部门科学指导学校变更登记,加快推动条件成熟的学校完成变更登记程序。强化政府 部门间的政策统筹、工作协调,部门间要沟通信息、主动衔接工作。市级层面由北京市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区级层面由区政府调度统筹。


第二章 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 变更登记的基本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预申请。学校向办学许可审批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提交决策机构同意的选择意向书。

(二) 财务清算。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法人登记机关以 及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指导下,自主清算资产,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清算报告。国有资产的清算与处置,须经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批准;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的处置,须经法 登记机关和捐赠方同意。

(三) 正式申请。学校向审批机关提交正式申请及相关材料。

(四) 新办学许可申请,新营利性法人登记。学校以拟设立的营利性法人名义,向审批机关申请获得新办学许可证,同时退还原办学许可证。原办学许可证依法注销。新办学许可证 备注“现有民办学校”字样。学校依法向法人登记机关申请设立新营利性法人。

新营利性法人成立后,不得以原法人名义办学,应以新营利性法人名义办学,并依法与教职工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切实保障教职工工资、社保等合法权益。在原法人和新营利性法人并存期间,审批机关和法人登记机关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五) 资产重组、缴纳税费。将符合规定的原法人资产转 移到新营利性法人名下,并按相关规定,缴纳税费。依据实际, 可进行补充财务清算。原法人完成清税工作。

(六) 原法人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原法人权利和义务由新营利性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五条 原法人资产由举办者投入资产、国有资产、接受 捐赠形成的资产、办学积累等构成。变更登记中,原法人资产 按照以下原则处置。

(一) 举办者投入资产:全部转移到新营利性法人名下。

(二) 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应包括国有性质单位(包括行 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他符合国有性质的单位)直接投入学校或供学校无偿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 类资产;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各类资产;其他属于国有性质的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批准,可按继续使用、出让、退还或参股办学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

(三) 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在法人登记机关的指导下, 根据捐赠协议处置或按照有关规定转让给其他非营利性法人。

(四) 办学积累:全部转移到新营利性法人名下,主要用 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六条 学校向审批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的正式申请等相关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举办者提出变更登记的书面申请和决策机构决议, 决议须经三分之二及以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同意。

(二) 经决策机构同意的变更登记方案,包括教职工及受 教育者权益保护的工作方案等,存在不动产过户情形的应提供 不动产过户的论证报告。

(三) 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按举 办者投入、国有资产、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办学积累等类别, 将各类资产登记入账。

(四) 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认可的国有资产处置情况报告。


第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不予变更登记。

(一) 对变更法人登记类型有禁止性规定的。

(二) 办学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

(三) 债权债务不清晰、资产存在争议或历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的。

(四) 无法有效保障变更登记中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的。

(五) 无法有效保障变更登记中国有资产权益的。

(六)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七) 申请材料或变更程序不符合要求的。

(八) 变更登记条件不成熟或其他不适合变更登记情形的。


第八条 新营利性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 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 称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 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


第九条 学校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法人后,涉及原以划拨方 式取得土地资产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第十条 参照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办法,处理车辆转移登记问题。变更登记中需要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的,在车辆确权基础上,由新营利性法人持新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


第十一条 学校变更登记中需要资产过户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含有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多层次办学的学 校,若非义务教育阶段选择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法人,应进行学校分立,资产分割,对于符合办学条件的,按照有关程序到相应的审批机关和法人登记机关登记。


第十三条 对变更登记中的失信违规违法行为,由审批机关牵头,法人登记机关及相关部门配合,实施联合惩戒。惩戒对象可以包括法人、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失信名单共享至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等。失信违规违法行为应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情形。

(一)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或法人登记的。

(二) 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举办者投入资产、擅自处置办学积累或挪用办学经费的。

(四) 原法人资产应转移而未能足额转移到新营利性法人名下的。

(五) 偷逃税费的。

(六) 违规招生的。

(七) 侵害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合法权益的。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于变更登记中涉及问题比较复杂,依实际情况,制定一校一方案、一校一张工作时间表,确保变更登记平稳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 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批准设立的实施非义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参照本办法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法人。


第十六条 遵循本办法,各区审批机关和法人登记机关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可制定实施细则;市、区两级审批机关和法人登记机关会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等,可制定财务清算实施细则。

区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如制定实施细则,应向市级审批机关和法人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9年12月17日印发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基金会(新任/后备)秘书长请注意:“鸿鹄计划”正式启动!


作为新手秘书长,在个人职业发展和基金会管理上是否遇到过这些难题:

  • 秘书长需要具备哪些领导力?时间有限,学什么,在哪学?

  • 出资方、理事会、捐赠人的朴素善因和基金会的专业运作,如何处理好这些关系?

  • 如何设计和执行好项目,打造基金会品牌,提升基金会公信力?

  • 如何招聘、组建和带领团队一起实现基金会使命?

  • 政策法规一箩筐,年检评估很快来,到底要先从哪里干起?

    ……

面对纷繁复杂的这些难题,新手秘书长们应接不暇,疲于应对,劳心、劳力、伤神,还没有把握。


近期,国强公益基金会、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创新与乡村振兴研究中心、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以下简称“基金会论坛”)共同发起“鸿鹄计划”,支持中国基金会新任和后备秘书长成长,计划在三年内通过共享资源中心、社群交流、线上课程、线下培训及导师辅导等方式,推动新任及后备秘书长快速提升专业能力和领导力,丰富行业视野,搭建广泛人脉,最终形成相互支持、共同成长的紧密网络。

鸿鹄计划

多方联合赋能关键少数

系统持续提供成长支持

陪伴秘书长走好头三年

成就基金会未来领导者


谁是新任和后备秘书长?


本项目所称新任秘书长是指首次任职基金会秘书长不超过3年的人,可能包括:
  • 从企事业单位或政府等部门转行而来,拥有一定的工作和管理经验,但对基金会运作和基金会管理、公益行业了解不多

  • 在公益领域深耕多年,拥有丰富的公益行业经验,但在基金会任职秘书长不超过3年


本项目所称后备秘书长是指目前未任职基金会秘书长、但承担部分秘书长职责的人,可能包括:
  • 在基金会担任副秘书长、助理秘书长时长不超过3年

  • 目前正在牵头筹备成立基金会,未来会担任基金会秘书长,如企业CSR负责人等


鸿鹄计划“321”


2021年,鸿鹄计划计划开展以下工作:

3类活动:包括线上课程、系统培训、一线参访三类活动,提供多元立体的专业学习和交流提升机会。

2种途径:包括线上、线下两种参与形式,便于新任和后备秘书长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最佳学习成长途径。

1个中心:搭建一个“资源中心”,内容包括知识库、工具包、专家库和在线咨询等,支持新任和后备秘书长及时获取基金会规范发展必需的基本信息和工具。

加入鸿鹄计划,将收获什么?


 

01 从0到1掌握基金会发展规律和秘书长成长体系

02 掌握基金会运营核心技能,提升业务能力,拓展行业视野

 
 

03 收获可信赖的、高质量的案例经验和导师辅导,解决痛点问题

04 链接专业导师、同行伙伴,为个人及所在基金会拓展所需资源

 
 

05 获得成长档案,为职业发展提供证书和证明

06 优先参加国强公益基金会、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创新与乡村振兴研究中心、基金会论坛组织的各类高质量内部活动,如闭门思想讨论、国外游学参访、机构或项目将有机会作为研究案例等。

 

如何加入鸿鹄计划?


如果你是本计划定义的新任或后备秘书长,并且认同秘书长的职业价值和基金会的社会价值,致力于长期从事公益事业,有清晰的自我认知和强烈的学习意愿,2021年,你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加入鸿鹄计划。

 参与方式一 


报名参加线上课程,成为鸿鹄计划线上伙伴

1、线上课程安排:2021年拟开展6-8期线上课程。根据基金会行业规律,围绕秘书长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需求设计,包括:做好年检与审计、开好理事会等。同时,不定期开展行业热点主题分享,如十四五规划解读、互联网公益、筹款等。

2、线上课程价值:3000元/人,由国强公益基金会捐赠支持,入选的新任和后备秘书长无需支付

3、报名流程安排:报名通道即日起长期开放——扫描二维码上传报名信息——工作人员确认资格、发放入选通知——获得参与线上课程的权益。

4、线上课程报名:扫描以下二维码,填写报名信息,我们将于14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本二维码长期有效,建议在电脑端填写
可复制此链接至浏览器填写:http://lxi.me/2ojsj

扫码报名参加线上课程

 参与方式二 


报名参加系统培训,成为鸿鹄计划首批学员

1、系统培训内容:6-8期线上课程+4次线下培训(每次3天左右)

线下培训包含专家授课、案例分析、实战演练、一线参访、社群共建等。

  • 时间地点:线上课程拟每2月开展1期,线下培训拟每季度开展1次(其中1次安排在清华大学校内)

  • 授课教师:国内外基金会行业专家、知名基金会负责人、资深公益人等

  • 课程主题:拟为七大模块,包括:行业使命与社会责任、秘书长的自我修养、与出资方建立高质量关系、愿景使命与战略、基金会的合规建设、项目设计与品牌建设、团队组建与管理

  • 参访安排: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知名基金会、一线公益项目


2、系统培训名额:为保证学习效果,实现深度陪伴,2021年拟招募符合条件的新任和后备秘书长30名左右,入选者需保证全程参与所有要求的学习内容,完成既定的学习任务。主办方将通过面试和评审等方式确定首批鸿鹄计划学员。

3、系统培训费用:全部学习内容价值30000元/人,由国强公益基金会捐赠承担,入选的新任和后备秘书长无需支付,但学习期间的差旅、资料等费用需自行承担。

4、系统培训报名:有意向报名者可扫描以下二维码进行登记,我们将于近期公布详细的申请指南。

5、录取流程安排:
  • 提交申请资料:2020年12月10日—2021年1月13日

  • 资料审核与评审:2021年1月14日—2021年1月27日

  • 名单公布,签署承诺并确认录取:2021年1月28日—2021年2月5日


扫码登记参加系统培训的意向

鸿鹄计划是一个围绕新任和后备秘书长痛点的成长型共创项目。我们十分重视在项目开展过程中与秘书长们的互动,希望通过“提问反馈”“参与式学习”“以实践为导向”不断完善项目体系。关于项目的具体信息,如讲师、课程安排等将于12月下旬通过基金会论坛微信公众号CFF2008公布。


如果您想进一步了解鸿鹄计划,咨询或合作,欢迎联系:

洪峰
手机/微信:18010006621
邮箱:hongfeng@yiplus.org


主办方

国强公益基金会,是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杨国强及联席主席杨惠妍于2013年创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以“为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做出贡献”为愿景,以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在教育树人、文化育人、乡村振兴、社区发展等多领域推动国家民族富强、人类社会进步。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创新与乡村振兴研究中心,成立于2018年7月1日。中心以新时代乡村振兴与治理为核心,以实证研究为基础,注重对中国乡村治理现实的理论提炼,注重学术积累, 进而服务国家乡村振兴整体战略。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简称基金会论坛、CFF。旨在加强中国基金会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建设中国基金会行业生态系统,使基金会行业成为有效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良好运转的重要力量。



原文转载自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 CFF2008
2020年12月15日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实务观点 | 十四五规划下,慈善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实务观点 | 十四五规划下,慈善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编者按:本文是2020年12月12日,何国科在2020年河北公益节的主旨发言内容。

今年是第四次来河北了。在过去一年当中,我的核心工作是研究慈善领域的法律政策,也在全国各地,包括广东、江浙、北京,接触大量的慈善组织,看他们的发展情况。我也看到了我们河北的发展,看到了河北慈善事业在不同领域、不同角度的进步。但是,河北的公益慈善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还有很长的路可以去走。今天,我就结合自己的工作与实务,围绕下一步慈善事业工作如何开展,讲一点我切身的体会,提一些具体的建议和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第42段“提高人民收入水平”里,明确提到“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

这句话很短,但是却对慈善事业有了一个新的定位。中央对慈善事业发展的定位非常重要,一定要认真体会,因为它是对未来五年中国慈善如何发展的一个指导。十三五期间也明确提到了鼓励、发展慈善事业,那时候对公益慈善的定位是社会保障。到了十四五规划的建议中,慈善事业的定位已经到了“第三次分配”的位置上。这是一个定位上非常大的改变。十四五规划的建议把慈善事业定位在“第三次分配”,这背后的含义是什么呢?

根据我们国家现在的发展阶段,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那么,发展的不平衡怎么解决?我认为公益慈善,就是去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平均的问题的。公益慈善,就是要在国家的发展、社会治理当中,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去解决社会的主要矛盾。所以,国家对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的发展的定位,是非常高的。

随着我们国家进入中上等收入国家行列,从经济发展阶段这个角度来看,必然会进入公益慈善大力发展的时代。改革开放前40年,我们可能解决的是收入问题;富起来以后,我们有更多的企业家,更多的社会公众,他们不仅关注赚钱,而且会考虑自己的人生价值,会考虑如何贡献于社会,服务于社会。而公益慈善就是很重要的一个途径。这些年,我们越来越感受到,一些家族办公室有越来越多的公益慈善方面的需求。所以,未来会有大量的来自企业、个人的社会资金,汇聚到公益慈善领域中,这是一个大的趋势。

目前互联网公益有了长足的进步,大约有1000多万网民在网上参与慈善,而有捐赠能力的人应该不低于1亿人,也就是说,在国内还可以动员起9000万人,这就是未来发展的机遇。对于公益行业、公益人来说,我们要看到,要把握住这个发展机遇。任何领域、任何地方的慈善事业发展,都一定要认识到国家层面,认识到经济和社会形势上宏观的变化,这是我想谈的第一点。

我想谈的第二点,就是在这样一个新的发展格局下,对于我们慈善组织的要求是什么。一个月前,我和一名上市公司的企业家聊天,她说,前半辈子都在做商业,后半辈子想做公益了。她还跟我说:“现在,我对中国的公益不是特别有信心,我该怎么做公益呢?”也就是说,慈善组织未来的发展中,一定要能承接,要能回应这个新的发展格局。

这就要说到总书记提到的“高质量发展”。总书记说,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这是根据我国发展阶段、发展环境、发展条件变化作出的科学判断。在经济社会领域来说,高质量发展是一个重要的主题,对于公益慈善领域而言也是如此。

各个公益机构,各位一线的公益人,有没有信心说:我们所做的公益慈善,已经达到了国家所要求的高质量水平呢?我们有社会组织89万家,基金会8335家,慈善组织7000多家。在将近90万家社会组织中,有多少是能够称为“高质量”的呢?

总书记还提到“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在新的国际形势下,社会组织、慈善组织能不能在全球治理当中发挥作用,中国能不能涌现像盖茨基金会这样在全球有影响力的公益机构,这也是我们国家下一步发展战略中的重要部分。

 

所以,在十四五阶段,社会组织应该如何实现高质量发展呢?这就要回到当下,我们社会组织,中国的慈善事业,还面临哪些问题。

01 慈善领域的法律政策存在许多障碍需要消除

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生效实施,但是国务院配套的条例,政府的相关政策,还需要进一步推动去出台。因为具体的条例、政策不出台,很多事情很难开展,很难处理。这是一个现实问题,是民政事业发展、社会组织发展当中一个很大的制度障碍。所以,未来要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要在法律的修订、配套的政策出台上,做出一些突破。

02 慈善组织公开透明还达不到人民群众的需求

虽然民政部也出台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但是目前有多少慈善组织能够完全按照条例规定,在“慈善中国”官网上做好信息公开呢?这一点也是值得探讨的。对于慈善事业来说,公信力十分重要。但我国的慈善组织建立公信力,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也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绕不开的问题。以公开透明,回应社会需求,以公开透明倒逼机构的专业化建设。

03 慈善组织的专业性不强,规范治理能力不够

在公益圈里,经常能听到这样的抱怨,就是我们国家做资助类的基金会太少了。基金会都自己干活,不资助其他的慈善组织去干活。虽然这确实是现状,但同时我们也要做一个反思,我们是否有足够能力去承接基金会的项目。上星期,我跟一个基金会的负责人聊天,我说,你们应该多支持草根类的社会组织。他说:“何律师,我们也特别想支持,也支持过几个。但现实情况是草根类的社会组织连项目书都写不好,基本的财务都做不好,基本的项目要求都完成不了,怎么让我放心地把钱交给他们呢?他们会把事情做好吗?”

国家谈转移政府职能,是要把政府的一部分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但是,现在有多少社会组织是能承接好政府的职能呢?所以,草根类公益机构一直抱怨没有更多的政策支持,资金支持,但是要反过来思考,自己的机构能不能达到专业性的要求,能不能承接住这些钱,这些责任。

很多草根机构说,没有政府支持,没资金支持,机构又怎么能提升专业性呢,这就好像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我想说的是任何领域的创业都是一穷二白之下建立起来的,商业创业的艰难不比公益更难?核心是看,公益组织的创始人,你公益慈善当成一份工作,还是当成了自己的事业,以公益为志业的人,用心,用力,会在一穷二白之下构建起自己的大厦,正所谓,君子忧道不忧贫。

04 社会对公益慈善的认识还有很多误区

疫情期间,寿光的蔬菜捐赠给了武汉,然后网友就批评,武汉怎么可以把蔬菜给卖了。这个案例我印象很深,其实按照慈善法规定,对于那些不易储存、难以运输的物品,可以采取变卖的方式来实现公益价值的。类似的误解其实还有很多,很多民众对公益慈善的理解还停留在初级的时代,一些民众甚至会认为,做公益的人,为什么还能拿工资呢?这种理念、观念,也是需要我们破除。我们应该要建立一个正确的慈善的氛围和价值观,这是全社会要去正视,要去努力的。

05 慈善人才培养跟不上

任何事业的发展,都需要专业人才。但是,慈善事业的人才目前是跟不上需求的。很长一段时间,政府在制定人才计划的时候,没有把慈善人才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去培养。当然,政府也开始意识到这个问题了。慈善事业是一个专业的事情,需要专业的人才,而慈善人才需要一个体面的薪水来把公益做好。现在去做公益事业,简单粗暴的给钱反而不是一个好的办法。现在的公益出现了很多新的形式,包括心理援助、法律援助等,不是简单的给钱,而是真正地授人以渔,这都是需要专业人才去做的,专业人才的缺乏也制约了这些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面对这些问题,未来怎么办呢?我也结合我的实务工作,对河北慈善事业在十四五规划下的发展,提点自己的想法。

第一点,深入基层,让更多需要帮助的群众真切地感受到慈善。这些年,公益圈到处搞概念。高大上的概念太多了,真正回归到民众和基层的东西太少了。我们一直说,政府对我们社会组织关注不够;对此我们还是要反思,在解决农民工、老年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问题时,我们社会组织提供的支持够了吗?我们慈善组织能不能在这些问题上给政府分忧呢?慈善组织必须要思考,如何更加深入基层,真正解决群众的问题,让群众真切感受到我们的服务。这就是总书记提到的“以人民为中心”的慈善事业发展理念。

2020年12月8日,民政部印发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从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未来的慈善事业发展一定会更多地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社区,落实到村委,落实到一个个需要帮助的妇女、儿童、残疾人等。我们需要的是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慈善,而不需要太多概念性的东西。下沉到基层去吧,这一点是下一步慈善事业发展必须更加明确,更加重视的。

第二个,不要问为什么资助类基金会少,而要问自己是否足够专业。比如,自己的项目书、项目设计、项目执行、财务、法务等工作,能不能做好,做专业。这些方面的专业性必须要提升,只有完成了这一步,我们的慈善事业才能真正走向一个质的变化。在十四五阶段,我也希望我们有更多的着眼于公益人本身的项目,希望有更多对于项目如何开展的培训,甚至是走出本市、本省,展开不同地方、不同省份之间的交流、学习、分享、体会。

第三个,慈善事业发展跟经济基础是有关系的,河北的慈善组织如何设计一些慈善项目,从而能够引进省外的慈善资金?这需要我们河北政府、河北当地的慈善组织一起合力,来引进省外的慈善资金。在商业领域,我们说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在慈善领域,也要营造一个良善的慈善环境,让全国甚至是国际的,优秀的公益项目,优质的公益资金,能够进入河北,服务于河北的公益事业。

四个,建立河北的品牌性的慈善组织,以形成引领、示范性的效应。河北已经涌现了一批的品牌性慈善组织,要在河北树立典型,树立标杆,树立品牌性的社会组织,也要进一步支持它做大做强,逐渐带动形成一批品牌性的慈善组织,培养一批领军公益人。有了品牌效应、正面引导以后,才可以为更高质量的发展奠定基础。

第五个,要融入全国慈善事业,培育慈善人才。对于河北的慈善组织而言,要融入全国的慈善事业,多外出交流,多学习省外的先进经验,交融互通,通过这些方式来培养我们的慈善人才。

 

慈善组织一定要做到“顶天立地”。慈善组织作为第三部门,作为一个平台和中间桥梁,我们一方面要“顶天”,另一方面要“立地”。“顶天”的意思是跟党委政府,跟政策,跟党建等要接轨。我们要理解中央的政策,要了解政府对我们慈善事业管理的很多制度。如果我们不了解的话,很难去发展慈善事业。“立地”的意思是要扎根到基层,对第一线的社会需求要了如指掌。一个“顶天立地”的慈善组织,才能真正在整个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承担重要责任,发挥重要作用。“顶天立地”是一个非常好的词,不仅有对中央政策的了解,也有对基层的了解,这是我们慈善组织区别于商业组织最不一样的地方。

以上就是我今天想和大家分享的,十四五规划下,慈善事业如何高质量发展。我衷心希望,未来五年,河北的慈善事业有更大的发展,慈善组织有更长足的进步。大家一起学习,一起努力,将河北的慈善事业做得更大,更强,更高质量。谢谢大家。 

联系我们:

何国科 | 律师

邮箱:ngolawyers@zcpi.org

电话:010-83821031

王延斌 | 律师

邮箱:wangyanbin@zhichenglawyers.com

电话:18911883662

前沿探索 | 法谈公益:破解社会组织内部治理难题

法谈公益:破解社会组织内部治理难题

编者按:

“法谈公益”- 慈善领域法律政策访谈录,是由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发起,由北京加速公益基金会资助的慈善领域的法律政策访谈节目。法谈公益,旨在为法学生、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的专注于公益慈善领域法律政策的实务问答。法谈公益栏目的宗旨是,普及慈善领域法律政策常识以及实务操作指南,开展社会组织法律政策实务研讨,进行社会组织法律政策实务倡导,促进慈善领域法律政策的健康发展。

“法谈公益”栏目,对话公益事业从业人员,理论研究人员,关注慈善领域法律政策,“以问答,促真知”,推动公益行业健康发展。

今天访谈的主题是如何破解社会组织内部治理难题,这是一个很多社会组织、公益行业的朋友们非常关切的话题。不提高内部治理的能力,社会组织就不可能实现高质量的健康发展。然而,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不够有序,这仍然是一个普遍现象。

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困境的成因是什么,为什么往往呈现出难以解决的局面?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对于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会带来哪些变化?社会组织、民政部可以做出哪些调整,共同探索化解内部矛盾纠纷的更好方案?

01 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现状

主持人:现在已经有不少案例,是社会组织因为内部治理混乱,严重影响自身发展,甚至遭到民政部门的处罚。比如,中国电子商务协会2011年违规换届选举了一名理事长,13年工信部介入调查,16年协会完成重新换届。但是,原“理事长”一直私自扣着公章,做了很多违规的决策,不仅损害协会利益,也导致协会没办法在民政部办理变更登记。

因为存在种种问题,电子商务协会再也没有恢复正常运转,直到18年被民政部撤销登记,而且被列入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这个案例反映了一系列社会组织内部治理问题,包括违规换届,违规决策等等。目前,社会组织在碰到这些问题的时候,一般如何处理呢?

何国科:现在社会组织内部治理问题越来越多,刚刚提到的案例其实很典型,其中的内部纠纷一步一步演化,最后被登记机关撤销登记。现在大量的社会组织,无论是基金会、民非还是社团,如果出现类似的案件,要想顺利处理、有效处理,其实是非常艰难的。

目前,当社会组织出现内部纠纷的时候,主要靠机构自身进行内部协商、内部沟通;如果内部沟通不了,接下来就是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约谈、整改;不能整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你会发现,无论是民政部门,主管部门,还是上级党委,在处理社会组织内部纠纷这些问题的时候,面临着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处理途径有限,二是本质上并没有解决社会组织内在矛盾问题。总结来说,当下国家法律政策当中,并没有对社会组织内部纠纷处理有相关的制度设计,但这类问题又是普遍存在着的。

我还想表达一下我的观点:我认为社会组织内部矛盾多了,并不是一件坏事,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社会组织作为一个平台,更是矛盾集中的平台,有矛盾,有纠纷是非常正常的事情,最核心要讨论的,矛盾纠纷发生后有没有解决的路径。

02 社会组织内部治理逻辑

主持人:如果是一家公司要处理它的内部治理问题,渠道是比社会组织多的——包括股东撤销之诉、股东代表诉讼等等。为什么会有这种差异?跟营利组织相比,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逻辑有什么不同呢?

何国科: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在法律上,社会组织是“非营利法人”。它与营利法人相比最大的不同在于,非营利组织的发起人、会员不得进行分红或分配。在公司领域,公司股东是拥有股权的,对公司的财产可以分红、分配,因此也就对公司的治理具有切身的权益。根据公司法规定,如果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程序或内容违法违章,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部分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的时候,股东可以要求董事、监事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如果董事、监事拒绝提出,股东自己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之诉。再比如,因为公司是个营利法人,当它陷入僵局的时候,法律也规定了出资人、股东可以解散公司的途径,从而能够为他们解决问题。

从财产所有权的视角来看,可以得出公司治理逻辑的两个侧面。首先,赋予股东上述这些救济途径,是基于股东对公司的财产具有分红分配的权益;如果没有实现,对股东就造成了损害,他就可以要求对方,要求法院来保护他的权益。另一方面,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按照股份的大小行使表决权,控股股东对公司会有绝对的控股权。在很多事项上,如果控股股东投同意票,其他小股东的反对是不起作用的。

然而,社会组织的治理逻辑完全不同。

作为非营利法人,社会组织的财产具有社会公共财产属性,发起人、理事、会员与社会组织的财产之间是分离的,他们对这些财产没有所有权,也没有收益的权利。社会组织的负责人不是因为出资,捐赠而持有社会组织“所谓的股权”,也不是因为出资,而取得理事、监事身份,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职务,也不是因为出资,捐赠的额度获得的。社会组织理事身份,理事长,秘书长职务是完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也不像公司股东那样对机构财产享有分红或分配的权利。

社会组织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董事会)等,实行的是一人一票制,而不是像公司那样根据股份大小来安排表决权,出钱多的控股股东就会在很多事项上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因为它不是代表会员、理事的个人利益或机构自己的利益,而是代表行业、社会和公众在管理财产。在一人一票的情况下,所有理事的表决权都是相同的,都是一致的。这意味着如果其他理事不同意,单凭一个理事不能左右一项决策。

主持人:两种组织表决机制的不同,这会造成什么问题呢?

何国科:核心的问题在于,如果个别理事或秘书长侵犯了社会组织权益,那么谁能代表社会组织去主张权益?

这时,侵犯的是社会组织的权益,不是其他理事、监事个人的权益。想让其他理事、监事去做这件事,不仅是缺乏利益的驱动,也缺乏法律上的基础。虽然《基金会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这天然带来了一个问题,由谁去主张赔偿责任呢?

首先,其他的理事、监事没有原告资格,不能去法院起诉。在公司领域,由《公司法》来赋予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是,在社会组织领域却没有社会组织法,只有三个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且都属于行政法规,当法律层面上缺失有关社会组织的规定的时候,我们在司法救济途径上是寸步难行的。

当然,我们理论上可以通过理事会、监事会,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去起诉。但在实践中,如果涉及违规决策的是法定代表人,则其他理事、秘书长、监事等可能会由于不掌握公章,法定代表人无法签字,而导致整个诉讼无法进行。

此外,还有对理事、监事责任的缺失。理事、监事不去处理内部纠纷和矛盾,不去主张赔偿,他们也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没有正向激励,没有负面的否定评价,法律也没有对司法途径做明确规定,理事、监事去做这件事,变成只能出于一种公心,而且是非常繁琐的,让想去做这些事情的理事,监事望而生畏。

以上,就导致一个困境,社会组织一旦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只能向民政部门、主管单位举报处理。然而,民政部门和主管单位也没有能力去主张赔偿,也不能干涉的太多内部治理的事情,这也就导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处理这些事情的时候,也是力不从心。

03 内部矛盾纠纷类型及成因

主持人:看来由于当前制度设计的缺陷,内部治理问题很容易演变为一个无解的“困境”。

首先,从源头上来看,社会组织可能出现哪些类型的内部治理问题?它们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呢?

何国科:在日常管理中违法违规决策,这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内部矛盾的产生原因。

第一,理事长等负责人越权、违规决策,尤其是在那些存在理事会架构的社会组织中。这时候,其他理事可能就想罢免理事长,由此引发内部矛盾和纠纷。此外,也可能是社会组织本身在换届、日常管理、重大保值增值等活动中,就不遵守内部的管理制度和规则,不开理事会,违规地去决策。

第二,换届过程中的矛盾纠纷。比如,换届的时候没有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一些社会组织,在理事会内部已经换了理事,但是没有召开换届大会,没有完成换届流程,在外部也没有做变更登记。这样一来,一部分人说换了理事,另一部分人主张没有更换理事,这就导致了纠纷。

第三,一些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的秘书长、负责人可能因为之前已经存在的内部矛盾,私自扣押公章,阻挠社会组织运营。在没有公章的情况下,换届等具体的工作开展不了,在民政那里办理不了变更登记,还会引发很多法律风险和后果。

第四,出现内部决策的僵局。按照规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有人数数额的。比如基金会的理事会是5-25人。当一个基金会有5名理事的时候,按照章程规定进行重大决策需要2/3表决通过。5个人的理事会中,重大决策要求4名理事同意。如果理事会分为两派斗争,一派2人,一派3人,就没办法达成决议,而且两派之间无法沟通,社会组织就陷入了瘫痪的状态。

主持人:您刚提到这些内部矛盾,有没有可能依然通过内部治理的逻辑、内部的途径去化解?特别是理事长、秘书长等个别人员违规决策,干扰换届。其他的理事是否可以自己召开理事会,决议撤换有违规行为的人员,再拿着这份决议去做变更登记?

何国科:根据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原理,根据章程,这样的路径其实是可行的。特别是在只有部分理事、理事长专权或违规,还没出现两派僵局的情况下。

如果出现秘书长越权的,不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按照章程规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1/3理事提议,是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理事会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章程的规定,那么该理事会通过的决议也应当是有效的。这时候如果公章也是掌握在其他理事手上的,那么办理起来就比较顺利。

但是,最担心的情况是,已经通过特殊程序召开了临时理事会,也进行了表决,做出了决议。但是在民政办理变更登记的时候,民政要求加盖公章,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时候,还要求原法定代表人签字。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民政部希望通过公章、原法定代表人签字来确认这份决议是真实的,有效的。但是,如果被撤换的人刚好就是法定代表人,或者刚好就掌握着社会组织的公章,那么肯定就不会配合在民政部那里办理变更登记的手续。这样就导致整个理事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无法办理。

我认为民政部门需要重新审视和处理这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理事会开了,开会程序、人员、表决事项都合法的,那么该决议就生效了,社会组织公章不能决定理事会会议是否生效的问题,也就是说即使不加盖公章,也不能认定理事会无效。

另外,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时候,民政部门要求原法定代表人签字,这个要求也是要重新考虑的。法定代表人不签字有两种情况(不能签、不愿签):一是法定代表人失踪、死亡所以签不了字;另一种是法定代表人不愿意签字。我认为,只要能从法律和事实上说明清楚,为什么法定代表人不能签字或不愿意签字,那么民政部就应该依据生效的决议,办理变更登记,而不是把原法定代表人作为必要条件。

因此,在未来的实践中,民政部门的工作也要做出一定的改革,也要考虑社会组织的实际情况和社会组织的生死存亡的问题。

主持人:像您刚刚说到的这种,个别人私扣公章,妨碍社会组织日常工作,也阻碍民政部办理变更登记的,实践中具体情况是怎样的?如何解决?

何国科:实践中有一种情况,这个公章没有在法定代表人手里,而是由秘书长或者其他人管控。尽管内部的决议形成了,但是没有公章,民政部就办理不了。法定代表人也不能补办公章。可以补办公章的有两种情况,公章遗失或到期。但是,如果公章还在,只是被私扣了,这时候,民政就不会给你开办理新公章的介绍信,也就刻不了新公章。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起诉持有公章的人,要求返还原物。现在实践中也能看到这样的案例,比如秘书长私自持有公章,只要有理事会决议,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向法院起诉,法院也能受理和审理。

04 如何破解内部治理困境

主持人:从社会组织自身的角度而言,可以做哪些事情,来更好地破解内部治理难题呢?比如我们刚刚提到了临时理事会的程序,除此之外您还有什么建议呢?

何国科: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参考国外的一些经验。比如英国慈善委员会、澳大利亚慈善与非营利委员会,都会建议社会组织自己通过调解、仲裁去解决矛盾。加拿大的社会组织模范章程包括了争议解决条款,明确可以在起诉前,通过调解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明年1月1日,民法典就要正式生效实施了。在民法典的法人章节中,多次提到法人的章程。可见民法典把很多治理模式和治理问题,交给了章程来解决。

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慈善法进行了执法检查,指出当前慈善领域监管不足和监管过度问题并存。执法检查报告中写道:“《慈善法》第12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在监管工作中,存在着要求偏多,指导服务不够的现象。慈善组织的章程、负责人任期年龄以70岁为上限等方面规定,与慈善组织自治要求不相一致,影响了社会力量参与的灵活性和积极性。”对于监管过度的问题,也明确提出政府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章程限定太死,没有给社会组织足够的空间。

另外,16年8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到了“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推行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制度,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

参考域外的经验,结合国内的情况,给我们一个启示。未来,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章程在内部矛盾化解机制中的作用。

目前,社会组织的章程中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例如,内部治理中理事、监事相应的职责、权限规定不够细致,特殊理事会召开的程序,纠纷出现后的处理程序等,都没有体现在章程中。

首先,可以考虑在章程中加入关于处理矛盾纠纷的内部程序,专门规定理事长、秘书长等人违规决策的时候,发起人、理事会等的处理方式。例如,发起人、理事可以启动特殊理事会等内部程序,来对违规决策的理事长进行监督。

此外,还应该考虑在章程中加入争议解决条款,对诉权做出安排。这样的规定在法律中是有一定依据的。民法典第94条规定,捐助法人的决策有程序违法或内容违法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既然法律赋予了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主管机关诉权,我认为就可以把这个诉权放到章程中。从合同法原理来看,在一个合同中,当事人也经常会约定一个争议解决条款,这是有效的。

因此,我们应该对章程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做出一些探索,比如可以约定,发生内部纠纷后,诉讼主体、诉讼程序的条款。虽然章程不是法律,但是还有很多探讨的空间,可以先从章程的设计开始,探索出一条在司法上可行的路径出来。

从未来立法角度,我觉得有一个路径是可以考虑的,就是由监事来提起诉讼。监事是代表社会公众来监督机构合法运营的,而现在法律赋予监事监督、诉讼的权力太少了,导致他的监督能力太薄弱了。

目前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监事可以由民政部门选派,此外还可能由主要捐助人或业务主管单位选派,监事因此具有一定的公共性。民政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一个公共的监事监督的机制。当某个社会组织出现矛盾,陷入困境的时候,民政派一个监事来调解,并且可以由这名监事去代表社会组织在法院那里提起一个诉讼。这样的安排可以解决其他人起诉的动力不足的问题。政府如果建立起了监事机制,费用可能由政府负担,而化解内部矛盾、提起诉讼则是监事的一个职责。

未来,在制定社会组织法、非营利组织法的时候,要涵盖争议解决、内部程序等规定,才能真正解决目前的困境。

主持人:也就是说,虽然立法、行政管理层面对于社会组织争议解决、诉讼还没有规定,但是我们的社会组织可以先从设计、完善自己的章程开始,做出一些探索。

那么,现在社会组织的章程有民政部提供的范本,您认为哪些部分是可以进行调整的呢?

何国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刚才已经提到的,要在章程中增加内部治理的规定,包括换届程序、内部矛盾的化解机制、临时理事会等特殊程序。

第二,在章程中增加民政在日常监管中的一些要求。举个例子来说,民政部对于基金会的要求是年末净资产不能低于注册资金。这是一个监管要求,但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将这个规定加入章程中,会使得民政的监管更有力度。

第三,增加社会组织在财产管理和处分,项目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一些规定。这些方面的职责划分现在太过粗糙,很容易引发内部矛盾。比如增加对项目公益性审查的条款等。

第四,要完善社会组织退出的问题。增加清算成员,清算的职权、清算的流程等条款,畅通社会组织退出机制。

社会组织不怕有矛盾和纠纷,而是怕出现了纠纷以后陷入僵局,无法解决,还一直存在于法人库中。未来,应该在章程中加入退出的条款,进一步探索退出机制和相关的清算程序。

主持人:章程范本中还对理事等人员的任职资格有些限制,这些是不是也可以进行变通?

何国科:对,我认为有些方面也是可以变通的。比如,章程范本限定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年龄不能超过70岁等等,这些限定也限制了社会组织自身的自主权,一定程度上促发了内部矛盾。

章程要适应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对于社会团体而言,可能需要三年或五年一换届。对于基金会而言,尤其是家族基金会、企业基金会,没有必要频繁进行换届。这既不符合这些基金会的需求,也增加了政府部门的监管与行政负担。

总而言之,章程要赋予社会组织更大的活动空间,一方面需要增加一些重要的内容,另一方面也需要减少一些不合理的限制。

主持人:我们会发现社会组织的内部矛盾其实是一个很综合的问题,包括了社会组织自身、行政管理层面、司法等方面,有很多问题需要能够落实到立法中。那么,在立法层面上,您觉得有哪些前进的方向呢?

何国科:现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正在制定。民法典实施以后,条例的制定应该会根据民法典的实施情况,做出一些回应。

然而,条例毕竟只是行政法规,仍然没有办法解决司法层面的问题。当前阶段,我觉得还是要回归章程,赋予章程更多的权力,更多的自主权,这是当下阶段的一个出路。

主持人:也就是说,针对内部治理难题,社会组织要先完善自己的章程设计,去走司法途径,探索出一个成熟的纠纷解决模式以后,再将其落实到立法之中。

何国科:没错。对于社会组织的内部纠纷,民政部门的解决并不具有终局性,还可能进一步产生纠纷。因此,对于所有的纠纷,应当都能够引导到司法机关去解决。对于一个行业来说,司法纠纷多,并非坏事,我会觉得司法纠纷多了以后,才代表这个行业才能真正成长,成熟。

主持人:再次感谢何老师,也感谢北京加速公益基金会对“法谈公益”栏目的支持。

作者:

致诚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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