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度归档: 2020年9月

你向往的高空这里其实也有 ——致诚实习小记

你向往的高空这里其实也有

——致诚实习小记


实习生介绍

戴允中

 中国政法大学2016级本科生

准律师协会25届会长



这是一次非常难忘且特殊的实习经历,在大学四年中我一直都只是在别人的描述中,文字材料中了解致诚,而这一次我在北京复发疫情之后的这一特殊时间段真正亲身来到了致诚实习。以下内容围绕我实习过的部门或者机构展开:

儿童保护最前沿 国内与国际接轨

在三个月的实习过程中,穿插始终的活动或者项目是与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密不可分的,其中最主要的有两项:一项是“GSCL国际儿童法学术研究与交流平台”志愿者项目,还有一项就是国际儿童法学术交流线上会议。这两个活动都让我感受到儿童法这一领域的独特的魅力以及重要性。

首先,感谢佟丽华主任的信任,志愿者项目从一开始的筹备,包括章程的撰写、项目的设立还有招募环节,到后期的实施以及最后的结项都让我直接参与了。在石纯毓、陈强、牛帅帅老师的指导和合作下,我们很快就完成了整体的章程并且招募了相关的志愿者。对我而言最具有挑战性的是在这个项目中关于人员管理、制度设计以及办公软件的运用:
(1)人员管理
虽然说我曾经有过对于学生社团人员管理的经验,但与之不同的是,志愿者的管理更加缺少组织性和统一协调性,让志愿者建立起对于某一个组织的黏性和归属感是一件有难度的事情。而难上加难的是,由于疫情和志愿活动性质的原因,所有的志愿者工作都是在线上进行和完成的。这个对于人员之间的沟通,特别是线下的面对面的沟通是极大挑战,是几乎不现实的。因此我建议,应该多次进行线上的会议或者沙龙,甚至是交流活动,是通过语音和视频的,而不仅仅是文字的沟通。我们也付出了实践,举办了小组长的交流会、见面会、中期表彰经验分享会以及期终的总结颁奖会议,根据志愿者在三个月后的问卷回复来看,这种线上语音视频形式的交流是大家很喜欢、觉得很有意义的。
对于个别志愿者有反馈对活动不满意或者是关于志愿时长等的问题,我的解决措施也是在有可能的情况下尽可能通过语音的形式交流,一方面可以有足够的时间将情况说明白,另一方面相比于通过微信或者其他文字的方式进行交流,语音的交流能给对方更大的尊重感和安慰感,更加能解决问题。当然并不是所有时候都有时间可以语音,对于文字性的回复,我特别在意的是“及时性”,包括信息的及时回复以及问题的及时解决,不过这也会让自己偶尔会“加小班”。但是根据志愿者的反馈,我们的回复是及时的,态度是亲切的,他们感觉十分满意。
总的来说,对于线上志愿者的管理还是尽可能往面对面、线下的沟通模式进行发展,除了关注志愿活动的进行,也应该注意志愿者的反馈以及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联络和沟通,这样能避免误解的发生,对个人甚至是组织。

(2)制度设计

对于制度设计,我想谈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第一,志愿工作的模式。首先我们是根据大家的法学教育背景以及英语水平,安排了周报的工作,其中包括:专题新闻(制定主题的新闻评论)的新闻搜集、撰写、翻译和编辑,以及热点新闻(事实发生的一周之内的与儿童法相关的新闻素材)的搜集、点评、翻译和编辑。按照人数,将人员平均分配,比如每个组有几个英语优秀的,有几个有法学教育背景的。但是再尝试了一周之后,我们发现有的组合作地非常默契,甚至促进了成员间私下的交流,建立起了友谊。但有的组因为没有人来翻译,或者编辑亦或是有人比较拖沓而导致整组工作无法按时完成,组间差异极大,并且小组长有好几个都应该花太多时间在人员沟通和格式调整上而辞去这一职务。于是我和其他的同事商量,我们在此分组制度下先再开展一周,并请各位小组长对每一个组员进行评价,其内容包括:联络的容易度,更适合什么类型的工作(如翻译等),工作是否按时交付等。我们根据评价和志愿者的背景资料,不再按照人数均分、每组都需要完成专题和热点新闻的编辑而是按照工作内容分组,即专题新闻组、热点新闻收集评论组、翻译组和编辑组,这样将绝大多数期待简单工作的志愿者分到了热点搜集评论组,即使有10个人不按时上交材料,由于基数较大,能够保证下一流水线还是可以继续运作,也免去了小组长一一催交的沟通成本,让更专业的人彼此配合提升效率。经过回访,小组长们表示可以把更多精力放在做研究和感兴趣的工作上了。
第二个制度就是关于简化格式排版的内容,因为我们的成果表现形式是以中英文加朗读的周报形式进行展示,所以对于文本的格式和排版十分看重,但是就像上文所说,组长在教大家如何排版上花费太多时间,于是我们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手册》和模版样板,让志愿者们可以一目了然应该做那些事情,格式是如何的,极大的节省了时间成本。
第三个就是奖励制度,我们建立中期表彰以及期终表彰,结合志愿者们的工作完成度,配合度来进行评奖。其中也不伐有志愿者帮助我们出谋划策,我们也设定了专门的奖项以示嘉奖。同时我们鼓励获奖的志愿者将精良制作的电子奖状以及周报展示在自己的朋友圈,一方面让志愿者感受到自我满足感和认可感,另一方面也帮助推广了我们组织以及儿童保护事业,是一举两得的。

(3)OA办公系统的运用

在本次实习之前我对OA系统一窍不通,但是面对如此之多的线上工作,以及线上文件的处理和流水作业,我强迫自己去学习如何使用这一系统。最终我们选择了用企业微信这一软件,并建立很多层级,不同权限的群和网盘,实现了文件的快速上传和查找,并且将文件夹的名称也写入了工作手册中,便于新加入的志愿者可以靠着手册“无师自通”。并且留下的文字资料也可以为之后的志愿者活动做抛砖引玉之用。

其次,对于国际儿童法学术交流线上会议的活动,我更多的都是参与会议的内容整理和翻译工作,全英文的国际会议还是非常具有考验性的,不过就国际儿童性瘾诱和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问题通过倾听会议内容、整理发言材料还是可以从中学到不少新知识,扩宽了国际视野。

劳动争议案件多 线上线下齐头进

我最开始接触的组织就是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由于大学四年我参加了法律援助的工作,上了法律诊所等相关课程对于法律援助的内容还是很感兴趣的。
总体来说,法律援助的工作主要分为线上和线下两部分:
(1)线上工作
由于疫情的反扑,在最开始的半个月中,线下的法律援助大厅没有对外开放,因此我主要参与了网站上的法律咨询。主要的工作内容为根据致诚网站上网友的提问给予专业的回复,当然是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完成的。网上的问题主要为劳动争议案件,类型有欠薪、工伤认定以及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等。我在回复问题的过程中也在不断地自我研究,并将草拟的回复内容请教专业的律师,特别感谢时福茂律师,于帆律师还有李宸剑师兄的指导。我也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自己总结相同类型问题,并研究其中的共性内容加以归纳。期间我还完成了对于一个争议案件的2万余字的总结与研究,其针对的问题是“承包用工形式下因工作受伤的救济途径研究”以及“关于疫情期间的涉及劳动争议案件的五问五答”,收获颇丰。 
另一方面,我几乎每周会参与一次12348丰台区法律援助热线的接听,从一开始的旁听电话接待开始学习,然后在开始独立回复法律咨询。相比于网络咨询,电话咨询更加考验接听员的应变能力和专业知识,群众咨询的问题从房屋确权到分家析产,再到欺骗消费者甚至是海外务工人员的劳动纠纷,涉及的面非常的广,而且往往一个电话刚挂下,新的铃声就会响起。所以如何快速准确地回答问题,以及如何快速记录咨询内容和回复结果的能力就显得格外重要了。
(2)线下援助
线下援助主要是指在法律援助接待大厅接待当事人,当然出于疫情防控的目的,每日测温、检查行程码以及佩戴口罩就是必须的程序。

相比于线上的咨询,我对线下面对面的咨询更感兴趣,3年来的法律援助经验对我帮助很大,如何更好地践行为当事人解决问题但又不会被当事人带着跑是一个问题。并且如何践行我自己总结的“法律翻译学”这项技能也在这次的实习之中得到的进一步的实验。在这次的实践中我最大的感受就是相比于我在校园接待的案件,这些当事人的问题大多还没有经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因此感觉自己还是“大有作为”,少了很多的无力感。之前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研究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对我有很大帮助,能让我不用现场查法条而是可以从容地背出常用的几项规定,当事人看后也对我的专业性进行了认可。此外我还有幸和时律师前往房山区,旁听了一场劳动仲裁案件,虽然身在旁听席,但心中特别想直接参与双方的辩论中去,好在忍住了。房山虽远,回程也艰难,半路历经了没油风波,但总的来说还是非常值得的,感谢这次机会。

麻雀虽小五脏全 儿童关爱目标清

首先,我想说对于参加基金会的工作是一个美丽的意外,却意外收获了一份友谊和一份难忘的回忆。
其次,对于北京中致儿童关爱基金会的工作环境我是非常满意和享受的,因为不仅办公环境十分温馨,没有商业的冰冷感,而且带我工作的基金会王欣秘书长是一个非常温柔且细心的人。在这里很少会感受到工作的压力,反而激发了我主动去设想去精进我手上工作的动力,在这里我感受到了毫不吝啬地表扬和认同,对于我这种外在认同型性格的人可谓是最理想的了。奇怪的是,我在基金会感受不到官职的区别,也感受不到年龄的差距,给我一种踏踏实实只需要考虑工作的感觉,这种一起努力一起奋斗的感觉非常的棒,当然我们也会在闲暇时间谈天论地,无所不谈,从电影到生活再到职业选择等等。在现在的社会真的很难有人主动地示好,真心以待,不过在致诚,这反而成了常态,让我眷恋,动摇了我坚定的职业选择。
在此,就两项最主要工作进行一下总结吧:
基金会评估工作

总的来说,我非常幸运参与了基金会的评估工作。因为基金会需要成立满三年才可以申请参与评估,而且基金会评估的准备是一项全面系统、具体细致的工作。具体说来工作内容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1)办公室的布置

作为评估参观的一个环节,布置美观的办工场所是直观展示工作环境的一个窗口,为此我和欣姐一起把白板、展示版和党建园地以及奖状展示区都精心的布置了一番。

(2)制度的完善

每一个社会组织都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但是如何健全所有的制度,完善制度以及与时俱进是非常重要的。这次评估对我们基金会而言是“以评促建”的过程,因此我们完善了20多项制度文件。在这个过程中,我了解到很多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独有的规定和制度,这个经验是别处很难接触到的。

(3)法条的整理

      对于法条的收集和整理是一项对基金会很重要,对我很有挑战的工作,不像其他的部门法,我对慈善法以及社会组织法领域的规章和法律尤为生疏,仅靠北大法宝搜索关键词是远远不够的,需要结合专家的建议文章以及民政部的法律清单,在二者的结合下才能比较全面的整理出与基金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当然在整理的时候也要按照法律的位阶才更有规律性。

4)新闻的搜集

主要是在网络上搜集了与基金会相关的报道和材料,从新闻报道的整理可以看出一个组织的媒体曝光度和社会影响力,以及从侧面反映出其信息公开程度,而信息公开是很重要的。
(5)视频的制作和筹划
两个展示视频的策划一开始源自我的突发奇想,但是欣姐听说后我们一拍即合,就是做。我们邀请了志愿者平台的技术志愿者结合现有的材料以及网络上的一些素材,制作了“武汉我要抱抱你”与“小额爱心——折翼天使的故事”两个视频,并且请播音专业的志愿者为视频配上的旁白。这两个视频分别展现了基金会CKDP项目和小额爱心的项目,给人以直观的冲击和感动。视频历经了多次的修改,实属不易,但是现场的效果还是非常不错的。
(6)现场的准备

随着专家组的到来,之前所有的准备工作到了检验成果的时候。与我们想象不同的是,很多专家提出了问题和建议,有肯定也有需要改进之处,比如未来建议我们建立数字化平台来完善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总的来说,评估完身心俱疲,但我由衷祈愿我们的基金会能评上3A,甚至4A,未来成功申请公募资格!

传统游戏项目立项
说起项目立项,我并不陌生,但要真正做好项目的立项还是有很多细节和环节是要考虑的。这个项目是关于传统游戏的保护和推广的,希望能找到经典的有代表性的传统游戏推广到全国各地的幼儿园中,我们给这个项目取名为“小皮球架脚踢”,希望能唤醒成年人们的回忆,也为现代的儿童们提供除了电子游戏外的带有文化传承的游戏项目。
这个项目历经了现状的调查,学术的研究等等,我制作了针对幼师群体和一般群众的问卷,用以调查传统游戏收集的必要性和需求性。当然作为一个立项书还必须有项目的初衷,时间的安排,费用的预算等等。让我感觉到原来社团里做活动的经验也是可以移植到工作中去的,感谢准律带给我的历练和宝贵经验。
最后我想说,我希望无论是看到我这篇“废话“的人还是被我推荐过的人,我真心希望你们可以来致诚,来基金会实习,就当是一次尝试,一次主动对择业选择的动摇,这里值得。

社会组织学问多 实践理论两手抓

与基金会工作关联度最高的就是致诚社会组织与矛盾调处中心了(简称“社会组织”),与一般公益机构不同,社会组织这里主要是帮助其他的基金会和民非以及行会商会等完善制度,提供思路的。和基金会一样,我对社会组织的了解之前几乎为0,但是经过了这次实习,不说80分吧,也应该有60的及格分了。对于社会组织整体的框架、法律法规我已经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而其中最值得说的是,在何国科老师和欣怡的帮助下完成的两期“法谈公益”的访谈,分别关注了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和公益组织关联交易的内容。在大学期间我不是很经常参与座谈会或者是访谈,可以说这次的经历圆了我大学的一个梦吧。首先,通过先期的研究我们需要提出相应的问题,并且对于这这些题要预设大致的答案;其次,在准备访谈问题的时候,我们要时刻想着受众的心理是什么?他们想要了解的内容是什么?

在正式的访谈过程中,需要注意问题不能生硬,一定要结合受访者的回答再进行提问,并且要适时的总结。一是方便听众了解访谈进行到什么位置,同时也为后续的文字整理提供了一些帮助。通过这两次的访谈:提问——访谈——整理——出稿这一过程,我对两期访谈的问题有了一个比较清楚的了解,并且也会关注这一方便其他的一些文章了,可谓是打开了我对社会组织的一个大门。(法谈公益的logo是我设计的哈哈~)

写在最后

最后的最后,官方的感谢我就不说了,我想说一下在致诚的工作感受吧,我一直相信只有切身体会和理解的人才能给出最准确的评价,虽然我实习的时间不是很长只有三月,但我还是发现了致诚的几个“秘密”:
1.这里没有明确的等级制度,主要都是根据工作来进行分工,人人(对,包括实习生)都可以有自己的想法和建议,所以在人际交往上不需要费心费力,这里的人都很随和。
2.想要在这里收获,请你先播种。致诚是一个你付出多少就能收获更多的地方,像是一个飞机场,你总是贴地滑行并没有人会要求你鞭笞你,但如果你向往蓝天,这里的跑道足够长足够宽阔,可以让你展翅于天际。所以很忙和很闲完全可能同时出现在实习经历之中,这一切的一切都取决于自己。
3.请把自己当成正式员工。这一点不算是一个秘密,算是我的一个建议吧,我希望之后实习的伙伴们能把所有的活在接手的时候多问问,问清楚这个到底是要干嘛,问清楚要求和时间节点,这样有助于更好的把工作完成。当然我更建议你把你所接手的活当成是自己的项目或者工作,抱着拿年终奖的方式去构思去精进,起码在致诚没有人会觉得这是一种僭越。
4.你可以投身于一个岗位,但如果你有幸去多个组织实习,恭喜你你可能会发现有一些工作的内在关联性,是相辅相成的,希望这一点可以用你的亲身经验来证明。

哎,2020年的夏天过去了,属于我与致诚的夏天也过去了,伴随着秋叶和冷风,这怕是一件让鼻子一酸的回忆吧。不过我相信世界是圆的,人与人之间也是有缘的,感谢法律援助办公室的各位、148的各位、社会组织的各位、还有财务和主任办的同事们,以及那些还没来得及记住名字但天天点头微笑的朋友们,当然还有佟主任、时老师、何老师、欣姐、陈哥、纯毓姐、帅帅姐,以及欣怡、子晨、予乔、惠昀和禹池,是你们让这个夏天这么的多彩和难忘!

写在最后:
    这是一篇真实而真诚的实习经历,允中的实习单位遍及致诚的4个组织:青少年中心、农民工中心、中致儿童关爱基金会和致诚社会组织。虽然允中(其实我们大家都叫他“东东”)只与我们相处了短短3月,但他已经在我们心中留下了特有的印记——阳光活泼、积极高效、善于沟通和学习、组织能力卓越以及对公益的由衷热爱。
    东东有句话给我的印象很深:他说,致诚与准律(全称是“中国政法大学准律师协会”)其实有点像,只要你有想法,你想实践它,你就可以把想法变成现实我想,这也是我们这些致诚人这些年亲身感受并且验证的。这里,有一批不空谈想法、脚踏实地、坚持数年在行动的公益人。这里,也是很多实习生把情怀与创意,专长和能力进行结合,付诸实践的所在。
    正如东东说的“你向往的高空这里其实也有”,我们希望来致诚实习的年轻人都能在此播种,也能带着种子离开。地球是圆的,人与人是有缘的,无论你们是否以公益为职业,我们都在这里祝你们飞的高远且不忘初心,愿与你们相遇在更美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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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致诚的120天,重新认识法律与公益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东里198号致诚公益楼

电话:010-83802213

邮箱:zzertongguanai@163.com

网站:zhongzhiertongguanai.org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中致儿童关爱基金会

重磅丨《公益人,一起学民法典》完全手册分享(文字/音频/课件)

导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


为帮助公益组织和公益行业从业人员学习民法典,提升法律实务水平,推动公益慈善事业长期健康发展,6月27日,由北京加速公益基金会资助,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发起、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公益慈善论坛、陕西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联合主办,推出“公益人,一起学习民法典”系列课程。目前课程已全部结束,共有3400+人次参与课程学习。


现将课程实录(含文字稿、音频)及课程PPT与行业伙伴分享。



目 录

民政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非营利法人的86条相关条款 

课程背景

课程实录

第一讲:重新认识公益组织的法律属性

第二讲:公益组织财产使用的特殊要求

第三讲:公益组织如何签合同

第四讲:公益组织的公益伦理与人格权

第五讲:公益组织业务开展中的民法典保护 

课件下载

讲师介绍 

资助单位

发起单位

联合主办单位


“这是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和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在继《基金会常见实务问题100问》、“基金会在疫情下合规运作的36个法律问题”线上课程之后,又一次面向公益行业推出的法律普及和传播行动。非常荣幸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也能够参与其中,贡献一点自己的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今年5月28日颁布,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生效。这一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国家发展的方方面面都有重大意义和作用。其中大量规定与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有着非常紧密的关系,也对公益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近些年以来,随着《慈善法》的深入实施,运用法律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从事慈善活动已经逐渐成为公益行业的共同选择。越来越多的从业者和组织意识到法律对于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而且,随着公益慈善在社会全面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和影响力不断加强,人们对公益慈善的关注和参与也有极大的提升,呈现和展示公益慈善行业的规范运作、严谨认真也非常重要。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和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发起“公益人,一起来学习民法典”的线上活动,通过社群自组织的方式,自发、自觉、自愿学习。并在此基础上,将学习内容进行系统梳理和文字整理,统一编辑成文字学习手册《公益人,一起学民法典》,这其实也是在共创、共享知识,充分体现了公益人的学习精神和风貌。期待未来还会有更多更好的类似的学习和产出。”


  ——谭红波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 副秘书长



完整版手册获取


方式一:

扫描二维码或点击“阅读原文”

直接进入基金会论坛官网-资料下载

安卓用户可以直接下载

iOS用户仅能查看,下载需在电脑端进行

基金会论坛官网:

http://www.cfforum.org.cn/


课程音频回听


扫描下方海报中的二维码,即可进入课程:


 小鹅通知识店铺(右)


资 助 单 位


北京加速公益基金会,于2016年12月经北京市民政局登记成立,以“用公益服务产品凝聚专业力量,推动公益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使命,“让天下没有难做的慈善”为愿景,着力推动中国公益支持领域专业化、标准化发展,营造公益行业良好生态。加速基金会围绕公益支持领域的人才、项目及组织三个维度开展具体工作。人才维度,策划并实施面向实务公益支持工作者的“四两伙伴计划”,在为其提供小额资助的同时,提供相关技术及资源支持;项目维度,面向“入门级”捐赠者提供“传统慈善项目标准化管理”项目支持,产出的项目管理制度、流程、工具等,可为更多捐赠人使用;组织维度,结合加速基金会团队的优势技术及经验,面向基金会主要负责人实施“基金会加速器”项目,陪伴基金会成长。


发 起 单 位


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民政部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以推动社会组织行业发展为宗旨,开展政策研究倡导工作,非营利性组织。


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2015年7月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注册,主要开展社会组织矛盾的化解与协调、社会组织法律能力建设、社会组织法律政策问题研究工作。以专业优势保障和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联 合 主 办 单 位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简称基金会论坛、CFF。旨在加强中国基金会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建设中国基金会行业生态系统,使基金会行业成为有效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良好运转的重要力量。


陕西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是由陕西省民政厅指导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心是以推动陕西社会组织发展为己任的支持型、枢纽型服务平台,通过整合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的优势资源,推动全省社会组织健康规范的可持续发展。


公益慈善论坛,由个人创办于2006年,致力于公益慈善资讯传播与常识普及的自媒体平台。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福利丨社会组织法律实务小鹅通知识店铺正式上线

大家好,我是何国科律师

大家知道,这些年我们一直在做

公益慈善,社会组织相关法律实务直播课程


以前困于没有平台

于是在千聊上,在钉钉上相继开展了系列网上课程

每一次的直播效果都非常好

单课程收听人次超过4000多人


千聊直播间课程

钉钉直播

但是由于直播课程分散

很多社会组织的小伙伴

找不到统一的入口

为了整合我们所有的线上直播课程

更好地服务我们社会组织


今年7月份,我们就开始找新的平台
通过一系列对比和研究

致诚社会组织
小鹅通知识店铺正式上线了




目前致诚所有的线上课程

都已经搬到了小鹅通平台

大家只要进入小鹅通

就可以查看和学习4个专栏里20+门课程——




涵盖基金会尽职调查、内部治理、合同审核、知识产权、专项基金、投资理财等方面的合规问题。10讲课程,是了解基金会法律风险点的很好基础,已经有近20000人次学习。



疫情期间,很多基金会活跃在一线。虽然情况特殊,时间紧急,但是依然必须保持法治的思维:怎么依法处理捐赠?志愿服务的开展之中可能有什么法律风险?怎么更好地设计和执行公益项目?



2020年的一件大事儿,就是民法典颁布。公益人应该学习民法典,非营利法人、合同编、人格权编等民法典中的规定,都和公益活动息息相关。学习民法典,用更宏观的法律思维,做更专业的公益人员



在轻松的访谈中,展开讨论慈善领域的前沿法律、政策,为社会组织的伙伴们提供实操建议。比如,社会组织的“高质量发展”,慈善组织怎么做关联交易……这都是现在还没有被认真、仔细讨论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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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1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66号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9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维护养老机构正常服务秩序。
第六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  鼓励养老机构加入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章  备案办理
第九条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条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二)服务场所权属;
(三)养老床位数量;
(四)服务设施面积;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备案。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
第十三条  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养老机构在原备案机关辖区内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及流程、材料清单等信息。
民政部门应当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机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紧急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照料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场所;
(六)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九)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
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依照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养老机构开展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提供便利,为老年人联系家庭成员提供帮助。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等服务。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体现职业技能等级等因素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运营方式、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
第二十九条  养老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当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法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养老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第三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测、维修,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三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鼓励养老机构为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机构内开展服务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  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第三十五条  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民政部门。
老年人需要安置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养老机构终止服务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第三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养老机构的服务规模、信用记录、风险程度等情况,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高的养老机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严管和惩戒。
第四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发现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听取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其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四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畅通对养老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四十五条  民政部门发现个人或者组织未经登记以养老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应当书面通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国家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发布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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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使公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照本法享有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权利。
第三条【国家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保障公民在依靠自身努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服务。
第四条【基本原则】社会救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坚持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坚持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负责、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社会救助政策,整合优化社会救助资源,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能力。
第六条【应急机制】国家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救助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和紧急救助程序。
第七条【管理体制】国务院领导全国的社会救助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救助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本条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八条【基层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法规定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具体事务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本法所称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办理社会救助具体事务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经费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社会救助资金,按规定列入预算,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社会救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社会参与】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社会救助,开展社会帮扶活动。
国家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社会救助。
第十一条【信息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建立社会救助资源库,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社会救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社会救助公益宣传。
第十三条【表彰奖励】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社会救助对象



第十四条【社会救助对象】社会救助对象包括下列家庭或者人员: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特困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
(四)支出型贫困家庭;
(五)受灾人员;
(六)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七)临时遇困家庭或者人员;
(八)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员;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
第十五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本法所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指经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符合下列规定的家庭: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特困人员】本法所称特困人员,指经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第十七条【低收入家庭】本法所称低收入家庭,指经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符合下列规定的家庭: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收入标准;
(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三)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范围。
第十八条【支出型贫困家庭】本法所称支出型贫困家庭,指经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符合下列规定的家庭: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三)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当地规定,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四)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或者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
第十九条【受灾人员】本法所称受灾人员,指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
第二十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本法所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指离家在外身陷生存困境、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处于流浪、乞讨状态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临时遇困家庭或者人员】本法所称临时遇困家庭或者人员,指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人员。
第二十二条【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员】 本法所称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员,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积极工作】社会救助对象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参加劳动,自助自立,勤俭节约,努力提高生活水平。
社会救助对象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条件的,应当积极就业;未就业的,应当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提供的免费培训、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法定义务优先】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之间和其他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先行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
第二十五条【救助对象认定条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收入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条件以及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的认定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章  社会救助内容



第二十六条【救助措施】国家建立并实施以下社会救助制度,对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社会救助对象范围的家庭或者人员,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或者实际困难,分类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三)医疗救助;
(四)疾病应急救助;
(五)教育救助;
(六)住房救助;
(七)就业救助;
(八)受灾人员救助;
(九)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十)临时救助;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会救助制度。
根据本法规定,上述社会救助制度可以单项实施,也可以多项综合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救助制度基础上,补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救助措施。
第二十七条【救助方式】实施社会救助,可以通过发放救助金、配发实物等方式,也可以通过提供服务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最低生活保障】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实施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分档发放,也可以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
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二十九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国家采取以下方式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提供必要的照料服务;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十八周岁后,仍在义务教育或者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读的,应当继续予以供养。
特困人员可以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三十条【医疗救助】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等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以及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助。
第三十一条【疾病应急救助】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费用的急危重伤病患者,采取以下方式给予疾病应急救助:
(一)对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给予补助;
(二)对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十二条【教育救助】国家对不同教育阶段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分类实施教育救助。根据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的需求以及低收入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按规定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送教上门等方式,实施教育救助。
第三十三条【住房救助】国家对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实施住房救助。属于城镇住房救助对象的,配租公租房或者发放住房补贴;属于农村住房救助对象的,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救助。
第三十四条【就业救助】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鼓励企业吸纳、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实施就业救助。
加强就业救助与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最低工资等制度衔接,鼓励和引导就业救助对象主动就业创业。
第三十五条【受灾人员救助】国家对受灾人员实施必要的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救助。
第三十六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疾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第三十七条【临时救助】国家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人员,采取以下方式给予临时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
(二)配发实物;
(三)提供必要的服务。
对于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直接实施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
第三十八条【救助待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
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等具体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章  社会救助程序



第三十九条【救助申请】申请社会救助应当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本人或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社会救助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员代为提出申请。
第四十条【受理、转办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完善协同办理机制,及时受理、转办、协办申请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了解本行政区域居民的生活状况,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家庭和个人,及时组织救助。
第四十一条【家庭状况报告】申请社会救助,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本人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信息和家庭收入、支出、财产等情况,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信息核对。
第四十二条【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可以依法依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报告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人及其家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
第四十三条【信息核对】经社会救助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授权,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以及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需要等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或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查询、核对社会救助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等状况;必要时,可以对其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有关单位和机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调查核实、信息核对结果,提出审核意见,报请相关县级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确认。
经县级人民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调查核实、信息核查结果,作出确认决定。
第四十五条【结果公示】作出确认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结果。
第四十六条【报告及核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支出等状况发生变化的,社会救助对象应当及时告知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已经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个人定期进行核查,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
第四十七条【核查抽查方式】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进行核查抽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查阅、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资料;
(二)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或者提供相关材料。
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或者提供相关材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作出确认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社会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等变化情况作出相应调整、终止社会救助的决定。
第四十八条【不利告知】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调减、终止社会救助决定,应当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并告知社会救助对象。
第四十九条【确认结果互认】已经被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的,确认结果信息共享互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不再重复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五十条【依职权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依照职权直接实施受灾人员救助。
第五十一条【教育救助程序】申请教育救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就读学校提出,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五十二条【疾病应急救助程序】对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实施紧急救治,不得拒绝。
紧急救治发生的费用,医疗机构可以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第五十三条【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程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负责接受流浪乞讨人员的求助。
对符合条件的求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符合条件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五十四条【网上办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应用,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在线申请、办理和查询、投诉等服务。


第五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五十五条【社会力量参与】国家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第五十六条【慈善救助】国家鼓励、支持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救助帮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为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救助提供便利。
第五十七条【购买服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将社会救助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五十八条【社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有需求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第五十九条【志愿服务】国家倡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志愿服务。
第六十条【优惠政策】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十一条【支持举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依法做好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业务指导、项目指引、公益服务记录或证明等工作,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统筹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救助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制度衔接和工作配合,合理配置社会救助资源,发挥社会救助综合社会效益。
第六十三条【监管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十四条【财政审计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十五条【人大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社会救助工作,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十六条【社会监督】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十七条【信息公开】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开社会救助政策、救助标准以及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八条【服务热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接受群众政策咨询、投诉举报。
第六十九条【信息保护】履行社会救助职责和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等,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
第七十条【权利救济】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人员,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一条【信用监管】建立社会救助对象信用记录制度,对本法第七十四条、七十五条明确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开展失信惩戒。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社会救助机关及工作人员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核确认的;
(三)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核确认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接受、发放、登记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发放救助金、救助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救助服务的;
 (六)利用职权非法查询与社会救助申请无关的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前款第(二)、第(三)项情形中,已按规定履行信息核对和调查审核职责,因非主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的,对相关工作人员实行尽职免责。
第七十三条【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出具虚假证明材料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相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七十五条【骗取社会救助法律责任】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机关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以非法所得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不缴纳罚款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六条【非法占有救助资金或者物资法律责任】拒不履行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调整、终止社会救助决定,非法占有社会救助资金或者物资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七条【干扰社会救助责任】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干扰社会救助工作,扰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八条【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本法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的共同生活应当综合考虑共同居所、共同享受家庭权利、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家庭共同财产、相互扶助关爱、持续时间等因素认定。
第八十条【生效时间】本法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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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术层出不穷 公益组织饱受困扰 慈善诈骗怎么防?



不断有网友投诉遇到了假赛事,其模式与“希望之星”慈善交易赛类似,网页内容单一模糊,以“慈善”“投资”为名,吸引人们的关注,进行诈骗。
这些用“情怀”加利益诱惑的诈骗,非常具有迷惑性,最终却消耗公众的爱心。如何面对这类屡禁不止的诈骗案,成为不少慈善组织的新困扰。

慈善诈骗层出不穷,而辨识真假需要注意,真慈善不会涉及高额回报的投资利益。 (IC photo/图)


2020年8月10日,海南省希望工程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朱大伟忽然发现,网上有一个名为第一届“希望之星”慈善交易赛的活动,海南省青少年希望基金会(以下简称海南青基会)莫名成为该活动的承办方。

活动简介中,该赛事声称面向所有有志于公益事业的机构,采用千人投票制,赢得的公益奖金将捐出50%用于希望工程,以支持希望小学的建设。

“我们不可能有这样的活动。”朱大伟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随后,海南青基金于8月12日发布声明称,基金会从未组织或参与2020年第一届“希望之星”慈善交易赛,也未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开展相关活动。声明称海南青基会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相关机构和个人的不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提醒社会组织及个人提高警惕,切勿轻信虚假宣传,谨防上当受骗”。

近年来,以慈善、公益为名开展各类评奖赛事的活动层出不穷,不断有网友投诉遇到了假赛事假活动,其模式与“希望之星”慈善交易赛类似,网页内容单一模糊,以“慈善”“投资”为名,吸引人们的关注,展开诈骗。

此外,更多五花八门的慈善诈骗,包括打着“民族资产解冻”和“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旗号,进行非法集资、欺诈敛财。

这些用“情怀”加利益诱惑的诈骗,非常具有迷惑性,最终却消耗公众的爱心。如何面对这类屡禁不止的诈骗案,成为不少慈善组织的新困扰。

遇到诈骗,“没什么办法”


2020年8月11日,海南青基金接到咨询电话,有人询问他们是否组织了“‘希望之星’慈善交易赛”。基金会工作人员才得知网络上有一场声称是海南青基会主办的大型慈善赛事。

“这一看就不正规”,朱大伟找到了宣传网页。这则信息发布的网站看似新闻门户网站,实则是一种任意用户都能发布信息的聚合类网页,朱大伟认为其中有诸多疑点,比如多处截取了海南“希望工程”的官方项目介绍,拼接组装,称“在海南的偏远农村,有许多孩子每天挤在昏暗的危旧校舍里,为的是读书识字。”

此外,这个赛事冠军团队奖励公益金高达800万元,还称公益金中50%将以获奖团队的名义用于“希望工程”建设,捐助后享有诸多优惠,如凭希望工程捐款收据申请免税,在省青基会推荐的待资助学校中捐建希望小学等。

海南青基会随后致电其中标明的主办单位——海南环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方也称全然不知情。环奥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举办各类体育赛事、大型商业活动、会议会展服务。公司前台工作人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们最近接到了很多询问电话,不堪其扰。

面对这起来路不明的可疑信息,被滥用名称的慈善组织感到茫然,摸不到头绪,究竟是谁发布这则信息,目的是什么,是否还有受害者?朱大伟唯有及时报警,交予警方侦查。

“我们没有这样的侦查手段。”朱大伟说。海南青基会上报了网信办,希望通过警方追查。

“没什么办法”,这是遭遇这类虚假诈骗事件的基金会共同的感受。

深圳市慈善会曾两度遭遇此类事件。2019年11月,市民黄女士称在网上看到“中国深圳公益慈善协会”开展慈善投资大赛,要为残疾儿童捐款,具体操作方式是注册一款名为“琻鈊福”的App进行充值投票。

但深圳没有“深圳慈善总会”“深圳公益慈善协会”,仅有一家“深圳市慈善会”。深圳民政局将黄女士的信访信件转给深圳市慈善会,通过他们作出澄清,发布了针对该虚假公益活动的声明。

时间不过半年,2020年4月,又有网友举报有人以“中国深圳公益慈善协会”的名义举办“2020年中国深圳福彩慈善公益投资比赛”,“参赛投票细则通知”里盗用深圳市慈善会的标志。

“没办法,只能发布声明。”深圳市慈善会的宣传负责人员说,这则信息在一般网页上无法搜出来,只在聊天群里传播,他们没办法一一举报。

“小投入大回报”?


这些冒名慈善组织的活动究竟是什么骗术?

早在2016年,海南省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曾发布微博提醒,这类诈骗活动大同小异,标准的元素配备为“厉害的导师”“高额的回报”“慈善投资大赛”等。

根据诸多标注为“维权平台”的网络投诉描述,南方周末记者发现这类诈骗通常以“投资”为名,下载专用推广App,进行储值,从而拥有投票资格,再进行所谓的投资操作,实施诈骗。

通过网页搜索,会发现类似大赛这两年比较多见,但具体操作细节连被冒名的慈善组织也不清楚。

据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致诚所社会组织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何国科介绍,与慈善相关的诈骗案件2016年以来逐渐增多,“每年都有十多起”。

何国科从自己的从业经验中发现,近年来和慈善相关的诈骗大致可以分为几类:“民族资产解冻”“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类诈骗、非法传销、冒充慈善基金会名义公开募捐等。

其中,最为高发的是“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南方周末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民族资产解冻”为关键词搜索,显示共计550份文书。

这类诈骗始于上世纪80年代,称国内有大量“民族资产”隐藏,需要解冻,参与者只需交纳一定的启动费用便可获得巨额报酬。

以2020年6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民族资产解冻”形式判决书为例,刘某等人2018年以来伪造公文、证件、印章,以民族资产解冻、政府扶贫、慈善活动等名义,虚构“李济深安家费项目12+1”“天意慈善基金会项目10+1”等多个项目。

“李济深安家费项目12+1”项目中的“12+1”,指的是每人交12+1元,即可成为会员,解冻“李济深”的财产以后,可获得200万的安家费。其中,12元是交给“总部”的,1元是报单费。

这些项目,金额不大,但受骗人数往往众多。以上案件,六个被告人以扶贫款等项目为名诈骗近万人。而2018年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的“五祥慈善基金会”一案,胡五祥等13名被告人先后在全国诱骗72万人次共计2000余万元。

据何国科介绍,需要注意的慈善诈骗还有非法传销,以2018年的“善心汇”诈骗案为例,此类诈骗首先是宣传包装出一个“慈善家”,以“扶贫”为名,高收益为诱饵,通过“拉人头”的方式大规模发展会员。截至案发,参与“善心汇”传销活动的人员共598万余人,涉案金额1046亿余元。

另一种是直接冒充慈善基金会名义公开募捐。2020年1月27日,广东揭阳警方接到群众报警,他向“武汉市慈善会”公众号转账捐款500元后,所捐款项流入了私人账户。随后,揭阳警方成立专案组,很快抓获犯罪嫌疑人蔡某,一百多人受骗,涉案金额八千多元。

为何受骗?


何国科的团队每年都要帮助服务的公益组织处理此类诈骗信息。

事后分析时,往往会发现骗局很拙劣,但为什么受害者依然会上当受骗?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慈善联合会法律顾问张凌霄曾在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公众号发文指出,主要原因是公众对于相关领域认知不深,缺乏对合法社会组织的辨识意识和能力,“对于慈善与商业之间的边界模糊”。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认为,大众缺乏慈善相关的常识。“善心、同情心被恶意利用”,同时还有“贪婪之心”,比如面对“慈善投资”“大赛”,“一心想要赚钱,没有通过正当合法的方式去做”。

而骗子的手法也是花样百出。

南方周末记者查阅以“民族资产解冻”为关键词的裁判文书发现,有人冒充“李济深老人”遗留“民族资产”,也有人冒充“李济深的孙子阿龙”,将其他诈骗团伙收上的会员费取走;为使项目更具迷惑性,五祥慈善基金会还设置专门的人员负责“项目宣传、稳定思想”;还有的项目将民族资产解冻与养老项目结合,进一步行骗。

此外,诈骗者还会以“保密协议”等方式使受害者无法及时告知亲友,识别骗局。

2020年7月,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项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案件。受害者涂某称受骗过程为“洗脑”。在法院发布的刑事判决书中,涂某自述,最初好友高某介绍项目时,她是不信的。但经过好友不断介绍,也去了线下宣讲基地,在讲师不断的宣讲后,涂某感到自己被“洗脑”,“感觉这么小的投资可以换来这么多的回报,这个项目非常好”“后来就没有怀疑过”,最终被骗26940元。

“最好不要接触。”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聂成涛建议。他常年参与金融诈骗维权案件,他认为诈骗案件中,骗子多以慈善等“高大上”内容进行自我伪装,并且利用受害者心理,令对方一步步陷入陷阱。他建议在早期有所警觉的时候,不要高估理性,坚决远离。

报警与普及知识,“应当更主动”


近年来,各地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除了严格监管、打击非法组织之外,也加大了警示力度。

2020年6月19日,河南省民政厅更通过媒体明确提醒,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业务活动禁止有“高额回报、分红”等行为,并特别指出,向社会组织提供资金支持等同于向社会捐赠,不得以利息、分红等形式获取利益。

采访中,多位熟悉慈善诈骗活动的律师都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大众参加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的活动之前,应先核实活动举办方的合法身份。

赵占领建议大众可以利用网络渠道查询,“一般都有信息发布的官方渠道,如官网、微信公众号等等,有很多方法判断其身份的真实性”。其中判断的要点是辨别“是不是真慈善”,赵占领认为“真慈善”讲求项目的公益性,不会涉及高额回报的投资利益。

据赵占领介绍,诈骗分子善于隐藏,民间调查也有很大的难度。例如将服务器设在境外,规避境内备案许可制度,境内网警无法查询诈骗信息来源。与此同时,可能假冒公司名义,使用他人的银行账户等,隐藏自己,所以遇到疑似诈骗,首先应当报警。

海南省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负责人对此也是类似回应。建议公众遇到诈骗,应当立刻报警备案,提供报案材料,公安机关会逐层追查,不需要频繁提供信息。至于民间“维权”平台,则建议注意其真实性,并不鼓励选择此类平台,“小心遇到二次诈骗”。

目前,全国各地都建立了反诈骗中心,民政部门也不断曝光诈骗信息。但对于被无端冒名、公信力受影响的公益组织来说,维权方式依然有限。8月底,南方周末记者向海南青基会询问冒名一事的调查进展,基金会回应依然没有得到消息。

赵占领认为,“被冒名的慈善组织也是受害者,可以报警推动立案调查”,但现实情况是只能“报警、发声明,没有更多办法”。

何国科的经验是若要进一步起诉,成本太高,一单案件持续数年,公益组织“耗不起”。

张凌霄则在上述文章认为对慈善组织更迫切的事情是,应当在日常中建立一套完善的品牌保护体系,做好舆情监测和危机管理。

除了被诈骗团伙冒名的风险,张凌霄提醒慈善组织还要慎重地对待自己的合作对象,防止“搭错车”。此外,也有部分基金会疏忽对专项基金的管理,在认知上也存在很大误区,造成个别专项基金借公益之名为个人或企业牟取私利。这些都需要慈善组织有所提防。

何国科则建议,慈善组织应该采取更主动的行动,让大众更熟悉什么是真正的慈善组织,“在日常的工作中多传递慈善的基础知识”。


来源:《南方周末
记者:刘怡仙何玄昳(实习生)

编辑:小铃铛



本文来源:中国社会组织动态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中国中药协会被连降2级、收回牌匾,曾违规表彰鸿茅药酒


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日前发布《关于降低23家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公告》,决定对中国青少年宫协会等23家社会组织降低评估等级。其中,中国中药协会的评估等级由4A级降为2A级。


此次唯一一家被民政部连降2级的社会组织


民政部在公告中指出,鉴于中国中药协会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同时受到民政部作出的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现决定将中国中药协会的评估等级由4A级降为2A级。
民政部表示,被降低评估等级的23家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民政部公告作废。
根据公告,中国中药协会也是本次公告中唯一一家被连降两级的社会组织。

曾违规表彰鸿茅药酒,被民政部处罚

而中国中药协会此次被降级,或与鸿茅药酒事件有关。
2017年12月,广州医生谭秦东发帖质疑鸿茅药酒虚假宣传,因涉事企业以其恶意抹黑为由报警,谭秦东后被警方抓捕。该事件曾引起极大争议。
然而,2019年12月21日,中国中药协会授予鸿茅药业等20家企业“2018年度中国中药行业社会责任明星企业”荣誉称号,授予19名企业相关负责人“2018中国中药行业履行社会责任年度人物”荣誉称号,被媒体曝光后再次引起社会质疑。
2019年12月26日,中国中药协会正式发布致歉函称,对于“鸿茅药酒事件”在社会公众舆论中的影响认识不足,接受各方批评指正。决定撤销本次表彰,纠正错误,规范管理。
今年初,民政部发布消息称,对中国中药协会作出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0.729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因为,中国中药协会在表彰中未设评比标准和评选程序,在活动共收取费用84.9万元。
本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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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探索 | 法谈公益:社会组织如何高质量发展?

实务观点 | 法谈公益:社会组织如何高质量发展?

编者按: 

“法谈公益”-慈善领域法律政策访谈录,是由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发起,由北京加速公益基金会资助的慈善领域的法律政策访谈节目。法谈公益,旨在为法学生、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的专注于公益慈善领域法律政策的实务问答。法谈公益栏目的宗旨是,普及慈善领域法律政策常识以及实务操作指南,开展社会组织法律政策实务研讨,进行社会组织法律政策实务倡导,促进慈善领域法律政策的健康发展。

“法谈公益”栏目,对话公益事业从业人员,理论研究人员,关注慈善领域法律政策,“以问答,促真知”,推动公益行业健康发展。

9月4日,“法谈公益”第一期有幸请到社会组织领域资深律师何国科,围绕“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这一话题,进行了很有意义的讨论。

“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提出,是有一个更大的政策背景的。今年8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召开经济社会领域专家座谈会,指出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内发展环境也经历着深刻变化,我国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今年1月16日,民政部召开全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指出2020年是“推进各项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关键之年”,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进一步把握社会组织发展方向、发展规律和发展要求,大力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已经成为政策走向,但一系列疑问仍然有待厘清。本期“法谈公益”中,何国科律师分享了自己对于社会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高质量社会组织的核心标准,相关政府部门的政策制定,具体制度的设计等问题的思考,为“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做了很好的破题。

访谈提纲

I. 目前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如何?为什么要提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II. 社会组织在内部治理中存在什么问题?问题的成因是什么?如何使得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更加规范和完善?

III. 实践中,社会组织组建人才面临哪些困难?未来,组建高素质的社会组织和人才队伍,应该在哪些方面作出努力?

IV. “高质量”的社会组织有什么标准?如何实现?

V. 在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政府扮演哪些角色?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应该如何实现更为良性的互动?

VI. 目前,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地方政策中,是否有值得借鉴和推广的具体措施?在未来的制度设计中,有哪些可以探索的方向?

从此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很多基金会运营时,其实根本不知道基金会应该是干什么的。基金会本应是一个公益慈善组织,却被当作基金来运营。这是犯罪问题,而不是违规问题。此案中的基金会打着慈善名义,诈取农民朋友的血汗钱,这是罪大恶极的事情,也损害了整个公益行业的形象。

其实,这并不是一个个案。引发一个思考,基金会到底是什么?这虽然是一个最基本的问题,但是民众、甚至基金会管理人、发起人,也许都并不真的知道基金会是什么。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基金会管理条例》

从上述条文可以知道:

首先,基金会是财团法人。基金会财产的来源是捐赠财产。

其次,基金会开展的活动必须属于慈善活动,还要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合。具体什么是公益活动、如何判断,将在后面的课程详细讲。

最后,基金会是非营利性法人。民法总则第86条,非营利法人,就是不得向发起人、设立人、理事会成员、工作人员等分红和分配。

谈完什么是基金会这个基础问题之后,我们再来看基金会的内部治理。总的来说,基金会内部治理需要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

I. 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

主持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推出,应该是有相应的社会现实的。比如,河北在19年出台了《关于促进全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同时指出社会组织目前仍存在发展结构不够均衡、党组织作用发挥不充分、行政监管力量薄弱等问题,阻碍了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您的观察,社会组织目前的发展状况如何?存在哪些突出的问题?

 

何国科:中国的社会组织发展,在目前这个阶段,是从存量发展到高质量发展。在这个转变中,还需要回应一个更深层次的话题——中国社会组织发展过去。只有回顾过去、面对问题,我们才能探讨高质量发展到底应该是什么样子。

第一,中国现代社会组织发展的时间很短,只有近四十年的时间。发展的过程也非常波折和曲折。由于社会组织有一定的政治属性,所以中国提出了双重管理体制,从1998年以后制定的三个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条例)都是规定的双重管理体制(即有一个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另外,以前成立社会组织需要一定的政府背景,所以中国的社会组织都是有很强的政府职能的,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虽然说现在官方的数据是中国社会组织有88万家(其中社团36万,民非46万,基金会8000多家)。但这88万家社会组织,真正有活力、有能力的,其实很少。按照非官方的数据统计,有三分之二的社会组织是“僵尸”社会组织,无法发挥作用。剩下有活力的三分之一,而真正有质量的可能又不到三分之一。这样算起来,全国88万家社会组织,真正能在中国发挥作用的可能不到几万家,这是社会组织发展中非常现实的问题。这样的社会组织并不符合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第二,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混乱。由于法律政策不健全、不完善,相应的规则没有建立起来。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脱钩”之前,社会组织基本上使用政府强力管理的机制,不遵循法律意义上的内部治理结构。因此,社会组织不能做好自己的内部治理,内部矛盾纠纷突出。出现内部治理问题的时候,也特别复杂,难以处理。

第三,社会组织的服务并不专业,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很弱,不能体现社会组织的价值意义。比如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问题,以前行业协会商会是政府行政机关的一个配套机构,向企业乱收费、乱表彰的情况就特别明显。一到年底的时候,企业就会收到来自几个、甚至几十个行业协会的收费要求,让企业交费参加评奖。企业交了钱,但这个评奖的含金量、公信力如何,并不清楚。另外,也存在收钱没有提供任何服务,这就容易造成社会对行业协会的负面评价。比如说基金会,基金会是社会组织重要的组成部分,在郭美美事件以后,社会组织的公信力遭受很大的一个质疑,觉得基金会都是中饱私囊。总而言之,社会组织的管理者并没有服务意识,也没有专业知识,在提供服务方面做得不好。在解决社会问题上,我们社会组织没有理想中的那么有价值和有意义,有时候没有政府、企业做得好。这样一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到底承担什么角色,发挥什么作用,就会被打上一个很大的问号。

总而言之,这些都是社会组织追求高质量发展过程中,要去解决和回应的一些问题。

II. 社会组织内部治理问题

主持人:您观察到的这些问题,应该有很多是您在日常工作中的一些切身体会。比如,您已经处理过不少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的矛盾纠纷。内部治理的矛盾纠纷有哪些典型的例子,主要的成因又是什么呢?您是否可以提供一些思路和方法,帮助社会组织规范内部治理呢?

 

何国科:我们每年处理五、六起社会组织内部矛盾的案件,这种矛盾纠纷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首先就是换届,换届矛盾最主要又体现在行业协会商会这个领域。社会团体是人合性组织,会员众多。如果会长、秘书长等社会团体管理层人员,把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当成自己的,而没有出于公心去做社会组织工作的时候,就容易出现问题。在换届的时候,因为职位之争引发矛盾和冲突。一旦发生内部矛盾纠纷,由于现在法律政策不够完善,所以非常难处理,很容易让整个机构陷入停滞。停滞之后,社会组织不仅不能给社会带来正面价值,反而会浪费很多社会资源。

还有一种矛盾纠纷出现的原因是理事对治理架构不清楚,并不知道理事实际的权利和义务。有些理事,是为了登记成立而凑数的理事,“理事不理事”,名义上的理事。负责人不重视内部治理,一旦某一个理事主张他的权利的时候,就容易产生矛盾和冲突。

目前,内部矛盾的成因有两个方面:

第一,社会组织负责人对内部治理、基本的原则和原理不了解——不知道自己为什么成为负责人,不知道社会组织到底有什么权利义务,认为负责人一个人说了算。社会组织成立是为了公益目的或非营利目的,是有非常强的公共目的的。而理事,就是代表公共利益来管理和决策,如果理事不知道这个定位,就会引起很多的矛盾和纠纷。

第二,目前我们社会组织的法律政策不健全。在内部治理方面,当社会组织内部出现矛盾的时候,法律政策没有提供解决的思路和方法。举个例子说,如果理事跟理事打架,怎么处理?在公司里,如果股东之间出现矛盾纠纷,可以向法院进行诉讼,这是公司法有明确规定的。但如果社会组织内部出现矛盾和纠纷,目前很难走司法诉讼这个路径,只能找民政部门调解。然而,民政部门也不能过度干涉社会组织的内部问题,如果调解不了,到底怎么办呢?其实是没有一个很好的解决路径的。如果真的陷在内部矛盾纠纷这个僵局里的话,是没办法解决的。

所以,在未来的改革中,应该考虑有没有可能在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当中出台一些政策,甚至是法律,使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出现矛盾纠纷的时候,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我们正在处理的,有几起内部矛盾案件是通过打官司解决,会长和秘书长之间的内部矛盾,最后在司法上变成一个姓名权纠纷和返还公章纠纷。大家可能很奇怪——为什么是姓名权纠纷?返还公章纠纷?我们研究这个案件的时候,找到的切入点就是秘书长在很多场合——比如年检、签合同的时候,没有经过会长同意用了会长本人的名字、公章,所以用个人的方式提起了诉讼。其实,这些都是内部治理没办法解决的表现形式之一。

在未来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中,我觉得应该做到:

第一点,提高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意识——对社会组织的性质、法律属性的认识。负责人要明确社会组织的公共属性,不能按照以前的思维逻辑去做事情。第二点,一定要非常重视社会组织的章程。我以前去授课,去交流的时候,一些负责人说章程看民政部的范本就好,他也并不知道章程的权利是什么,这其实是非常不应该的。章程中都载明了理事会干什么、会员代表大会干什么、秘书处干什么,其中都有非常明确的职权。第三点,根据章程,结合社会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一套相适应的制度性范本。总之,要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治理制度。

III. 社会组织的人才政策

主持人:其实规范的内部治理制度,是非常需要专业人员的高效执行的。为了组建高素质的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各个地方也不断提出要完善社会组织人才政策,在薪资标准、技术培训、人才评价方面也做了制度设计。实践中,社会组织人才队伍组建有哪些具体的困难?对于这些困难,您有没有化解的思路?

 

何国科:其实人才不仅关系到内部治理,也关系到服务的专业性等很多的问题,是配套在一起的。目前我们社会组织的人才其实还是有很大的缺失。

一方面,国家法律政策对社会组织人才,并没有高度的重视,和专门的培育培养。相比之下,不同领域的人才都有相应的人才政策。就拿北京来说,人才引进政策有没有提到引进社会组织人才?在人才激励和政策方面,有没有国家层面的相关政策和支持?要组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的话,第一个举措应该是在国家层面、法律法规层面对社会组织人才有相应的鼓励措施和政策。

目前法律政策对社会组织人才,不仅没有鼓励的措施,还有一定的限制。比如说工资问题,工资跟人才其实是密切相关的,薪酬是非常关键的,有高薪才能留住人才。如果说从事社会组织工作的人员不能有很好的薪资的话,其实很难留住人才。为什么现在绝大部分高校毕业的,他们去企业、去政府,但很少说要去社会组织,这是因为在社会组织的发展前景、薪资待遇是不好的,如果来社会组织工作连自己都养不活的话,他怎么更好地去帮助别人呢?社会组织的薪酬以前有社平工资两倍的限制,目前的规定是平均工资是同行业同类组的平均工资两倍,算是已经松绑了。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其实并不想靠着做社会组织工作发财,但是他们的工资至少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在社会组织从业的人员是有很多情怀的,没有情怀也很难来到社会组织,但在有情怀的同时也应该让他们吃饱饭,能有一个合理的薪酬和待遇。

另一方面,从社会认知层面来说,大众对于社会组织人员还是存在一些认知上的偏差的。比如,很多人会问:做公益、做慈善,为什么还领工资?这是一个非常普遍的观念。公众并没有把公益行业当成是一份工作,其实这是窄化了对公益的理解。公益是一个很专业的事情,比如法律类、心理学方面、医疗领域、教育领域的公益,没有专业知识、专业能力,是做不好这个事情的。包括救援的问题,现在疫情也有救援,地震也要救援,水灾要救援,你说救援当中没有专业人才,他怎么去做救援?专业人才的成长是不是需要成本?是不是应该付这个费用?所以不能一说到公益,一说到慈善,就认为不需要付出成本。因此,需要对社会公众的认识进行一些倡导和调整。从而改变这个认识。

最后,从社会组织本身的层面,核心的问题是社会组织应该让社会看到公益的价值和意义比如说我是个律师,我没有时间做公益,我每年愿意拿出10万块钱给机构去做公益,通过专业的方式发挥它更大的价值和作用。如果看不到成效的话,我就会质疑这个事情。作为公益组织从业人员来,你也要让公众,让社会,让政府看到你的价值,看到你通过专业的方式来做慈善的价值。我以前看过一个案例:广东有个企业家发财了,他是从农村出来的,他发财以后就愿意捐几个亿,在老家建几百套别墅送给村里的人。这是非常朴素的价值观,但因为对房子地段等问题有争议,就滋生了矛盾和纠纷,没有如愿分到想要的房子的居民就把房子给砸了。其实,这是需要专业公益组织的设计,让它变成一个真正的公益项目和慈善项目,使得每个人都能够其乐融融,建立一个更公平的环境,更和谐的环境,这就是公益的价值和意义。

那么,如何提升我们公益人才相关的能力,如何改进政策呢?

第一个,应该建立起公益行业人才的标准和体系,包括培训体系。其他行业——比如律师、会计师,都有专业的培训,相应的门槛和资格。但社会组织目前没有入门资格。我们也并非一定要设定一个专门的资格证书之类的,而是说进入这个领域的人,应该是有一个学习体系的——培训也好,考核也好,资格认定也好,或者从业的一些标准也好,应该是有的。就算国家建立不了,行业组织、社会组织行业的协会,基金会等,也可以建立起他们的行业标准和入门条件。

第二个,我们社会组织的从业人员在行业交流方面,应该有更多的渠道和路径社会组织跟企业不一样,它的竞争性并不那么强,情况往往是大家合力把事情做好,所以行业人员的交流应该是比较容易的。大家都比较有情怀,也更加容易沟通。因此,应该组织更多行业间的交流和探讨。交流的人员包括从业人员也包括负责人,不能在单位里面闭门造车,一个人单干,而是需要跟社会更广泛去交流,这样才能提升专业性,提升业务能力。

第三,从国家角度来说,需要通过政策的一些修改和一些变革,出台一些鼓励的政策,来支持社会组织人才制度的长远建设和发展。

IV. 什么是“高质量”的社会组织?

主持人:刚才我们谈到了两个方面——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和人才队伍组建,在您看来,这两方面对社会组织的发展应该是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您可不可以再进一步总结一下,对于一个高质量的社会组织,它最核心的这样的标准是什么呢?

何国科:刚刚主持人提到今年1月16日民政部的全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当中的几段话非常有意思的——“让社会组织真正成为让党放心、受人民群众欢迎、在行业领域和公益事业中发挥积极作用的重要力量,真正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力量。”我认为应该好好品味这句话的背后的深意。

让党放心,是不是说以前党并不怎么放心社会组织?怎样才能“让党放心”?社会中组织在做活动的时候,有没有很好地执行党的政策?真正要做到让党放心,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党的根本宗旨,所以社会组织也应该跟党保持一致,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而且,社会组织还应该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框架之内开展活动。硬要超越法律法规,或者触碰政策红线,对于社会组织而言是很难做到的,而且也涉及到生死存亡的问题。因此,党需要做的事情,党倡导的方向,社会组织应该积极地去做。这是在中国的语境之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指引之下,对社会组织很核心的一个要求。

让党放心,对社会组织来说是很实际的,举例来说,党中央的一些急迫问题比如大学生毕业的就业问题,环保问题、一带一路问题。社会组织应该特别关注,思考自己是否能提供比较专业的支持,或者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而对政府的职能起到一个补充的作用。总而言之,“让党放心”不是虚的标准,而可以是很实在的东西。党的政策方向是指导性的,而我们社会组织应该结合我们自己的工作,思考如何去具体实施开展,这之中其实是有很大空间的。

第二个是要“让人民群众欢迎”。社会组织需要让人民群众能感受到你的服务,这样群众才会觉得社会组织是有价值的。比如,疫情期间韩红基金会就受到了大部分人民群众的欢迎,这是因为他们信息公开做得好,捐赠项目做得也专业。这样,大家觉得自己的捐赠是真的发挥了价值。

此外,还要“在行业领域和公益事业中发挥积极作用”。比如,一个行业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应该思考,自己在这个行业中能发挥什么作用。在医疗领域,教育领域,人工智能领域,行业协会能不能提出全国的行业标准,甚至是把中国的行业标准推向世界。中国社会组织,如果能对未来互联网行业的走向提出一些标准,或者促进国内、国际互联网行业的沟通,就是一种很积极的作用。反过来,如果行业协会不去做这些行业领域的专业服务,而是只知道评比表彰,只知道收费,这就不能在行业领域发挥积极作用,也不会受人民欢迎。

公益事业领域的社会组织也是如此。比如,社会组织能不能在社区治理方面多做一些贡献,从而去推动、促进基层社会治理。一些社区的基金会应该多组织一些社区活动,用自己的力量丰富、改善老百姓的生活。社会组织应该像毛细血管一样渗透、活跃每一个社区,覆盖每一个公民。这样,每一个人才都能感受到,社会组织对创造和谐、稳定的社区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所以,我认为民政部会议上的这几句话,对于高质量社会组织的建设,是很有指导意义的。

无论是哪个领域的社会组织,要做到高质量发展,最核心的还是社会组织的专业性问题。如果社会组织没有专业性,很多要求都是实现不了的。比如,社会组织要让党放心,这就需要在把握法律政策上的专业性,需要提供服务的专业性,需要对外沟通交流的专业性。社会组织要“走出去”,进行国际交流,但是,没有专业能力,怎么“走出去”,拿什么东西和别人交流呢?所以,让党放心背后的核心,还是社会组织的专业化。

其次,社会组织的技术能力也需要专业化。社会组织提供服务,要有专业的路径,专业的方式。现在的公益或社区服务,已经不是传统地捐赠一些柴米油盐那么简单了。社会组织做公益项目的时候,要用专业的能力去思考和设计,如何联合更多、更大的力量,从而做出一些改变。

公益项目的核心,是人,是人的改变,人的福祉和境界的提升。为此,公益组织应该通过信息化技术优化自己的管理,还要招募更多专业化的人才。有了专业化的人才,才会有专业化的能力;有了专业化的能力,才能进行专业化的运作;有了专业化的运作,才会有更高质量的发展。

V. 促进社会组织发展,政府的角色与作用

主持人:何律师提到现在公益事业变得更专业了,这就要求社会组织也要变得专业起来。除了通过规范内部治理、招募人才来努力提高自己,其实社会组织的专业化发展,应该也不能离开来自政府部门的外部支持和引导。

那么在您看来,政府部门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过程当中,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对于政府部门而言,怎么样才能更高效地分工合作,更加精准地做好社会组织工作?

何国科:刚才提到了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政府购买服务等,都是政府支持社会组织的重要方式。比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很多省市都在建这样的基地,包括北京。这是对培育社会组织而言非常重要的一个政策支持,我认为是非常好的事情,应该坚持下去,继续推动。目前,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还是由民政来主导、牵头,再落实到不同的社区,由他们来成立相应的孵化基地。

社会组织的发展,不是民政部门一家的事情,各个领域的社会组织要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医疗、教育等各个领域政府部门的参与。现在在推进的综合监管、信用信息监管,也需要各部门的力量。所以,各政府部门应该共同扶持、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然而,政府部门还没有意识到在社会治理、国家治理中应该重视社会组织。此外,政府是依法行政,目前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政策也还很不健全,政府没有积极履行职能的法律基础,不履行职能也不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这些,在未来的立法当中都是应该改正的。

具体来说,政府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中,第一个角色应该是政策的制定者,标准的制定者。制定出政策和标准以后,政府承担的第二个角色就应该是管理者和服务者。政府不仅要做好社会组织管理,也要做好服务。第三个角色则是执法监督者社会组织出现了问题,就应该处罚,否则没有威慑和警示,法律也就没有了权威和力量,大家对规则就没有了敬畏之心。

对于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应该制定一个分工细则,对社会组织工作有明确的分工——明确某项工作由哪些部门来牵头,民政部门负责哪些工作,涉及监管的、财税的、涉外的、人才引进与管理的,分别应该由哪些相应的部门来负责。各个部门在制定自己的政策的时候,心里要想着社会组织,要意识到社会组织的存在。目前,很多部门对社会组织并不了解,政策栏目里也不包括社会组织。这就导致在制定优惠政策的时候,会考虑到公司、小微企业,但还不会意识到应该将社会组织也包括进来。所以,各个政府部门还是要对社会组织工作有明确的意识和分工,知道社会组织的价值和作用,这样才能够更精准地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

还需要说的是,如何让政府看到我们社会组织的价值,也是我们自己本身要去思考的问题。如果社会组织真的能让党放心,能发挥积极作用,这样各个部门才能更加重视社会组织。如果社会组织的新闻都是消极的,负面的,别人唯恐避之而不及,还怎么让政府来提供支持和服务呢?所以,社会组织自身的努力与政府的支持,其实是相辅相成的。

VI. 具体制度的设计思路

主持人:您刚才说到政府应该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中政府应该承担标准制定者、管理和服务者、执法监督者的角色,这是为政府的工作提供了一个方向。目前,有两个地方已经出台了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措施,河北是22条措施,山东是18条措施。在这些具体措施中,有没有您觉得具有推广和借鉴意义的?您对目前的政策设计,有没有什么建议或想法?

何国科:目前政策设计中主要困难还是落地的问题,因为涉及到部门间分工合作。但是,各地出台具体措施是很有必要的。河北、山东出台的一些措施,有一些是有很大推广价值的。比如,河北提出打造品牌性的社会组织,我觉得各省都应该去尝试。如果一个省能有一两百家具有品牌意义的社会组织,真正做到让党放心,让人民欢迎的标准,这个是很有积极作用的,至少让政府和人民群众看到社会组织的价值和作用了。此外,也要培养领军性的社会组织人才,因为领军性人才,可以改变一方的社会组织发展生态。

监管政策的制定也是必不可少的。社会组织监管体制的健全和完善有两个层面。第一,需要加强信用信息监管和信息公开。第二,执法力度要加强。这一方面是因为政策不完善,不清晰,所以不知道怎么开展执法。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目前执法队伍的力量还很薄弱。

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方面,一个值得探索的方向是第三方委托机制,即探索能不能将一些管理事务委托给第三方机构来进行。目前,一个民政部门中的几个人手要负责管理几千家社会组织,管理负担过重,在年检,年报,矛盾化解、换届等具体服务方面,委托第三方委托来完成。这样的措施,我认为可以在各地进行试点和推广。以上就是我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些想法。

结语

主持人:非常感谢何律师的回答。今天我们从宏观的政策层面,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什么是高质量发展,怎么做到高质量发展,做了一个破题;然后又在微观的制度设计、内部治理、人才管理等方面,做了很多探讨,也为社会组织在新的时代,新的阶段继续前进提供了一些思路。我们也期待在不久的将来,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措施,可以在各省市成功落地,让社会组织真正能够成为民政事业蓬勃发展的一个中坚力量。

再次感谢何老师,也感谢北京加速公益基金会对“法谈公益”栏目的支持。

作者:

致诚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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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蒲光:疫情后慈善事业的发展方向



从唐代设立官办慈善机构、元朝设立医疗救济官,再到明末清初出现了同善会等民间慈善团体……慈善公益事业,贯穿了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历史长河。


在当代,一如任何浩大事业,新中国公益慈善之路同样波澜起伏,曲折跌宕,伴随着共和国的成立与发展而一同发生、成长、进步。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公益慈善事业有了新发展。从慈善法的颁布,到公益网络化的发展,再到稳步推进慈善事业透明化,中国正用其独特的方式呈现出社会公益慈善的厚积薄发。


今年,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这场人民战争中,慈善行业与全国各行各业一样,经历了一场严峻考验。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华慈善总会会长宫蒲光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专访时表示,在这场疫情大考中,我国慈善事业既展现了夺目风采,也暴露了短板,为今后发展收获了宝贵启示。


文 | 程姝

本文转载自瞭望客户端,原文首发于2020年8月29日,原标题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华慈善总会会长宫蒲光:后疫情时代的慈善思考》,首刊于《瞭望》2020年第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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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中的慈善力量



《瞭望》:如何看待我国目前慈善事业的发展?


宫蒲光:慈善事业是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社会第三次分配的关键要素,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在消除贫困、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具有特殊作用,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慈善事业发展。改革开放后不久,就重启新中国的慈善事业。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将发展慈善事业提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2005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明确提出支持慈善事业发展。


党的十八大报告、十九大报告都明确支持发展慈善事业。2014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是首个中央政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专门文件。2016年慈善法颁布出台,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出台《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20多个配套文件和法规。江苏、浙江、北京等省市相继出台相关法规和政策,初步形成我国慈善法律法规体系,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奠定了可靠的政策法制保障。


目前我国慈善事业方兴未艾,形成了多元化、组织化、规范化发展的良好态势。截至2020年4月30日,全国登记认定慈善组织超过7500个,净资产合计约1600亿元,全国各级民政部门通过“慈善中国”备案公开募捐方案16113份。


《瞭望》: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慈善行业有哪些可圈可点的做法?


宫蒲光:疫情发生后,全国慈善行业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全面迅速融入抗疫大局。民政部发出《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1月25日,中华慈善总会第一时间启动“抗击新冠肺炎,我们在行动”公开募捐行动;1月27日,中国慈善联合会发出“凝心聚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倡议。


各慈善组织竭力牵线搭桥、广开善源、链接资源。截至4月23日,全国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共接收社会各界捐款419.94亿元,接收10.94亿件抗疫急需物资。据中国慈善联合会统计,从接收捐赠主体看,慈善会、红十字会和各类基金会接收捐赠占比分别为40.2%、26.8%和22.4%,接收近9成善款善物;从捐赠主体看,国内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占比分别为90.3%、4.7%、1.8%,其中民营企业在企业捐赠中占比59.9%,国有企业占比31.1%。


此外,面对全球疫情肆虐,截至5月4日,中国企业、社会组织等民间力量对外捐赠超过9.3亿元人民币,各类口罩超5700万只,展现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情怀和担当。


慈善志愿服务成为抗疫重要生力军。全国有20万名社会工作者在网上义务开通服务热线近4000条,为病患者、医务人员以及家属开展心理疏导、生活帮助等社工服务,累计服务200余万人。


各地志愿者积极参与社区管控、防疫宣传、人员排查、隔离人员管理和生活保障、困难群众帮扶等工作。据民政部统计,各地开展各类志愿服务项目超过35.9万个,参与人员达691万人,志愿服务时间达2.3亿小时,点点滴滴的志愿服务汇聚成抗击疫情的磅礴力量。


同时,慈善行业坚持依法行善、依规管理,努力做到阳光慈善。疫情初期,民政部发出通知,要求慈善组织依法规范开展慈善募捐,并专门派出工作组赴武汉指导慈善捐赠管理工作。


全国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募捐备案、信息公开、财务管理,收到捐款尽快拨付,接到捐赠物资及时转交,快进快出、不延滞截留。以互联网作为主要工作平台,做好信息公开,每天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公示捐赠收支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并认真做好捐赠款物收支统计,落实好日报、周报制度,充分发挥监事会的自我监督作用,开展自我监督审查,专门制定《捐赠物资计价指引》。这些扎实的举措、规范细致的操作,保障了慈善事业助力抗疫斗争的实效。


2

弥补不足与短板



《瞭望》:通过此次疫情大考,我国慈善事业还有哪些亟待弥补的短板?


宫蒲光:由于起步晚、基础差、规模小、水平低,我国慈善事业在发展中仍面临困难和问题。此次抗击疫情,也暴露出当前存在的短板,不仅涉及认识层面,也有体制机制、政策制度和自身建设等层面的问题。


慈善事业发展的内在动力亟待进一步激发。我国慈善事业快速发展得益于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与支持。但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中,政社融合不够,在统筹发挥慈善力量方面存在明显短板,存在着严管有余、厚爱不足的情况。疫情期间出台的关于慈善行业管理的文件大部分是从严管理的规定,而对慈善组织在抗疫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不够、解决不及时。此外,无论在常态下还是在重大公共事件中,慈善组织都存在义务重而权利少的问题,慈善组织和慈善捐赠者都深感监管严而又严,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慈善事业发展的内在动力。


慈善事业发展的法治环境有待改善。慈善法出台4年多,全社会依法治善的意识有待加强。但慈善组织在国家重大公共事件应对中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实践中,地方政府仍缺乏对慈善组织的统筹协调,使得慈善组织尚存在各行其是、力量分散、信息不畅、需求不明、资源配置盲目等问题。此外,与慈善法相配套的政策法规体系建设有待加强。这次疫情也反映出不同法律条例之间在募捐主体、接收捐赠主体方面规定不一、衔接不够,给管理工作带来困惑。


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激励力度有待加强。此次疫情防控中,国家出台的许多支持慈善公益事业的政策大多是特殊时期的政策,有相对时限性。虽然慈善法和相关法规对发展慈善事业提出了要求、明确了原则,但还有待相关部门出台具体的政策规定。此外,我国现行慈善激励政策税收政策激励力度还明显不足;从我国税制结构来看,我国尚未开征与慈善捐赠密切相关的遗产税;慈善信托优惠政策缺失,与慈善信托相配套的财务会计制度缺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无法开具捐赠发票、无法进行税前扣除,致使慈善信托在我国发展不快。


对志愿服务的认识亟需转变,制度性激励力度有待加强。近年来,各地为促进志愿服务,在精神、物质激励和政策优惠上进行了积极探索。但在疫情防控中,从国家到地方都没有将志愿服务纳入重大公共事件应急机制之中。疫情初期,对志愿服务缺乏统筹协调,志愿服务组织和个人既缺必要的物资保障和安全防护,也少规范系统的指导和统筹协调。此外,各地政府对奋战在一线的志愿者的褒扬、奖励不足。在常态下,志愿服务参与者缺乏制度性物质保障与激励机制,已成为影响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瓶颈。


慈善事业发展的文化和舆论氛围仍需进一步改善。目前我国在慈善理论研究、现代慈善理念树立、慈善文化弘扬、慈善教育普及等方面仍相对滞后。慈善文化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公众对慈善的理解和态度。网络自媒体时代的公众舆论对待慈善组织和慈善捐赠者缺乏理解和宽容,又少依法评判是非,动辄施以媒体暴力。一些慈善组织在重大公共事件中最大的精神负担是来自各方的舆论压力。


慈善组织自身建设亟待加强。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慈善组织缺少足够的经验和应对的能力:动员不够,宣传手段单一、后续跟踪不到位;机制不全,缺少应对突发事件的政社协同机制、慈善行业的协同机制以及信息共享平台;能力不足,应急反应处置能力、专业能力欠缺,与政府沟通不顺畅,救援行动的有序性和时效性较差;信息公开制度执行不力,慈善组织年报信息公开比例不足50%;面对社会舆情,缺少有力、及时、准确的回应,特别是对于“管理费”“变卖慈善物资”等热点,缺乏主动、专业、精准的回答。究其根本,主要是各级各类慈善组织自身能力建设欠缺,内部治理结构和运行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法律意识、职业素养不够,缺乏现代管理理念和专业人才,与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3

慈善行业机遇与挑战并存



《瞭望》:慈善事业在战疫过程中有哪些收获?


宫蒲光:慈善事业既在疫情中考验了工作、展现了力量、锻炼了队伍,也为今后的发展积累了经验、明确了方向、坚定了信心,收获了难能可贵的启示。


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慈善事业的重视程度。此次疫情使我们深刻认识到,这是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思想认识基础。首先,要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从第三次分配的高度,将慈善事业发展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格局。其次,改进对慈善行业的监管理念和方式。以鼓励支持、协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作为监管的基本理念和工作出发点,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增强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科学安排,减少重复检查、重复审计,进一步提高监管部门审批时效。再次,全面落实慈善法关于“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的规定,加大对慈善捐赠者的精神鼓励。


进一步推进慈善事业法治化的进程。加大对贯彻执行慈善法的督促检查力度,增强懂法、遵法、守法的自觉性。在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明确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的慈善应急机制,明确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社会工作等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地位、参与责任、参与机制、动员机制、保障激励等。理顺慈善监管和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的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与慈善法相配套的法规体系,破解慈善事业发展中的瓶颈问题。加快推进慈善事业信息化建设。建议国家统计部门建立慈善公益事业统计科目,同时积极推进慈善事业信息化大数据管理系统和突发事件应急信息平台建设。


进一步加大对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激励力度。社会的爱心善意和政府的有效激励是慈善事业稳步前进的两条腿,缺一不可。税收政策向慈善事业倾斜,能激发和带动民间资本将更多资源投入到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救助事业,形成四两拨千斤的杠杆效应。建议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中,增加对慈善捐赠者和慈善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保障激励和必要的财政支持;加大税前抵扣力度,积极推进开征遗产税、赠与税,营造有利慈善发展的税制环境等。同时,也要强化慈善税收监管法规建设,防范税收优惠被滥用。


进一步加大对志愿服务的制度激励力度。建议国家建立以精神奖励和社会优待为主,适度物质回馈为辅的全方位志愿服务激励制度。尽快制定出台《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加大政府对志愿服务的投入,带动企业、社会组织和爱心人士对志愿服务的财力支持,解决志愿服务运营管理、活动补贴、人身保险等资金缺口。同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场地供给、人才培养、志愿服务组织孵化等手段,保障志愿服务可持续发展。


弘扬慈善文化,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在慈善事业由精英慈善走向大众慈善的新时代,培育慈善文化、优化慈善发展的社会氛围已成当务之急。将慈善概念列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范畴,大力推进慈善文化和慈善教育体系建设,深化慈善理论研究,培养高层次慈善人才。充分利用中华慈善日、中华慈善奖、慈展会等载体,宣传慈善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积极推进慈善文化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活动,努力营造全民慈善氛围。


加强慈善组织自身建设。“打铁还需自身硬”,加强慈善组织应急能力建设,既要建设一支慈善力量常备军,也要建设慈善组织的紧急情况预备队,切实强化自身应急处突专业能力。要完善现代慈善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组织内部管理创新,提高运行效率,降低运行成本,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组织“透明、高效、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加强枢纽型慈善组织的行业协调动员能力建设,加快培育一批受认可、具备承担行业倡导、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能力的枢纽型慈善组织,建立慈善行业协作联动的机制,充分发挥枢纽型慈善组织的行业引领作用。大力推进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力度,增强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公信力。加大慈善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加强与教育科研机构的合作,在项目管理、财务运营、新闻宣传、心理疏导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开展在职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为慈善事业长远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知不足而奋进,望山远而力行。通过这次疫情大考,我们更加明确下一步努力的方向。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前景光明,机遇与挑战并存。

本文来源:瞭望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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