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度归档: 2018年2月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十大变化(新旧对比)


昨天霸屏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归纳来说有十大变化:

第一,“上一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平均工资两倍”改为“税务登记所在地市级以上地区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的两倍”

第二,取消了年检合格的结论,改为“民政部门出具的社会组织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第三,新设立的非营利组织也可以申请免税资格,在申请材料上加入一份材料是: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第四,免税资格到期后复审的删除了期满前三个月申请,改为“期满后六个月内”申请。

第五,加入一款:“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享受优惠年度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另外复核不合格的,不取消免税资格只是相应年份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第六,取消资格的情形中加入“纳税信用等级为C/D级的,被民政部门列入黑名单的、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第七,如果社会组织从事了非法政治活动,社会组织将永远不得申请免税资格。

第八,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第九,加入一款对税务部门的责任如果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把“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式更名为“社会服务机构”加入了“宗教院校”。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 何国科律师

2018年2月27日


附上新旧政策对比: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3号)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五、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

五、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享受优惠年度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六、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六、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

  (一)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因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七、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通知自20131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同时废止。

八、本通知自20181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12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27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2月11日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印发《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印发《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8﹞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着眼于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文物局、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贸促会、铁路总公司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docx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民政部

   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文化部

卫生计生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体育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知识产权局

旅游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民航局  文物局

国务院扶贫办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科协  贸促会

铁路总公司

 

             2018年2月11日

附件

 

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

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着眼于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文物局、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贸促会、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信息共享与联合激励、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民政部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的名单及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慈善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民政部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各部门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获取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定期将联合激励与惩戒实施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政部。


二、守信联合激励的对象和措施


(一)联合激励对象

守信联合激励的对象有两类,一是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或认定、评估等级在4A以上的慈善组织(以下简称“守信慈善组织”);二是有良好的捐赠记录,以及在扶贫济困领域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守信捐赠人”)。同时,联合激励的对象必须是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信用优良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即无不良信用记录,不属于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对象。


(二)激励措施

    1、为守信慈善组织登记事项变更、相关业务办理建立绿色通道,提供便利服务。(实施单位:民政部)

2、“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示范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守信慈善组织倾斜。(实施单位:民政部)

3、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守信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并为守信慈善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指导。(实施单位:民政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4、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中华慈善奖”、“先进社会组织”评选。(实施单位:民政部)

5、为守信捐赠人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便利服务。(实施单位:民政部)

6、在孤儿收养中,作为判断收养人家庭收养能力的一个因素。(实施单位:民政部)

7、在婚姻、殡葬、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等服务中为守信捐赠人提供便利服务。(实施单位:民政部)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单位:税务总局、财政部)

9、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实施单位:税务总局)

10、在实施政府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实施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11、将守信记录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授信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人民银行、银监会)

12、守信捐赠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的,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普通发票用量,税务机关可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规模、守信情况,合理确定领购发票数量。(实施单位:税务总局)

    13、以下便利优化措施,适用于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认证企业的守信慈善组织或者捐赠人:

   (1)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2)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3)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4)海关优先设立协调员,解决进出口通关问题;

   (5)享受AEO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的守信慈善组织或者捐赠人,海关优先对其开展信用培育或提供相关培训。(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14、用于慈善活动的捐赠物资适用较低的检验检疫口岸查验率。(实施单位:质检总局)

15、在办理中小城市落户或者大城市居住证等方面,为守信捐赠人提供便利服务。(实施单位:公安部)

16、在专利申请、版权登记、诉讼维权等方面提供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优先、加快服务。(实施单位:知识产权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贸促会)

17、办理社保等业务时给予提前预约、优先办理、简化流程等必要便利。(实施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8、参加政府招标供应土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考虑。(实施单位:国土资源部)

19、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中提供便捷服务。(实施单位:环境保护部)

20、作为全国性奖励评估、评优表彰重要参考。(实施单位:中央文明办、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及其他有关部门)

21、在学习培训、公派出国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守信捐赠人。(实施单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2、在举办和组织企业参加经贸展览会、论坛、洽谈会及有关国际会议时给予优先考虑。(实施单位:贸促会)

23、在法律顾问、商事调解、经贸和海事仲裁等方面优先提供咨询和支持。(实施单位:司法部、贸促会)

24、鼓励博物馆、科学技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给予免票游览、使用或票价优惠等服务。(实施单位:文化部、旅游局、体育总局、文物局、中国科协)

25、鼓励城市交通系统给予购票优惠政策。(实施单位:交通运输部)

26、鼓励航空公司推行“诚信机票”计划,提供优先服务、“信用购票”等便利措施和优惠政策。(实施单位:民航局)


(三)联合激励的动态管理

各部门和单位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联合激励对象名单,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激励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将执行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政部。

各单位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联合激励对象存在慈善捐赠领域违法失信行为的,及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政部。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参与守信联合激励资格并及时通报各单位,停止适用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三、失信联合惩戒的对象和措施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相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中包括:(1)被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以下简称“失信慈善组织”)。(2)上述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3)在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以下简称“失信捐赠人”)。(4)在接受慈善组织资助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受益人(以下简称“失信受益人”)。(5)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惩戒措施

    1、对失信慈善组织,按照有关规定降低评估等级,情节严重的,取消评估等级。(实施单位:民政部)

    2、取消或限制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奖励资格。(实施单位:民政部、财政部)

    3、失信慈善组织负责人,在其今后申请新的慈善组织、参与慈善活动事中事后监管中给予重点关注。(实施单位:民政部、教育部、文化部、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

4、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不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的,依法追究其产品安全责任。(实施单位:工商总局、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有关监管部门)

       5、依法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单位:财政部)

       6、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时,采取从严审核、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实施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7、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实施单位:国土资源部)      

    8、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依法限制发行公司债券;限制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管理,防范有关风险;在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其严重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人民银行)

       9、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将失信主体相关信息作为银行授信决策和信贷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失信主体提高财产保险费率。(实施单位: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

       10、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将其失信行为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将其失信行为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11、限制申请科技扶持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记入科研诚信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等。(实施单位:科技部)    

    12、相关单位可在市场监管、现场检查等工作中予以参考。(实施单位:民政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13、失信主体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14、失信主体办理海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加工贸易担保征收、后续稽查或统计监督核查。(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15、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检验机构认可等工作中作为重要参考。(实施单位:科技部、质检总局等有关单位)       

    16、失信受益人信息作为在同一时段内认定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性住房等保障对象,以及复核其救助保障资格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17、失信情况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限制融资或授信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人民银行等有关机构)

18、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当事人,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实施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航局、铁路总公司等有关单位)

19、限制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实施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

20、限制失信慈善组织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

21、将其失信行为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的参考。将其失信行为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参考。将其失信行为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证监会、保监会)

22、限制取得荣誉称号和奖励,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和奖励予以撤销。(实施单位:中央文明办、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及其他有关部门)

23、将失信主体的失信信息协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实施单位:中央网信办)

24、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其获得认证证书。(实施单位:质检总局)


(三)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慈善捐赠领域失信责任主体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有关单位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解除惩戒。超过效力期限的,不再实施联合惩戒。同时,逐步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的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政部。


四、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部门、各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调整,与本备忘录不一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中国社会组织参加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研讨会,发出中国社会组织的声音

中国社会组织参加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研讨会

发出中国社会组织的声音


为了更好地帮助各国预防侵犯人权、构建维护和平与发展的人权机制,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于2018年2月21日至22日在人权高专办所在地瑞士日内瓦威尔逊宫,举办专家研讨会, 讨论民间社会组织、学术界、国家人权机构和其他相关方在防止侵犯人权领域的角色和贡献。本次研讨会将集中讨论预防侵犯人权的框架、如何防止私人侵犯人权,人权教育工作、预防侵犯人权工具等七个议题。

▲ 联合国人权高专办所在地,日内瓦威尔逊宫


受中国民间组织国际交流促进会委托,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指派何国科律师赴日内瓦参加该研讨会,这是本研讨会唯一的中国社会组织代表。

▲ 何国科律师在威尔逊宫


会议第一天,会议主题在讨论人权教育阶段,何国科律师申请发言,他介绍了中心在中国开展的农民工维权以及普法工作。中心成立十年来,办理了1.3万件农民工维权案件,通过解答咨询,办理案件帮助了超过20万农民工群体,2011年,设立农民工普法学校,公益律师深入建筑工地,社区,街道,工厂等地方开展法律培训,提高农民工群体的法律意识,2015年,中心还制作了一个推广刑事法律援助的视频短片,在社交媒体、视频网站上宣传和推广,起到了良好效果。何国科律师也强调民间社会组织在开展人权教育方面,有着更灵活,高效、有趣和富于创意的手段,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国际性组织要充分重视民间社会组织以及新媒体、新技术的力量。

▲ 研讨会现场


会议第二天,在讨论区域性预防侵犯人权经验介绍阶段,何国科律师再次申请发言,何国科律师发言中提到:“我们这次会议的主题是讨论民间社会组织在预防侵犯人权发挥的作用,昨天副高专也提到,预防侵犯人权是非常重要的,联合国、各国政府、国际性组织等在制定全球的预防框架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谁去具体开展预防工作?以及如何开展?我认为民间社会组织是联合国、各国政府、国际性组织等可以依靠的一支力量,因为民间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性,灵活性,高效性,深入一线了解各国真实、客观的人权状况”

▲ 研讨会会场


何国科律师结合中心的工作,在研讨会上与各国专家分享了,民间社会组织在预防侵犯人权发挥的三个方面的作用,第一,社会组织直接援助受人权侵犯或即将受人权侵犯的公民。以农民工中心为例,中心律师每年办理1000多件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直接帮助那些受公司侵犯的劳动者,让侵犯人权的案件纳入法治的轨道。第二,社会组织组织在所在国家推动法律政策方面发挥作用。以农民工中心为例,十年来中心律师通过办理的1.3万件法律援助案件,将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总结和归纳,形成了《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分析》、《农民工维权十年变迁报告》等多份实证研究,将中国农民工群体维权真实状况向立法机构反映。第三,社会组织在人权教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民间社会组织很有创意,也深入一线,可以开展多种形式,更加活泼的,更加持续的人权教育工作。

▲ 会议现场


人权高专办负责人,各国专家认真听取了何国科律师的发言,瑞士人权委员会主席Matteis的发言中肯定何国科律师观点,他提到在瑞士的基层人权机构,组织大量律师、教师、医生等群体,深入一线开展儿童、妇女、同性恋等群体的人权预防工作,并且在议会层面也积极听取社会组织的声音。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外交官牟金玲女士认为:“何国科律师的发言,非常务实和具有针对性,研讨会上各国专家讨论的都是框架性的意见和观点,但是谁去开展,如何落地,农民工中心经验是很好的借鉴。

▲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总部广场


在党和政府鼓励中国社会组织走出去的大背景下,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积极响应国家需要,在联合国舞台上发出中国社会组织正面,积极的声音,参与全球治理,讲好中国故事,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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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近日,民政部印发《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加强社会组织信用管理作出统一安排。现就《办法》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第一个问题

《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组织改革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定,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大力支持社会组织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中发挥积极作用,努力推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截至目前,全国社会组织超过77.3万个,其中,社会团体36.3万个,基金会0.6万个,社会服务机构40.4万个。

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信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是推进“放管服”改革,实现行政监管、组织自律与社会监督有效结合的重要抓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提出,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将社会组织的实际表现情况与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挂钩;《慈善法》规定“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正在修订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也将信用监管纳入其中,这些都为社会组织信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撑。社会组织法人库、信用信息平台等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为信用管理提供了技术支撑。部分地方民政部门立足当地实际,对社会组织信用监管进行了有益探索,为《办法》的制定提供了实践经验。民政部在加快基础建设和总结地方实践的基础上,落实中央文件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立足构建全国统一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和管理制度,制定出台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二个问题

《办法》制定的意义是什么?

一是有利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37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社会组织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办法》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有关要求,将社会组织纳入信用监管范畴;同时,加强与发改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信用监管指导文件的衔接,对进一步健全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制度,规范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具有积极作用。

二是有利于强化社会组织责任和诚信意识。《办法》通过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增加了违法成本和惩处力度,强化了信用约束,倒逼社会组织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是有利于广泛动员社会监督。《办法》明确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将社会组织信用情况置于“阳光监督”之下,对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三个问题

《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26条,以建立信用约束为核心,主要分为五部分内容:一是明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范畴;二是规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的基本原则;三是规定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具体情形;四是确定信用监管的程序要求,包括认定程序、移出程序、异议处理等;五是明确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第四个问题

登记管理机关的信用监管职责包括哪些?

(一)信息采集与记录。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形成或者获取后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采集录入到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

(二)失信管理。依据社会组织失信情形,分别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信息公开。社会组织的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信息,以及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当向社会进行公开,登记管理机关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查询渠道。

(四)动态管理。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登记管理机关将其移出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间再次出现失信行为的,重新计算列入时限。

(五)信用修复。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以移出。

(六)异议处理。社会组织对信用管理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管理机关经核实确认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七)实施奖惩。一方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社会组织的守信行为予以激励,对失信行为予以惩戒;另一方面,建立部门间的联动响应机制,推行联合激励和惩戒。


第五个问题

在相关法规修订出台前,

如何做好信用信息管理与年度检查的衔接?

现行法规对社会组织规定实行年度检查,《办法》考虑到法规修订和改革的方向,未将年检结论纳入失信行为的指标。但是,对于年检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存在的相应违法违规情形,可以对照《办法》的规定进行信用管理。


第六个问题

信用监管与行政处罚是什么关系?

信用监管与行政处罚是登记管理机关两种不同类型的行政管理措施,可以同时并用。活动异常名录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属于对社会组织的信用约束和惩戒,并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社会组织受到行政处罚的,将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将其纳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七个问题

社会组织哪些行为将被认定为失信行为?

《办法》对失信社会组织设置了“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两个梯次的信用管理制度。


具体来说,以下情形将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一是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主要包括:未按照规定时限报送年报和所报送的年报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等情形。

二是未按规定设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党建是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所在。根据中央加强社会组织党建的部署及党的十九大报告的精神,《办法》将党建情况作为衡量社会组织信用的一个标准。

三是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实施信用管理是为了更好促进社会组织规范运作,对于轻微违法违规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教育和责令改正为主,只要社会组织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整改,《办法》不将其认定为失信行为;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则认定为失信。

四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不再符合公开募捐资格条件或者6个月以上不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本项是落实《慈善法》的有关规定。

五是受到较轻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受到行政处罚,说明该组织存在客观、确定的违法行为,应视为存在失信情形。其中,受到较轻行政处罚的(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将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需要注意的是,《办法》所列示的处罚,并不限于由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其他部门对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也应计入。

六是住所无法联系的。住所是社会组织活动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公众联系、监督社会组织的重要途径。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提示风险。

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是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后,如果对违法违规情形一直不予纠正,说明该组织要么不愿改正,要么没有能力改正,应当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是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登记(包括成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主观恶意明显,行为性质恶劣,应当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是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包括:限期停止活动、5万元以上罚款、吊销登记证书),说明该组织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应当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是三年内多次受到较轻行政处罚的。单次较轻行政处罚属于应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情形,但若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处罚,属于情节严重,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是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本项属于对既有失信信息的采集和转载。

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还将被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同时,在获取资金资助、购买服务、授予荣誉、等级评估等方面受到资格限制或影响。此外,登记管理机关还将与相关部门通过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等方式,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实施联合惩戒。


第八个问题

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前是否会有事先告知?

为充分保护社会组织合法权利,同时促进信用管理的规范化、透明化,《办法》规定,对于因非行政处罚事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告知社会组织被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社会组织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社会组织因处罚事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考虑到登记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已经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因此,不再重复进行事先告知。


第九个问题

社会组织在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间再次出现失信行为怎么办?相关时限如何计算?

《办法》针对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间再次出现失信行为的情况,加大了规制力度,相关时限重新计算。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社会组织在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期间,再次出现应当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情形的。由于社会组织又一次出现性质相同的失信行为,故列入时限从登记管理机关再次作出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是社会组织在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期间,出现应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形的。鉴于社会组织在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期间,出现了性质更加严重的失信行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同时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列入时限从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之日起计算。

三是社会组织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间,出现应当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形的。鉴于社会组织已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在此期间再次出现失信行为,属于性质恶劣,因此须延长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时间,列入时限从登记管理机关再次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个问题

社会组织对信用管理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社会组织对自身信用信息、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经核实发现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经核实后作出不予更改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个问题

社会组织如何从活动异常名录中移出?

活动异常名录实行“快进快出”原则。社会组织按规定履行了义务或者完成整改的,即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移出。若不存在应当整改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情形的,社会组织须在活动异常名录满6个月后方可移出。


第十二个问题

社会组织如何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移出?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行“严进严出”原则。被列入的社会组织须满2年,且在此期间没有出现应当列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方可申请移出。因被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完成注销登记后,由登记管理机关移出。

因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移出前还须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


第十三个问题

对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有哪些激励措施?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是信用监管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将在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获得各类表彰和奖励等方面享有优先权。登记管理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社会组织的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激励。


第十四个问题

社会组织信用监管下一步有何工作安排?

《办法》完成了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制度从无到有的第一步,信用监管的实施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一是完善相关制度。推动行政法规在修订中增加信用监管的内容,增强监管的制度保障;同时,完善信息公开和信用监管制度,尽快制定、出台相应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扩大信用监管覆盖面。

二是加强部门联动。坚持信用监管“一盘棋”,推动部门间联合奖惩,构建“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信用管理格局。

三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社会组织法人库、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推动实现与“信用中国”平台的对接和信息推送、交换功能。增加中国社会组织网的信用信息发布与查询功能,规范信息发布内容,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将中国社会组织网打造为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发布、查询和监督的统一平台,实现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一站式服务。

四是加强信用宣传。充分利用中国社会组织网、“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官微等互联网平台,宣传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先进典型,加强社会组织失信行为警示曝光,提升社会组织信用约束意识。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非营利法人是否可以申请破产

王延斌律师


律师业务的一个永恒主题就是找别人要钱,或者对抗别人讨债。债务人有能力偿还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普通的诉讼、执行程序获得清偿。但债务人无力偿还时,为了避免“先到先得,后到没有”的不公平现象,债权人、债务人都需要一种特殊的程序来实现公平清偿。这便是破产程序的主要目的之一。

所以,对于律师来说,学习、运用好破产程序的规则,可以在实现客户的债权,亦或是作为债务人的律师对抗债权人的追收时,更好地维护客户的利益。作为入门,本文将简单研究我国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中,都有哪些可以适用破产程序,尤其是非营利法人是否可以适用破产程序?

总的来说,我国《企业破产法》适用的范围是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

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经历了一个逐渐扩大的过程。88年《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也就是只有国有企业才能进入破产程序。91年《民事诉讼法》的第十九章,专门设立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将我国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企业法人”。也就是非国有企业也有机会通过破产程序清偿债务。现行的《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也仅限于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最典型的就是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大类。我国《民法通则》四十一条中也规定了企业法人的概念,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民法通则》出台时,我国还没有公司法,现在这些企业现在很多都以公司的形式注册,而且基本都以营利为目的。

除此之外,《企业破产法》为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进入破产程序预留了口子。该法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使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合伙企业法》均规定了,这两种“非企业法人”,也可适用《企业破产法》进入破产程序。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最高院不支持非营利法人进入破产程序,但是这种态度从正在发生松动,非营利的民办学校已经可以进入破产程序。将来可能会有更多非营利法人可以进入破产程序

2002年,最高院曾明确提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法人,不是企业法人,不能进入破产程序。《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否具备破产主体资格的复函》法民二〔2002〕第27号,“本院认为,农村合作基金会是设置在社区内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资金互助组织,经依法核准登记,即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鉴于现有法律、法规尚无将农村合作基金会登记为企业法人的规定,因此农村合作基金会不能以资不抵债的企业法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2010年,最高院的态度发生了变化,允许民办学校在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特殊清偿顺序的前提下,进入破产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法释(2010)第2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组织民办学校破产清算,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2017年《民法总则》出台后,非营利法人已经有可以进入破产程序的民法制度基础,但目前除了前述的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外,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在操作层面上支持非营利法人进入破产程序

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中,将法人分为了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种类型。在法人的一般规定(第七十三条)中提出“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也就是说,理论上来讲,所有法人都有可能进入破产程序。只是目前我国还缺少针对非营利性法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具体规定。

作者丨王延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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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彩金2018年1月简报

   

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接的福彩金项目为北京市的社会组织答疑解惑,起草、审核文书,组织线上线下培训等工作都在有序的进行。下面对中心2018年1月份的工作做简要梳理。

一、解答咨询方面

2018年1月份中心共解答咨询68

从咨询机构的性质来看

基金会咨询33个,民非16

社团10个,公司6

政府2个,其他1

从咨询问题类型来看

内部治理的咨询29

投资14个,活动开展问题7

机构注册4个,捐赠的问题有3

募捐3个,劳动问题2

税务问题2个,商标侵权问题1

其他3

二、文书修改

1月份中心共审核文书7

涉及合作协议的文书2

捐赠协议1份,授权协议1

劳动合同1份,承诺书1

备忘录1

以上就是中心一月份福彩金项目的开展情况

如果您是北京市的社会组织

如果您有疑惑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

关注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栏“咨询登记”

或者登陆链接咨询;http://lxi.me/gm2e-

或者拨打电话010-83821031

或者扫描以下二维码进行咨询

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均可以

律师会在两个工作日内对咨询予以答复


单位丨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

地址丨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东里198号致诚公益楼

联系方式丨010-83821013

编辑丨代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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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 | 三年后你怎么筹款?2018社会组织筹款能力建设需求调研启动

有人说,你现在的处境,是由三年前导致的,而三年后的你,是现在决定的。



3年前,腾讯公益首届99公益日拉开帷幕,阿里公益宝贝当年双十一取得了1.4亿笔捐赠,通过蚂蚁金服支付宝钱捐赠的善款超过1.5亿元。


2年前,随着《慈善法》的实施,中国公益行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中国慈善捐助报告》显示,2016年我国全年接收国内外款物捐赠共计1392.94亿元,同比增长25.65%。个人捐赠占比从2015年的16.1%增长到2016年的21.09%,增幅超过30%。


1年前,国内社会组织总规模突破76万家。15省的社会组织超过2万家。江苏、广东、浙江排名靠前。

2016国内各捐赠主体所占资金比例

数据来源:新华网


这一年,北京瑞森德社会组织发展中心正式注册。首届社会组织筹款能力建设需求调研启动。数据显示,65.87%的社会组织在开展筹款过程中遇到的障碍“缺少专职人员”,74.6%的社会组织在筹款能力建设中面临资金短缺的困境。这些数字只是一些缩影,它们反映出,国内慈善事业和社会组织稳步发展,社会组织筹款的经验与能力不足,筹款成效面临的巨大挑战。


如何让筹款符合机构的战略目标,助力机构可持续发展?

怎样快速提升筹款规模和成效,让筹款不发“愁”?

如何激活和积累资源,提升社会影响力?

面对机遇与挑战,“如何提升自身的筹款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也是许多社会组织正在思考的问题。



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本质是人和团队的能力提升


为深入了解社会组织筹款能力建设的现状与需求,北京瑞森德社会组织发展中心联合各地合作伙伴发起本次调研。我们希望能通过调研,有效地回应这一行业关注的焦点问题,协助社会组织建立适合机构发展的筹款管理体系和运营模式,拓展公益从业者的职业发展空间。


本次问卷需要机构负责人或筹款与传播相关岗位骨干填写。您的信息(机构筹款与组织信息、个人资料等)不会公开。我们后期将根据您的需求随机发送培训邀请,受邀人将有机会获得3重福利:

  1. 免费参加瑞森德筹款人训练营线上课程

  2. 免费加入筹款学习交流社群,与伙伴们互动交流

  3. 免费获得瑞森德筹款顾问团队分享的国内外案例和经验


未来已来,你将怎样出发?

我们想听听你的回答。


本次调研的主题:2018社会组织筹款能力建设需求调研


调研发起方:北京瑞森德社会组织发展中心


感谢各地区公益伙伴们的支持!


扫描图中二维码 马上参与调研



关于我们

北京瑞森德社会组织发展中心定位于“国内公益领域筹款智库”,拥有机构战略咨询、影响力建设、筹款成效评估相关团队和专家资源。瑞森德与富有远见的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合作,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主要业务模块以筹款为核心,包括:咨询、能力建设、行业研究等。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慈善组织法律实务案例指南——行业通识”专家研讨会胜利召开

2018年2月5日,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北京易孚泽基金会联合举办的“慈善组织法律实务案例指南——行业通识手册”研讨会在民政局六楼资源配置大厅顺利召开。

会议邀请了民政局社团办基金会管理处处长雷承佐,中国基金会论坛副秘书长谭红波,社会组织领域著名律师郭然、王胜利,基金会代表李鹏、缪柳芳等在内20多人共同参与,针对手册基本的框架,案例的编写模式展开了讨论。作为主办方、手册编辑方,我们收获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何律师向大家介绍基本情况

何国科律师先向大家介绍了项目的实施方案:手册以中心积累的咨询以及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案例为基础进行改编,希望以生动、通俗的形式向大家介绍法律要点,提高基金会自身的法律能力。

易孚泽基金会理事黄一真在介绍项目

易孚泽基金会是手册的支持方,该项目是易孚泽“春晓”计划下的一个项目,“春晓”计划实施到现在,已资助了8个单位开展活动,也希望通过这个项目能够帮助各公益机构合法、合规、合理的开展活动。

  王胜利律师给出专业意见

    王胜利律师提到,手册编辑要明确四点,一是指南的适用主体;二是手册的初衷以及要达到的目的;三是案例的编写角度;四是行文框架。

郭然律师给出专业建议

郭然律师建议,案例可以根据需要编辑虚拟案例,用语可以更白话易懂。同时郭然律师还针对慈善信托的结构给出了详细的建议。

谭红波副秘书长在作发言

谭洪波副秘书长在整体框架上给出了建议,架构上可以考虑从人、财、事的角度进行分类分析。

李鹏理事长在作发言

    李鹏理事长表示,现在也在做相关的实务操作案例分析,希望能和中心的案例相辅相成、相互衔接。

缪柳芳副秘书长作发言

缪柳芳副秘书长提到,希望案例更加简单明了,受众明确,希望对于法律小白来说也能从中有所收获。

其他基金会代表也都提到,希望案例能简单明了,普及一些基础性问题,能够事前防范以及希望手册能有针对决策层的指导。

雷承佐处长提指导性建议

最后,雷处长从四个方面给出了指导性意见,首先,从大的方向来看,手册要定位为普法,通俗易懂分层分类剖析问题成因;其次,从管理角度来看,案例的编写应该加强法律依据,有条件的话可增加政府监管措施、整改措施等;再次从整体架构来看,有些部分还是有些弱,要更加详细地,从细节处入手、分析;最后,从案例的专业角度来说,要充实专家组,比如财务、法律、政府等方面的专家。

会后大家积极讨论

    通过本次的研讨会,我们听到了很多新的想法,很多实用的建议,中心&易孚泽基金会希望通过该项目的实施能帮助基金会提高自身的法律能力,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