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度归档: 2018年3月

德不孤,必有邻丨A20代表走进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德不孤,必有邻”,这是《论语》里的一句古谚,直译过来的意思是:有道德的人从不孤单,一定会遇见好朋友。 


A20,让20个发展中国家儿童保护一线的工作者相遇相知,成为好朋友,让这句千年古谚落地生根。


2018年3月21日,是“A20全球关爱儿童社会领导力峰会”的第四天,20个发展中国家儿童保护社会组织的代表来到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简称“中心”),零距离接触这家具有19年儿童保护经验,具有联合国特别咨商地位的中国儿童保护机构,感受这里的工作氛围,了解这里的工作内容,听取中心的经验分享,与中心进行充分地交流谈论。


01

走近中心,感受这里的氛围

这家儿童保护机构什么样?

来之前,很多代表心中都有这样的问号。


2018年3月22日下午1点半,A20代表到达中心。 

他们首先来到“法律援助接待大厅”,听取了工作人员的介绍。然后走进“锦旗室”,当他们看到墙上挂满的数百面锦旗,了解了上面的中文含义,由衷地称赞Wonderful~

随后,A20代表参观了大会议室的照片墙,听着每一幅照片背后的故事,对中心有了一个感性的认识。

分享经验,讨论交流

02

落座后,中心主任佟丽华向大家介绍了中心一路走来的发展历程,中心为儿童提供的法律咨询与法律服务、中心进行的儿童权利研究、中心参与和推动的儿童保护立法政策成果,以及谈到中心希望与A20代表们共同努力,搭建一个具有活力的国际儿童保护合作平台。

资深的儿童保护法律专家,中心副主任张雪梅律师向各国代表们介绍了律师在办理儿童保护案件中发挥的作用。因为A20代表中很多人都具备法律专业背景,也在当地开展儿童法律援助工作,大家对张雪梅律师的分享很有共鸣。

中心诉讼部主任赵辉律师与A20代表分享了中心在法律工作之外发挥的积极作用,在中心律师的推动下,2006年发起了“小额爱心资助”项目,12年的时间里,项目为1200多个涉案困境儿童提供了小额的爱心资助,让这些受伤的孩子感到温暖,也让孩子的家庭看见希望。

中心公益项目的负责人,北京中致儿童关爱基金会秘书长王欣介绍了“CKDP”项目(Countryside Kindergarten Development Plan 乡村幼儿园发展计划),分享了项目的故事,尤其是项目在关爱留守儿童方面所做的努力。看到大屏幕上可爱的孩子,代表们都笑起来,我们深深感到,对于儿童的关爱,是人类跨国界、跨语言、跨文化的共同关切。

经验分享后,A20代表围绕着儿童保护提出了很多问题,佟主任和中心同事敞开心扉与代表们展开交流。我们看到,在儿童保护工作中很多问题是共性的,大家也有共识,在问题面前,要共同合作,积极推动问题的解决。


03

放松下来,感受A20文化晚宴

分享与讨论持续了整个下午,每位参会代表的脑细胞都在燃烧跳跃。傍晚,该是放松心情的时候了,中心安排了一个令人期待的环节——A20文化晚宴。

精彩的节目之前,当然要先填饱肚子,来尝尝中心大厨为A20代表准备的美食吧。“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吃饺子,喝好酒,尝好菜,代表我们真诚的心情。

欢乐的包饺子

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

7点,盛装的A20代表闪亮登场,他们在A20背板上机构的logo旁签名,然后合影留念。接下来,进入激动人心的文化表演。

开心的舞蹈 & 古典的戏剧

很难想象,在一场晚会中欣赏20个国家的节目,A20文化晚宴却做到了。我们向外国朋友展示了功夫的刚硬、京剧的柔美、越剧的俏丽,也感受着老挝舞蹈的欢快、泰国舞蹈的婀娜、肯尼亚舞蹈的活泼,很多时候我们加入队伍,与他们快乐的起舞。


晚会的第二个环节是中国文化展示,我们准备了书法表演、品茶和老北京小吃。

书法家常惟璞先生的现场书法表演把代表们震撼到了,“德不孤,必有邻”不仅仅是一句古谚,也道出了所有人的心声,这句话的深意把大家的心连在了一起。

正在代表们对中国书法心生向往时,他们收获了一个惊喜——我们的书法家为每一位代表都准备了一幅书法作品礼物,每人的都不同,内容取材于中国古老的经典《论语》和《道德经》。

相信这个下午,会成为每位代表难忘的中国回忆。


“德不孤,必有邻”。谨以此句,祝福A20远道而来的朋友和所有从事儿童保护的朋友。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A20 全球关爱儿童社会领导力峰会开幕

2018年3月18日上午,A20 全球关爱儿童社会领导力国际会议在北京开幕,本次国际会议由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和阿里巴巴集团联合举办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中国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主任顾秀莲以及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公安部等单位代表出席开幕式并致辞。

3月23日将召开A20全球关爱儿童社会领导力峰会,这将是全球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讨论全球儿童保护事业发展的一次思想盛宴。会议将在前期分享经验、讨论问题以及未来如何加强合作的基础上,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及社会组织代表、来自20个国家的优秀社会组织代表将从不同视角介绍各自经验、面临的困难以及最新思考,并发布“A20全球关爱儿童社会共识”成果文件。

     1.本次峰会是第一次由中国举办的面向全球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儿童关爱保护类社会组织的国际会议。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习近平主席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发展理念,不仅像阿里巴巴集团这样的现代企业走向世界舞台,中国社会组织也开始更多关注儿童、环保、减贫等人类命运问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与阿里巴巴集团联合在中国举办了本次国际峰会,即A20 全球关爱儿童社会领导力峰会。

 2017年12月初报名信息发布后,短短一个多月时间,共收到五大洲64家国外社会组织报名,几家全球著名儿童保护组织也表示愿意参加会议。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面试情况,以及综合考虑机构的地域分布、机构开展儿童工作的情况、机构的综合影响力、是否为本土社会组织、申请人在机构中的角色等因素,项目组最终在62家有效的报名机构中筛选出20家机构,其中亚洲11家、非洲7家、欧洲2家,包括印度、蒙古、菲律宾、肯尼亚、坦桑尼亚、埃塞俄比亚、苏丹、匈牙利、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等国代表以及一些国际组织代表共同参加了第一届A20全球关爱儿童社会领导力峰会。

2.本次峰会是中国专业的儿童保护类社会组织和现代企业共同推动全球儿童保护事业的努力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中国第一家以律师为主体、专门从事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的社会组织,其成立于1999年。在过去近20年时间,其通过热线咨询、提供法律援助和小额爱心关怀等方式帮助了数万未成年人,组建了遍布全国的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协作网络,就儿童性侵、暴力侵害等问题发布了大量实证研究报告,推动和参与了过去十多年来中国绝大多数儿童保护的法律政策改革。2011年其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是截止到目前,国内儿童保护领域唯一一家获得联合国特别咨商地位的民办社会组织。

 阿里巴巴集团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中国背景的面向全球的现代科技企业,其在构建健康、快乐商务生态系统基础上,长期关注公益事业的发展。阿里巴巴集团和中国公安部合作搭建的“团圆”系统,通过建立快捷权威的儿童失踪报警及信息发布平台,截止2018年3月15日发布2767条失踪儿童信息,找回2694人,找回率97.36%。这种警察系统与科技企业合作推动打拐的经验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曾赴美国传递这一“中国经验”。

 3.本次峰会致力于搭建一个全新的全球儿童关爱保护平台

本次会议期间,各国代表将分享本国儿童保护的经验、介绍各自面临的挑战以及未来发展的构想,同时就如何加强国际合作以推动全球关爱保护儿童事业的发展进行深入讨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和阿里巴巴集团将继续积极推动全球儿童保护事业的发展,双方将致力于搭建一个更富有活力的全球关爱保护儿童平台。峰会期间将讨论形成A20全球关爱儿童社会共识,并于23日峰会当天发布。


想要了解更多参会者及所在机构的信息,请您点击阅读原文!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福彩金2018年2月月报


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接的福彩金项目为北京市的社会组织答疑解惑,起草、审核文书,组织线上线下培训等工作都在有序的进行。下面对中心20182月份的工作做简要梳理。

 

一、解答咨询方面

(一)机构性质

20181月份中心共解答咨询40个,从咨询机构的性质来看:基金会咨询22个,社团8个,社会服务机构5个,公司2个,政府2个,其他1个。

2)咨询问题类型

40个咨询中,内部治理的咨询14个,捐赠的问题有10个,投资6个;志愿者问题3个;财税问题3个;侵权问题1个;关联交易1个,其他2个。

二、线下培训

中心于2月2号开展了一场针对律师群体的培训,培训主题为以法促善——社会组织发展的基于与挑战,有20多位律师学习。

以上就是中心2月份开展的系列工作。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政府对社会组织如何加强监管工作”培训开始招募了


前不久公布的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

中提到要推进社会组织改革

要依法加强对各类社会组织的监管

推动社会组织规范自律,实现政府治理和

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也提到

要严格管理和监督

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

社会组织资金的管理

开展活动上的管理

……….

政府的监管与社会组织的发展息息相关

面对越来越规范的管理制度

您对政府的监管工作、监管体系

有所了解吗?

如果没有,别担心

致诚社会组织给您送福利了

本周五(3月16号)将举办系列法律解读第二期

“政府对社会组织如何加强监管工作”

为我们做分享的是

我们熟悉的何国科律师团队

培训第二期

“政府对社会组织如何加强监管工作”培训

时间

2018年3月16日14点~16点

地点

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东西198号致诚公益律师楼二楼会议室



识别二维码开始报名

名额有限,预报从速

该项目是北京市福彩金资助

北京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的

“专业律师助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项目下的服务内容

感谢福彩金对社会组织的大力支持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财税新政及2018年法务工作规划”座谈会顺利召开

        2018年3月5日,“社会组织财税新政及2018年法务工作规划”座谈会,在致诚公益律师事务所顺利召开,座谈会共有来自北京市的基金会、社团、社会服务机构代表38人参与。该座谈会,是福彩金资助北京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的“专业律师助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项目下的服务内容。

        座谈会主要包括两个环节,一是税收新政策和年度法务工作规则分享,二是一对一咨询。第一个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在社会组织领域的财税新政方面,何律师主要和大家分享了,《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捐赠抵扣三年结转的规定,以及《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八点核心变化。

        在年度工作规划方面,何律师从内部治理、捐赠募捐、项目开展、志愿服务四个方面和大家分享了年度工作规划中易出现的法律风险以及需要注意的法律要点。

        何律师分享完毕后,座谈会进入到一对一咨询阶段, 与会的社会组织代表提出了若干问题,何律师都做了专业的解答。

        Q1:新成立的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的是否需要提供工资薪资专项报告?

         A:是的,新成立的非营利组织也要报告,但是新成立的非营利组织在申请时不用提交审计报告。

         Q2:《慈善法》实施之前成立的民非如果注销的话,其财产如何处理?

         A:这涉及免税资格取得的问题。非营利组织需要满足三个基本特性:1.组织的理事长、主要人员不得进行分红分配;2. 机构所有收入必须分配用于机构本身的发展;3. 机构终止后财产必须转给相同或相近目的组织。对于性质符合非营利组织特性的民非,应该认为被包括在内,也就是其财产在解散后需要转移给相同或相近目的的机构。慈善组织认定的意义主要在于募捐资格、慈善信托的资格。慈善组织的认定对民非解散后财产的分配问题的意义不大。

       Q3:公益性捐赠的认定?

        A:这需要机构在章程中约定,并且机构在公益性捐赠团体目录里面。是否在目录里需要民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的联合确认。

        Q4:民非目前还需要年检吗?

        A:目前还需要。但未来发展的方向是民非只需提交年报,不需年检。

        通过本次座谈会,不仅参与的社会组织对于税收政策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作为活动的主办方,对于社会组织的需求也有了更深的了解。同时,和更多的社会组织建立联系,也能为更多的社会组织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

附上新旧政策对比(点击表格阅读原文):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3号)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五、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

五、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享受优惠年度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六、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六、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

  (一)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因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七、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通知自20131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同时废止。

八、本通知自20181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12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27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