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度归档: 2020年11月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遴选第三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遴选第三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通知

民办函〔2020〕122号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为加强互联网技术在慈善领域的运用,支持慈善组织在更大范围依法发布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民政部决定遴选第三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自愿申请、公开透明,依法依规、优中选优。


二、遴选范围和数量

境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办运营,且有意愿、有能力、有条件为慈善组织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平台。第三批拟遴选指定不超过10家平台。


三、遴选条件

(一)平台及其运营主体在互联网行业、慈善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或一定代表性。

(二)平台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信用中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息系统中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未因违反慈善法被责令停止活动或受到行政处罚。平台运营主体是社会组织的,该社会组织近3年内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

(三)平台运营主体具有相应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资格。其中,企业应取得通信管理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ICP许可证),ICP许可证书上主体名称与平台运营主体名称应一致;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备案编号和电子证书,并在有效期内,ICP备案证书上主体名称与平台运营主体名称应一致。

(四)平台有能力按照《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服务。

(五)平台技术水准达到《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第4部分的“基本要求”,具有较高的网络响应和风险防范水准,信息的安全保护等级不低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三级,并取得有权机关或专业测评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平台能够提供可以远程访问的募捐信息发布、查询、管理等模拟页面(通过测试地址访问即可,不得正式上线对外运行,不要求具备在线支付功能),能够满足电脑、平板电脑特别是手机终端的测评要求。


四、遴选程序

(一)材料申报。符合条件、有意愿的平台主体于12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邮寄至民政部,信封写明: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遴选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1.《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申报表》(一式3份,见附件);2.平台情况汇编,包括平台资质、信用状况、用户规模、硬件条件、网络安全、团队构成、模拟页面、功能定位、流程设计、风险防范、资金保障、服务承诺、影响力和代表性、特色模式、佐证材料、与主营业务结合的方案、以往参与公益情况等(一式20份,原则上汇编不超过40页、正反面装订)。上述材料的电子版须于12月10日前发指定邮箱(邮件主题设置为xxx申报材料)。

(二)形式审查和技术测评。收集申报材料后,民政部组织第三方人员对申报材料是否完备、运营主体是否合法、信用记录是否良好等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对照“响应性要求”、“稳定性要求”、“拓展性要求”、“兼容性要求”等基本要求,对平台进行远程访问和安全测评。

(三)社会公众评价。对通过形式审查和技术测评的申报单位,民政部将通过开放网络评价的方式,鼓励社会公众参与评价。具体评价时间和方式另行公布。

(四)现场答辩和评审。民政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益慈善领域专家、互联网领域专家、慈善组织代表、新闻媒体代表、捐赠人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组织通过形式审查和技术测评的参评平台进行现场答辩,并开展评审。评审委员会依据《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并结合参评平台的申报材料、现场答辩和社会公众评价的情况进行打分和排名,提出第三批平台建议指定名单。民政部将拟指定名单面向社会公示。

(五)公布名单。根据社会公示的情况,民政部确定第三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名单公布后,第三批平台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善信息系统,健全工作机制,面向慈善组织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发布服务,接受后续动态管理和社会监督。


五、其他遴选安排和遴选纪律

(一)为体现信息公开与透明,11月下旬,择机举行集中公开答疑(具体通知请关注民政部门户网站、“中国民政”政务微信);遴选结果产生前,除集中公开答疑外,不接待来人来访。

(二)允许并鼓励参评单位技术创新,但不得逾越法律政策的禁止性规定,不得突破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基本要求。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遴选资格。

(三)平台遴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公众可通过民政部门户网站“网上举报”进行在线投诉举报。

附件: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申报表


                            民政部办公厅

                          2020年11月12日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58124120,58123127。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308室 社会组织服务大厅

邮政编码:100006

电子邮箱:csxxpt@mca.gov.cn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观点:通过开源做公益,该如何分配价值?

现在的一些开源行动,在中国可以真正称得上是法律认定的公益事业了。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何国科几个月前开始参与中国首个技术相关基金会——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的建设。在近日的一场公开分享中,他从一个慈善领域法律人士的视角,做了相关介绍。

何国科认为,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的成立对于我国公益事业的意义也非常大。提起基金会大多都是开展“扶贫济困”相关工作,大部分整体处于公益 1.0 时代,即主要帮助山区的孩子、弱势群体、留守儿童,帮助妇女维权等等。但实际上国家法律对于基金会的定位远远不止于“扶贫济困”,也包括推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

所以一种更新型的,更开放的基金会的成立,对推动中国慈善事业是非常有价值的。何国科认为,在公益领域,最大的价值就体现在观念的改变。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宗旨目标是推动科学领域的相关公益事业的发展,作为一个新的案例,其本身的成立就是很有价值的事情。而对于开源领域,这也相当于开源项目可以有途径、真正作为法律认定的公益事业发展了。


重新认识基金会


当“开源”与“公益”这两个词联系在一起,并且通过“基金会”的实体实现时,开发者和企业可能会提出一些普遍的疑问。

如果决定把开源项目当做是给全社会的贡献,那么开发过程中,企业和个人付出的所有成本是否可以有相应的抵消或是回报?基金会在其中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如何保证开源项目的价值能通过基金会贡献给全社会?诸如此类。可能在实际发展中,还会出现许多问题。

这些问题,在何国科的分享中都有涉及。近日“有你有我开源节”上,何国科做了《开源项目捐赠法律适用探析——基金会运作开源项目的法律优势》主题分享。何国科指出,在探讨运营、捐赠等问题前,可以先重新认识基金会,了解基金会区别于公司,在整个开源项目中,有什么独特的能力。

重新认识基金会可从两个层面来看,第一个层面包括两个属性:法律属性、财产属性。法律属性方面,2017 年的民法总则与今年 5 月份的民法典中有规定。在此之前,基金会实际上没有明确的法律层面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


何国科标注了一个词:不分配所取得利润,“基金会是一个平台方、管理方,目的不是为了赚钱,但是它可以有利润。”

分配利润的前提是有利润。基金会可以有利润,其来源就包括捐赠、投资、保值增值等。但基金会所取得的利润必须全部用于基金会平台的建设,而不是给基金会背后的发起人、员工、理事会成员分配。底线就是不得分配,也以此底线来保障其非营利性。

民法典之后,基金会的法律属性有了一个非常明确的定性,就是它的非营利性。”何国科说道,“如果开源平台是属于个别公司,那么平台上的所有开发者都是在为公司打工。如果基金会是属于公共的、是非营利组织,那么它不属于私营产品,这就是它的法律属性。”

财产属性方面,基金会有场地、资金、人员以及收入,那么,所有的这些财产和资源到底属于谁?答案是社会公共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何国科解释,基金会的财产具有公共属性。基金会的资源、内部治理、基本框架孕育都来源于社会公共财产。以基金会理事为例,理事可能是一定数目的公司指派到基金会的。但是,从法律上说,理事只能代表公众,即便是由公司指派,理事也不会是公司的代言人,而是代表公众来管理基金会的代表。之后,理事会的内部治理,如换届、辞退等等则是理事会进行决策,以保障社会公共财产属性。


认识基金会的第二个层面是,以“社会组织”的范畴来看。



中央对社会组织作用的认定


——2016年8月21日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发挥了积极作用”“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对外交流,参加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

“这也就是说,开源基金会既然放眼全球,就一定要有雄心。”何国科认为,当国际上提起中国的非政府组织,就想到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那么这才是真正成熟非常重要的标志。而基金会本身的属性也为整个目标的实现提供可能。

首先,有政策依据。基金会在运营开源产品时,相较其他商业主体,有非政务性,公共属性,公益属性等,可以更好地做共建共享共创的工作。

第二,由于基金会的非营利性和公共属性,可以享有特殊的优惠政策。如基金会的收入可以免税,同时基金会还可享受一些土地、金融、财政等税务优惠。

第三,为了支持公益事业的发展,法律同时赋予了支持公益事业捐赠的企业和人享受企业税扣除的优惠。比如,企业把开源项目捐赠给基金会,可以享受年度利润的 12% 的税务抵扣,个人捐赠可以享受 30% 的个人纳税所得抵扣。

第四,由于基金会的非营利性要求,在内部治理上就有特别高的民主要求,可提高民主议事的能力。如基金会理事虽由不同公司指派,而不同公司虽然投入大小也不同,但理事的议事能力都相同,不会像公司议事一样,存在类似“同股不同权”的情况。

关于对基金会的认识,何国科还提到,所有的法律政策,都没有禁止开源项目的发展、盈利能力。所有的限制都是对基金会的平台本身,而不会去限制参与的企业和个人。


开源项目捐赠问题探讨


何国科透露,在他今年参与基金会事务的过程中,有许多人提出问题,如果把代码捐献给基金会,怎么开源?怎么计算捐赠价值?之所以会出现这些问题,是因为当前公益法律政策基本上解决的是货币、实物捐赠,解决作价、开票、收入、抵税等一系列问题,“开源项目”的捐赠,在实操中如何处理和解决有待讨论。

首先在法律政策方面已经有了一些新的探索和思考。2016 年,慈善法中对捐赠财产的范畴,加入了知识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广东省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七)丰富捐赠形式,推动慈善捐赠由捐钱捐物向捐技术、技能、股权、证券、知识产权、服务、保险等形式拓展。


“既然慈善法加入了知识产权,那么在开源项目捐赠问题上,就有了探索的空间。”何国科说,再来看广东今年疫情期间,也提到丰富慈善捐赠的形式:虽然已经有了一定的法律政策基础,但具体问题还没答案,何国科总结了三个问题,并分别给出自己的看法:1. 开源项目捐赠法律上如何定价?2.基金会接受“开源项目”捐赠后如何认定支出?3.法律滞后性和公益创新发展的平衡。

首先对于捐赠,何国科认为开源项目的捐赠是应当、可以作价的,问题在于如何找到一个公允的方式?以往公众捐一百块钱、捐一台手机,价值非常容易判断,但现在如果要捐一行代码,捐一个数据,该如何确定价值?

此外,捐赠项目的作价还会影响基金会内部的监管。基金会内部监管包括一项每年要支出所得利润 8% 的公益支出。如果基金会每年接受大量开源项目的捐赠,那么项目的价值几何?基金会什么样的行为代表已经使用了这个价值?这是法律方面会存在的问题。对于问题的解决,何国科表示还需要业界探讨出合适的政策,然后向主管部门提交,最终有可能实现合适的捐赠定价规则。

对于第二个问题,何国科认为,只要基金会接受捐赠之后将其开源出去,就是把捐赠所得供应支出出去了。对于第三个问题,以往政策是围绕“扶贫济困”的公益事业发展,推动科学领域发展的时候,缺乏一些相应的法律规制,但对于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来说,有路径、渠道等去找到合适的发展道路。

最后,何国科说道:“只要基金会探讨出如何作价、如何支出的问题,给出专业的意见和理由,便可对行业树立标准、规则。而且我认为这也是基金会应该去做的事情。”

本文转自开源中国 作者@徐一君
本文嘉宾:何国科,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